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曾几何时,“拆迁”已成为令无数国人兴奋而沉重的话题。拆迁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最牛拆迁户”、“官民对抗”、“野蛮强拆”……,令当下国人议论纷纷却又似乎无可奈何。为加强规范管理拆迁活动,国务院在今年新年伊始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10年前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毫无置疑,新条例必将对今后各地拆迁活动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以及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简单分析如下: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
新条例总共35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征收决定程序、补偿的原则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不仅是从“拆迁”到“征收”的理念的变化,而且还有五个方面重要变化:
(一)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照新条例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五大类事项范围内。过去依据原条例开展的国有土地整理储备、党政机关办公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设施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活动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由建设单位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原条例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原条例规定,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单位,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公告,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实施拆迁。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再次,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然后进行补偿并实施拆迁工作。
(四)补偿标准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应予以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透明,还具体规定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内容。
(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新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取消了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
一、精心布置,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国际并购项目中影响交易确定性的因素诸多,其中来自于投资人本国、东道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的审批结果是决定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海外并购交易首先需要获得中国政府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即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的审批或登记,若中国投资者是国有企业,则交易还需受到国资委的监管;其次,交易还可能需要在中国、东道国和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反垄断审查。
另外,若交易涉及敏感行业,中国投资者还可能面临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对交易从国家安全角度进行的审查,最广为人知的便是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德国的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对外国投资的审查。
以CFIUS为例,近年来它对中国投资者并购美国科技公司的交易明显加强了监管。就在2016年初,因为CFIUS的审查,中国财团停止了对飞利浦公司照明组件和汽车照明业务单元的收购交易,清华紫光则放弃收购美国西部数据公司。
为了应对上述政府审批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问题,交易双方,尤其是卖方,通常会要求在并购协议中加入政府审批风险分配的条款,其中最具代表性“Hell or High Water”及反向分手费条款。
Hell or High Water条款
“Hell or High Water”来源于英文的一条习语“Come Hell or High Water”,将其直译成中文可以表述为赴汤蹈火或在所不惜,意指无论发生任何事情,不管有任何困难,某个行为或义务一定必须完成。
在国际并购中,为了避免买方由于政府审批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在交易交割前放弃交易,卖方根据情况会在并购协议中要求买方有绝对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来获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这些必要的行动不仅包括全盘接受政府部门提出的任何要求,例如,资产剥离要求,修改交易架构,甚至还包括在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中始终对政府部门的任何主张做出应对和辩护 。
一、美国BIT中不符措施条款的实践经验
自1994年以来,美国签订了41项BITs(双边贸易协定),还签订了十多项FTAs(自由贸易协定),而美国投资条约实践发生的重要变化是,更加倾向于通过在FTAs中纳入高标准、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如1994年NAFTA、2004年美国—澳大利亚FTA和2007年美国—韩国FTA等这些FTAs都包括投资章节。此外,美国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大适用于投资设立前(pre-establishment)阶段而不仅仅适用于投资设立后(post-establishment)阶段的做法,极大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同时也相应制约了美国作为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因此,美国在其所有投资协定中无一例外地针对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例外条款——“不符措施”条款,以平衡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美国国民待遇“不符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不符措施”条款的模式来看,美国投资协定采用的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模式以2004年之前签订的BITs为典型,并不采用专门的“不符措施”条款,而仅是在国民待遇条款及其他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不符措施”。采用此种模式的投资协定规定的“不符措施”仅涉及特定产业部门和分部门及事项,具体事项主要通过协议特定条款和附件或协定书加以规定。如1991年美国—阿根廷BIT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附属协议中列出的部门或事项方面执行或维持例外措施;第12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税收事项也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条款。
第二种模式则主要体现在1994年NAFTA、2005年美国—乌拉圭BIT及晚近的FTAs之中。这种模式专门针对国民待遇条款制定了“不符措施”条款,结合其他条款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条款,层层设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以保留缔约国对外资准入方面的管制权力。以2005年美国—乌拉圭BIT为例,该协定第14条专门规定了“不符措施”条款,第15条“特定形式和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例外”和第21条“税收”也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加上协定附录所列出的“不符清单”,把美国国内法与其他国际投资协定所规定的“不符措施”几乎全部囊括其中。
(二)从“不符措施”的行政层级方面看,美国投资协定主要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的投资协定并不对“不符措施”的行政层级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不符措施”所包含的不仅仅是联邦到州各层政府的措施,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local level of government)的措施。其涵盖范围十分宽泛。采用这种模式的投资协定主要是2004年以前的投资协定,包括1986年美国—孟加拉国BIT、1991年美国—阿根廷BIT、1995年美国-阿尔巴尼亚BIT、1999年美国—巴林BIT。
第二类投资协定则针对不同行政层级的“不符措施”作了细致的分类,不同行政层级所实施的“不符措施”的要求不同。以NAFTA为例,第1108条第1款规定,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缔约方任何现有的“不符措施”,包括:(1)一缔约方的中央政府颁布的且在附录Ⅰ或附录Ⅲ中列举的措施;(2)区域政府颁布的且在附录Ⅰ或附录Ⅲ中列举的措施;(3)地方政府颁布的措施;上述措施的持续修订或变更;上述措施的修订或变更不会导致这些措施比现行措施更加违背国民待遇条款。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可将协定生效后两年内的任何由州或省维持的现行“不符措施”列入其附录1中,当地政府的“不符措施”可不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颁布的“不符措施”的范围可不以在附录中列出的清单为限,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不符措施”则必须以附录中所列清单为限。2005年美国—乌拉圭BIT、2004年美国—澳大利亚FTA、2006年美国—秘鲁TPA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的一种类型,作用日趋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地方农业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农业投资,但却还不够完善。结合河南省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农业投资阶段、收入阶段、国家征收征用阶段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法律保障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投资是对资本的运用,人们为得到未来收益或是实现预期目标,将一定资本投入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活动;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投资是投资主体对其对象的直接资金投入。 而本文中的农业投资不仅包括直接的资金投入,还应包括生产过程中提供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物质条件等的投入。据此,农业投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外资、农户、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其中农户、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等统称为市场主体。 未来中国农业的投资主体格局将会是以农户和企业投资主体为核心,以政府投资主体为后盾、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主体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投资。可见,市场主体在农业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现状
2011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行政规章中,将中原区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化农业基地,这将对中原经济区农业投资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原经济区2011年财政支出中,农林水务支出313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1.71%。 同时中原经济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班以及供水一体化等措施,来促进市场主体对农业的投资。然而,近年来的“坑农”、“害农”“强制拆迁”等,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保障措施是必需的。
在立法方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规范农业投资管理,在1999年制定了《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例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农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然而,本条例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例如,在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部分,从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可以看出,都是强调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基础性投资。而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主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却没有被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桂政办发[]180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20__年度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全力抓好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市发改委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设立有经济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委党组书记、主任李孟昌全面负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由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人牵头,各职能科室积极配合,抓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一是完善了《防城港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防城港市发改委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修编、修订和更新工作,明确有关要求。二是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坚持上网信息要经委领导审批,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把好信息保密关。三是落实配套制度。完善了《市发改委机关服务窗口岗位职责》、《防城港市经济信息网更新维护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我委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20__年,我委多次组织公务员学习《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题培训力度,提高公务员依法公开水平,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此外,另指定一名委领导为本委的新闻发言人,并积极参加全市新闻发言人培训班,规范信息程序,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推动完善政务信息协调、申请受理机制。
(四)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部门职责抓好全市国民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及项目前期等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权限公开工作,抓好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各项工作中能公开的信息,及时在我委门户网站(防城港市经济信息网)予以公布,同时积极参与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推广工作。不断规范建设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栏目、政务网站、办事指南等,重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政务交流平台的应用,提供多链接的信息服务,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二、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继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一)全力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一是今年组织召开全市项目联合审批会11次,共受理项目审批、咨询等事项397项,总投资1932亿元(含项目重复统计)。其中,现场办结271项,占68%;现场承诺会后办结60项,占15%;现场答复咨询52项,占13%;承诺会后答复14项,占4%。通过全市项目联合审批活动,有效促进了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类等一批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二是积极参加自治区联合集中审批活动。20__年,我市先后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联合集中审批活动4次,中央商务区、中越界河整治工程、230万吨镍合金项目等一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得到及时批复核准,大力推进了重大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桂政办发[]180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2010年度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全力抓好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市发改委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设立有经济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委党组书记、主任李孟昌全面负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由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人牵头,各职能科室积极配合,抓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一是完善了《防城港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防城港市发改委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修编、修订和更新工作,明确有关要求。二是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坚持上网信息要经委领导审批,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把好信息保密关。三是落实配套制度。完善了《市发改委机关服务窗口岗位职责》、《防城港市经济信息网更新维护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我委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2010年,我委多次组织公务员学习《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专题培训力度,提高公务员依法公开水平,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此外,另指定一名委领导为本委的新闻发言人,并积极参加全市新闻发言人培训班,规范信息程序,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推动完善政务信息协调、申请受理机制。
(四)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部门职责抓好全市国民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及项目前期等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权限公开工作,抓好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各项工作中能公开的信息,及时在我委门户网站(防城港市经济信息网)予以公布,同时积极参与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推广工作。不断规范建设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栏目、政务网站、办事指南等,重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政务交流平台的应用,提供多链接的信息服务,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二、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继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一)全力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一是今年组织召开全市项目联合审批会11次,共受理项目审批、咨询等事项397项,总投资1932亿元(含项目重复统计)。其中,现场办结271项,占68%;现场承诺会后办结60项,占15%;现场答复咨询52项,占13%;承诺会后答复14项,占4%。通过全市项目联合审批活动,有效促进了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类等一批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二是积极参加自治区联合集中审批活动。2010年,我市先后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联合集中审批活动4次,中央商务区、中越界河整治工程、230万吨镍合金项目等一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得到及时批复核准,大力推进了重大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