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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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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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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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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一、精心布置,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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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及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

曾几何时,“拆迁”已成为令无数国人兴奋而沉重的话题。拆迁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最牛拆迁户”、“官民对抗”、“野蛮强拆”……,令当下国人议论纷纷却又似乎无可奈何。为加强规范管理拆迁活动,国务院在今年新年伊始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10年前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毫无置疑,新条例必将对今后各地拆迁活动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以及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简单分析如下: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

新条例总共35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征收决定程序、补偿的原则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不仅是从“拆迁”到“征收”的理念的变化,而且还有五个方面重要变化:

(一)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照新条例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五大类事项范围内。过去依据原条例开展的国有土地整理储备、党政机关办公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设施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活动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由建设单位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原条例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原条例规定,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单位,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公告,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实施拆迁。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再次,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然后进行补偿并实施拆迁工作。

(四)补偿标准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应予以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透明,还具体规定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内容。

(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新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取消了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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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的一种类型,作用日趋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地方农业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农业投资,但却还不够完善。结合河南省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农业投资阶段、收入阶段、国家征收征用阶段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法律保障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投资是对资本的运用,人们为得到未来收益或是实现预期目标,将一定资本投入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活动;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投资是投资主体对其对象的直接资金投入。 而本文中的农业投资不仅包括直接的资金投入,还应包括生产过程中提供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物质条件等的投入。据此,农业投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外资、农户、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其中农户、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等统称为市场主体。 未来中国农业的投资主体格局将会是以农户和企业投资主体为核心,以政府投资主体为后盾、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主体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投资。可见,市场主体在农业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现状

2011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行政规章中,将中原区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化农业基地,这将对中原经济区农业投资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原经济区2011年财政支出中,农林水务支出313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1.71%。 同时中原经济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班以及供水一体化等措施,来促进市场主体对农业的投资。然而,近年来的“坑农”、“害农”“强制拆迁”等,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保障措施是必需的。

在立法方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规范农业投资管理,在1999年制定了《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例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农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然而,本条例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例如,在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部分,从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可以看出,都是强调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基础性投资。而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主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却没有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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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发改资讯公开年报

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指示精神,市发改局领导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多次研究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具体政务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各科室人员学习了《条例》等文件精神,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我局的顺利开展,力争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公开的时间更为及时,公开的重点更加突出。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规定、要求和项目设置,年我局认真开展了网上信息公开工作,从机构设置、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数据统计等五个方面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布。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年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75条,全文电子化达100%。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5条,内容主要涉及政府投资管理、粮食行政管理、物价监管等方面,占总体的比例为0.6%;规划计划类的信息16条,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等,占总体的比例为1.8%;属于本单位业务类信息85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7.6%,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项目审批、重大项目进展、产业发展、物价粮食管理、金融资本信息、援建工作等业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局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大量积极有效工作。充分利用市发改局网站、市物价信息网、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网三个网站和局政务公开宣传栏信息。举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主动汇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意见。联合新闻媒体,推出重大项目、珠中江合作等专题报道,扩大政务公开的信息受众面。开通12358价格咨询举报电脑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将各科室的职责、咨询电话,国家和省、市发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等在市发改局网上长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发改窗口,实行网上审批、网上收发文,网上回复投诉等,推进了审批事项的在线办理服务功能,同时在便民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印发《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横琴发展总体规划》、市民缴费指南等公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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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问题初探

摘要:山西省自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推行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对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旨在更好的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使农村基础教育更加公平,更加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基础教育 教育投资体制 问题

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从1985开始,经历了以“乡镇为主”的投资体制到“以县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的转变,明确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为县级政府。2005年,山西省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学杂费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舍维修资金等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比例分担,逐步建立起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分级分担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建立对于本省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条件特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基础教育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在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1.“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导致各县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1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把农村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了县级政府。这样使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多少就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县区,地方的财政收入多,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相对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生均公用经费”调查为例:Y市以资源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经济较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401548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650元;P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省欠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185000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121.9元;S县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且是贫困县,2004年GDP产值为92166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88.7元。这一调查结果明显反映了不同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使基础教育投资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

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提升到县级财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基础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教育经费来源的取消,使本已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更加短缺。对于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办学条件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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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问题

摘要:山西省自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推行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对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旨在更好的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使农村基础教育更加公平,更加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基础教育 教育投资体制 问题

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从1985开始,经历了以“乡镇为主”的投资体制到“以县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的转变,明确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为县级政府。2005年,山西省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学杂费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舍维修资金等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比例分担,逐步建立起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分级分担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建立对于本省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条件特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基础教育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在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1.“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导致各县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1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把农村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了县级政府。这样使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多少就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县区,地方的财政收入多,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相对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生均公用经费”调查为例:y市以资源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经济较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401548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650元;p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省欠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185000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121.9元;s县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且是贫困县,2004年gdp产值为92166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88.7元。这一调查结果明显反映了不同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使基础教育投资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

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提升到县级财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基础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教育经费来源的取消,使本已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更加短缺。对于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办学条件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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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法律制度及应对建议

作为传统的外资输入国,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对外国资本持开放态度。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澳大利亚部分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积极寻求海外投资,中资企业赴澳投资屡掀高潮。在对澳大利亚投资过程中,中资企业遇到了一些阻碍,部分投资项目未能通过澳大利亚政府外资审查。本文系统介绍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法律制度,分析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标准的特点和变化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如何应对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政策变化提出了建议,旨在对中资企业赴澳大利亚投资提供参考。

一、澳大利亚外资审查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的外资审查法律制度是由议会单独制定法律,政府部门颁布法规和相关审查政策,审查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管。审查机构对外国投资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重点考察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案》(Forelgn Acquisitions andTakeover Act 1975)是澳大利亚外资审查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审查机构、审查对象、何谓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豁免和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条例》(Foreign Acquisitionsand Takeover Regulations 1975)是澳大利亚审查机关审查外国投资的具体指导法规,详细解释了《法案》的重点概念,并列举了豁免审查的条件。此外,澳大利亚国库部还经常公布具有约束力的外国投资政策。

《条例》第12条将银行、航空、机场、航运、媒体、通讯业列为敏感行业。这些领域的外国投资除需符合《法案》有关规定外,还受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如外国人在澳大利亚银行部门的投资需符合《1959年银行法》和《1998年金融法》等银行业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拥有澳大利亚国际航空企业(包括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股权上限为49%;《1996年机场法》规定,联邦政府出售的机场中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1981年海运注册法》规定,凡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必须由澳大利亚人拥有大部分所有权;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电讯公司的所有权不得超过该公司私有股份的35%,单个外国投资者不得超过5%。

(二)审查机构

《法案》第2章第18条规定,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或其代表(通常为副部长)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如果国库部部长认为一项外国投资有损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可以禁止该项投资或附加修改条件后批准。国库部部长在做出审批决定时,主要依靠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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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优化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和使用结构

一、相机调整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合理把握项目预算下达进度

政府投资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2006年,根据经济运行情况相机调整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年初,考虑到经济增长偏快,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为给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国家适当调减了中央政府投资规模,从2005年的1254亿元压缩到1154亿元,净压缩投资100亿元。年末,根据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环保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考虑财力增长的情况,在年初中央政府投资规模1154亿元的基础上,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亿元,主要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保项目。至此,2006年中央政府投资总规模达到1254亿元。

在调整中央政府投资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充分运用项目预算下达进度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年初,考虑政府投资规模有所压缩,投向基本趋于稳定,为确保重点支出的需要,中央财政按照正常进度下达项目预算,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项目,优先安排下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半年整个固定资产投资强劲反弹,投资增速达到29.8%。针对这种经济形势情况,自5月份开始,中央财政又适度放缓了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预算下达进度,对全社会投资增长起到了引导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中央政府投资结构,保证重点项目支出

2006年,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中央政府投资结构和方向,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体现"三个加强",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和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2006年,在1254亿元中央政府投资中,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3%,比2005年提高3.6个百分点;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比例为41%,比2005年提高0.8个百分点;在600亿元国债项目资金和新增预算内投资中,用于社会事业的比例为11.7%,比2005年提高2.3个百分点。

三、加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促使项目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是严格预算审核,把好项目预算下达关。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资金安排的原则,是否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是否符合预算规范管理的要求,是否具备下达预算的条件等。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一律退回重新安排调整。2006年退回项目涉及资金达几十亿元。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驻各地专员办、各级投资评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核查,把好项目预算执行关。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投资评审机构共审出不合理资金300多亿元,为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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