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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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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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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信息公开的研究

摘要:透明和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核和灵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的条款就十几条之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所加深。本文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条例;信息公开;研究

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生命力所在,公开透明原则对任何国家来说,特别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政府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实行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政策、办法等等,对采购整个过程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开,加快了对采购信息平台的构建,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侧重了信息交流沟通的实效性,真正使政府实现“阳光下采购”。

1.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

1.1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政府采购归根结底其资金的消费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消费,为了确保纳税人对税款消费的知情权,国家采取了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给各类参与到采购中的供应商创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社会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社会民主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财政方面的预算公开化同财政公开化都属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的范畴,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开利用规范政府采购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当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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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2010年2月,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代表50家左右在华的美国主要IT企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草案)的评论意见。

我们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是草案是否影响外国进口产品不能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比如,“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有可能造成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不合理扩展。我们对于无论部分使用还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都被视为政府采购也有不同意见,因为这也会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草案还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例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而后者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提到,条例对政府采购对象的定义超过了政府采购法的定义范围。另外,在实践中政府在购买知识产权后很难做到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所以我们建议草案不妨去除有关购买知识产权的规定。

我们对草案中有关“自主创新”的条款也比较关注,比如第9条和第55条等要求“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草案没有说明可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满足哪些要求,也许这些要求在其他文件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比如2009年11月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但中国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是当前全球广为关注的问题,公开信息显示,中美两国正就这一问题进行紧张的讨论。各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标准理解也有较大差异,采购人、采购机构及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难以统一。

中国在其“入世协议”中承诺将“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并且从那以后多次重申该承诺,如2009年10月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的会谈纪要中表示,“中国承诺在2010年尽可能早的时间提交一份修改后的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鉴此我们也希望相关条款能考虑到中国作为GPA成员国应当采用的标准,如对于本国货物、进口产品、信息透明等的规定。

当然,我们提交的意见只是本行业从促进双边贸易角度提出的一些具体看法,鉴于篇幅有限,这里难以更多表述,我们希望有机会更多地向同行学习。

(作者系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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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具体制定的,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规范、公正、透明”等理念以其广泛的适用性,渗透到各项采购项目中。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适当措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规范采购程序,但本身体制的不健全依然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此次《意见》相比《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意见》的公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步入统一化、规范化轨道,实现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谷辽海

相对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而言,拟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操作规程方面有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有关本国货物的采购有了粗略的规定,使实践部门重视本土产品的采购,但尚须在立法层面上细化规则;其二,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是电子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从而逐渐靠近电子交易的国际规则;其三,吸收了一些新的采购工具,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框架协议的采购工具,但需要进一步明确每种方式的使用条件和采购程序;其四,允许在电子环境或传统纸质条件下进行政府采购,适应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尚须明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纸面采购方式如何在电子环境下运行的问题;其五,引入电子拍卖或电子竞价的采购工具,便于与未来《WTO政府采购协定》规则接轨,但需要明确的是,或者电子拍卖或者电子竞价,只能选择一,因为两种采购方法的功能是一样的。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吕汉阳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笔者认为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更加照顾与保护供应商。条例中不仅体现了对采购人权利的制约,还体现了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的宗旨。二、采购的适用范围拓宽。对财政性资金的范畴、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具体细化,明确了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三、进一步界定国货。提出本国货物界定的基本标准并给出公式。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更大。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五、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具体化。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六、明确电子政府采购合法性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七、统一集采机构设置。明确了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足之处是仍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数量,应该给予研究并明确规定, 防止集采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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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之嬗变与启示

关键词: 德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协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拆分招标

内容提要: 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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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发展的嬗变与启发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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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

摘 要:公共服务社会化亟待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涵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强、加快相关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建设,健全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应商准入、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及监督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6-0068-05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内涵

《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其中关于政府采购中服务的定义,由于难以表述,《政府采购法》采取排除法的方式,第2条第7款规定,“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3款进一步指出,“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共服务”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法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

公共服务可以分为:(1)基础公共服务,即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所需要的基础,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2)经济公共服务,即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3)公共安全服务,即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4)社会公共服务,即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重要途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机关及公共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方式和采购目录,将原来由自己直接承担或政府通过事业单位承担、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合同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它的核心意义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成平等、独立的契约双方。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新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彻底颠覆了以往的单一政府供给模式,因而在对象、形式、程序、效果上都呈现出与政府垄断模式所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到医疗、教育、城市公交、法律、居民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具有对象广泛性;(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以民营化、合同出租、公私合作、使用者付费、凭单制度等多种“契约”形式取代以往单一的政府供应形式,具有形式多样性;(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和行为都要在一系列法律和制度规范下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4)政府通过制定标准或依据合同规定对由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管,具有效果监督性。

二、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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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应给社会资本、中小企业更多关注

根据中央关于规范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等改革要求,可以预计,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内涵与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条例”),已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操作层面对政府采购活动作了更为明晰和具体的规范,必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使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能够更为精准地落到实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从政府采购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两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给予必要的关注。

其一,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在融资或者建设中,虽然需要部分财政预算资金的支持,具体可能通过对平台设立时的出资,或者对平台设立后的运营补贴等方式。然而,有些平台在具体运作中,某些项目事先并非一定明确由财政进行资金支持或者需要多少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往往在事后才能确定,而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又常常难以清晰分割。而此时,整个事项可能已经推开甚至办结,难免会存在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

今后,一旦地方融资平台清理规范后,对于有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本金投入、财政贴息和其他补贴等),但政府又不实际控制的PPP项目,在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中,就实际控制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方而言,通常是不愿受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所约束,如果在PPP合作协议中事先未作明确约定,那该如何?是否可以明确此类PPP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条例的覆盖与约束?

其二,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部门常常遇到区域内的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具有地方自主品牌等中小企业,以各种方式强烈要求所在地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时,通过制定一定的条件和政策优先购买其产品与服务,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本地的自主品牌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而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特殊时期,这样的企业诉求和呼声往往会更强烈。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在严格规范执行政府采购条例时的压力因此也就会更大。

应该说,政府采购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旨在强化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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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药纠偏政府采购

崇拜洋货、歧视国货、暗箱操作等种种顽疾一直困扰着中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需从完善法律法规和体制上着手改变

“不求最好,但求最贵。”这句电影中的经典台词,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并不为过。2010年开始,中国政府痛下猛药,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纠偏”。

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该条例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关系,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并对“本国货物”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希望以此避免政府采购中的“跑偏”和腐败行为。

全国政府采购联合体筹备处负责人李百超告诉记者,早在《实施条例》制定之初,国际舆论即对中国施压,指责此举是“贸易保护”,并试图游说中国修改或暂缓出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实际上,去年国家九部委出台的关于4万亿采购国货的举措意在“纠偏”而非“排外”。他认为,即便是《实施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会饱受争议,但“支持国货”必定是一个基本的民族倾向。

国货屡遭歧视

尽管《政府采购法》早在2003年就开始实施,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缺乏实施细则,加之国人多年来一直过度崇尚国外品牌,使很多质优价廉的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屡受歧视。

以公车采购为例,2008年我国公车采购金额达800多亿元,自主品牌车近几年来的公车采购金额总计仅0.15亿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限制国产设备的现象比较普遍。

几年前,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总价约3000万元。在多种设备“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这使在国际市场都获得认可的自主品牌设备,连入围的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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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力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摘 要:高新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西方国家为了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多采取了政府采购政策。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理为依据,重点探讨促使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调整优化政府支出结构,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建立高新技术产品采购“首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优惠价格政策;及时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设立政府采购专项基金,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内企业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政府采购;政府“首购”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86-03

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采购规模占GDP比例较大,一般在15%~20%之间。中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为11 332亿元,仅占当年GDP的2.4%。近年来,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既为政府采购提供了空间和对象,当然其发展与政府实施积极地采购政策密不可分,2011年、2012年政府实际采购规模分别为1 117.9亿元、1 450.25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分别为2.3%、2.7%。

由此看出,无论中国还是江苏省的政府采购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采购的低水平、小规模极大制约着政府采购政策手段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力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一)实施政府采购可以有效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供给和需求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大体经过“研发—中试—产业化生产”三个阶段,期间技术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产业发展必将面临系列风险,如决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在产业化初期,生产规模小,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个别产品价格较高,市场需求较少。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大多通过风险投资、税收减免、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措施来进行产业扶持。通过政府采购,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品需求扩大,产业内企业投资增加,生产规模扩大,产品供给增加,产品价格下降,产品成本由私人承担变为私人和社会共同承担,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降低,企业的边际收益增加。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计算机和半导体处于产业化的初期阶段,通过美国的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的采购,使得政府部门最先成为计算机和半导体产品的用户;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问世时,100%由政府进行购买,通过政府采购使美国计算机和半导体产品迅速走出实验室,极大地降低了产业化初期的市场风险,进而使其成为享誉国际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品供给的影响流程和正效应,见图1、下页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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