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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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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重大涉企债务纠纷处置的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近年来发生的重大涉企债务(含弃企逃债)纠纷,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有鉴于此,__法院对重大涉企债务纠纷的特点、成因、危害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并提出建立重大涉企债务纠纷的预警机制、健全重大涉企债务纠纷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对重大涉企债务纠纷差异化处置机制等三项对策。

__地处东部沿海,各类企业基数大、种类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经营决策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同时,__市场经济发育较为成熟,法治化程度较高,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企纠纷会迅速传导至司法领域,法院涉企债务案件的变化成为反应经济形势的晴雨表。近年来,__先后出现巨升纺织财务负责人陈某非法集资案、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弃企逃债案等重大涉企债务案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本报告以典型案件为例证进行分析探讨,报告所称的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主要指金钱类债务单个案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系列案件总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弃企逃债,在本市引发重大群体性诉讼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企债务案件。

苏南地区作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市场疲软、资金紧张等问题逐渐出现。近两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仍不稳定,各种经济因素处在不断的变革中,一些涉企债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视。

1、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

近年来,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一旦爆发,往往引发大量系列案件,总标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弃企逃债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实际控制及关联企业出现资金链问题,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携款出逃美国。银行、小贷公司、企业职工等债权人得知该消息后先后,除企业本身外,还波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来,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总标的额约5亿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2、涉案法律关系复杂

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存在工资款纠纷、民间借贷(集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股东虚构、抽逃出资纠纷等多个纠纷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商铺并进行出售,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规划、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

3、涉案主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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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几个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纠纷问题较为突出,常常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破产财产总额的确定,影响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笔者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实践出发,结合破产法及法学相关理论,就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几个问题,试作以下探讨。

一、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概念

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

破产法是兼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特别法。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务纠纷,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相比,有其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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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代信息技术加速护航政府及企业债务化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形势发展,各经济主体间的债务纠纷多发,既包括企业债务也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特点,亟待通过创新方式化解。

2016年4月,考察安徽、视察凤阳,重温改革之路。因中国农村改革发源地“小岗村”而闻名的凤阳县,再次迈出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凤阳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以县非公有制企业商事调解工作站为平台,在全国率先引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开出全国首张人民法院盖章确认的“抵付型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债权总额为800万元,支持当事人债权流转抵销债务,成功化解多起企业“三角”和“多角”务纠纷,形成重要创新影响力。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是化解政府及企业债务,减少诉讼的有效途径。该项目由科技部立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及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产学研联合创新。实践中,主要由地方政府组建市或县区级的国有独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协同银行、保险等专业机构,将企业静态的应收、应付账款,通过科技和增信方式,转换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集融资、融货、流转、交易和抵付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动态可流转应收账款。

与保理相比,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重在做实初始债权债务关系;与质押贷款相比,更加注重流转功能;与清理“三角债”相比,完全市场化运作,没有行政性质的强制清理,不需要初始资金注入,不放大风险;与政府融资相比,直接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将更多资金注入实体经济,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债务集中兑付压力,最终实现逐步化解。目前,津皖浙晋已分别组建了天津渤龙、浙江余姚等8家国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42家中外资银行参与,业务规模300多亿元,未发生一例风险,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形成了完整的业务网络和风险控制体系,受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重视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出,这种模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化解三角债、降低流通成本、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支持扩大范围。

在司法领域,已有凤阳县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债权债务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破解执行难的实施方案(试行)》,化解债权债务纠纷240余起,标的额6亿多元,成功将大量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其中,凤阳县法院支持开具的首批783张合计800万元凭证(合同),已累计流转2979次,化解债权债务纠纷金额2993万元,最终通过抵付工程款、餐饮费、消费款等实现债权债务闭环抵销499万元,剩余301万元在凭证(合同)期限内继续流转,解决了当事人双方的实际问题。

2017年1月,安徽省“两会”顺利召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在全国率先试点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引入到企业纠纷化解,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成果,提出按照中央及省委、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全面推开司法改革试点要求。

在此,也希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能够引起各地政府、法院重视,通过更多的科技创新、金融创新、互联网创新,为我国各级政府债务及各类经济主体债务纠纷化解,提供新的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与支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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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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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规避地域管辖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也逐步建立和完善,构成维护我国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究其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干扰,当事人对诉讼成本的考虑不全面,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对法律的某些条款规定故意曲解,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不力等情况。致使有些人寻找法律的“空子”,规避正常的管辖规定。本文主要对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地域管辖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债权转让;规避;地域管辖;问题;探析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our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law also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perfect, formed to protect our normal social order legal system. But China's judicial power localization tendency has not be restricted effectively, the main reason is the local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the parties to a lawsuit cost consideration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on the expansion, certain provisions of law of deliberate misinterpre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nforcement etc.. That some people find legal "loopholes ", avoid the normal rules of jurisdic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transfer of creditor's rights through the ways of circumventing the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problem undertook study.

Key words: creditor's rights transfer; avoid; jurisdiction; problem;analysis of the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对地域管辖的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主要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范围存在着的权限划分,涉及到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采用各种形式规避地域管辖的现象。这个问题,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表现的极为突出,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确定地域管辖方面有重点的描述。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律条款日益详细和完善,对于地域管辖权的争夺现象有所改变,但是仍然有些当事人肆意利用债权转让规定来虚增被告人、第三人,并且故意混淆法律关系,破坏我国地域管辖规定。

二、对债权转让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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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二审票据纠纷案件的专题调研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法院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票据纠纷案件亦有所增加。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履行着信用和支付的职能,在我们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票据工具在经济生活中的使用和流通。由于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的使用在我国启动较晚,因此当事人通过票据实施的商行为不够规范,加之票据知识的专业性,所以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我们通过对特殊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加强上下级法院裁判思路的交流以及向有关票据法专家请教理论难点、热点问题等方式,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凋查研究,撰写出该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下面就从我庭今年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案件受理情况及分析

(一)案件受理的数量、类型及分析

截止到今年11月份,我庭受理的二审票据纠纷案件共8件,约占全庭收案总量的1.4%。其中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6件,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件。从以上统计数据可看出,大部分的票据纠纷案件为付款请求权纠纷,占整个票据纠纷案件的75%;其次为票据损害纠纷,占整个票据纠纷案件的25%。从整个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票据纠纷的数量不大,类型也比较单一。

(二)受理案件的特点

1.从诉讼主体看:

我庭受理的8件票据纠纷案件中,7件是原审被告上诉,1件是原审原告上诉。

2.从案件来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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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打债务纠纷官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债务纠纷案件也日益上升。在复杂的经济领域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发生债务纠纷后,如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方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在对自身有利的情况下而不败诉呢?

首先,要确认到底是哪种债务关系。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和无因管理的债务关系等等。另外,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债务的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证。其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种。由此可见,当事人首先确认自己属于哪种债务关系,是打债务纠纷官司的前提条件。

第二,要保证该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树立诉讼时效观念。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损毁的;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另外,还应注意诉讼时儿的开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的。

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第二,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第三,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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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保护

【摘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从本质上讲,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服务器中的一组电子数据。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一些特殊特点,比如虚拟性、依附性、期限性等等。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缺位,使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地解决,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人们呼唤为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

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揭示了其债权属性及特征。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该成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了几点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性质;债权保护

引言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互联网络逐渐普及,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并冲击着现有的法令、经济和人们的认知。据统计,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万,而根据上海第九城市游戏公司的报告目前风靡全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的同时在线人数突破了100万。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在以几何级数增长。这一系列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如果属于财产,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怎样用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1、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玩游戏获得的、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的由游戏人随时调用、创建或者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虚拟金钱、虚拟装备及其它虚拟物品。通俗的讲就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购买点卡、买卖装备等手段获得的游戏账号、"装备"、"宠物"及在游戏中积累的"分值"、"点值"、"等级"等"财产"。虚拟财产的形态是成千上万的,不一而足。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与现实财产以及网络游戏中的其他虚拟物品相比,虽然与传统财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其又有非实体性、价值性、现实性、合法性以及期限性等等鲜明的特征。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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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及风险控制

一、借款合同纠纷及风险控制

(一)借款合同纠纷的分类和发生原因

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纠纷;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比较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数额和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因挪用借款产生的贷款人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处置抵押资产、进行企业改制而未经贷款人同意致使债权受到威胁等。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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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讨债之试解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民间讨债的现状、原因,通过研究民间讨债这种典型的私力救济方式,给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民间讨债一个合理定位,提出了使民间讨债规范化、合理化的对策,使私力救济能被国家所利用,与公力救济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私力救济;民间讨债;讨债公司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际交往日益频繁,然而在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借款纠纷层出不穷。由于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缺点,民间讨债应运而生。但民间讨债仍处于“遮掩”状态,它的不规范性常常导致其游走在法律边缘,随时都可能触犯法律。国家应该通过对私力救济的合理控制,使其与公力救济相互依存、交错互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民间讨债之定性

民间讨债即为:在老百姓中广泛适用的,不通过诉讼或公权力机关,而通过私人力量索要债务的行为。私人力量既包括债务人本人力量,也包括民间讨债人、讨债公司等力量。所谓的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民间讨债在众多公权力救济机制的夹缝中生存与发展,在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基于朴素的道德及其正义感的指引下,自发形成了一种私力救济机制。

二、民间讨债之现状

(一)民间讨债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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