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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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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逆回购

以前“打新族”们对于两轮新股间的“空隙资金”,通常会利用银行的无固定期限理财产品、通知存款等进行短期理财,以获得比活期利息更高的收益。但由于股票卖出后,当天资金无法转出进行理财,所以现在流行起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即债券逆回购。它直接在证券账户中交易操作,无需将资金转出到银行账户。因此,巧用债券逆回购,可以让资金不休眠,实现保值增值。

傻瓜式的短期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产品,简单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资金持有人借出资金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借出资金获得质押债券为逆回购,质押债券获得资金为正回购。由于债券是质押给中国证券结算公司(第三方),几乎没有风险,从而使交易更安全和便捷。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逆回购属于最稳妥的投资方式。在过去的2011年,由于市场资金紧张,回购利率特别高,全年的平均水平约在5%以上,6月-7月资金特别紧张时,年化收益甚至高达9%-10%。可见,回购利率与市场资金是否充裕有关,如资金紧张,则收益高,交易也活跃;如市场资金充裕,利率就低。由于回购利率一直是波动的,投资者不能保证在利率最高时交易。上海交易所可进行的国债逆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共九个品种,投资金额是10万元或其整数倍。主力品种为1天、7天和14天国债回购。深圳交易所有1天、2天、3天、7天共四个品种,投资起点是1000元或其整数倍。

股市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债券逆回购的投资净回报是投资收益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净收益。不同品种的债券逆回购交易费用不同。如1天、3天、7天、14天国债回购品种的交易费用分别是成交金额的0.001%、0.003%、0.005%、0.01%。以20万元一天的国债逆回购交易为例,手续费只要2元,假设当时卖出的年化收益率是7%,那么一天国债逆回购的净收益是37.89元,而一天的活期利息只有2.78元,前者是后者的13.6倍。如果资金量达到100万,手续费只要10元,假设当时卖出的年化收益率为10%,则一天的国债逆回购交易的净收益是267.78元,比活期利息13.89元高253.89元,是活期利息19.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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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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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购回研究论文

一、背景

美国最早于1807年运用债券购回手段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国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0年1月,面对40年来第一次连续出现的财政盈余情况(其中1998财年盈余为690亿美元,1999财年为1230亿美元,2000财年达到历史上最高点2370亿美元),美国财政部决定重新进行债券购回操作。

对联邦债务管理而言,债务购回具有下述优势:

1.提高基准债券的流动性,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并减少政府的利息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流动性问题十分重要,这可以从最近发行的高流动性基准债券和流动性较差的老债两者收益率的明显差异体现出来。而赎回操作可通过购回流动性差的旧债券来提高基准债券的发行份额,特别是在赤字减少或财政盈余的情况下。

2.通过偿付到期期限较长的债券,债务购回有助于合理调整目标期限结构,预防债务平均期限的提高(这种提高有可能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例如美国债务平均期限已经从1997年的5.25年提高到1999年的5.75年,如果不采取抵消措施,在未来几年还会继续提高。从长期看,这会增加政府的债务融资成本。

3.在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时期,能更有效地利用超额现金。财政部已考虑将债券购回操作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总之,上述每﹁个优势都有助于实现债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最低的融资成本、有效的现金管理、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等。

美国在2000年初计划在年内购回300亿美元的国债,并根据前几次操作对市场反映做出判断,相应调整提示期间、规模、时间和操作规律。为促使购回债券操作规范化,确保市场稳定,美国财政部于2000年初了建议性规则,规定了计划偿付的未到期可流通政府债券的条件和购回操作条款,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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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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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回购主协议》护航中国债券回购市场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的背景,通过与原协议的比较,阐述了新版主协议在机制设计方面的创新之处,并分析了其对当前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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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利及风险控制

【摘要】债券质押式回购具有类似于债券风险低、收益稳定、流动性高的特点,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展的缓慢及债券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在债券现券和回购之间长期存在着大约3%~5%的利差。利用债券现券与回购之间的利差进行低风险套利,既降低了金融投资风险,又充分利用了利率市场化尚未彻底完成之前资金的套利机会,其收益一般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在目前理财手段并不丰富的背景下,非常值得向投资者推荐。

【关键词】债券 回购 低风险 利差 套利 证券交易所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可实现低风险套利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一个普通投资者并不很了解的投资品种,其有类似于债券风险低、收益稳定、流动性高的特点。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在债券现券和回购之间长期存在着大约3%~4%的利差,有时甚至高达5%以上,这种利差的存在为债券质押式回购这种低风险套利操作提供了可能。

(一)定义解释

鉴于国债票息较低,套利空间小,本文所称债券是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年利率和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融资方(买方)以相应的债券库存作足额抵押,获取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融券方(卖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相应债券的抵押权,并于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债券现券做抵押融入资金的行为称为债券质押式回购。

(二)利差存在的理论依据

债券现券的收益率和回购利率都作为市场化利率,从理论上来说,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利率水平的认识,体现了市场中资金的供求状况。以下两点进一步解释了存在这种利差的原因:第一,债券现券的收益率反应的是长期资金成本,回购则体现的是短期资金成本,它们之间天然存在着期限利差。第二,债券收益率对应的是债券的流动性、信用违约及利率风险,而回购利率对应的是债券质押物和结算公司的交收保证,如果债券质押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结算公司会先垫付资金,然后通过罚款和处置质押券等方式向融资方追诉,所以违约风险极低,他们之间存在着信用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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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业务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摘要:债券回购业务为参与其中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在既要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又要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前防控债券风险,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微调导向。

关键词:债券回购 风险 收益 实体经济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

近年来,我国债券发行规模日渐迅速,债券回购市场迅猛扩张,融资金额日益庞大,包括国债、地方债、城投债、企业债等在内的债券品种不断丰富。在盈利模式上,金融机构利用在债券市场购入的库存债券资产,进行回购操作,将获得的资金继续购入债券,进一步扩大对债券的持有,通过类似的反复操作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套取回购利息成本与债券利息收益之间的利差,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利息的正常情况下,通过资金滚动操作获得的收益比向实体经济放贷更安全、更有吸引力。

一、地方性金融机构管理者的态度与经营理念

地方性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小贷公司等,有的地区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实力强大,承担着吸纳当地资金的主要角色;有的地区尤其是县域区域,农商行、农村信用社财力雄厚,占据着区域资金总量的半壁江山以上,在满足三农、区域经济实体资金需求后,仍有大量的资金可供运用。

从审计了解的情况看,地方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和农村信用社,其管理者的盈利偏好与对风险的厌恶度,直接影响着地方性金融机构投资于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规模及产生的效益多寡。

有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负责人专注于传统银行业务的发展,侧重于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与放贷,在自身资金规模允许的情况下,资金投放多倾向于企业客户贷款。有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负责人经营理念侧重于自身经营业绩的提升,以货币市场的资金运作获取利润的增加,回避放贷给实体经济带来的风险,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债券融资回购平台市场上的操作,谋求获取高收益。还有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负责人面临资金规模大,可用于放贷的客户相对有限,庞大的资金需要寻求利益增长空间,将资金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与回购业务,以求获得稳定的资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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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利率和债券回购利率

1所谓基准利率系指资金市场上公认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利率。市场利率体系由银行存贷款利率、债券发行市场利率、债券流通市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贴现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利率等组成。利率市场化必然要求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它是央行监测和调控的目标,也是央行调节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比较研究本文出自:

2.1利率市场性比较

如表1,近11年来债券回购市场交易量都大于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2004和2005年前者甚至达到后者的10多倍,近两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发展也较快,但前者仍是后者的3—4倍。因此,从市场规模来说,债券回购市场目前远领先于同业拆借市场,说明市场参与者对债券回购市场相对来说更加认同,更愿意在此市场上交易,那么债券回购市场上产生的利率也就更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优于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

作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首先应该是短期市场利率。因为市场资金供求变动较快,短期利率才能反映即时的市场情况的变化。表2反映了短期品种的交易量占整个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市场中的短期资金拆借最为活跃。因此,市场的交易结果已经反映了交易者的交易倾向以及市场资金量与供求关系,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和7天品种的利率比较适合作为市场利率,下面的分析主要围绕这四种交易品种的利率。本文出自:

2.2利率稳定性比较

从下面的1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1、HG1,下同)波动明显,经计算TY1、HG1的相关性达到99.35%,说明两种市场的隔夜利率差异极小。从7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7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7、HG7,下同)同样波动明显,但是2005年初至2006年底两者的分离还是很明显的,经计算TY7与HG7的相关性为98.22%,差异也是很小。单纯从图形上看,四种利率的波动都较为明显,但是这恰恰反映了实际的市场情况变化,四种利率的总体变化趋势是相似的。可以利用单位根检验方法对时间序列做平稳性检验,选取的数据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加权平均利率,即TY1、HG1和TY7、HG7。先对它们的原序列做单位根检验,发现在三种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都是非平稳序列,因此考虑再对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做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3。表3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的一阶差分序列D(HG1)、D(HG7)、D(TY1)、D(TY7)都是平稳序列。

2.3利率基础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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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的货币金融统计规则探讨

[摘要]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的规模对国家调控货币规模有很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探讨回购协议如何记录和分类。

[关键词]回购协议;货币统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48-01

回购协议具有期限短、灵活性强、以特定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特点,使它成为美国货币市场中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回购协议调剂短期资金余缺,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利用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融资,对于企业和保险资金等有闲置资金且对资金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大资金来说回购协议是理想的投资品种,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回购协议也是实施货币政策较为理想的工具。在次贷危机中,由于回购协议市场是对冲基金重要的融资市场,所以该市场资金面的紧张程度可以很好的反应市场的风险偏好。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回购协议市场充当了重要的资金蓄水池作用,由于长期的低利率,企业和保险资金将闲置资金在回购协议市场借出,获得利息收入。而这个市场的资金需求方正是各式各样的对冲基金。这些对冲基金往往依靠一定的数学模型在证券市场进行低风险的套利交易,这种套利交易虽然风险很低,但是利润率也同样不高,为了提高资本回报率,这些对冲基金只能大量借入资金,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利用高杠杆来获得高利润。资金充裕的回购协议市场就成为了对冲基金融资的理想场所。这一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良好运作,但是当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冲基金面临大量潜在的亏损,回购协议市场上的企业和保险资金迅速逃离风险,回购协议市场资金面趋近,对冲基金不能借到所需资金进行结算和追加保证金,众多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清盘的命运。在回购协议市场上无法获得所需资金就是金融危机过程中大量基金破产的直接原因。所以回购协议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回购协议市场发展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我国最早是在1991年建立回购交易市场的,前期回购交易成交量巨大,市场规模可观,但后来由于券商将大量拆借资金用于高风险的股票投资,并且当券商现券不足是挪用客户的现券进行贴现,所以出现了大量风险和法律事件,为了防止这种风险向银行传递,我国将回购协议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两个市场,而且两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导致套利机制的实效,使得两个市场间出现利差,严重影响了国内资金使用效率,所以我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但毕竟回购协议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成熟,我国的回购协议市场仍将会蓬勃发展。

根据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MFSM2000》(《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的规定,回购协议工具一般被看做广义货币的组成部分,即M2的组成部分,应被划为其他存款。所以正确统计回购协议的规模对于准确统计广义货币供应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情况的判断。

综上所述,正确统计回购协议交易的规模大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金融安全和货币供应量统计。下面文章将对《MFSM2000》中回购协议的统计方法加以介绍,并对比现行会计制度,来看二者之间对于回购协议的记录有着怎样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能够正确统计回购协议的规模。

根据《MFSM2000》建议将证券回购协议视作抵押贷款(或存款)而不是直接的证券出售,原因是虽然从法律上讲已经将所有权完全和无限制转移给现金的提供方,但从经济角度看,现金的接收方(即证券的提供方)保留了一些所有权。具体而言,现金的接收方保留了市场风险和所有权利益(出售权除外),包括持有证券的损益和证券的利息收入。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回购协议类似于协议所规定证券为抵押贷款。在这项业务的处理中,现行会计制度也根据风险收益转移的特点将将证券的所有权保留在证券出借方的资产负债表上,这点统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制度是相同的。《MFSM2000》中最为特殊的规定就是对于再回购的证券记录处理。所谓再回购就是指将一笔已经用于回购的证券在进行一个更短期的回购,一笔证券支持两笔回购业务。手册中建议对那些在逆向回购协议中获得并直接转售的证券采用特别的统计处理办法。虽然现金提供方不应该将逆回购协议中获得的证券记录为证券交易,但如果这样获得的证券被直接转售,那么现金提供方(和直接购买方)应该记录一笔证券交易。这就是所谓的“卖空”――出售目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的金融资产――结果是由转售方记录负的(或“空头”)证券头寸。这一处理方式反映了经济现实,负头寸的持有者和持有多头的一方一样享受和负担着拥有证券的好处和风险,只是方向相反。应记利息也负向地记录在负头寸的方法克服了双重计算问题,如果在直接购买证券的第三方的资产负债表中记录证券的持有,而且根据回购协议,这些证券在现金接受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仍然记录为证券资产,那么就会产生双重记录问题。而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出现负资产的记录,所以在再回购交易的记录中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所难免会出现重复记录问题,而且在一个成熟的经济体中证券的再回购交易使用比较频繁,如果出现重复记录问题则会高估回购协议规模。所以在利用基础会计数据获得统计数据时对再回购的处理需要按照《MFSM2000))的规定特殊处理,以避免重复记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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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演进与进一步的发展

内容提要:中国债券回购市场的发展曾为推动中国金融结构的有效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债券回购市场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分割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券回购市场的效率。为了更好地控制开放式回购的风险,同时又鼓励开放式回购的发展,有关债券敞口头寸的比例限制应该更为原则性。

允许开放式回购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自行确定比例。此外,为了有效降低回购风险。除了完善回购交易、托管和清算体系外,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改革也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回购市场 回购制度 回购风险 交易机制

一、中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的形成与演进

我国的债券回购业务始于1991年。为了提高债券流动性,STAQ系统于1991年7月宣布试办债券回购交易,随后,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各证券交易中心也纷纷推出了债券 ‘回购业务。1994年是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急剧增大,回购交易总量在3000亿元以上。在债券回购市场的最初发展中,由城市兴办的证券交易中心,主要发挥的是在本省区范围内调剂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资金流动的基本方向,是将分散在中心城市邻近区域的资金,集中到中心城市来使用。从资金在全国范围的流动来看,基本的格局仍然是从经济发展较为迟缓的地区流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李扬,1996)。

然而,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债券回购市场在我国出现后不久就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如交易形式和资金用途不规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费吸纳和运用情况较为严重;一些金融机构用回购资金绕开当局的信贷规模控制扩张贷款,逃避中央银行的监管;交易双方直接进行的“地下交易”也很活跃。有鉴于此,1995年8月,中国开始对债券回购市场进行规范清理,场外交易基本被遏止,回购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对中国债券回购市场进行清理之后,债券回购就主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此,我国的债券回购实现了集中交易和集中托管,全国统一的债券回购市场的形成,也形成了全国统一债券回购交易价格和债券回购利率,从而对推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

尽管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债券回购市场,但商业银行也广泛地参与到了交易所的债券回购交易中,一些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便通过债券回购从商业银行获得大量资金后,转而投资于股票市场。这是助长我国1995年至1998年间股票市场大幅上涨的资金供给方面的原因。于是,我国在1998年又对债券市场进行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将商业银行的债券交易业务从交易所分离出来,组建专门供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的银行间市场,形成了两个相互平行的债券回购市场。最初,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名称是完全相对应的,即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参与,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被排斥到了这个市场之外。自2000年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进入这一市场参与回购交易。自此,中国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就正式建立起了资金流通的正规渠道和机制。

与现券交易相比,以债券为抵押品的债券回购交易有着诸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债券回购一出现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的时候,就引起了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注意,在很短的时间内,回购交易量便迅速上升并盖过了债券的现券交易。到2003年,我国的债券回购交易额突破了17万亿元,相对于1997年13183亿元的债券回购交易量而言,增长了近13倍。随着债券回购交易量的扩张,债券回购交易量在货币市场交易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上升。1997年,债券回购交易占货币市场交易量的比重还不足40%,但到2003年这一比重就达到了70%以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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