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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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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暂住证“复辟”?

取消暂住证,可能会绐城市的社区管理、治安管理带来一些不便。然而,城市管理者需要仔细地权衡,保留或恢复暂住证的好处是否大于废止它可能带来的好处。

2005年年底,沈阳市公安局向外界透露: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相关规定,待相关规定、法规出台后,“暂住证”制度将可能恢复。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一时间引起质疑声一片。让人不解的是,就在两年多以前,2003年7月22日,沈阳市取;肖暂住证,成为当时我国户籍管理中率先取消暂住证的城市。

沈阳市当时的做法得到很多外来工认同,然而,时隔短短两年之后,沈阳为何又要恢复暂住证制度?沈阳市的户籍改革在倒退吗?

暂住证能否控制犯罪

对于即将恢复暂住证,沈阳某派出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所长解释,暂住证取消之后,许多外来人口并没有来办理暂住证明卡,这导致公安机关在侦破一些犯罪案件时,破案难度增加。他说:“暂住证对治安管理和案件侦破有着一定的帮助,这是一个事实。”据其介绍,如果某个案件有了潜在线索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怀疑对象是一个外来人口,警方可以利用检查暂住证和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办法获得一些对侦破案件有用的资料。

但是他也提到,对于治安管理,外来农民工的情绪问题和城乡差距所产生的自卑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外来农民工在城市里挣不到钱,容易产生仇富心理,变得偏激,做出一些违害公众安全的事情。辽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研究室主任张思宁也认为简单的暂住证会导致外来农民工的责任感不足,认为自己不是城市中的一员,而强制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往往会导致外来民工的心理不平衡。就这个意义而言,暂住证反而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导火索。

农民――要交多少钱

当外来农民工听说要恢复暂住证时,立即出现了不满的情绪。一些长期在沈阳市打工的外地农民工反应最强烈,他们怀疑:暂住证恢复后,原来自愿的“暂住登记证明”会不会变成强制执行的暂住证,会不会给不良警察提供新的谋财机会?”我们不怕暂住登记,只对收费反感,因为收费了而没有给我们办什么事情。对于我们来说没作用。”这是记者在沈阳鲁园劳务市场听到外来农民工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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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城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性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建立综治、公安、人社、税务、财政、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涉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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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暂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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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中国故事等

我们如何失去了城市的利润?

从暂住证、人才居住证到居住证,至少是一种修辞的进步,但这背后依然是诡异的逻辑:居住在大城市的人为城市贡献了利润,但他们能通过居住证享受这个利润吗?

2007年7月,深圳消息:年底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没证寸步难行――“500万左右的人是处于流动状态的流动人口,另有500多万人是在深圳生活、工作多年,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暂住人口,而深圳的户籍人口只有187万。”媒体用的寸步难行这个词语,形容的是深圳1055多万外来人员中的99.9%。

这是一次叫人眼花缭乱的循环:1983年,深圳对进入特区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内地人用暂住证管理。2002年,深圳启用《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当时的北大副校长陈章良为“深圳人才一号”;上海则对外国人颁发了“对象不唯国籍、不唯文凭、不唯职称、不唯身份”的居住证。2003年,广州发生孙志刚事件;沈阳市公安局随后取消“暂住证”制度,成为第一个取消暂住证的城市,其他城市紧跟其后。2004年,上海成为中国首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2006年,十律师上书称暂住证制度违法;2007年,81万生活在温州的外来人口被一份“有前科暂住者”名单分在了两个世界,而郑州8月1日起恢复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变居住。

这是一个进步缓慢的过程:发达的城市,没有城墙可以阻止想发达的人进入其中,追求发达成为了管理难题。2007年1月,北京市副市长占林表示,根据统计,北京还有大量没登记的常住人口,北京要实行居住证制度。关于居住证和暂住证的不同,“从功能上来讲没有什么区别,但要增加服务功能。”

“政府没必要对暂住证、居住证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两证并存。”这是一位评论家的说法。栖居的人需要一个“暂时户口”。城市需要对流动的人进行记录和管理,而不是身份歧视和剥夺流动权。“居住证”是否应该只属于人才?它会不会是换了名称的暂住证?在更多的城市,目前还没有办法做到所有流动人口逐渐过度到居住证。在上海,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人,才可以申领上海居住证。

拥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上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从暂住证、人才居住证到居住证,从管理到服务,可视为一种观念的进步,至少是一种修辞的进步――但对于中国的大城市来说,更多的问题被放进了抽屉:城市人口管理的方式是否可以接受这种频繁的变更?在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严重倒挂的大城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意义是什么?居住证会不会是户口之外的新城墙?居住在大城市的“暂住人”为城市贡献了利润,负担了高房价、高物价,甚至高租金的成本,但在子女教育、养老方面的城市福利与市民待遇,他们又真正享受了多少?

五人×五城:“居住证”十年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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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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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人口管理领导组职责及制度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组职责

1、规范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工作。

3、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加强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流动人口中的模范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加强对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查验、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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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暂住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在异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从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遵循合理流动、繁荣经济、规范管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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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比较及其启示

【摘 要】当代中国,对社会和公民影响最为广泛且深刻的社会制度,非户籍制度莫属。国家发展建设方针的制定,公安、劳动、医疗、教育等社会行政管理的施行,居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求学就业等,无时无事不受到户籍制度的管理和制约。作为一项基本的了解、掌握人口资料的工具和一项重要的人口管理、调控手段,户籍管理同样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并广泛采用。暂住制度作为户籍制度的一部分,由于与之相关的社会弊端以及国家法治环境的变化,使这一制度面临着制度改革的巨大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日本住民票制度的管理方法,从中得以启发为我所用。

【关键词】住民票制度;暂(居)住制度;比较;启示

户籍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具有根本性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日本古代的户籍制度是受中国唐代户籍制度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本户籍制度开始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户籍制度接轨,实行人口居住和迁徙自由政策。日本同样实行户籍制度,但不具备中国户籍制度调控城市化人口流向和流量的阀门功能。因此,比较和借鉴日本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深有裨益。

一、日本住民票制度与我国暂(居)住制度概述

1、日本住民票制度

当代日本户籍分为“本籍地”和“住民票”两个部分。“本籍地”相当于我们认为的籍贯,但这个籍贯是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由改变的。而“住民票”上的地址显示的是公民现在的确切住址,即人身在何方。日本户籍法规定,国民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人后则完全自由。[1]

“住民票”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上面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实行典型的“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但办理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国民在搬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日本人的“住民票”是完全随住址移动的,国民迁移应先申请迁出证明,注明迁出原因、迁出人数和迁往地址,搬入新住址后14日内到新居住地政府办理迁入登记,居住地点的登记非常详细,这样也就变更了原来的户籍材料。日本人口流动虽然自由,但户籍制度很严格,任何人无论走到哪里,其行踪都在政府控制之下。[2]

日本通过出台的“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确保每个居民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自己的合法身份,都可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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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暂住到居住:深圳人口管理变革

当手持居住证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身份、权利待遇时,当手持居住证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时,当新的居住证制度覆盖包括户籍人口在内的全部常住人口时,就是真正的居住,至少可以从权利、人格上达到海德格尔所谓的“诗意地栖居”。

2007年5月,深圳市盐田区将在全区推广居住证制度,已经实行了23年的暂住证制度行将终结。作为改革开放窗口,深圳特区的各种成功试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制度样本,以深圳的一些制度创新来检视本地区制度现实,早已在各地形成一种风气。那么,深圳此番探索居住证制度,推进外来人口管理改革,会不会又形成新一波的“深圳效应”呢?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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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组职责

1、规范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工作。

3、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加强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流动人口中的模范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加强对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查验、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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