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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而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直存在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等诸多问题。
2007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全国性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项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生资源”定义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诸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制度
考虑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殊状况,《办法》加强了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到对回收主体“有的放矢”地实施管理。
为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备案制度都是事后备案,并非许可式备案,且各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点规划认定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发改、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回收网点设置规范
近年来,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得到了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回收总量和回收率逐步攀升,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提高。但是,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管理跟不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县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部门联动、城乡配合、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为原则,转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点清理、整治,取缔无证经营;对无备案、无覆盖、无围挡、无消防安全措施、超出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及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依法处罚,依法加强管理。培育骨干回收企业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的带动作用,引导回收企业采取连锁方式,推动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整合个体回收人员(网点),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选择一部分实力较强、条件较好的回收企业将功能单一的回收网点建设成集交易、加工、集散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市场。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要求
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散,遍布城乡,其管理涉及到工商、环保、公安、市容、规划等多个部门,要实现整治工作的目标,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凤台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容局、发改委、住建委、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分别从县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市容局、环保局、供销社各抽调1人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名单报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