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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运用拉格朗日插值法、牛顿插值法和分段线性插值法来拟合鱼类体长和体重之间的关系,并比较几种插值方法在渔业资源评估中的效果。
[关键词] 插值法 渔业资源评估
一、引言
鱼类等个体的生长可用其长度或体重增长数据资料描述其生长规律 ,因为渔业生物学资料收集中这两项数据最容易获得。在海上工作时,测量体长比称体重要方便得多,而且体重会因加工而变化,但长度一般却不会。同时,与体重相比,体长更不易受季节条件波动的影响。因此,在渔业评估中 常常要对体长与体重进行换算,故拟合体长与体重的关系十分必要,下面我们运用拉格朗日插值法牛顿插值法和分段线性插值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插值法在渔业资源评估中的实例应用及分析
由詹秉义所著《渔业资源评估渔》中得1982年北部20条湾蓝圆体长(mm)和体重(g)的实测结果。结合各种插值法分析,在相应的MATLAB插值程序中输入体长与对应的体重的实测原始数据,确认后,只要输入相应的体长值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体重值。现假设求体长为200mm的一尾鱼的体重。
1.拉格朗日插值法
(1)节点内插时
摘要 对2012―2013年常州市不同水域增殖放流的4658万尾不同规格物种进行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评估,结果表明:回捕量为19 097.03 t,资源增量为16 557.956 0 t,捕捞输出氮2 269.995 t、磷793.204 t、碳汇2 287.60 t,消耗蓝绿藻210 753.8 t,放流水域捕捞产量增加152 t,综合效益36 967.67万元,其中资源增量效益占79.22%,增殖放流投资回报率205.38倍,并据此提出了以资源增量效益、转化效益和增长效益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定量指标。
关键词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江苏常州
中图分类号 S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261-02
Study on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of Fishery Stock in Changzhou City
SU Zhi-feng 1 WU Jian-min 1 LIU Wei-yang 1 HE Jin-jun 2 XU Jun-hua 3
(1 Changzhou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Office,Changzhou Jiangsu 213002; 2 Changzhou Fisheries Extension; 3 Changdang Lak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fice of Jintan and Liya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the economic,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assessment of releasing 46.58 million tail different specifications species in Changzhou different waters during 2012―2013.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recapture amount was 19 097.03 tons,the increment of resources was 16 557.956 0 tons,fishing output 2 269.995 tons of nitrogen,793.204 tons of phosphorus,2 287.60 ton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consume 210 753.8 tons of blue-green algae,and fishing in the waters of yield increase of 152 tons. Comprehensive benefits reached 369.676 7 million Yuan,which accounted for 79.22% of incremental benefit resources.The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was 205.38 times. By research and analysis,this paper put forward resource increases benefits,conversion benefits and growth benefits as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Key words fishery stock;enhancement;effect assessment;Changzhou Jiangsu
近年来,海上溢油事故成为了海洋环境污染遭到损害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长三角地区又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随着这一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大型船舶的往来更加频繁,再加上海底油管架设、深水航道整治以及深水港建设的全面铺开和深入推进,使得长江口水域的船舶溢油风险大大增加。
2005年9月22日,由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朱比利光荣(JUBILEE GLORY)”轮在崇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摘 要:在海洋事业的发展中,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是其中重要部分。预警原则是当前海洋资源管理中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逐渐被国际市场所接受。但是,在当前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对预警原则进行采纳。所以,我国应当根据现阶段海鱼业资源养护的实际情况,将预警原则划入资源管理原则之列,从而保证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预警原则;应用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222
1 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海洋Y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科学开发,是当前海洋事业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面临着很大压力,由于过度捕捞使得很多鱼种濒临灭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进入了370.4km专属经济区,中国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加大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的压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国与日本,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来解决海洋的共同渔业问题。2000年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双方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双方互相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在过渡性安排水域进行作业的渔船每年要减少1/4,4a以后全部退出对方水域。随着3国协议的生效,中国渔民逐渐从传统作业渔场退出,进行中国近海作业,大大减少了渔民作业场地,迫使部分渔民寻找新的出路。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将预警原则纳入到相关法规中,将有效防止海洋渔业资源的继续恶化。
2 预警原则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适用构想
2.1 加强监测力度
当前,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已经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法》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对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而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可以将预警原则作为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出台之前,可以先将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预警的具体措施,如休渔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预警参考点和捕捞许可制度等。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洋资源退化和海洋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研究探讨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对于制定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海洋经济发展潜力的概念出发,以海洋资源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潜力和海洋环境生态损害造成损失,以较为合理的方法评估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海洋经济发展灌力是指海洋资源用于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潜在能力,具体计算时,应为海洋资源总价值扣除生态环境灾害造成损失后的价值。收益还原法是评估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的基本方法,对于不同的海洋资源潜力的评估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同。本文分别核算了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业、海洋盐业、滨海旅游业以及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潜力,同时评估了未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灾害的损失价值。结果表明: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在199737.16-320335.57亿元,平均值为214150.1亿元。
关键词 海洋经济;潜力;价值量;收益还原法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9(2010)06-0151-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资源和环境问题。目前,海洋资源退化和海洋环境恶化已成为不争事实,已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研究探讨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对于制订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 海洋经济发展潜力的涵义
海洋经济发展潜力是指海洋资源用于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潜在能力。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评价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下,依据勘察的海洋资源及开发条件信息,对其未来海洋资源进行工业开发利用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具体在计算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应为海洋资源总价值扣除生态环境灾害造成损失后的价值,即:海洋经济发展潜力=海洋资源总价值(未来贴现价值)-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造成的损失。
2 海洋经济发展的资源潜力分析
此处主要评估我国近海主要海洋资源的经济价值潜力,主要海洋资源包括:水产、港址、海洋石油、海盐、滨海景观、滩涂等。以下采用收益还原法对我国主要海洋资源的经济发展潜力进行评估。
摘要:采用GIS这一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在研究确立天津市淡水养殖影响因子指标及其权重的基础上,利用IDRISI作为适宜性分析软件,对所有数据进行计算,建立淡水养殖区域适宜性分析模型,得出可开展淡水养殖的区域,并将可规划区域划分为“不适宜”、“比较适宜”、“适宜”和“最适宜”4种类型,期望为水产管理部门制定未来水产养殖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淡水养殖;适宜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 S965.9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2.06.016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北依燕山,东临渤海,与北京市和河北省相接壤,区位优势明显。天津市平原辽阔,河流纵横,坑、塘、洼淀星罗棋布,素有“九河下梢”之称,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流经本市的一级河道就有19条,二级河道79条,还有6条人工河道,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12座、小型水库60座、水系干流闸坝13座。
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天津市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来已久。尤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和近年来的调整整顿,水产养殖业已成为天津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经济增长点。然而,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天津市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水产养殖业如何发展,还有多少发展空间,急需进行科学的规划研究。
本研究采用了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1-4]这一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突破传统的水产养殖用地评估依靠经验和人为主观方式进行,缺少科学定量分析的模式,着重对天津市淡水养殖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适宜性评价,并将其结果划分出等级,帮助水产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天津市水产养殖资源的生产潜力,更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全市资源,以保持我市水产养殖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1 GIS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
GIS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对空间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操作、分析、模拟和显示,并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5-6]。GIS技术的最重要特征是具有集成管理大量多专题的空间与属性数据的能力,其强大的空间数据处理和分析功能,不仅可以成功地支持整个评价过程、实现指标的空间分布可视化,还可以获得评价目标的深层次的信息。
同志们: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2*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在起草和审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突出了制度创新的特点,设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这也是《办法》的亮点所在。对这些制度,我们要吃透其精神,领悟其实质。
(一)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水域、滩涂的初级生产力是有限的,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并作为发放养殖证的依据之一,是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容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养殖者是否提出养殖申请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养殖密度过大,给养殖者造成损失,从而使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量实现平衡。
各位领导、同志们:
9月8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在我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5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渔业互保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展业完全依赖渔业行政执法资源大部分渔业互保从业人员以及办公设备都依赖于渔业行政部门,各级办事机构利用渔业执法行政资源和职能开展渔业互保工作。互保展业主要依托于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或渔政机构,在年检时强制要求渔民参加互助保险,否则不予颁发年检证书。互保人员工资、办公、展业、查勘、理赔等费用支出也大都由财政承担,理赔成本基本是无偿的。互保协会在这方面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虽说有着绝对的优势,但也挤占了大量的渔业行政执法资源。理赔制度缺少有效监督互保理赔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理赔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从查勘、定损到理算、支付赔款的各个环节均由理赔部门独立负责,缺乏透明性和有效制衡;核价、定损等关键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会员在理赔过程中话语权得不到足够重视,会员的意愿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落实,影响互保协会在渔业互保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没有专职的理赔人员渔业互保理赔主要依托于渔监、船检体系,权责没有明确的划分,理赔人员多为渔监、船检人员兼职操作,这些人员在渔业互保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制约着渔业互保的稳定发展。大案要案缺乏技术支撑对于重大的、复杂性的渔业互保案件,基层办事机构要层层报到渔业互保协会,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单单依靠渔业互保协会内部理赔人员的力量,或缺少专业技术手段,或经验不足,理赔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撑,往往不能准确定损、理算。地区间赔付率差距大据调查统计,渔业互保协会各地区互保赔付率差距大,相互不均衡,有的地区赔付率一直偏高不下。就山东地区来说,有些地区的赔付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有些地区在20%左右,地区间差距过大。已有部分地区和会员出现了攀比、质疑现象,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渔业互保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公估机制在商业保险中的应用
公估机制的特点保险公估机构具有地位独立性、业务广泛性、技术专业性、结论客观性的特点。公估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查勘、定损、估价和出具损失报告书等业务活动,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由于公估机构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储备各领域的专家人才,其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业务更熟练,经验更丰富,且基于其在中立立场上的判断和结论,可以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使纠纷圆满解决。公估机制对商业保险的的推动作用在以往,理赔效率不高、理赔不公等方面的投诉一直困扰着保险业。保险公估以其鲜明的个性介入商业保险业务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商业保险市场上已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技术更加专业化保险理赔是保险活动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均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这种现象往往造成保险理赔不公、缺乏专业性。引入第三方公估后,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公估机构的专家人才库,提供各领域的专家人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弥补了保险公司资源有限、技术支持不足的劣势,能协助商业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难题,提高保险行业运行的效率。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结果更加公正透明初期的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处于第三者地位的公估机构介入后,本着“独立、公正”原则进行查勘定损理赔,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引入公估机制后,商业保险的理赔成本更加经济合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花大成本储备各领域人才,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性替代了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为保险公司节约了人才成本,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
渔业互保理赔中引入公估机制的前景分析
渔业互保费率低、风险高,但渔业互保在国家财政补贴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势。在借鉴商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公估机制后,必将推进渔业互保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互保理赔服务质量引入公估机制后,公估机构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处理渔业互保理赔,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的公平特点,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渔业互保的理赔服务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引入公估机制后,互保协会可以依靠公估机构专家的力量来勘验理赔,不需要专门配备固定的专家,因而将在人力、物力、财务等方面降低成本。有利于加强队伍管控能力引入公估机制后,理赔权力得到了分散,理赔制度得到了完善,有效地防范了理赔中的“人情案”和腐败行为,规避了道德风险,实现了经营的良性循环,也提高了整个协会的信誉,也可改变现有理赔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增加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提高渔业互保协会威信。有利于完善互保市场的结构渔业互保协会的核心优势在于承保,公估机构的核心优势在于理赔,公估机构可为协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二者之间的合作正好取长补短,提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使各自的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目的。促进渔业互保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渔业互保也将快速发展,保险类别、险种也将日益增多,比如承包养殖场、加工企业等保险项目,这些无疑会对渔业互保的专业性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渔业互保单独依靠自身力量很难进行承保与理赔的公正结合,而保险公估已不再是单纯的损失理算的涵义,而是贯穿保险业务的始终,发展为评估、风险管理、查勘、理算、追偿等综合性的保险中介服务行业。渔业互保在引入第三方公估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拓展公估机制的适用领域,推行承保公估。承保公估可以为协会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面对巨灾风险、复杂多变的环境,保险公司对公估机构的依赖性会更强,随着保险公估机构手段、技术的完善和健全,也给协会承保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渔业互保主要依托渔监、船检系统,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公估机制,将极大提高渔业互保理赔效率,也将使理赔结果更趋公正合理,使渔业互保真正服务于渔民。
本文作者:吴书爱于文宝刘加钊工作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各位领导、同志们:
9月8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在我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