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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22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赵兴武、计划财务处处长董金和、科技处副处长王雪光,对河南黄河滩区渔业生产及现代渔业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河南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副厅长张惠民,水产局局长张西瑞等陪同调研。
赵兴武一行先后走访了濮阳市范县集中连片稻鳅供养和莲鳅供养基地、范县国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荥阳黄河滩区万亩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河南康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郑州邦众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及洛阳孟津黄河小浪底水库等地。
所到之处,赵兴武局长深入渔塘、育苗车间、水库岸边等了解实情,并与渔业行政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养殖户亲切交谈,详细询问有关政策落实、水产养殖管理、生产、经营、发展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规划等,受到渔民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的热情欢迎。
调研过程中,赵兴武还分别听取了河南省农业厅副厅长张惠民、水产局局长张西瑞对河南省现代渔业建设情况汇报,听取了濮阳市范县、郑州市农委及洛阳市农业局、洛阳昌盛水产有限公司和洛阳市栾川县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当地渔业发展介绍。座谈中,赵兴武充分肯定了河南省黄河滩区渔业发展及现代渔业建设成就,尤其对河南渔业近年来进行的结构调整、科学规划、以及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赵兴武总结道:河南立足本省“三山一滩”资源发展渔业,黄河滩区近年来开发出连片鱼塘,濮阳市范县发展的稻田养鳅和莲鳅共养生产模式,西部山区兴起的冷水鱼养殖产业,可以说探索出了一条带领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道路,也引领了当地水产产业集群发展,一些规模企业已呈现出现代渔业生产雏形。渔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经管管理模式科学规范,渔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合作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思路有所创新,可以讲发展找准了路子,突出了亮点,具有地方特色。
最后,赵兴武还对我省渔业品牌建设、规模化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资源养护、“三大安全”保障、现代渔业发展等工作提出了殷切期望,并对大家所提出的问题也逐一给予解答。
(河南省农业厅水产管理局)
__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在主管局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渔业安全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抓好船舶管理、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环境建设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促进渔政管理上新台阶,致力构建和谐渔业、生态渔业。
今年来,我们本着“服务渔民、方便渔民”的原则,以《条例》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以创新为动力,不断拓展船检业务,提高检验水平,在实现全区渔业安全工作中,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业务学习制度
组建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渔政站、镇(街道)、渔区、渔业村领导为组员的渔业安全生产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活动。为提高验船队伍的业务素质,我们坚持学习渔船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技术,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积极参加验船师业务培训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有效提高检验水平。
二、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是开展检验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在深入贯彻上级颁布的规定、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政务公开等船检管理制度,使船检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台账、安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使用省局下发的渔业安全台账记录簿,指定专人负责作好记录及事故报告,日常安全值班及节假日领导24小时通讯畅通落到实处。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船员技术素质
我们定期或不定期为渔民举办职务船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一是安全航行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知识;二是有关港航法律法规;三是自救、互救技能;四是各类事故案例讲解。对新增船员组织考试,明确他们的责任,提高他们在渔业经济活动中安全管理的意识,增强他们做好每次出航管理的自觉性,实现渔业安全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发挥他们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只有他们自觉按照操作规程和航行作业的规定要求去做,渔船的安全、渔民的安全才有最基本的保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可以有效调节和控制各种社会活动,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在渔业行政管理中也已得到运用,并为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产、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许可程序而违法实施的渔业许可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认真探讨一下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渔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
1渔业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渔业行政许可是指渔业行政机关根据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渔业许可证等特定的法律形式,依法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的渔业生产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特定的渔业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
渔业行政许可有其固有的基本内涵:一是渔业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渔业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实施渔业许可行为。因为渔业行政许可是对渔业特定的人解除法律禁止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要解除某种禁止,获取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就必须首先要向拥有相应行政许可职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渔业行政机关只有在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下,才能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渔业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否则,渔业行政机关就违背了行政许可程序,是违法行政,是无效行为。
二是渔业行政许可是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具体渔业行政行为。如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捕捞、养殖的许可,就是使特定相对人获取了《渔业法》规定的权利;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那就是使相对人获得了农业部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上规定的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资格。
三是渔业行政许可只是一种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实施的渔业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渔业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是要式行为,而不是非要式行为。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弄清渔业行政许可概念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引起混淆,那就是渔业行政许可与渔业行政确认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摘要: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研究分析问题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到的作用。本文针对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的学科特性和教学难点,阐述了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介绍了课程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施情况,提出了转变教学观念、提升教师案例教学能力、建设课程教学案例库及改革课程考核方法等建议。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149-03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贯彻意见规定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条例》已于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同时结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分管领导,并及时成立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明确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形成职责分明、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还确定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落实了各项工作任务。20*年上半年,我局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组织部署,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单位)。同时,参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方案”,对本部门2003年至20*年各类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了《*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此外,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及时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安全。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制度。自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继制定出台了《*市海洋与渔业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试行)》、《*市海洋与渔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协调制度(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海洋渔业部门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海洋渔业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三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㈠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㈡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㈢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力度,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强化预防和监督为重点,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对预防腐败工作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超前预防、全程监督、制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为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局系统基本建立以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为重点、覆盖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认真分析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梳理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点,大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健全防范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和国家指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与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第五条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