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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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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章法”

“十一”假期刚刚结束,焦建玉就开始着手做下一年的预算工作了。今年,他不仅要做新一年的预算工作,还要制订未来3年的计划和目标。

焦建玉是用友畅捷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畅捷通”)的副总经理兼财务中心总经理。用友畅捷通原本是用友集团下属的一个事业部,2010年年初刚刚成长为新的公司,充满着发展动力与活力,这在预算工作中有着鲜明的体现,更让焦建玉充满了十足的信心与干劲。有章可循

焦建玉的第一份工作是在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财科所”)会计研究室做研究,一干就是7年。1992年,财科所成立了安易软件公司,焦建玉被派去做财务的管理工作,自此,他由理论转到了实务。“相比而言,我更喜欢做实务。”他坦言。2003年,安易和用友合并,焦建玉随之进入了用友公司,用他的话说,是“开始受到用友文化的熏陶”。

用友集团多年来建立起了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用友畅捷通的管理制度和模式正是沿用了用友集团的管理体系,年度预算管理以固定预算为主、弹性预算为辅。预算管理的核心是包含收入、成本、费用与税金四要素的盈利预算,现金流量与资产负债的预算管理则以盈利预算管理为基础。公司实行两级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公司级计划预算汇总管理和一级部门计划预算编制、汇总管理。其中,公司级的汇总管理工作体现在,董事会是计划预算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总经理会是公司的预算管理日常决策机构,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预算管理的专业机构。

谈到今年前三个季度预算的完成情况,焦建玉用“相当不错”来评价。对于完成集团的全年指标,他亦是信心满满。这份从容来自于公司上下的齐心努力,同时,大家对预算制度和流程的认真执行也是不可或缺的。

“进行预算,首先要有目标。”据焦建玉介绍,同大多数公司一样,用友畅捷通的全面预算管理是从确定经营目标开始的。“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公司总经理会研究制定公司经营战略及经营规划,确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总经理会需根据相关部门对下一年度的市场预测及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目标,再进行分解落实。经集团批复后,将公司经营目标分解落实并下达到各一级部门。各一级部门如对预算目标有异议,可以向总经理会提出反馈意见及支持性文档。”经过这样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沟通,最终确定公司经营目标,并完成层层分解,形成决议反馈到部门。

预算编制的过程,有标准的规则、流程、模版和工具,最终经过审批的预算会导入信息系统(IUFO系统),整个预算的执行和考核都会由软件系统精确实施。

财务部每月对各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反馈。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讨,对实际数据与预算数据差异较大的,须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书面分析说明,并提交相关支持性文档及后期的纠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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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法治性

【摘要】本文否定了仅以计划性来概括“政府预算”的传统观点,指出“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而经济性也非政府预算的实质,唯有“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和活的灵魂,是区别于任何其他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它由市场经济所决定,市场和资本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直接控制了政府的经济命脉,使得政府活动必须符合其根本利益。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必须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性、计划性、归一性、公开性和政治程序性。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正文】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Government)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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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之“法”

在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网站,月度政府预算绩效报告整齐地罗列在最显眼的位置。随机打开2011年10月的政府预算绩效报告,专项账户余额、收支细则、财政支出原因,预算情况一一展现,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较的图表。以绩效为主导的预算,不但明确花了多少钱,钱花到哪里,更重要的是明确这些公共财政资金花的是否值得。

全方位监控

最早法国虽然有详细的预算,但却以支出为核心,因此形成了连年财政赤字的局面。《财政法组织法》(LOLF)搭建了法国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1959年《财政法组织法》确定,2001年《财政法组织法》由总统颁布,明确提出了以绩效为目标的导向。几年来,经过多次改革,2006年1月1日,新法案正式开始实施,可以说新《财政法组织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财政预算的管理方法,预算从编制、执行到事后监管都有重大改变。

新《财政法组织法》把财政预算从上而下分细化为“任务”(mission)、“项目”(programme)、“行动”(action)。“任务”是财政预算的最高级,明确国家的主要公共政策方向和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任务”下分为若干个预算“项目”,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计划,每个“项目”细化为若干个具体的“行动”。

每一个“行动”又明确到行政负责人,同时规定了每个负责人的目标。只要能保证“行动”目标可以圆满完成,除不能触及工资资金外,各行政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自由调度预算资金。这样一来,新办法大大提高了负责人的工作效率。同时,为了保证“行动”负责人的公正、公平,《财政法组织法》要求每个负责人设定各自的预算资金目标,这些目标必须符国际收支状况,同时通过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使每个公共政策的执行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到制定预算时,各部门必须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计划;同时,每个项目的实行效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把结果反映到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中。这些报告将和该年的预算草案一起作为执行法案,送交议会管理部门。

这种新的绩效管理办法最大亮点,它成功地建立了问责机制,多层监督部门严格地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并且把监督奖励和处罚的名单公布于众。监管部门包括议会、财政部门、政府各部门、事后监督的审计法院及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五大部门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整个预算流程。

1议会作为监督政府预算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最高部门,对预算案与决算案进行非常严格和细致地审查。每年,议会对政府提出的每项财政政策都要产生质疑,同时与财政部门进行讨论、甚至辩论解除质疑之后,财政政策才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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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部门预算改革看预算法完善之必要

自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预算法已经历近十年的历程,它对我国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依法理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共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的推出,现行预算法逐渐显露出一些与这些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它无法反映部门预算的改革。1999年,我国开始着手预算编制改革,试编部门预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正在大力推广部门预算,但是现行预算法却无法反映这一改革。

例如,预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该规定较模糊,可操作性较低。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是应该体现在以相同的增长率增长,还是以一定的弹性增长,预算法中没有明确,在预算的实际运行中也没有规律性。如1994年后,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呈现出超常增长态势,这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些年的税收收入超常增长违背了预算法;假定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之间有固定的比例关系,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某一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与全国平均的增长率以及其他地区的增长率都不同,则编制地方预算时,难以确定应该以本地区的增长率为标准还是以全国平均的增长率为标准。可以考虑将该条调整为各级预算收入应保持与本地区当年GDP 的增长率(预测数)相同的增长率,以便实际操作。预算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机制应做出规范性规定。明确规定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主要形式,彻底取消预算外、制度外收入范畴,并且规范税制,健全完善税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到“依法治税、税收法定”,预算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直接受税法影响,预算收入的增减变化直接受税法修改、调整的影响,不受预算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宏观调控目标及民主决策等因素影响。

从编制时间来看,合理的预算编制时间是保证预算草案科学、全面、合理、有效的重要条件。预算编制需要收集各种数据,特别是在目前进行的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的改革和一些预算单位试编零基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对大量的各种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就更要有时间的保证。而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 11月10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央各部门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这样各基层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仅一、两个月。而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预算周期要求,从预算编制开始到决算完成,大约需要30个月,其中,预算编制阶段期限约为12 个月,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太短,导致预算草案仓促出台,预算支出项目的选定随心所欲,预算草案的质量明显得不到保证。所以,应提前和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保证预算正式编制前的准备时间。目前,财政部已经适应改革的需要,将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即国务院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提前到9月初,大约提前2个月,建议再适当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至半年到一年左右,以保证预算本身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其可行性,减少在预算执行中的频繁调整。再次,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在预算编制时间得以延长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预算的编制程序,在编制时间、编制主体、内容要求、审查环节、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以保证预算编制高效、合法、有序地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编制多年滚动预算、财政中长期计划应该成为法定要求,这是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和基础。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必须与年度预算同时报送政府行政审核及立法机构审批,这有利于年度预算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相适应,克服年度预算的“近视眼”局限,健全财政职能,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适当稳定性,更好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有利于立法机构从长远的角度对预算进行审查,相对地延长预算的审议时间,提高预算审批的质量和效果。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那就是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部门都有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职能,这既不利于科学地编制预算,也不利于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故而,应改革现行集预算编制与执行于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取消各业务部门的预算编制职能,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机构分设,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以及规定预算编制部门的权利等。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预算的执行部门负责预算计划的具体执行,各司其责,相互分离,以保证财政预算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

无论任何制度改革包括预算法完善都无法离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而独立施行,一方面为了群策群力,另一方面也不失监督制约。立法机关参与到政府预算政策或预算“盘子”的制定工作即预算编制工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体现预算的立法监督约束性的重要形式。预算法可以考虑授权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置以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预算编制、审核专门委员会或机构,由其编制政府预算“参考案”,内部使用,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反映人大的预算意见,作为审批政府提交的预算案大参照,并具体负责预算的检查与评估;同时,国务院和财政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指示和要求时,应该反映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编制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一种“专业化牵制”,以弥补因预算管理专业化给预算编制和立法机关审查批准预算带来的困难。另外,考虑到政府预算的逐步细化和复杂化,预算法也应大力鼓励国内学术团体、学派、科研机构、高校、社会专业人士等社会力量为政府提出预算意见或专题意见,甚至受托参编政府预算,使政府预算在更广泛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真正提高政府预算草案的质量。

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有很多问题不能在这篇短短的小文中论述到,如对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确认与相关规范问题,国库集中收付的法律调整,如此这般等等,也有很多能够提到却没法很完全的展开的问题。无论如何,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为一个切入点,本文仅仅是开了一个头,而预算法制度改革,还是一个需要我们为之付出大量精力的课题,可能其意义说出来没有气动山河那么壮大,但是我们担负的责任和我们身处的环境都没法让我们像很多人那样只是动动嘴皮子而已,更多时候,我们必须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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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

摘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预算法给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和影响,也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新预算法的几个重大变化,分析出新预算法对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活动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变化和影响提出对策和方法,从而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平。

关键词:新预算法;预算管理;影响与对策

一、新预算法的几点重大变化及对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影响

(一)预算统计口径变化,改变了预算的管理幅度

新预算法规定,将预算单位所有收入支出都要纳入预算进行管理,较之前的预算法收入统计口径变大了。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管理要包括所有的收入项目,也促进了各预算单位要将单位实现的所有收入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二)政府债务管理的新规定,降低了政府债务风险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对政府举债活动制定了新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省级以上政府才能进行举债,同时对融资规模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于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特别是2013年6月确认的政府存量债务,以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有效管理。

(三)预算管理改为四本预算、五级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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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下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

摘要:在2015年,我国实施了新预算法。在新预算法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贯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始终。其不仅要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予以明确,还需要提升预算执行效率。但是,从我国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现状来看,一些问题逐渐突显出来,对事业单位发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新预算法视角下我国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预算法;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

一、引言

若说事业单位生存的血液是资金,那么预算就是血液输送的心脏。预算在事业单位治理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的重要基础,而预算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因此,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可以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果与使用效率得以充分提升。新预算法的实行对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与标准,从根源上对预算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将事业单位保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但是在新预算法视角下,其不仅为事业单位带来绩效管理改革的重要发展机遇,并且也迎来艰巨的挑战。在新预算法的背景下,事业单位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对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充分结合新算法改革要求,对管理对策进行优化,积极探寻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能力得以有效提升,进而推动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1.评价指标合理性缺失

在以往的预算法中,事业单位预算评价的定性考核指标存在极多,而定量考核指标数量极少,从而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效果不太理想。例如,事业单位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时,管理人员对申报过于重视,而对管理有所忽视。并且预算绩效指标的设定形式化过于严重,无法有力地支持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一些事业单位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时,其验收标准往往是以财政拨付专项款是否执行完毕。并且,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合理性有所欠缺,从而对事业单位最终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使其真实性、可靠性缺失。

2.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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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零基预算制度

提要 我国目前的基数法预算编制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必须改革原有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

关键词:零基预算;预算编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3 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我国政府预算编制方法及其弊端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多数地区包括中央本级一直采用基数法编制预算。这种预算编制方法,是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首先确定上年度的基数,然后在上年度支出基数的基础上,考虑下一年度影响各项支出的因素,确定下一年度各项支出数额。或者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下一年度财政收入状况和影响支出各种因素,对不同的支出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预算。这种方法较为简便,易于操作,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预算编制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其主要弊端有:

1、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也不符合公平原则。采用“基数法”编制预算,年年是基数加增长,各部门经费多少,不是取决于事业的发展,而是取决于原来的基数,基数大的钱多,可以大手大脚;基数小的事情,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高的下不来,低的上不去,单位之间苦乐不均。从预算单位来说,有的单位由于分工调整,人员减少,而其他一些单位又可能由于增加了职责,需要增加人员。还有的事业单位通过发展三产,取得创收收入。采用基数法编制预算往往不能考虑这些变化了的情况,仍然是基数上进行累加或递增,预算安排与实际动态过程不能同步。

2、基数法实际是增量预算,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量预算,即预算支出只能在上年基数的基础上增加,而一般不能比上年基数减少,因此不利于控制支出,长期使用“基数法”,经过多年积累,基数成了常数,每年支出预算安排,无论财政收入状况如何,支出只能在基数之上增加。基数里面往往是一些专项资金到期了也无法取消,有的挪作他用,一方面部分资金形成“沉淀”;另一方面该上的项目没有资金。

3、预算编制粗放,同时影响预算的及时性。采用“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一般对基数部分不再认真分析,只是根据财力状况和新的增支因素考虑增长水平,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混在一起,家底不清。同时,由于下年预算的编制必须以上年决算支出为依据,因此下年支出的安排必须待上年决算经人大批准后方可进行。所以,本年度的详细支出预算往往要在4、5月份甚至7、8月份才能正式下达实施,造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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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效预算法和零基预算法在高校预算中的应用探讨

摘要:高校实行零基预算法将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但是零基预算法在高校运用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在采用零基预算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绩效预算,以弥补零基预算的不足,形成以目标为指引,绩效为核心的预算模式,完善预算的编制。

关键词:绩效预算法 零基预算法 高校预算

高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高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学校财务预算工作也必须适应改革的步伐而逐渐完善。高校传统的预算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如预算编制周期短,预算范围不全、预算内容不实及约束力不强等,显然与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零基预算法具有明显的适应性和优越性,但是在高校的具体应用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零基预算与绩效预算的有机结合是很好的尝试。

一、零基预算法

零基预算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皮特,A.菲瑞于1969年在得克萨斯仪器公司创立。70年代首先在美国被引入政府预算,80年代以来,这一新方法在世界各国获得广泛应用。我国在1998年财政决算和1999年财政预算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快零基预算的实施。2000年起高校财务预算编制开始采用零基预算法。

零基预算(Zero-based budgeting,简称ZBB),全称“以零为基础的编制计划和预算”的方法,是指部门或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不以上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为依据,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重新审查和评价预期安排的各个项目,并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排序,最后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做出预算决定,以此为基础编制预算。

二、零基预算法的应用

已往高校编制预算大多使用的是增量预算法,即基数加发展的编制方法,以过去水平为基数,实际上是在认定过去是合理的前提下,无需改进,因循沿袭下去,因此有可能使偶然性收入或原来不合理的支出继续存在,造成预算的浪费,抑或造成预算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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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影响

摘要: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开启了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新时期。本文立足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实际,分别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方面探讨了当前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新预算法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影响,包括促进高等学校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促进高等学校进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促进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时效性和透明度,促进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人员财务能力素养等,并就新预算法实施背景下加强提升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提出了一些参考策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提升高等学校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影响

预算法是重要的经济和财务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2015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预算法制化的新时期。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监督都更加严格,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势必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产生深刻影响。高等学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和科研服务的事业单位,其财经制度和预算管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深刻影响。在新形势下,要正确认识和研究新预算法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影响,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努力提高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工作水平,从而为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当前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面

一是预算编制形式不完整现象比较普遍,由于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比较多元化,校属各部门、学院有一些创收渠道和途径,造成许多高等院校内的经费资金没有纳入预算,从而使得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形式不完整。二是预算编制方法有待提升,我国许多高等学校在预算编制中采用基期法,根据上一年基数和新一年的增减因素来评估和确定年度支出预算规模,造成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之间相差悬殊,使得项目金额估算不准确,收支预算不适应学校当年的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标准,失去了预算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不利于高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学校长远发展。

(二)预算执行方面

一方面,长期以来,许多高等院校都按照习惯编制预算,不注重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管理跟踪和指标考核,常常忽视对学院、部门等下一级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进度信息的反馈,使得高等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盲目使用资金、不及时根据变化情况调整资金预算、预算执行随意性大、常常偏离预算计划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完整的预算控制体系,预算部门不能够对预算执行情况面临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快速反映,从而造成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比较务虚,资金管理比较散乱。此外,还存在预算控制力度不够,预算编制和预算指标下达的时间比较晚,出现以事后预算替代事前预算的现象,难以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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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预算法下财政预算审计

摘 要:《预算法》是一项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在2014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预算法》是以大量财税改革经验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来的,为新形势下财政预算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构建安全、稳定财政环境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预算法》的施行背景下,财政预算审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文章对此进行了讨论、分析。

关键词:修订预算法 财政预算审计 工作目标 创新策略

在市场经济模式持续深化的发展背景下,财政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模式逐渐暴露出了很多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发展需求,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为了解决财政中的问题,国家对原有《预算法》进行了科学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完整性、预算公开透明化、财政转移支付等,对确保财政预算审计的有效执行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经济建设及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修订预算法下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目标

修订预算法对财政预算审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有的工作目标已经不符合实际需求,所以必须从结合预算法修订内容,对工作目标进行科学调整。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执行新《预算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在调整、定位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目标时,需要分别从这两个部门出发进行考虑,做好财政预算编制及审计执行工作,通过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度,为预算审计执行提供可靠依据及保障,确保预算审计可以高效、有序进行。审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中的重要组成,审计执行结果需要直接上报给国家,所以在修行预算下重新定位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目标的时候,应以确保国家法令的及时、准确传达,确保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作为新的工作目标,对原有财政预算审计工作模式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审计部门职能,为人大及常委会开展监督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条件。在修订预算法中,指出财政预算审计的实质,是对财政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判,并以预算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主要依据,所以,在施行新《预算法》之后,在开展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的时候,应该加强财政预算审计的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有序化建设,提高预算审计执行效率。

二、修订预算法下财政预算审计

在新《预算法》的影响下,财政预算审计工作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财政预算审计具有较高的严肃性,需严格按照修订预算法内容开展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确保新《预算法》的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不同职能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的时候,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推进统筹使用,优化资源配置,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不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将不下拨项目资金。

其次,严格按照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对项目资金,要求完善项目库,让项目等资金,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支付所需资金,做到财政支出的专项专用。在调拨项目资金的时候,需签订支付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规章制度,逐步完成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在转交专项资金之前,需要设立项目调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并加强对审核市场动态信息的了解,避免市场不稳定因素的干扰,准确评估项目所需资金,确保专项转移支付的科学性。在调拨专项资金的时候,应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结合项目进度支付所需费用,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并在项目完成后停止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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