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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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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子公司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摘要】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母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规范和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以下简称“董监事”)履职行为和流程的管理,对于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加强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正确贯彻母公司战略意图、防范子公司经营风险、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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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设计

【摘要】 文章根据项目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设计实证检验模型、筛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项目之后,从三个方面设计了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包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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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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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工作职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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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受托责任呼唤注册会计师审计

【摘 要】 受托责任是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何评价高校的履责情况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鉴证作用,将高校的财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设想,分析了高校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存在的障碍和构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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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商所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

实施工商所综合监管,可以有效地推进基层转型,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监管与维权有机地统一起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中许多问题在基层工商所难以解决。近年来,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工商所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施综合监管给基层工商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实行综合监管的现实意义与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商所通过实施综合监管。实现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履行单一职能向履行综合职能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与执法的疏漏或重叠,优化管理职能,拓宽监管领域和权限,有效解决了上下分离、登管脱节、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综合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重心逐渐下移,也对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整合系统执法资源,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实现职能的准确定位。只有准确定位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才能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有效配置各项资源,才能保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围绕自身职能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学监管的途径和模式。

3、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的手段也必须不断更新,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监管。

4、提高人员综合监管素质。增强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工商部门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工商所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工商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适应科学监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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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四个创新

理论创新

首先,突出体现在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想。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完全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归纳起来,对于国有资产归属与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提法:一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二是社会上有人提出的分级所有,授权经营;三是十六大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分级管理”的提法是针对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提出的,但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的涵义和范围也比较模糊,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更无法明确权、责、利。

“分级所有”的提法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试图改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彻底廓清各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边界,以避免政府的随意、短期行为。这种方式涉及修改宪法等一系列法规,理论认识也不尽一致,具体操作也相当复杂,既不利于中央集中体制的巩固和政令、法规的统一,而且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旦面对各个利益部门,反而会引起一些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

“分级产权”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分级产权”的表述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体制创新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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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部门履职评价的做法和思考

近两年,泰州农商行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探索开展部门履职评价,旨在通过评价活动的开展,总结部门工作成绩,发现工作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对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执行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促进部门管理效能、履职能力、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的提升,为高管层决策提供依据,推动业务经营发展。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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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体制四创新交流

首先,突出体现在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明确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想。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完全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

归纳起来,对于国有资产归属与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提法:一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二是社会上有人提出的分级所有,授权经营;三是十六大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分级管理”的提法是针对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提出的,但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的涵义和范围也比较模糊,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更无法明确权、责、利。

“分级所有”的提法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试图改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彻底廓清各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边界,以避免政府的随意、短期行为。这种方式涉及修改宪法等一系列法规,理论认识也不尽一致,具体操作也相当复杂,既不利于中央集中体制的巩固和政令、法规的统一,而且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旦面对各个利益部门,反而会引起一些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

“分级产权”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分级产权”的表述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体制创新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首先,在体制框架上,确立了要与建立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即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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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制度“短板”

众所周知,外部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国企实行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目前,各地国企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基本都在试行或推行相关制度。然而实践中,外部董事的来源、日常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仍较为薄弱,亟需加以解决。

外董来源渠道较少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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