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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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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购物卡下月将实名 防洗钱套现等活动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您手中的购物卡、公交卡等都属于预付卡。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实名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前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后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小额公交领域不记名预付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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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预付卡在方便社会公众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促进社会消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预付卡业务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文章在分析当前预付卡业务概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当前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实践中应关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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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危机时代

如今,每个人钱包里总会有不同用途的“消费卡”,预付卡的衍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机。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吸引用户,想尽方法,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车、餐饮等服务业纷纷推出各类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券等预付型消费方式,并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卡(券)后可以享受各种各样的优惠服务,这一销售方式着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后,这种预付型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隐患,消费者提前付款,后消费,商家掌握了“主动权”,未来发展趋势均由商家做主。等于说这种预付消费形式完全让商家不存在任何亏本的忧虑。于是出现了一些不良商家,他们在预付消费上玩起了手脚,售卡后突然蒸发、关门停业、携款外逃的现象屡见不鲜,让很多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诱惑背后的万丈深渊

今年的1月份,北京王女士在大望路某理发店办理了张“剪发会员卡”,该理发店的会员卡分为:剪发卡、烫发卡等价格不等。由于王女士在办卡后,因为一系列的原因直到3月中旬左右才再次踏进这家理发店。这时候发现当初办卡时指定的设计师已经离开了,那手上这张卡怎么办呢?店员的回复是这样的,设计师已经离职了,所以如果要办理退卡的话,是不可能是事情。唯一的办法就是将会员资额转到其他发型设计师下,而转会员并不是免费的。一张剪发会员卡价值380元,转会员还需支付200的转会费。如果不交转会费,那以后凭这张卡来就很大程度上就是学徒来负责剪发。就这样王女士在店员的忽悠下,无奈的又办理了转会员业务。

当初是王女士路过大望路去别的地方办事,碰到该理发店店员,忽悠王女士帮个忙上去理发店坐一下,让设计师免费设计一下发型,做不做都无所谓。只是每天有名额限制,那店员还没有达到要求,王女士想帮个忙而已,坚定立场就好了。谁知接踵而来的就是设计师的一怔忽悠,说的头头是道,王女士也开始心动,设计师更加“贴心”的告诉王女士,如果剪头发没有会员卡的话要138元,但如果办理了会员卡就只需38元。乍听之下,心动不已,想想反正下次还得剪发洗发,买卡绝对合算。由于人的心理因素,在不断地忽悠之下总是有点不好意思或者是不耐烦的状态,均会出现想快点跳出当下环境的感觉。

目前来看,王女士的会员卡尚能使用。然后李女士却在金钱上遭到了很大的损失,李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家名为林克美发美容的理发店里办了一张会员卡,享受5折优惠,每次理发只需15元。虽说这家美发美容院是在春季才开张的,但是理发店上下两层的营业面积,再加上室内豪华的装修,让李女士放心。她在支付了1000元的预付费后,成为了店里的金卡客户。没想到,刚理了两次发,卡里还剩下900多元钱,这家店铺就贴出了出租的招牌,关了张。这不仅让在店里办理了会员卡、存入了不少现金的顾客着急,就连店里的职工们也很纳闷,因为就在店铺关张前一晚,他们还在店里工作。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类似事件,最近两三年以来表现得最为突出,虽然预付式消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甚至还呈现出上升趋势,但是消费者在遇到问题后真正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却不多,多数都是选择了自认倒霉,要谨慎购买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的会员卡。要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坚定立场,在忽悠面前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选择听从。

有多少卡可以重来

统计显示,预付卡消费已逐渐成为服务消费投诉的热点。面对消费者有关预付卡消费的投诉,相关机构和部门目前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调解处理手段,并通过媒体曝光案例、消费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警惕预付卡消费中的猫腻。但是从现如今消费者投诉的比例来看,以上做法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一事一议”解决的只是部分消费者遇到的侵权纠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调解程序上都不具备判例效应,使得其他消费者不可能通过这些成功的案例就能顺利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关于预付卡消费有风险的提示虽然层出不穷,但没有减缓经营企业发卡的速度,服务企业发放的预付卡依旧很多,而选择这种消费模式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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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探讨

[摘要]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持卡消费现状却令人堪忧,在持卡消费的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文章对预付式消费卡消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分析其存在原因,为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经济的平稳发展。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卡;立法规制;继承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涉及到娱乐、餐饮、洗浴等多种行业,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作为一种小额结算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卡尤其受到追捧,究其原因可以归为以下两点:(1)从消费者角度看,预付式消费卡承载着经营者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具有消费便捷等优点;(2)从经营者角度看,预付式消费卡能够为其招揽顾客,具有稳定客源和及时回笼资金的优点。尽管预付式消费卡有如此多的优点,但是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以预付式消费卡的定义为理论基础,分析我国预付式消费卡存在问题并对其原因分析,从而为我国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定义

预付式消费卡又称预付卡,欧盟中央银行在1994年《关于预付卡致EMI(European MonetaryInstitution)委员会的报告》中将预付卡定义为以塑料卡片形式存在、具有真实购买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在美国,预付式消费卡包括各种无独立对应账户的价值储存卡(stored-value cards),一般涵盖绝大多数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的、经常易的支付卡。根据日本的法律,预付式票证是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

我国现行法律对预付式消费卡并没有作出界定,就是在理论界,学者们对预付式消费卡的性质也是颇多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一种有价证券;还有学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合同标的。根据法律规定,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预付式消费卡可以分为预付式服务消费卡和预付式商品消费卡,其标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此在笔者看来,预付式消费卡本身并不是合同标的,而是消费者为将来一段时间提前支付的消费凭证。预付式消费卡无论如何定义,在实践中都具有明显封闭性特征,不管是磁卡形式还是简陋的纸质形式,都是预先支付,分次消费,小额结算。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卡从发行的主体上看分为两种:一是商品、服务经营者自我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如大型超市、商场健身洗浴中心所发行的消费卡;二是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如联华OK卡、斯玛特卡等,它的适用范围较第一种广,能在加盟商中分次消费。

根据域外国家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界定以及从我国预付式消费卡发行的主体和预付消费卡特征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指由经营者自我发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由购卡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分次消费商品或服务的小额结算的消费凭证。

二、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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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监管制度之完善

摘 要: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单用途预付卡的资金存管制度。以往由发卡机构自由自配的预收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由商业银行存管。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与备案制度一起构成我国预付卡监管的主要制度设计。然而,由于存管资金根本上源于持卡者,且存管比例不宜过高,因此持卡者资金安全仍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可尝试建立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转移资金风险,保护持卡者合法利益。

关键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资金保险制度

一、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分析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6条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具体而言,发卡企业应首先确定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同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按照《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交由银行存管的资金比例分别为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和40%。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一)存管金额申报层面

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限制发机构蓄意积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并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督。然而,"预付资金的数额是根据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额度来计算的,而预收资金的数额是由企业向有关机构的申报而得来的,这其中不排除企业会有虚假申报的现象发生。"[1]一旦发卡企业虚假申报预收金额,并最终携款潜逃,持卡者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此,一方面预付卡存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应寻求除资金存管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设计,加强对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如采取保证金与资金存管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向相关机构进行预付卡发行备案后,缴存一部分资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存管资金。

(二)存管金额监管层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由此可见,该办法将存管资金的监督管理之责交由进行商业运作的存管银行,并且监督的事项也只是资金存管比例,并不涉及该存管资金的使用。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范围是否有限制等问题都缺乏进一步地规定。此外,商业银行具有营利性特征,其作为存管资金的监督者之合理性值得商榷。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包括对发卡企业的监管、对存管资金的监管、对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的监管等多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财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型消费卡实行综合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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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一年一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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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制度对大学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公务卡制度综述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公务卡改革目标

具体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财政资金的收入收缴(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和国库集中支付两部分,集中收入收缴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非税收入、转移和赠与收入、贷款回收本金与产权处置收入、债务收入六种。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授权支付又包括票据(主要为支票)支付和公务卡支付(保留少量的现金支付)。财政部有关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制度。”公务卡的使用基础离不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此,公务卡是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而产生的支付结算方式。简言之,与公务卡直接相关的国库集中收付就是预算单位将非税收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上缴财政,财政部门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预算单位的基本经费和财政性项目经费直接通过该专户拨付到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所有的支出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方式(票据支付和公务卡支付)从该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单位或提供者。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有一重点内容就是预算单位要逐步减少和取消零余额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之后将财政批准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且不再返还预算单位自己管理支出,另外,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报销业务使用公务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现最终将出现“国家之财皆汇于库,财政支出皆出国库”,国家的收入和支出都在“国库”的管理之中,国库成为一个国家的“大出纳”。公务卡支付改变了原有现金支付下国库难以管理资金使用流向,使国库可以掌握资金最终的使用单位、日期、金额、地点等信息,加强了资金控制,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了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减小了使用风险,健全了财政国库制度。国库集中收付体系及与公务卡支付的关系,见图1。

(二)公务卡推行历程及结算目录

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其说明中提出:可以采用银行卡作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支付结算工具。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了全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当年,招商银行与中兴通讯联手发行了国内首张公务卡,但此卡并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推广使用的公务卡。2007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7月,中央机关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2008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2008年中央预算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所有中央预算部门于2008年9月底以前都要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中国银联统计显示,山东、河南、宁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正式启动了公务卡试点,累计发放公务卡近120万张,这标志着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加速推进。2007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2008年4月,北京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又出台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公务卡。至2011年底,北京市近千家预算单位使用了公务卡。2011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1月起执行。目录包含的结算项目共16种,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同时规定,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以及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仍可使用现金结算。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2012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2013年1月1日起,该目录下的17种(水电费分为水费和电费两种)结算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公务卡使用流程

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通常在其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银行)以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设并办理公务卡,并以个人本人为偿债主体。该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结算行为在单位审核单据并完成从零余额账户转账到个人所持公务卡还款前属个人行为。另外,根据现有的公务卡使用情况,各地各银行通常对公务卡的授信额度为5万元,此范围内个人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较大时还需根据单位实际规定事前审批。持公务卡消费和报销的方式是,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消费,不再预借现金,而是用其所持的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之后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由零余额账户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公务卡使用流程见图2。

二、公务卡适合开放大学财务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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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在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州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支出的范围及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且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开户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的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但应遵循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与公务卡发卡行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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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预付费式会员卡名目众多,用途广泛,早已遍布生活各行各业并对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监管仍不健全,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这种问题,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致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建立健全预付费式会员卡的法律监管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预付费会员卡 消费者 法律

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条款不明问题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二)霸王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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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商业预付卡”就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应运而生,并因具有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转让自由、记账灵活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欢。毋庸置疑,商业预付卡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时商业预付卡给商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不容忽视的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市场监管不力、财税政策不明,使得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既有“空”可钻,又留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企业违反财税政策的风险。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先后参与了多家商场超市及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论文仅对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收入确认、沉淀资金管理、营销促销活动中涉税事项等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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