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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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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合同格式条款权益保护

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格式条款是主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及其格式条款,结合具体案例,讨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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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中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摘 要】 在阐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及造船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比较分析CSTC、上海格式、NEWBUILDCON等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归纳总结出在CSTC造船合同和上海格式合同下,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担保银行才承担还款保函下的担保责任;NEWBUILDCON合同赋予买方更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应扩大到买方根据法定解约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银行应重视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区别,慎重选择文本。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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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

【摘要】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付款 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在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在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在这种制度的确立下,能够与国际商务合同贸易的规定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正因为双务合同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所以双务合同成为了财产交换中最普遍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②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③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③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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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贸易中合同预付款风险管理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经历了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但是,我国的出口贸易额还是处于不断地增长中。我国的人力劳动成本的优势突出,资源丰富,国家政策稳定并且在国家大力倡导鼓励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向世界的政策导向下,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参与到跨国贸易大军中去。由于大量的生产性企业步入了国际贸易行列,这就一改以往那种通过进出口贸易公司来进行跨国贸易的方式,由过去那种从贸易公司接订单,生产,发货给贸易公司,从贸易公司取得货款,这种带有强烈的中间人性质的,主流活动仍处于国内的一种早期的国际贸易方式,转变成直接与海外客户商谈,签订合同,取得生产性资金,生产,交货,结算这种直接性的国际贸易方式。随着这种贸易方式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签署、国际结算、生产交货违约等风险逐步地表露出来。

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因此,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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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的正确使用与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预付账款的使用方面所出现的错误及常见虚假形式的描述,提出有关预付账款风险防范中所应注意的事项及可采用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预付账款;错误形式;预付账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9-2

预付账款通常是企业支付货款的常见方式,尽管提前支付货款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但是购货企业尤其是缺乏信誉的新设企业为了购入急需的商品,往往根据货款的总价事先支付给供或单位一定比例的货款(也有把预付账款当定金的),日后随着商品货物进入企业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因此,对预付账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企业财务秩序的合理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预付账款的分析。

一、“预付账款”科目的概念和使用说明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在该科目下应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属资产性质会计科目。对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进行核算,而不设立“预付账款”科目。对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预付外汇账款或定金可增设“预付外汇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在企业发生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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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付账款”的正确使用与管理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在日常核算中,有的企业由于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错用该科目或利用该科目隐瞒利润、推迟纳税等,影响了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一、“预付账款”在日常核算中误用的形式及原因

一是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对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许多财务人员不知道应该将其列支在“预付账款”还是“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他们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对“预付账款”科目含义存在误解。《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而预先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该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而上述的采购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项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应当根据其性质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是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采购部门人员借支去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财务部门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发票和供货企业的收据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情况下,和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都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填列不正确。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往往容易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合并计算,如将“预付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项目中,这样计算不一定正确,因为总分类账户等于所属各个明细分类账户余额之和,而预付账款总分类账中可能含有应付账款明细账金额。

四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财务人员没有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或“工程物资”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该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

五是“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有的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有的供货单位可能倒闭或撤消,有的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财务人员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人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二、加强企业预付账款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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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付款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运用

摘 要:公路建设项目是公众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较大,目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均采取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支付开工、材料设备预付款,预付款具有“动员费”“流动资金”及“借还”的性质,在工程建设中有着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现实的情况是:预付款的使用缺乏应有的监管,当发包人按照合同规范进行扣回工程预付款时,承包商会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发包人的暂缓扣回。本文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及承包人使用工程预付款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指出了承包人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发包人应采取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预付款;支付;使用;计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X799.1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土建和路面两个阶段,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均采用这种两阶段投标方式建设。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由于机械化程度高,中标单位施工里程长,合同金额大。比如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承包人绝大多数的中标工程超过一个亿。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作为承包人前期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保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工期建设计划按时开工建设。

1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预付款制度。

1.1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开工预付款带有“动员费”的内容,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单位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违约担保证明,即在保函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7天内无条件的支付给发包人。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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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

在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时,建设单位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出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主要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预算造价支付的工程价款,因此,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主要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上半月(或上、中旬)分别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价值的1/2或1/3,由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月末结算时,再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已经预付的部分。

(2)分段结算。在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实行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办法。具体做法为:将一个单位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阶段(部位),按完成段落分次预支工程价款。

(3)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为了简化预支和结算手续,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以实行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规定,预支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计划所列工程进度,编制“工程价款预支账单”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建设银行办理预支手续。预支的工程款,应在月终或竣工结算时抵充应付的工程款;结算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连同已完工程月报(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报告)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交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

无论采取那种结算办法,竣工后都应办理竣工结算。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限,现行结算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尾款的比例,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订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结清;如果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也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二、预付备料款拨付与扣回的结算

(1)预付备料款。预付备料款是为了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备料款的预付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作量的3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额度在安装工程中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比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建设银行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和工期长短,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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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币预付账款的期末汇兑损益处理

摘 要:现行的会计准则已明确货币性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这六类往来科目,但对预付账款科目是否属于货币性项目尚未做出全面、明确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很难达到高度统一。基于此,试从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出发,结合实例,探讨对外币预付账款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进行汇兑损益处理这一问题的见解。

关键词:外币;预付账款;期末;汇兑损益

中图分类号:F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69-02

一、外币预付账款期末是否进行汇兑损益的思考

汇兑损益是指外币货币性项目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异。换而言之,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因此,外币预付账款期末是否进行汇兑损益处理,关键在于预付账款是否属于货币性项目。

那么预付账款究竟属于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其中,货币性项目又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而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以发现,预付账款不在所列举的项目中,故而业内人士对此各持己见。

有些观点认为对于预付账款而言,款项已经支付,汇率变动风险随着款项的支付将由收到款项的一方承担,记录预付账款的一方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同时未来收回的一般是存货、固定资产等,不是货币资金,经济利益的流入金额是不固定的,所以认为预付账款是非货币性资产,不应按照期末汇率对预付账款进行调整。

然而,笔者认为应从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出发,针对外币购销业务的预付账款,如果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标的物的外币金额、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卖方将按照合同外币金额提供货物,若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退回预付款,则此类外币预付账款可以确认为将来是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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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付账款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预付账款风险防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影响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为了确保资金正常周转,降低预付账款的资金占用,控制经营风险,加强预付账款风险防范尤其重要。

摘要:预付账款 风险防范

“预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企业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买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和按照工程合同的规定,预付给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及备料款等。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市场供应紧张或者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等情况下。它是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预付账款在保证商品购入的同时也形成了预付账款的风险。

一、预付账款存在的风险

1、预付账款形成坏账,增加了企业的收账成本。预付账款会给企业带来坏账成本,预付账款余额越大,期限越长,坏账成本就越高。按照笔者所在单位预付账款管理办法,每个月需要与对方单位核对一次预付账款,如对方数据存在差异,就要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现场核对。每年年末,还需对预付账款账龄超过一年的客户进行盖章确认,为此每年需要支付不少差旅费,通讯费,人工工资等费用,在对方出现信用或经营情况恶化的问题后,还要支付诉讼费,评估费及其他费用。

2、预付账款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资金周转的困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收益,预付账款是为购买商品、货物而事先产生的短期债权,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是这部分资金以债权的形式沉淀下来,不能参与到提高企业收益水平的资金融通活动中。

3、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如果所购货物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在企业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预付账款在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的同时,会加剧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好通过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途径来维持正常的经营,增加了财务费用支出。

4、使企业在购销关系中的地位发生转变。购买方预付货款后,主动权就交到了对方手上。例如2013年一家施工单位,定制一批钢模板制作,对方单位以垫付资金太多为由,要求预付80%货款,因为工程时间要求急,签订合同后财务就把50万元的预付款打到对方账户,约定2个月后交货。两个月后,对方先是提出生产订单安排太多,要求延迟15天交货,随后又以生产工艺变更为由,要求增加材料费用,实际验货时,双方又因个别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供货单位因为拿到了预付款,态度强硬,拒绝退换货和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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