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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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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普通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

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然而,随着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断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我国自2010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专家已建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

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储一定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协议。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渐拓宽

在我国,早期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发放了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购买各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畴。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现代交易上的服务。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与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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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消费卡、资金安全、法律控制

内容提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仅凭事后救济,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合同强制条款、消费合同担保以及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普通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然而,随着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断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我国自2010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专家已建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

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储一定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协议。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渐拓宽

在我国,早期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发放了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购买各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畴。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现代交易上的服务。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与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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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合同格式条款权益保护

摘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格式条款是主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及其格式条款,结合具体案例,讨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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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付型消费卡陷阱与合同救济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预付消费卡已成为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工具,但同时因为欠缺有效的监管和制裁,在社会上引发了大量的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诸如格式条款、消费欺诈,救济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对于预付型消费卡存在格式条款的现象,可以从立法规制体系、行政规制体系和司法规制体系进行规制,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管职能,对于消费欺诈等普遍存在于预付型消费卡中的现象,期待能够出台便利的、可以让消费者进行选择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预付型消费卡;法律问题;合同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8-01

一、预付型消费卡的含义和性质

(一)预付型消费卡的含义

预付型消费卡作为一种高效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已经成为经营者招徕客户获取稳定客源和谋取利润的常用方式,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预付型消费卡做出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预付型消费卡是由商家或着第三方负责办卡、发卡,由消费者提前向卡里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持卡人每次到商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只需刷卡或者记录,不必支付现金,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一定的优惠。属于经营者自己直接发行的私人型预付卡,将预付卡界定为是将用款金额事先存入卡片中,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金额,没有独立对应账户的支付卡,它多用于小额交易。

(二)预付型消费卡的性质

经营者发行预付型消费卡,是发卡人。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就是持卡人,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或第三方支付一笔现金存入卡内,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享受发卡人提供的连续性的商品消费或服务消费,消费者支付行为是履约行为,而合同在现金交付之前即已成立,预付卡的存在表明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要求商家为其提供服务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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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预约性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会员卡在消费领域中从产生到发展,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然而理论及实务中对会员卡的关注甚少,对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这一特定种类的针对性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性质的明确是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的前提,本文拟针对其是否具有预约性展开探讨,从而明确其本质属性,并为预约理论的丰富提供实践资料。

关键词:准入性会员卡;非预付式会员卡;预约

一、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概念的设定基础

会员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事物,人们对其已然十分熟悉,但究竟何为会员卡,人们却有不同见解,见仁见智,这与会员卡自身的多样性及社会各个领域对会员一词的广泛使用有关。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作为众多会员卡中的一种,其是与非准入性的会员卡及预付式的会员卡相对。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的资格,还是为获得办卡商家提供的区别于其他消费者的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而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先行支付后续消费服务价格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顾名思义,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即为获得在发卡商家消费的资格而满足商家规定的一定条件,申请获得的会员卡,在办该类会员卡时无须支付后续消费价格或费用。

二、预约基本理论概述

在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是相对而言的,没有预约,也就无所谓本约,而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之契约。我国现行法律对预约合同本身尚无明确系统的规定,法律的空白和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其效力认定及救济保护方面存在着混乱不统一的局面,因此,欲界定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是否具有预约性质,首先就要明确何为预约,同时,辨析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与预约的关系可以充实丰富预约理论,并加深对该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①。对于预约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和所有的合同一样,预约也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和其它合同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其所约定的内容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如交付一定货物并收取货款,而是表达一种共同愿望,即在某种条件下成立一定合同(本约)的愿望。②尽管理论界普遍认为,预约的内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其作为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否则无所谓合同。而该权利义务也是具体的,只是该具体性相对于其他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明确的以将来成立某种合同为标的。

三、准入性非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预约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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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

【摘要】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付款 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在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在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在这种制度的确立下,能够与国际商务合同贸易的规定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正因为双务合同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所以双务合同成为了财产交换中最普遍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②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③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③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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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视角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

[摘 要] 当下中国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预付式消费作为其中的一种,为消费者带来了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困惑和问题。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既是服务消费合同又是预付格式合同,正因为预付式消费的这种性质以及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受到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制约,致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变得尤为苍白无力与不堪一击。本文拟就在合同法视角下分析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格式合同;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54-2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迅速铺展而来,逐渐步入各行各业。如今,从衣食住行到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各个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困惑,预付式消费合同虽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对于经营者的地位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受到诸多的质疑和缺失,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犹如空中楼阁。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解析

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或成员资格等),并依会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由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即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方,在预付式消费中可享受交易的便利,省却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相应优惠,经营者在首次交易或服务时即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既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又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所以这种互利共赢的消费合同得到迅速发展。从实践来看,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征:

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式消费中的权利须缴费并取得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取得几乎完全由经营者单方规定的手续的办理,所以预付式消费合同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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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贸易中合同预付款风险管理对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经历了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但是,我国的出口贸易额还是处于不断地增长中。我国的人力劳动成本的优势突出,资源丰富,国家政策稳定并且在国家大力倡导鼓励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向世界的政策导向下,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参与到跨国贸易大军中去。由于大量的生产性企业步入了国际贸易行列,这就一改以往那种通过进出口贸易公司来进行跨国贸易的方式,由过去那种从贸易公司接订单,生产,发货给贸易公司,从贸易公司取得货款,这种带有强烈的中间人性质的,主流活动仍处于国内的一种早期的国际贸易方式,转变成直接与海外客户商谈,签订合同,取得生产性资金,生产,交货,结算这种直接性的国际贸易方式。随着这种贸易方式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签署、国际结算、生产交货违约等风险逐步地表露出来。

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因此,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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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中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摘 要】 在阐述造船合同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及造船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比较分析CSTC、上海格式、NEWBUILDCON等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归纳总结出在CSTC造船合同和上海格式合同下,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担保银行才承担还款保函下的担保责任;NEWBUILDCON合同赋予买方更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应扩大到买方根据法定解约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银行应重视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区别,慎重选择文本。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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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的正确使用与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预付账款的使用方面所出现的错误及常见虚假形式的描述,提出有关预付账款风险防范中所应注意的事项及可采用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预付账款;错误形式;预付账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9-2

预付账款通常是企业支付货款的常见方式,尽管提前支付货款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但是购货企业尤其是缺乏信誉的新设企业为了购入急需的商品,往往根据货款的总价事先支付给供或单位一定比例的货款(也有把预付账款当定金的),日后随着商品货物进入企业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因此,对预付账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企业财务秩序的合理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预付账款的分析。

一、“预付账款”科目的概念和使用说明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在该科目下应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属资产性质会计科目。对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进行核算,而不设立“预付账款”科目。对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预付外汇账款或定金可增设“预付外汇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在企业发生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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