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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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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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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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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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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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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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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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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6号)及市民政局《重庆市社会办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合伙组织等)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的综合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业规范,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同等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区级有关部门应确保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规咨询、资格认证、机构年检、人员培训、等级评估和行业监管,承担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检查督促等职能。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科技工业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工商、编制、国土、财政、国税、地税、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依照本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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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申报条件通告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45周岁以上工作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的通知》(政综【】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及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1、申报对象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同时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虽享受福利分房但住房未达标准的。配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达到标准的人员,不能申请住房货币补贴;配偶虽享受福利分房但住房未达标准人员,仍可提出申请。凡将福利分配的住房转卖、出售或赠与亲属子女的,一律视为已享受分配公有住房。

2、申报对象为工勤人员或者科员,享受住房标准为70㎡;申报对象为乡科级干部或具备中级职称,享受住房标准为85㎡;申报对象为县处级干部、具备高级职称或于年8月前具备中级职称,享受住房标准为100㎡;于年8月前具备高级职称,享受住房标准为130㎡。职务皆以年12月31日前最高职务为准,需有正式任职文件,不以现今职务或者享受待遇为准,职称需由省人事厅颁发认证。

3、符合条件人员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须与单位签订《住房补贴借支合同》。

4、申报人员户口簿上所在地址必须是本市。

二、申报对象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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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获悉,《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2月29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办法》系福建省政府安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57号)精神,规范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该办法共6章30条,对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定工作的组织、评审、认定、管理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

强安全,大型企业无事故可申请二级评定

记者了解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三是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据悉,评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闽安委办[2011]83号,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0分。二级企业,总分应大于等于900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分大于等于900分;三级企业,总分大于等于700分,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分大于等于700分。评定标准满分为700分的,按1000分制进行折算。

全省冶金等工贸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冶金、有色、水泥生产、汽车制造(不含零部件生产企业)、玻璃制造、船舶修造、酒类生产、乳制品生产、烟草生产等二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申请企业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上述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二级、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申请企业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市级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设区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本级负责的三级企业的级别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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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平稳过渡、顺利进行,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保护企业和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及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和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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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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