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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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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单位用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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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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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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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透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则,确保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还需履行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合法性;后合同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123-02

引言: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失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多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有关。

本文立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若干规定,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加以简要阐释,以期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些许指导作用。

一、概念

所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其单方法律行为(解除行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因其行使对劳动者影响巨大,因此被赋予较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外另行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并且在立法层面衡平劳资双方话语权的不对称,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劳动者广泛的解约权。与之相比,虽然《劳动合同法》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的尊重,赋予用人单位相对宽泛的单方解约权,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律还是对用人单位的此项权利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单方解约权,否则即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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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短期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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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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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论文

一、用人单位的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法律分析

(一)调在形式上看不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其实质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义务而终止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不与本单位的临时用工确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该部分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确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后,再行签订借调合同将劳动者借用,笔者认为该借调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该借调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明显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利用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避免、推卸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过错明显,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违背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出单位借出员工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不得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系违约。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关系有其名无其实。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与借出单位、劳动者签订三方的借调合同,从而达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目的。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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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惩罚性规定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不当行为所致。《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从《劳动合同法》的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解析。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多付11个月的工资 无固定期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这里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承担11个月的劳动报酬;四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结: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可能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直接升级到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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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摘 要: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负有的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双方业已取得的合同利益或者固有的利益。后劳动合同义务包括出具证明义务、转移档案和保险关系义务、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等等。违反了后劳动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对后劳动合同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有不足之处。

关键词:后劳动合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以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稳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引导企业间合理的竞争关系。

一、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内容分析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原劳动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劳动合同会因为很多原因而解除,比如当事人的协商,法定情形的出现等等,但是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全部因为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内容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才能更好地履行后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的义务承担者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不同的后劳动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的立法意图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的后合同义务。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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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行为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论文

一、用人单位的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法律分析

(一)调在形式上看不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其实质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义务而终止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不与本单位的临时用工确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该部分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确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后,再行签订借调合同将劳动者借用,笔者认为该借调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该借调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主观过错

明显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利用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避免、推卸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过错明显,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违背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出单位借出员工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不得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系违约。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关系有其名无其实。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与借出单位、劳动者签订三方的借调合同,从而达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目的。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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