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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税务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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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公立医院税务管理的影响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医院在税务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税申报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本文以三甲公立医院为例,浅析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关键词:税务管理;公立医院;营改增

1公立医院营改增的基本状况

1.1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情况下,将应税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纳税主体来说,认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存在差异,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认定对其税负差异的影响较大。

1.2营改增前后计税

营改增前,医院开具营业税发票,税率5%;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2%。营改增后,医院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6%,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2%。

1.3营改增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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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三甲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策略安排

摘要:2016年5月起“营改增”全面推行,给医院的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医院的会计核算、税负水平和纳税管理等都因此有了较大变化。本文以三甲医院为例,分析营改增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策略安排。

关键词:营改增;医院;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营改增”政策,作为我国税收体制的新变化,营改增给医院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医院会计核算、税负水平和纳税管理等都因此有了较大变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则按照经营规模认定,将部分“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医院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广州大部分三甲医院都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影响较少,本文拟主要以三甲医院为例,讨论在一般纳税人身份下,“营改增”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并相应地提出应对的策略安排。

一、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后,医院应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核算、成本核算以及纳税核算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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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摘要:2016年,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由此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有着深刻的影响。不管是会计核算,还是税负水平,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重点分析公立医院在执行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医院财务管理受其影响的程度,并提出了现阶段公立医院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立医院; 营改增; 财务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全面推开,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深刻的变革。在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其会计核算、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税负水平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

一、营改增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医院财务制度》把医院收入划分为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四部分,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入的科教项目收入属于医疗活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医院从事的非医疗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营改增以后,为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医院应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明细科目,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医院的会计核算趋于复杂,这无疑给医院的财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营改增对医院科研经费管理的影响

大型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学附属医院,强调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全面发展,科研经费项目繁多。根据科研经费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科研经费分为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纵向经费来源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如发改委、科技部,属于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业务;而横向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属于医院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业务。

(一)对横向经费入账金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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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 要】 自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新方向,营改增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使医院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医院“一般纳税人”范围较“试点”时期明显扩大。文章以三甲医院为例,基于一般纳税人身份,结合实际工作分析了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指出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细化调整会计科目、合理选择科研应税项目抵扣方式、加强票据管理及纳税筹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应对策略。

【关键词】 营改增; 三甲医院;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4-0107-03

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医院的应税业务也在改革范围之列。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新方向,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使医院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医院“一般纳税人”范围较“试点”时期明显扩大。据北京地区部分三甲医院和二级医院纳税人身份调查显示:三甲医院多为一般纳税人,二级医院由于缺乏应税业务,多数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少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对医院管理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此暂不做讨论。本文以三甲医院为例,基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就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与一般企业不同,医院具有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并存的特点。《医院财务制度》把医院收入划分为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四大部分[1]。众所周知,医院的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入的科教项目收入均享受免税政策优惠,属于非应税收入。除此之外,医院还存在许多医疗以外的其他收入,这部分收入项目繁多,随意性大,与医院所提供的非营利医疗服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医院的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等。营改增以后,这些应税收入需按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医院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

营改增前后医院应税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某三甲医院收到医药公司药物试验科研经费10万元。用该项目经费购买试剂材料一批5万元(含税),购买实验设备一台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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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

公立医院是承担社会公共卫生职能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上实行差额预算补助管理,资产受国资委监管,所从事的是医疗卫生防治与救助事业,属于国家免税行业。有的地方医院货币资金也由政府部门统管,如芜湖市的八家公立医院的银行账户已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开设,采取网上授权额度支付方式。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税务工作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所谓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医院是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定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但是在卫生系统财务互审中,发现在税务稽查中被税务局查出漏扣,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医院作为责任单位受到了书面处罚,给国家税源造成了损失的同时也给医院自身带来了负面影响。客观的讲,此项工作现状是不令人满意的,代扣代缴执行乏力,管理较为混乱。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职工思想上纳税意识淡漠。医院职工大多数是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平时接受的是医疗护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对财税方面的知识接触甚少,因此从思想上认为医院是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企业性质不一样,不需要交税,更何况是个人所得税了,自己的收入是劳动所得,交了税,自己的收入就少了,不划算,对交个人所得税有抵触情绪,依法纳税的意识淡漠。

(2)有的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是只对工资收入扣税,其他收入不扣税。医院医护人员收入多元化,除额定工资以外,还存在其他福利等收入,其代扣代缴工作比较复杂,也使得代扣代缴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合理性。如,有的医院只对员工的额定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收入(如岗位津贴,提成,评审费,讲课费等)一律不代扣代缴税金,甚至连每月或每季度的奖金也不代扣代缴税金。目前医院医护人员的收入结构中额定工资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其他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其收入主要来源。所以采用这类代扣代缴的医院使得其职工实际承担的税负很低,尤其是一些总收入很高的主任级医生(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很小),实际税负几乎为零。不能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公平原则,其结果是侵触了税基,少计算了应纳所得税额,工资所得计税项目不完整。二是工资和其他收入未按相对应的税率扣除。有些医院对医护人员额定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税金,而对于其他的各项收入,采用一个固定的税率(往往是较低的税率,如5%或10%等)代扣代缴。采用这种扣税法的医院的职工虽然税负比上一种情况下的职工要高一些,但实际上其税负还是比较低。另外,采用这种税法会使得医院内部各职工之间税收负担极其不公平。现实是有些单位有意识错用税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大多数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10%的税率,个别甚至可达到15%税率。而有些医院一律按5%税率扣税,致使这部分应纳税额成倍减少。三是对在工资福利支出以外的收入不扣税。有的医院财务部门认为只有会计核算上属于工资福利支出的开支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属于商品和服务类支出的费用,如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旅游补贴,节假日以福利费形式发放的储值卡等有价证券,不属于代扣代缴范畴,有的单位这部分费用开支还较大,因此漏扣了部分税款。四是科室分配纳税问题。一般医院都存在人员收入的科室二级分配,即院部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各种补助费、津贴等总额,科室再按照一定的考核办法,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发放给本科室员工。有的科室不如实记载发放明细表,有的科室不设账,有的科室设账也是一年一毁账,给纳税检查带来困难,为高收入者避税创造了条件。五是未对部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多数医院高薪聘请了院内、外离、退休专家、教授、人员工资不列入工资名册,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空间。外单位的专家、教授来院的出诊费、会诊费、认证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财务人员执行没有力度。有的医院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彻,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是财务科日常工作之外的部分,是代税务局完成任务,工作上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甚至怕得罪人,遇到阻力通常不发挥会计的监督,核算职能,对需要扣缴的人员支出不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

安徽省地税局已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院作为义务人必须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否则的话按税法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1)财务部门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在医院宣传栏上,网站上刊登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税务知识,举办税务知识讲座,工会开展税务知识竞赛,让广大职工了解税法,知道依法纳税是自己的义务,政府对医院的财政补助,全部来源于税收,明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的道理。真正让职工感受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遵从税收,增强依法纳税的自学性和主动性。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政常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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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行和医改药改的进行,医院也逐渐运用市场化经营模式,医疗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医院进行“营改增”可以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让医院更好的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本文就医院“营改增”的现状及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医院;“营改增”

一、引言

医疗事业是关乎国民生计的重要行业,对国家和人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行,医疗事业前景广阔,越来越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现,这就造成了医疗事业竞争激烈。医院“营改增”对医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分析医院“营改增”的现状概述、医院“营改增”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对策对于医院“营改增”问题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二、“营改增”税改制度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2011年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2012年实施试点方案,2013年“营改增”推广全国。2016年3月份召开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也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全国各行业已经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完善。这是我国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改革。

三、“营改增”背景下医院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

1.医院管理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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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集体“要政策”

“国家可否考虑对一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规模较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营医院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那些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费的民营医院,可否让其享受与国有医院同等的待遇……”这是200多家民营医院日前在“2005全国民营医院管理年会暨民营医院诚信发展论坛”上共同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税收问题的建议书(草案)》中的主要内容。与该建议书一同提出的,还有《民营医院诚信宣言》《民营医院诚信倡议书》以及《民营医院医疗广告规模问题建议书》。民营医院希望借众人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

医院定位决定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之所以成为此次论坛备受关注的焦点,是因为今明两年很多民营医院将结束3年的税收优惠期,开始进入征税阶段,而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民营医院制定专门的税收办法。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均将民营医院等同于饮食服务业,因为目前民营医院的设立是先需要取得卫生部门的执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税务部门也就按照服务业的标准对民营医院进行征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主任委员、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将营利性医院需要交纳的税种列了一个表格,绝大多数的民营医院在此表之列,他们要交纳营业收入5.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等多种税费,将近占到这些医院收入的8%左右。因此,民营医院普遍认为,尽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并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税收政策已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过两次比较重大的税制改革,分别在1983年和1994年,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在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得到确定。但与前两次税制改革一揽子出台并推进的方式不同的是,本次税改将是渐进式的,分步实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介绍,本轮税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目的是公平税赋。二是完善增值税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改变将有利于所有纳税企业。但她同时指出,增值税在包括医疗在内的全行业的推广使用尚待时日,医疗机构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前还不可能。三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大家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要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出台后才能解决。”此外,税改的内容还包括消费税改革、城乡税制统一、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等。

就民营医院关注的营业税、所得税问题,倪红日坦言:“针对民营医院的税改只能在整体税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是按照服务性企业来定位并征税,还是作为带有公益性的特殊行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制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据了解,按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民营医院在核定其性质时是依据“自愿选择与政策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但一般民营医院很难被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据统计,被定为非营利性医院的仅占总数的13%。据四川省医院管理学会分管民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透露,在核定民营医院性质的时候,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一刀切地把民营医院划为营利性医院,把他们推向了市场。

“医疗行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把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工商企业,这有悖于医疗事业的宗旨。”曾担任过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之职,现为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名誉主任委员的张自宽先生认为:“除了极少数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工商登记外,其他各处民办医疗机构均不应进行工商登记。至于是否进行民政部门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值得商榷。”他指出,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医疗发展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直到2000年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政策出台为止,执行了近50年。新旧税收政策相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优惠政策基本没变,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则被基本视同为工商企业,两类医疗机构待遇上有诸多不公正,尤其是工商税收上的不公正。有调查显示,营利性医院各项税收占到其营业额的10.6%,有的甚至超过了毛利率。张自宽建议,当务之急是要立法,可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争取出台民办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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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纳税筹划探讨

摘要: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不断健康的发展及其不断的深化改革,医疗保障系统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医疗市场日趋广阔,作用日益提高。随着我国医疗市场逐步开放和公立医院规模的不断壮大及其经营的多元化,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公立医院的重视,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立医院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现状,对公立医院几个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提出部分探讨性的意见。

关键词:公立医院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纳税筹划是指在现有的税制条件下,通过运用各种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和自己合理安排税务能力,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下,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等合理选择,选择最为合理的纳税方案,致使达到低税负或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降低纳税风险,所以进行纳税筹划对公立医院是必要而且存在重要意义。

一、公立医院的纳税税种及现状

(一)公立医院主要税种

公立医院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租赁税、利息税等。如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公立医院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培训所得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租赁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等;公立医院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收取各项税收。

(二)公立医院的纳税现状

税收政策认识程度不够,纳税的主动性意识淡薄。无论是税务管理单位还是公立医院本身都普遍存在着公立医院属国家免税单位,这也存在着历史留下的认识,使得税务管理不成熟,同时公立医院主动纳税的意识不强,申报纳税的主动性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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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公立医院的影响及其应对

摘要:本文概述“营改增”对公立医院的影响及挑战,分析“营改增”境遇下公立医院的应对困境,思考公立医院应对“营改增”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公立医院;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营改增”对公立医院的影响

因为公立医院本身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又涉及到系列经济业务;具体行业立足于医疗服务,同时涉及租赁、工程建设、人力外包等系列事项。所以,“营改增”对公立医院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前后未变的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把“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列为免征项目之中。公立医院的主营收入即因医疗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和过去免征营业税是没有差异的。

(二)税负下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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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医疗机构税管分析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实施分类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作为分类管理政策的配套文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主要依据。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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