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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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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卫生局转发《__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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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路街道:代表联络工作注重夯基础找办法抓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突破。其中,江宁路社区(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在发挥联络室总揽作用方面,夯实基础、创新方法、规范运作,通过良好的履职环境、切实的服务保障、扎实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联络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夯实基础,做好代表履职环境建设工作

多形式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今年新补选的代表较多,协助常委会抓好新代表的履职学习,是联络室的重要任务。为此,联络室除安排代表参加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外,还逐一与新代表进行沟通,告知代表履职的有关注意事项,组织新老代表座谈交流,让新代表分享履职经验、尽快进入角色。

多渠道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联络室主任定期带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协调解决代表单位与周边环境矛盾等问题,做到社区为代表服务,增强了代表对社区的归属感;加强对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利用《家在江宁》杂志、社区报、有线台等平台对代表履职典型事迹应报尽报;积极推进代表述职工作,今年联络室共组织了4场“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有8位代表就“如何当好群众代言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使用好代表履职情况信息库,以信息平台记录代表履职痕迹,拓展代表履职反馈渠道,增强代表责任意识。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职成效。为确保代表书面意见和各类建议的办理效果,联络室多方位做好支撑。对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书面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登记,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实时向代表反馈;根据代表意愿,积极搭建平台,约请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代表恳谈,促成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协助代表向群众告知办理结果,进行必要解释或说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关于在我区试行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的意见和建议”,被静安区民政局研究采纳,有力推动了全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问题的解决,受益面近两千户低保家庭。

创新方法,做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保障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代表专题调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络室围绕社区集中反映的老龄服务、城区管理等2个热点难点问题,组织26位代表深入实际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联络室牵头成立调研项目领导组和保障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分析、方案设计、工委联络、实地视察、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等相关准备。通过代表的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对策详尽、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对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努力丰富代表汇集民意渠道。今年组织了75人次市、区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区倾听社情民意;依托居民区人大代表联系点,以季度通报形式,将居民区动态筛选梳理后提供给代表;邀请代表参加街道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12位代表参与街道接待;及时向代表寄送区和街道工作信息资料等,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发表审议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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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医疗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犯罪问题

【摘要】 医生的职务义务是医疗法和医疗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医疗作为义务包括紧急救治义务、诊疗义务、转诊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说明义务。医生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成立相应的医疗不作为犯。笔者就医疗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犯罪问题展开论述,结合刑法理论来探析由医疗义务的不作为可能引起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 医疗 作为 不作为 诊疗

随着医疗技术日益复杂,当代医疗保健领域渐趋变化,医生和患者的社会互动方式正在远远超出两个人的范畴。某个人基于自愿并且取得了医生的身份,表明他作出了忠实履行医生职务义务的承诺。由职业和业务所决定,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客观的作为义务。医疗中的作为义务包括:紧急救治义务、诊疗义务、转诊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说明义务。医疗不作为犯则是由于医生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行为的外部表现来看,违反医疗作为义务构成了医疗犯罪的实行行为。

一、医生的紧急救治义务

紧急救治义务,是指医师处于紧急状态中的危重患者负有必须救治的义务。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救死扶伤是医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医师的执业活动具有独占性,法律为保障其独占性而对无照行医行为进行惩处。医师通过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说明其具备治疗病痛的能力,并且医生开展执业活动也被认为是向公众宣布其将承担紧急救治的义务。同时,它也是医疗法明文规定的强制义务。在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紧急救治义务的主体是医师。这里的医师指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进行执业注册,在医疗等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医师具有相应的救治能力是履行紧急救治义务的前提。(3)只有当病人处于急危状态时,才产生医师的紧急救治义务。医师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在我国实定法中,按其主观方面的不同,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医疗事故罪。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可增设“见危不救罪”,从而解决实务中这一类问题。

二、医生的诊疗义务

诊疗义务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运用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施以适当的治疗,它是医生的核心义务。诊疗义务包括:亲自诊疗义务、常规诊疗义务、继续治疗义务和观察护理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而教学医院的实习医生对病人进行诊疗时,主治医师必须在旁边指导,并承担实习医生的治疗过失所引起的责任。继续治疗义务,是指医生在实施紧急救治或者订立医疗契约之后,即负有继续治疗病人的义务。观察护理义务,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并进行恰当护理的义务。由医生的诊疗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关系通常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医生撤除无救活可能的患者的生命维持装置。这也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另一种是接诊危重病人并且进行一定的治疗之后又将其抛弃。抛弃行为依实施者的身份来确定相关的罪名。如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医生的转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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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演练与心得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5-0323-02

近几年,全国已报道多例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事件的发生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了身、心、经济的多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提高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暴发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病人的医疗安全,根据医院等级评审细则的要求,医院应开展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演练。现就我院演练方案及演练活动的心得介绍如下:

1前期准备

1.1动员、安排:分管院长主持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置演练动员会议,强调演练的重要性,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演练的顺利进行。

1.2制定演练方案

1.2.1确定演练总指挥及参加成员。由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院感科主任、院感科专职人员、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目标科室主任、护士长、科室院感兼职医生、院感兼职护士及科室其他人员,院内会诊专家参加演练。

1.2.2确定演练目标科室。选择医院感染发生率较高的科室进行演练,我院选择ICU作为演练的目标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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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一、引言

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有其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这些价值无法通过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来反映。要全面反映公立医院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履行的社会责任,需要搭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体系和披露机制。由于公立医院尚未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机制,所滋生的问题也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建立公立医院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委托是社会资源要素分工协作的结果,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专业分工、规模效益及资源的比较优势,在发挥资源要素专业优势的同时,也将伴随产生委托问题。委托理论是研究现代企业行为的重要视角,特别是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我国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公共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产权归属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全体人民是一个虚拟的概念,难以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由政府委托医院管理层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形成了全体人民、政府和医院管理层三者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全体人民作为初级委托人享有医院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同时也是医疗服务的需求方,政府部门作为授权代表代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任命医院管理层作为人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监督人行为,促进医院管理层履行相关社会公共义务,为全体人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性和公立医院的社会属性,导致公立医院的委托关系并不像市场经济中两权分离模式下的企业行为,其模式更多地体现出行政任命和行政的特征。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受到政府层级形态的影响,使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呈现分散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如果政府内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势必影响人的经营决策,制约我国公立医院发展。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竞争力每况愈下,缺乏对医院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有效评估,医院服务质量未能得到有效监督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与委托人不明确和所有者职能分散有关。这样的委托格局导致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对公立医院管理层形成有效约束。

二、视角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披露

(一)委托人多头管理的现行模式导致监督责任不明 虽然我国公立医院由国家出资建立,但国家无法作为具体的人格代表,只能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担当出资人角色。不同政府部门分管的领域不同,导致公立医院往往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清也带来了管理职能的交叉与混乱。政府部门的行政层级划分导致国家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分散到各个政府部门,形成了多头委托监督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委托人无法全面了解医院的经营收益情况,对人是否有效履行了社会公共义务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片面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利于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 受利润动机的支配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公立医院管理层从发展壮大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出发,更多考虑个人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忽视了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关注,导致其服务质量备受诟病。这与政府对其的考核激励机制有重要关系。长期以来,主管部门往往通过经济效益等财务指标来考核医院管理层,通过医院能否实现跨越式增长来衡量管理层的决策水平,这种片面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了公立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忽视了医院应当履行的公益性社会责任。缺乏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导致公立医院偏离发展目标的重要因素。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未得到有效监督 政府作为委托人在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上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更应当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关注点。实际生活中,政府在监督管理制度中所提及的社会责任目标往往是纲领性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测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公立医院是否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等都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定量指标,从而形成判断结论。政府监管部门往往缺少这一关键步骤,导致医院缺少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动力。

要想解决公立医院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激励考核机制,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建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对缓解公立医院中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公立医院承担社会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提高医院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人更有效地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层履行责任的情况,促进人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思考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医院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立医院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还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竞争力。相比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的竞争优势体现在技术水平和品牌优势上,医院向外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可以更好地展示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品牌价值,培养核心竞争力。

三、基于问题构建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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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科护士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优质护理中的应用

【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068-01

【摘要】2010年1月22日,卫生部办公部门印发了《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我院则按要求落实基础护理,丰富护理服务内涵,创建优质护理专科。而我科室除了选择合理的护理模式、人力配置、护理流程、服务公示以及提供安静、整洁、安全、有序的住院环境外,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性化、个性化护理,将护士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合理应用在优质护理服务中。首先对肿瘤科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护士的告知义务进行概述,认为护士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护患关系,有利于护士的自我保护。同时,护士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应注意明确告知主体及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掌握好告知的时间,制定告知的内容和方式,并取得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关键词】肿瘤科;患者 ;知情同意权 ;护士 ;告知义务 ;优质护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的告知义务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护士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患者在医院接受的主要治疗、护理时,必须在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充分体现了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尊重,也是伦理精神的体现,知情同意的主要作用是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预防其受伤害。例如,护士在为患者注射药物前,除了确认医嘱内容外,还应告知患者该药物的名称、主要作用、注射方法、疼痛程度及注射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等基本信息。采血时,应说明检验项目、目的及采血后注意事项等。这些都是患者知情同意在护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护士应充分认识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护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中充分发挥护理专业的功能与角色,协助、保护患者的这种基本权利。

2 护士的告知义务与护患关系

2.1 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在护理工作中,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护患双方沟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可以使患者掌握相关医学知识,了解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自我保护能力,又体现出护理人员对患者的尊重,增加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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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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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疗侵权行为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论文摘要 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与医疗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判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也包括法定标准和一般客观标准。法定标准中的注意义务是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的注意义务包括诊疗、告知、病情资讯记载和保密义务;一般客观标准主要是指医疗水准。

论文关键词 医疗过失 注意义务 医疗水准

严格意义上来说,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断行为人罪过的重要依据;在民法领域,过错一般仅指过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适当地提供医疗服务,或者没有按照医疗伦理所应给予的诚信合理的服务致使依赖医方服务的患者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失职行为。医疗过失是判断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根据。

二、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对过失的认定一般有主观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侵权法上多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一般客观标准。

(一)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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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供血机构履行告知工作重要性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知情同意权逐渐被献血者所重视,由此引起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报道约 70% 的医患纠纷,因医护人员责任心不足、服务态度较差及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非医疗质量问题引起。鉴于此采供血机构也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告知内容,有效减少投诉的发生,给予献血者充分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采供血机构;医患纠纷;献血者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547-01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无偿献血人群日益增长,然而,知情同意原则逐渐受到一些患者、医学工作者、社会伦理及法学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医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1 告知的必要性

1.1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13.13规定“建立和实施献血者服务规范,制定献血者接待和护理程序,履行献血前告知义务,遵循献血知情同意原则[1]。对献血者献血前、献血中和献血后进行全程护理和情感交流。”《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第5条献血者知情同意第5.1条款告知义务规定“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这些都为献血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明确了采供血机构向献血者告知献血相关情况是一种基本义务[2]。

1.2 告知是尊重献血者权力的需要。献血者有权知道自己在献血过程中及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和应享有的权利并感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1.3 采供血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献血者知情是其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知情的最终目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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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一、视角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披露

(一)委托人多头管理的现行模式导致监督责任不明

虽然我国公立医院由国家出资建立,但国家无法作为具体的人格代表,只能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担当出资人角色。不同政府部门分管的领域不同,导致公立医院往往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清也带来了管理职能的交叉与混乱。政府部门的行政层级划分导致国家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分散到各个政府部门,形成了多头委托监督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委托人无法全面了解医院的经营收益情况,对人是否有效履行了社会公共义务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片面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利于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

受利润动机的支配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公立医院管理层从发展壮大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出发,更多考虑个人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忽视了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关注,导致其服务质量备受诟病。这与政府对其的考核激励机制有重要关系。长期以来,主管部门往往通过经济效益等财务指标来考核医院管理层,通过医院能否实现跨越式增长来衡量管理层的决策水平,这种片面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了公立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忽视了医院应当履行的公益性社会责任。缺乏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导致公立医院偏离发展目标的重要因素。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未得到有效监督

政府作为委托人在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上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更

应当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关注点。实际生活中,政府在监督管理制度中所提及的社会责任目标往往是纲领性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测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公立医院是否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等都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定量指标,从而形成判断结论。政府监管部门往往缺少这一关键步骤,导致医院缺少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动力。要想解决公立医院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激励考核机制,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建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对缓解公立医院中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公立医院承担社会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提高医院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人更有效地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层履行责任的情况,促进人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思考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医院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立医院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还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竞争力。相比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的竞争优势体现在技术水平和品牌优势上,医院向外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可以更好地展示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品牌价值,培养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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