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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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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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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争议处理方案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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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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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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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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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有学问

对于投保人来说,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一种契约,保险单上所载内容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投保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险单,这对投保人以后一旦发生意外进行索赔非常重要。特别是作为一名投保人,除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险单外,更重要的是还应该清楚了解自己所投保险的基本知识,比如说保险期限、保险内容、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保险期限内如果需要变更内容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在出险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要白白耗费掉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可能还会闹出笑话。

第一时间报案,注意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进行赔偿都是规定有定期限的。所以投保人一旦在投保后发生意外险情,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就是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迅速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比如说,当被保险人发生伤亡或是重大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一定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投保人就很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取证等费用。而在投保后被保险人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然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意外险的投保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也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者委托自己的亲人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地进行理赔。

目前,根据参加保险的种类不同,投保人在报案时采取的途径也会不完全一样。在一般的情况下,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均需先通过保险公司营销部再传递至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而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的赔付,则可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

此外,对于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及时报案更为重要。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需要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另外,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还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所损坏车辆所在的地点,以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相关费用单据,以便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处理。

备好申请文件,让索赔更容易

如果投保人想要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后,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并带上投保单等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要求投保人索赔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比如说,对于死亡给付申请,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益人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被保险人的户口簿,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的收据。

对于伤残给付申请,保险公司般会要求投保人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而对于医疗给付申请,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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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增六大条款保护消费者等

新《保险法》增六大条款保护消费者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大条款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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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理赔的4个步骤

北京的赵先生携父亲到新疆游玩期间,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赵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匆忙在当地处理了丧葬事务。回京后,带着丧父之痛的他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证明、尸体处理证明等材料,无法马上得到赔付。从北京到新疆,路途遥远,为了取得完整的理赔材料,赵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费了不菲的路费不说,也因此将理赔耽误了许多时日。

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

及时报案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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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如何出口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月25日以第47号令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危险废物处理的原则、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与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蔓延与扩散并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出口实行严格管理,中国海关也将危险废物出口作为监管的一项重点。

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办理危险废物通关事项。

我国对危险废物出口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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