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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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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

我国的经济建设已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势的发展。一心一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已成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心声。检察机关和地方经济的关系就像“鱼水”关系,地方经济发展是检察事业发展的“能量源泉”,而检察事业的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又有促进保障作用。检察事应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清淤排障,保驾护航,把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我们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努力探索和拓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新途径和新方法。下面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谈几点看法。

一、公诉工作如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1.健全工作制度,实现检察建议规范管理。从健全工作机制、实行规范管理入手,就检察建议的提出、审批、登记、管理、回访等具体操作环节做出规定,纳入业务程序,做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预防。

2.深入调查研究,增强检察建议实际效果。每提出一条建议,都紧密结合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深层次原因,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阅卷,全面了解发案单位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找准症结并征求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后,详细列出建议改进的问题、完善的制度,提高建议针对性。

3.加强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主动协助和督促发案单位规范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办案人员在检察建议发出后15天内,必须与发案单位进行联系,询问研究落实情况。在检察建议中要求发案单位接到建议后应在1个月内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对1个月内未及时函告建议落实情况的,办案人员主动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积极敦促整改。由主管检察长和办案人员结合办案情况,对发案单位的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就如何划清罪与非罪界限等问题进行解答咨询。

二、严惩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

1.坚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选准基层检察工作服务加快发展的切入点。一是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切入。二是科学谋划,从思路上切入。三是典型引导,从作风上切入。

2.坚持强化职能、创新模式,主攻基层检察工作服务加快发展的着力点。一是围绕强化打击职能,构筑多层次打击犯罪模式。二是围绕强化监督职能,构筑全方位诉讼监督模式。三是围绕强化预防职能,构筑立体式犯罪预防模式。主要是要形成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预防的预防工作时空体系,由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推进体系。要开辟舆论宣传阵地、警示教育阵地、对策研究阵地。通过宣传团讲座、街头法律宣传、电视台开辟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出宣传声势。四是围绕强化保护职能,构筑宽领域服务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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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检察院:在人大监督的“阳光下”监督

“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怎样才能做到“自身硬”?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近年来,闸北检察院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让检察权在人大监督的“阳光下”运行,始终坚持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强筋健骨”,促进了检察队伍素质的提升和检察业务的发展。

据了解,该院已连续十一届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五届荣获上海市先进检察院,并荣立高检院集体一等功,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制度“自觉”:完善机制“有两手”

闸北检察院认识到:接受监督靠“自觉”,但没有制度保障,就会出现不确定性。由此,一手抓组织,一手抓机制,促进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组织建设上,根据市检察院有关要求,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和组织作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任命联络室主任,指定专职联络员,明确联络室的工作范围、责任目标,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机制上,专门制定《对口联系、走访人大代表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规定》等,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明确了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汇报阶段性工作和经常性联系沟通等要求,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行动“自觉”:“上门”汇报,“来去”联系代表

据悉,近年来,闸北检察院通过编撰工作简报、动态信息和情况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相关重要工作,多篇汇报材料得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肯定。2008年以来,还先后就反贪工作、反渎工作、检察建议等专门向人大汇报。

检察院注重“请代表进来”。聘请区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检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参与检察长接待,加强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积极拓展监督渠道,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三优一能”评选、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专题座谈、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更具体、更广泛地置于人大代表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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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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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今年工作安排

一、常委会工作要点

1、第一季度召开区政协六届四次全会,完成会议各项任务;协商决定区政协2011年常委会、专委会、委员活动组的工作安排。(1月)

2、第二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5月)

3、第三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功能园区建设情况。(9月)

4、第四季度召开常委会,听取区政府关于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讨论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审议通过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有关事宜。(12月)

5、召开区经济形势通报会,组织常委、委员听取管委会领导通报我区上半年经济形势。(7月)

二、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要点:

提案委员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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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环境综整督查通告

加强流域水环境整治,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促进我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江河渠水环境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任务

(一)保障政令畅通。保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1年度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政办89号)等文件贯彻执行到位。

(二)促进有效履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职责,确保本辖区范围内流域不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各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督促区直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对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街道办事处、区直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职能单位认真分析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本辖区流域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监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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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的问题分析

1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勘察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规范岩土勘察工作结束后,我们还要对勘察结果及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写一套完整的勘察报告。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很多公司的总结人员不具有岩土勘察工程的专业性,对岩土勘察工作没有系统的认识,使他们写出的勘察报告没有专业性,而且也不够详细。如有的勘查报告只写出了勘察结果,对于勘察过程和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没有写出等。而且由于许多工作人员工作没有条理性,摆放勘察结果及数据错乱不堪,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勘察报告的书写内容。

1.2界面的划分问题和地质的形态问题及岩土的参数问题主要按岩土体和岩石风化程度划分,不良地质体的地质界面以及地质构造和软弱结构面的判定等。有空洞、不明的地下物体和分布的状况、埋藏的位置深度的确定。主要是难于取到原状岩土样和难于进行室内、外试验的岩土层即风化岩、残积土和粗颗粒土等。

2探讨问题的对策

2.1应用先进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改变岩土工程勘探技术的单一,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地质勘探。应用数字化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利用岩土工程数字化建模方法及利用基于GIS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等。

2.2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不断加强勘察技术人员的再教育以及技术培训,并且形成一种定期制度,促进人员知识的更新。勘察单位必须施行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促进勘察技术的交流和知识渗透,尽可能地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活动、讲座,达到扩大勘察技术人员的知识广度和深度的目的,强调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提高他们的技术综合能力。

2.3加强监督与管理,推行监理体制要想做到对勘察市场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严格审查和管理勘察合同和勘察纲要,避免越级和盲目勘察的现象发生;第二,要对勘察的现场工作做好监督工作,避免打假孔或者不规范的编录试验;第三,要加强审查工作,特别是对勘察报告的审查,要逐一审查勘察成果报告的勘察质量、数据分析等,尤其是对基础选型的论证过程、施工建设等,避免勘察成果报告中只有描述,没有深入分析的现象。因此,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勘察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推行岩土工程的监理体制,保证勘察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4加强特殊地段的管理如果顶板破碎或过构造带,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煤壁工作时,必须先敲帮问顶并在工作地点上方用大板封闭好,防止矸石向下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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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水流域环境监察方案

为促进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溪流水环境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县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明电〔〕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明电〔〕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任务

1、保障政令畅通。保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政〔〕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年度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政办〔〕8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综〔〕1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政办〔〕158号)等文件贯彻执行到位。

2、促进有效履职。督促各乡镇认真履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职责,确保本辖区范围内流域不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各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督促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乡镇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和监督。

3、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对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4、严肃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乡镇、县直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乡镇、县直各职能部门认真分析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流域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监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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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环境下监所检察探究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挑战 履行职能

一、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任务

(一)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由于该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也为检察机关带来挑战。笔者理解,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从有无羁押必要性方面进行监督,这也给我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其次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

(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但对后续的规定不够完善

现行刑诉法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发现错误后纠正难度大。新刑诉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变更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实现了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刑诉法修改之前,部分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要求看守所提供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审查提请或者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步监督。然而这种同步监督,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由于仅是部门规定,没有规定监狱、看守所的义务,约束力不强,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实效往往取决于看守所、监狱的配合程度。新刑诉法统一了立法规定,明确了法律要求,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但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不同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不同意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的结果,应该如何处理未做具体规定,这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三)新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办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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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监督者,那么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就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加强内部监督对于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33-02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意义

检察长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必须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真正把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同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带动和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做到“自身硬”,否则检察机关就没有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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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论文:基层执法监管探析

本文作者:唐张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实施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个确立”

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决定了必须要加强监督,而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拓宽思维,更新观念,创新机制,这样,才能把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一是确立监督就是作为的理念。长期以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活动一直未能有效开展,导致行政执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现象大量显现,引发大量、越级访和群访,甚至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侵权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缺少监督的执法活动,必将会滋生特权思想、特权利益和腐败现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监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办发(2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内涵,并在适当时邀请县内外“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通过科学论证,使大家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在要求。从而,为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从而,确立只有加强监督,方能更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作为。二是确立监督就是规范的理念。基层乡镇是行政执法“集聚地”,有国土、规划、工商等众多部门,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利益关系众多,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推进法治乡镇建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确立监督就是创新的理念。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构建监督工作模式,是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负责、检察监督、部门司职”的监督模式。党委领导,即县乡镇两级政法委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协调;人大支持,即县乡镇两级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评议,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政府负责,即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法治部门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过程和执法效能的考核验收;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受理举报、监督案件、纠正违法;部门司职,及各乡镇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这个监督模式的重点是检察监督。对此,我院依托派出检察室,主动与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对接、信息通报和监督协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工作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聘请2名行政执法监督信息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室一方面抓好静态监督,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调取行政执法单位有关执法卷宗,审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抓好动态监督,即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线索,对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的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个监督模式的实施,我院报请县委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印发全县各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实。这个《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移送检察监督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派出检察室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形,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等形式对基层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规定在限期内答复。还规定派出检察室在监督中要随时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

(二)在机制建设上,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联合监督制度。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县优化办、县法制办、县纪委纠风办、派驻检察室等部门,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存在违法行政等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乡镇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派驻检察室应当派员参加。会议通报近期执法及处罚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处理情况、检察监督情况,并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与些同时,还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与乡镇法治办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层执法单位的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派驻检察室,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制定了《报备细则》,从报备案件的单位主体、报备范围、报备材料、报备期限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在报备案件的主体上,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包括工商、国土、规划、城管、安监、质监、水利、林业等15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报备范围上,明确规定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处罚金额或者没收款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还不能有效制止且继续进行,可能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当事人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可能引起上访的,在当地或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等10种情形的案件。在报备材料上,明确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拟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等。在报备期限上,明确规定十种报备情形均应当在行政行为作为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辖区检察室。

(三)在组织实施上,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点面结合,搞好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联合检查,具体由县政法委牵头,由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人员为主体,联合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除听取乡镇领导对面上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外,还要察看工商、国土、规划、安监、司法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台账和卷宗,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检察意见,责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亦下达了撤并卫生室通知。但有的卫生室长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条线结合,搞好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县有关执法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土、工商、环保、安监、规划等条管单位。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注意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尔后,针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分析评估、风险研判,依据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针对全县农村“小产权房”乱开发、非法占用、使用、买卖转让土地的严重问题,一方面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一方面向县国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以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如县国土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专项行动。目前,共查处违规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监督检查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沂北乡有两不法商贩正在合伙倒卖石油,且数额巨大,检察院及时向工商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县工商局接此意见后迅速派员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三是内外结合,做好受理举报控告。在抓好静态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抓好动态监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预防、反贪、反渎、派出检察室等对外接访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月”这一活动载体,深入街头、村头、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还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聘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员参与监督,形成内外有机联动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今年以来,灌云县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共受理举报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庄乡规划办,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划不准收费的有关规定,擅自收取单位和农户的规划费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派出检察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向侍庄乡政府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侍庄乡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收费,同时,要求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执法,确保不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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