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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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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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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疫督管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疫的督察,促使疫情得到及早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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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疫督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疫的督察,促使疫情得到及早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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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狂犬病预防控制通知

区狂防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近期,狂犬病疫情有所回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履行职责

区狂防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特别是涉农街道)要按照《*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市犬只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防治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集中一个月时间(5月15日至6月10日),动员社区(村)干部、*干警和卫生、畜牧部门人员参加到狂犬病的宣传教育、犬只管理、犬只免疫和正确处理犬伤等预防控制工作中,确保各项狂犬病防治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犬只管理,强化犬只免疫

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关键是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在5月15日至6月10日期间,区*分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等部门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犬只管理集中整治和犬只免疫活动,进一步落实“管、免、灭”措施,确保今年狂犬病防治任务的完成。

“管”就是要确保群众依法守法养犬。区*分局要做好限养区(城区)的犬只日常管理工作和审批发证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审发证率为95%的工作目标;严格实行栓养或圈养,栓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非限养区的犬只管理工作由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犬户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报审率85%。

“免”就是养犬必须免疫,城市限养区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5%、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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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疫情防控基本原则,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工作责任落实目标

通过落实各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监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涉木企事业单位全部登记备案;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工作任务

1、疫情调查。每年分别于春、秋两季对辖区内疫情寄主林分开展调查,对枯黄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并分析原因,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

2、疫情监测。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地块要落实到具体人头,监测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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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应对应急预案

为科学、有效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的危害,确保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规上企业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经济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力构建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速防控体系,确保局机关、规上工业企业发生疫情时,能快速获得信息,立即组织救治,最大限度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县工信局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及规上工业企业疫情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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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控意见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

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其防控职责是:

1、按照上级政府和镇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由村委主任任组长的动物防疫实施小组。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免疫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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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网格化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全社会联防联控的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我镇实施疫情防控网格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夯实网格化管理,推动关口前移、触角延伸、重心下沉,着力形成“党政牵头,社区(村)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群防群控,稳防稳控”的工作格局,切实构筑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真正实现疫情防控网格化、全覆盖、全天候、无盲区。

二、网格划分

发挥网格管理的最大优势,将各网格作为疫情防控的,建立镇、村(社区)、村(居)小组、村(居)组网格的四级网格。每级网格都要落实责任到人。镇级由镇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村(社区)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村(居)小组长为主要责任人、网格包保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四级责任体系。做到镇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职责任务

(一)镇级。负责制定本级网格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任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指导村(社区)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其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二)村(社区)级。村(社区)级网格处于抓落实的最末端,要重点执行好疫情防控九项制度:1.严格落实防控预案制度。认真落实镇级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疫情突发后第一时间专人专班负责及时有效响应、科学有力处置。2.“五包一”工作制度。落实镇干部、村(社区)干部、公安干警、村医、网格员的“五包一”责任制。3.建立外出人员台账。对辖区内外出人员基础信息、工作就业及外出活动情况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晰、去向明白。4.严格落实重点场所进出登记和体温测量制度。加强人员重点场所进出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体温检测。5.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全面加强公厕、办公室等重点场所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消杀,做到每日不少于一次;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6.政策宣传制度。充分利用电子屏、横幅、标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宣传,特别是公告、告知书、防控知识要张贴在小区显著位置,做到政策家喻户晓。7.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制度。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确保数量充足、质量合格、有效供应。8.自我防护制度。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技能培训,配置口罩等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勤洗手勤消毒等硬性要求。9.党员、志愿者队伍制度。组建党员干部、爱心人士等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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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防控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明确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制订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部署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保障防控经费和应急物资供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平安县(市、区)建设以及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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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物疫病疾控工作追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防控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畜禽饲养场(户)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落实场所监管责任人:

1、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

2、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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