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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出纳述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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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执行职务简历范文

资金执行职务个人 简历 范例 个人基本 简历 姓 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越秀区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越秀区 身材: 157 cm 45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30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 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 类型: 普通 求职 应聘职位: 财务/审计/税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出纳、财务/审计/税务: 工作年限: 6 职称: 初级 求职 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7-07 ~ 2008-01乐金飞利浦液晶显示公司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所属行业:通信/电信/网络设备 担任职务: 资金执行 工作描述: *主要负责银行业务往来,每月按照AP递交的付款凭证在每月固定日付款;

*按照预计的理财计划,跟进各银行帐户的理财进度;

*开通个人工资卡、公司(个人)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系统与内部系统传递个人支付记录;

*每日申报银行收支报告,调整与报告系统余额与帐面余额的差异;*资金运作的安排与调配;

*熟悉营业税等计征及网上申报;

*工商行政税务等涉外事务的办理.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06-06 ~ 2006-09广州市塑利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项目会计 工作描述: *使用QUICKBOOK(速达)中英文软件记帐;

*按照PI/PO/费用发票输入软件,监督异地各库存量及出货量,供销量控制; *每月下拨费用预算、调配;

*费用核定利润每季计算应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报送外籍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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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使公司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正规,特对公司原有财务制度加以完善,作出如下补充:

一、财务部人员构成:成员四人,设财务部主任、主管会计、出纳、办税员各一名,集团、进出口公司和货代公司的主管会计、出纳均由集团财务部领导管理。

二、财务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财务部主任岗位职责:

1)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

2)财务指标的考核

3)费用支出的控制、审核与批准

4)财务处理的审核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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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导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探讨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占我国企业数量总数的97%以上,从业人员占50%以上,对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但小企业会计规范不统一,信息质量不高,成为了制约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于信息质量不高,制约了融资能力的提升,无法取得平等的税收待遇,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愈发突出。为此,财政部于2011年10月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2年1月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准则只是一个平台,小企业应用准则还有很多制约因素需要解决,笔者主要以目标为基点,探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

一、小企业会计目标定位

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1982年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任何研究领域的起点都是提出研究的界限和确定它的目标。”在会计概念框架中,会计目标的研究是基础,其他问题的研究,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等都是围绕着目标展开的,以便与目标形成内在一致的逻辑关系。会计目标是会计准则框架的逻辑起点,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向导,是会计政策选择的依据。

(一)受股东之托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表题为《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第4号研究公告,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提供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作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明确提出了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IASB)在1988年颁布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中指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并提供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信息。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个目标。2010年9月,FASB和IASB共同了第8号概念公告,取代了FASB第1号和第2号概念公告,将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其他信贷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作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形成了两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是服务于资本市场的准则体系,二是服务于特定出资人的准则体系。前者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基础,其目标是解除受托责任,并为现有的和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以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列为两个主要质量特征,它要求在会计确认和计量过程中以可靠性为基础,还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列为两大目标,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并列为报表列报的基础。

一般而言,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业主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取相关的信息,而不必依赖会计信息。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是出资人。

没有两权分离就没有现代会计,或者严格意义上的会计。因为现代财务会计属于外部会计,属于出资人会计。现代会计的受托人包括债权人,受托责任要向银行提供,因为它们都是资源提供者。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企业内部积累和银行,决定了小企业会计服务对象是股东和银行。但没有两权分离,股东不需要财务信息,因而只能是银行。美国第8号概念框架明确了债权人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地位。

如果不是纳税,就不需要会计,所以,税务机关也是信息使用人。税务局不是出资人,不需要决策信息,不需要了解受托责任,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是建立在税务局需要基础上的。现代税收征管是以会计为基础的,小企业还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会计信息,属于征管信息而不是财务会计信息。小企业没有义务向资本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只有义务向现有的债权人提供与履行债务相关的会计信息,属于受托责任会计,小企业会计不向潜在的资源提供者提供信息,因而不属于决策有用会计,会计信息以可靠性为主要质量特征,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基础,通常不需要借助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适合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以收入费用观作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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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资金营运活动中的风险管控

摘 要:资金营运活动内部控制通常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薄弱环节,其营运资金风险成为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之一。本文结合内部控制建设实践,从六个方面对资金营运活动中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阐述,采取举例的方式对资金营运活动中风险点进行描述并提出了风险管控措施,对企业资金营运活动中的风险管控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资金营运活动 风险 控制措施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金活动可分为资金筹集、投放和营运等活动。其中,资金营运活动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资金收付行为。在资金营运活动中,营运资金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营运资金运作是企业整体资金运作的支撑,承载着企业价值补偿与价值增值的使命。

由于影响企业资金营运活动的不确定因数较多,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面临的困难很大,资金营运活动内部控制通常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薄弱环节,其营运资金风险成为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之一。

一、加强资金营运活动中风险管控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持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

任何企业都必须具备五个环节:资金、技术、生产、供应和销售。这五个环节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要有资金和技术才能进行生产;要进行生产必然需要原材料的供应;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销售出去,在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中获得利润,有了利润又可以扩大再生产。企业不仅要有适当数量的资金,而且应当将资金合理安排到技术、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环节,做到资金收支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协调平衡,实物流和现金流的相互协调。

第二,有利于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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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为税收目的而促进银行情报交换

[摘 要] 银行秘密是构建健全的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它又可能被利用为逃避税的工具。全球化的背景加剧了这种可能性。为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打击国际逃避税,各国通过交换银行情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依据OECD的两个研究报告,为税收目的而促进银行情报交换可以从取消匿名账户、取消银行情报交换国内利益要求以及加强有关涉税刑事案件中银行情报交换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情报交换;税收;银行秘密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157-03

[作者简介] 付慧姝,南昌大学法律系讲师,厦门大学200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 南昌 330047)

经合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财政事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于2000年3月24日题为《为税收目的而改善获取银行情报路径》(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的报告(以下简称2000年报告),旨在促进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信息进行交换的国际合作。该报告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描述OECD各成员国关于获取银行信息的当前立场;二是就改善为税收目的而获取银行信息的措施提出建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密切地关注着对2000年银行报告执行情况的进展,并于2003年发表了同名的进展报告(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 The 2003 Progress Report)(以下简称2003年报告),该报告对各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正式、全面的评估,描述了关于2000年银行报告所设定各项措施的进展情况,指出了还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本文以这两个报告为例,对银行秘密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秘密与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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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央行地位的变迁

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是政府在金融领域里的人。它从诞生的那天起,便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日本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日本银行与财务省的关系上。

日本银行历史沿革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成立于日本明治时期。经财务省(原大藏省)的批准,日本银行正式成立。按照当时的条例规定,日本银行设立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然而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力仅局限于一些不重要的事务,有关再贴现率调整、确定货币发行量等业务需由财务大臣(原大藏大臣)批准,方可实施。

日本银行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成为日本政府(尤其是财务省)控制金融业的重要工具。财务省从未放弃过对日本银行的权利,日本中央银行法的演变实际上就是日本银行争取独立性的过程。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围绕加强日本银行独立性这一核心思想,要求修改《日本银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末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政府受到强烈批评,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是认为以财务省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对日本银行活动的过度干预,致使日本银行无法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从而酿成了难以自拔的泡沫经济悲剧。1997年6月11日,日本国会终于通过新的《日本银行法》(以下简称新法),并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本银行法律性质和资本金

日本银行的资本金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是否允许私人资本参与日本银行,该问题在1960年9月金融制度调查会曾经进行过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单方面取消民间出资使日本银行国有化,将有可能强化政府对日本银行业务运营的干预权,因此应将民间出资和政府出资同时取消,使其无资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日本银行具有公共性质,承认一部分资本的私人所有,并据此来分配利益是不合适的。两种观点各执一词,至今仍未得出统一的结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全额出资,二是中央政府和私人联合出资,三是其他方式出资(见表1)。日本银行的资本结构属于第二种,即由日本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

日本银行运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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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票号的会计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

【摘 要】 山西票号的会计组织机构基本具备现代会计组织机构的规模和形式,其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分工、账簿控制、报告控制、内部稽核、密押制度等方面,其内部控制的到位,是山西票号在长达百余年的时间内成为“海内最富”的一大原因。

【关键词】 山西票号; 会计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

山西票号之所以能名震中外、汇通天下,在19世纪20年代诞生,到20世纪初达到鼎盛,执全国金融业之牛耳,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票号资本作为生息资本或是银行资本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第二,晋商与清廷之间的结托关系使其把握商机,充当了清廷的财政工具;第三,严谨的经营作风、创新的金融工具及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基础。其中,票号的组织机构设置,尤其是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之严密在当时都极具超前意识,其会计内部控制既起到了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又是票号能在长达百余年的时间内成为“海内最富”的立足之本。

一、山西票号的会计组织机构

(一)山西票号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立

账房――作为山西票号的会计组织机构,专司账务处理。每家票号设立时,都设置账房或指定专人负责银钱和账目工作。随着票号经营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账房内部逐步完善了会计职位的设置,负责各种不同事项的处理。

1.总号账房

在总号,账房一般设有管账、副管账各一人,帮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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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初探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在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富余资金的存储,短缺资金的筹集都离不开银行这个“缓冲器”。甚至一些高负债经营的企业要靠银行的借贷资金“起家”。银行业不直接明显的产生社会污染等社会问题,也没有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提供给职工,它们商品的特殊性也不会因为质量问题收到顾客的投诉或者不满。但是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很重要而且是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阐述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评价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来引起社会对银行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与研究。

一、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什么是社会责任,银行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构建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就无法鼓励银行社会责任的赞同者继续坚决的履行社会责任,也无法说服反对者改变立场。

1、什么是社会责任

银行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具体的分类,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在理论界有很多的解释。本文比较赞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相对应,认为企业责任可以概括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两大类,前者是企业为股东谋求利益的责任,而后者则是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社区、公众、政府和员工)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既包括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会责任(道德伦理所要求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卢代富,2001;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7)。

2、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根据理论,银行的管理者是受托于所有者,应该惟股东的利益是从。部分管理者反对履行社会责任是因为社会责任的履行减少了银行的现金流量,降低了企业的价值,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但是,本文认为,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价值的增加并不矛盾,而且有正相关的关系。

首先,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在折现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现金流量的数额和期数有直接的关系。从数额上来看,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导致履行期的现金流量的减少,但是从长远看,社会责任履行后会带来声誉的提升,在公民责任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当公民手中的钞票变为对银行的投票时,银行的经营时间的长远和后续现金流量的增加,无疑会使企业价值不减反增。所以,管理者不应只从短期来看社会责任的履行使银行的企业价值减少,还应该看到社会责任履行后的长远利益。李正(2006)以2003年沪市的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的相关性问题。结果表明,从当期看,承担社会责任越多的公司,其价值越低;但从长期看,根据关键利益相关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资本理论,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我国学者胡孝权(2004)也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创造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产生了广告效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统一的关键。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价值的增加或者股东利益的提升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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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行政处罚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各级国税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保障税务行政处罚的廉洁、法治、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四条国税机关应对下列四种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程序、处罚权限以及处罚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实施监督:(一)罚款;(二)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第五条罚款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下列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监督:(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二)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六)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九)纳税人偷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十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十二)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十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十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十八)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十九)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应予罚款的违法行为;(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二十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二十二)银行和其他金融结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二十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二十四)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二十五)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二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实施罚款的行为。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也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没收非法所得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下列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监督:(一)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四)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为。对实施了本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还可以没收作案工具。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或作案工具的处罚决定。第七条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适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对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一规定的范围进行监督。第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对处罚权限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必须上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得擅自越权处罚。罚款额在两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以下(不包括县)国税分局决定;罚款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决定。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违法行为,必须由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的,必须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半年以内的,由省国税局或者主管退税的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决定。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实施税务处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法定文书等进行监督。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执法人员作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规范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交当事人,并报所属国税机关备案,由所属国税机关对当场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监督。第十一条除简易程序外,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国税机关应当首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还应当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前或者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国税机关应作好《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国税机关要作好书面记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国税机关必须在十五日内依法公开组织听证;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必须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的理由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举行听证。国税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外,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国税机关不组织听证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国税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合法、处罚适当。不得徇私枉法,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违法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公开。第十三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查、审分开制度。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由有关调查机构负责,调查终结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机构通过审查监督调查机构的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并于十日内制作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然后根据审批意见分别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集体审查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税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符合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第十五条国税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十六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国税机关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向违法当事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填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直接向违章当事人收取现金税收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国税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罚款。第十八条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税务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开具省国税局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凡由税务当事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开具省国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人缴纳罚款收入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国税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收现金的,填开《税收罚款收据》,并将收取的现金按规定缴入国库经收处。第十九条国税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处罚监督制度,通过上级对下级监督、国税机关监察部门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方法保障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第二十一条上级对下级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正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情况进行监督。重大违法案件应建立督办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定期组织税收执法专项检查,监督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省局及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需要每年或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查单位通报情况,并下达《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被查单位限期纠正。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以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执法监察,每年可参与税收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向上级征管、监察部门报告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监督制约的情况,不得掩盖或隐瞒存在的问题。上级监察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对报告情况进行审核,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查的,可采取实证资料调阅、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法制监督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对下一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以及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形,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撤销、变更或确定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除通过直接受理行政复议进行监督外,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复议案件进行抽查,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不履行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责令下级国税机关立即纠正。县以上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与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所区别,以免同一税务人员对同一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既审理又复议,有失公正。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以及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接受地方党委、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横向监督。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税务公告、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渠道,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以预防和减少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现象的发生。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二十四条税收行政处罚的责任人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领导(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税收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办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对不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人员涉税违法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规定自行收取罚款的,或者进行处罚不使用规定的票证的。第二十六条国税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财物截留、据为己有、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轻微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税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税人员对控告、检举税务违法处罚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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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出纳实务》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本文按照任务驱动法的实施步骤,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对《出纳实务》课程进行了整体设计与内容重构。通过实施“理实一体,学训一体”的课程教学模式,实现了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统一,实现了课程教学目标。

关键词:教学情境;典型业务;任务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4-0180-02

《出纳实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本课程所对应的会计职业岗位是出纳岗位。本课程的学习目标是:通过课程学习,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掌握出纳岗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操作流程,具有正确处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能力,胜任出纳岗位工作。围绕着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按照“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相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相统一”的理念对课程进行整体设计,在本课程的教学中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能够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本课程运用中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创设教学情境

根据本课程的特点,首先,分析出纳岗位的岗位职责,明确出纳岗位的职业能力;其次,根据职业能力,确定教学内容。根据以上思路,将本课程分解为3个教学情境。每个教学情境对应出纳岗位职责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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