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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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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就层层“保护网”

江苏省农信社系统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法治领域又迈进了一步。同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为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截至2014年4月末,江苏省农信社共有62家基层法人单位(农村商业银行59家、农村信用联社3家),各项存款余额12484.7亿元,市场份额13.3%;各项贷款余额8701.7亿元,市场份额12.7%。存贷款总量、市场份额均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之首。江苏省农信社作为省内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在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加强环境建设 健全组织机构。全省62家基层法人单位均明确了专门的职能部门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划清了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监察室以及业务部门等关于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到专人负责。 落实相关制度。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金融知识万里行”宣传方案、保护客户信息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关制度。 打造标杆网点。截至目前,全省90%以上的法人单位推行了标杆网点服务,在硬件投入、电子银行、柜面服务、信贷、理财等方面均规范了相关流程,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专业化服务。 注重义务履行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且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坚持做到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常年公告于各营业网点,接受消费者监督。 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坚持做到凭据服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坚持合理服务,不进行捆绑销售、强制交易,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做到规定时间内办理。 强抓信息管理工作。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不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引人误解的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存、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进行信息披露;对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做到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做好争议处理 投诉渠道完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设置了客户意见簿,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包含全省统一投诉热线96008和本单位投诉电话)、投诉方式等,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明确专门职能部门作为接受投诉的责任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做到记录完整、清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做好解释。对属于本单位能按时办结的,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并做好反馈记录。同时,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加大宣传教育 省联社每年将公众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全省农信社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保护、客户信息保密培训,做到培训均有图片、记录和测试,确保培训效果。 宣传方式多、渠道广。基层法人单位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展板、资料,设置咨询、投诉岗位,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ATM等机具使用的注意事项,设立金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同时,加强集中宣传,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展板等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强化信息沟通 及时反馈信息。基层法人单位对上级部门转送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事项、开展的调查,能够做到按时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 准确报告情况。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能够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对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如责任部门或人员调整、电话变更、重大投诉、涉及消费者保护的重大案件等也能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履行监督评价 在内部监督方面,省联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风险排查、内部审计等方式,促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查其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联社。在媒体监督方面,省联社专门建立了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情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在消费者监督方面,通过设置意见簿、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方式,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对网点金融服务的评价。在社会评价方面,依据全行业经营情况,投(申)诉人、社会公众、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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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市场监管专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区决策部署,集中力量做好本次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镇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镇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监管领导小组

三、职责任务

(一)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禁止集贸市场、餐饮单位从事野生保护动物、活禽的宰杀、交易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各类野生动物加工、运输、经营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公示、留存入场销售畜禽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督促畜禽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和销售畜禽产品;督促批发经营者规范使用和保存相关票证,确保畜禽产品去向可追。负责指导、督促各集贸市场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积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市场的清洗、消毒工作,确保后续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

(二)非法活禽交易市场关闭。工作职责:负责关闭辖区非法活禽交易点及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三)食品餐饮安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抓好食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防止出现重大疫情扩散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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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敲侧击:巧解舆论监督采访难

党报舆论监督类新闻采写难,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记者都遇到的问题。如何破解?近年来,笔者每年都留意采写几篇舆论监督类新闻,个中体会便是:学会“旁敲侧击”。

“换个”身份体验

《八个部门管不住两条狗?》是笔者根据江苏省泰州市当地通讯员提供的线索采访的一则社会新闻。泰州当地一个小区的居民反映,小区附近的企业养了两只狗,每至0深夜十一二点钟,清晨三四点钟,狗就狂吠不止,严重影响居民们的休息。他们向派出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投诉,但没有一个人来过问。按常规的采访路径是“找相关部门,问他们有没有这回事,如何解决”。这样的采访,相关部门因为知道媒体已经关注,一般都会说,“我们了解情况,该是我们管的一定管”等等。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好像是解决了一个问题,但“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还依然会存在。

于是,笔者在以记者身份采访后“打破常规”,以投诉者的身份与8个似乎能管该管此事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了电话联系。各个部门是你推我、我推他,找出各个理由来搪塞。就这样推来推去,就连记者也没了主意。依然受着犬吠之害的村民们问记者:8个部门难道就管不住两条狗?根据以投诉者身份与8个部门的电话联系情况,我进行了实录。报道刊登后,当地相关部门非常重视,迅速进行了调查解决,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很明显,隐性采访的独特作用在于它能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实质,向受众推出有血有肉、实实在在的新闻。毫无疑问,隐性采访的这种独特作用是显性采访无法可比的。

“隐藏”采访内容

好多时候,有些记者采访舆论监督类新闻时,会抓住事件的现象,单刀直入地问采访对象“我们觉得你有些地方做得不对,你是否觉得哪里错了”“我们查找了法律、咨询了律师,说你们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等等话题。这些敏感性问题一旦抛出,采访对象会很防范,有时甚至会激怒采访对象,往往会采取少说、不说的态度,有的甚至会与记者对抗起来,采访难自然形成。

2010年8月底,笔者参与采写《20万人重复参保击中医保体制软肋》。材料来源于江苏省泰州市相关部门的一份汇报材料,宏观介绍了当地推行城乡医疗保险体制一体化建设的情况。几页纸、数千字的材料里,关于重复医保的文字仅有40多字,“在对参保者的信息比对中,我们发现了重复参保的现象,初步统计重复参保20万人,公共财政重复补助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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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央行作风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以来,中央对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体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基层央行作风建设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取得胜利,就必须巩固从严治党的强劲态势,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基层央行履职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一、建立教育引导机制

抓好作风建设,首先要解决好思想层面的问题。加强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使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将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中。要通过警示教育和制度规定的学习,促使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改进作风的能动性,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改进宣传教育方式,利用报刊杂志、简报读本等搭建文字教育平台,设置“作风建设和群教活动大讲堂”等方式搭建干部职工宣教平台,利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心组学习搭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平台,利用“”搭建党员教育平台,利用内联网、影像视频等载体搭建廉政教育平台,利用正反案例、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以及到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力求通过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载体,进行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教育,增强作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党委对作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作风建设的主体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做好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长期规划和近期工作任务目标,开展分析评估,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同时,在责任落实上还要明确党委各职能部门在推进作风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细化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委办公室、内审等部门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努力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二)不断完善议事规则,拓宽畅通联系群众的渠道。一是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基层行党委决策机制,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法律咨询以及决策失误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定期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通过设立领导信箱、网上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及时了解征求人民银行内部以及社会各界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基层行党委正确决策以及有效推动履职工作提供参考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行务公开制度,拓宽和畅通联系群众渠道,把能否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强烈突出问题作为衡量干部职工作风改进的试金石。

(三)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督导检查。一是紧盯“重点项”。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检查督导。二是紧盯“关键点”。在经费使用管理中重点防止隐匿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抓住“敏感期”。每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重点防止公款吃喝、送礼收礼等问题的发生。四是注重方式方法。坚持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上级督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即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及时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达到目的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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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基层央行紧紧围绕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特点,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高了纪律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是人民银行如果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纪律检查机制,需要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上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一、目前机制上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存在“双簧机制”。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少数部门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职能不熟悉,无视纪律检查部门的作用,思想上不接受纪律检查部门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纪律检查部门书记把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组)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作为党委(组)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律检查部门书记的监督职责,导致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一些行党委(组)(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没有同抓业务工作一样抓落实推动,讲得多、做的少,实际效果不佳。

二是存在“破窗效应”。个别领导干部在口头上、场面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心里面反感监督,在思想上抵触监督,还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少数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把监督范围局限于同级党委(组)和下级党政组织任命的干部,而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甚至为政不廉等问题明明看到,也不好直接去履行监督责任,说重了伤感情,说轻了隔靴搔痒。一些行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注重业务工作,对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泛泛的讲、草率的做,没有针对分管部门实际提出要求、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积极推动。

三是存在“现管效应”效应。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组)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组)的认可,干部流动有难度,提升职务有难度。由于接受党委(组)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还是同级党委(组)的领导,真正要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纪检机关受到制约,纪检干部顾虑重重。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一方面,受人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对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受管理体制和认识等因素影响,同级监督乏力。

二、对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领导岗位职责

把不同的权力分解到不同的部门或个人,充分达到相互制衡,有效制约行使权力。这样以来,保证其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既避免相互制约“过度”,又防止相互“合谋”或制约监督“失灵”。同时,领导干部要养成自省自律和接受他律的良好习惯,主动将自身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言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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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与食品监管工作通知

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认真履行质监职责,切实做好区域内乳制品及相关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全局各科室、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奶粉事件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当前的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全局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为切实加强全局对乳制品及相关食品企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江华局长任组长,方武彬副局长、孙东彧副局长任副组长,吕海波、赵欣慰、刘伟民、罗士良、姚刚、张银和、王紫薇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公室设在食品监管科,由王紫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建好监管工作台帐,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监管工作做好,做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到位。

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和《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市现代畜牧有限公司的驻厂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工作主要由食品监管科、监督科、标计科和稽查分局负责实施。食品监管科要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驻厂监管人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检验进厂原料奶,不合格原料奶不得投入生产;监督企业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按标准组织生产;监督企业严把产品出厂关,确保批批检验合格,不合格乳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并根据监管情况认真填写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情况汇总表、生产统计、生产过程检查、成品包装入库情况、成品检验、成品销售等6张表格,及时交食品监管科统一上报。标准计量科负责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和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的检查。局办公室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正面引导舆论,积极宣传开展执法检查、保障乳制品安全,企业加强质量把关、生产供应合格乳制品的情况,引导群众消除恐慌心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效履职。

局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驻厂监管工作的督查,做到每星期现场督查2次,检查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每星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次,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周工作情况报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情况分析会,总结回顾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监管工作。驻厂监管人员和在局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对因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质量安全等问题,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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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商业银行间相同的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却不尽相同,使得客户无所适从,甚至使客户对商业银行收费的合规性产生疑问。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银行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建议。

【关键词】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建议

目前,商业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品种丰富、使用方便的支付结算服务,极大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但在实际的业务处理中,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存在收费名目众多、标准执行不一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依据合规性和合法性的质疑。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基本情况

(一)定价机制

目前,根据支付结算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项目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均由各家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在总行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定价权,在一定幅度内灵活操作。但是,也有部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权完全在总行,分支行没有价格浮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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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几类难以执行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执行难一直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顽疾,已经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基层法庭处在执行工作的最前线,是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由于审执未能分离,其面临的执行压力更大,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基层法庭工作经验,谈谈几类比较突出的执行难案件的成因以及对策。

一、执行难案件的成因分析

1.赡养和抚养类案件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一是该类案件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怨已久,虽经法庭调解,也很难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之间早已形成的隔阂,短期内难以化解。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如当事人有意规避执行,法律文书很难送达,可能会导致执行案件被迫中止。三是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支付往往以月、季度、半年、年计算,此类案件标的虽小,但履行周期长、时间跨度大。由于基层法庭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往往疲于应付。如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调解结案,协议约定,其婚生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何某每月付抚养费150元,第一年何某能按时履行,第二年由于何某在做事时不小心摔断了腿,在付出高昂的医疗费后,案件再也无法执行。

2.交通肇事类案件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一是该类案件的主体往往不在一个地方,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基本的交强险都不愿意交,更不用说商业险,农村的农用车辆和摩托车大部分都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巨额的赔偿费用根本无法执行。三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地点不同,由于车主往往在购车地投的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比较困难。四是审执脱节,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差,在时未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致使结案后肇事人已将财产转移。如李某与广西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李某某交通肇事导致李某父亲死亡,由于李某某没有交纳交强险,巨额赔偿让这个家在农村的农民,在赔偿了十多万后,只有打白条了事。

3.金融贷款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一是银行在贷前未进行严格审查,程序中存在隐患。有些当事人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个别当事人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和挥霍,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庭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人有的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有的当事人干脆长期外出躲避,造成案件根本无法执行。二是银行在放贷环节中存在手续瑕疵。如有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并未到场签字;有的贷款人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三是贷后监督程序中流于形式,“重发放,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该类案件在农村信用社表现得特别突出,20__年至2013年回龙圩法庭在帮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时发现,由于信贷员的素质不高及过去信用社管理不规范,有帮他人贷款的,有拿他人身份证贷款的,也有跨区域贷款的等等,如此案件一旦诉讼,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审执环节的衔接,在判决和调解时要充分考虑到日后的执行工作。对在诉前或诉讼中可能出现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影响裁判执行情况的,法庭要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案件在执行阶段陷入被动。同时将保全情况、财产线索在卷宗中体现,以便于执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调解结案时,对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如约定违约惩罚性规定或设定担保条款,促使调解案件当事人能自动履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在时利息就不再计算,甚至为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放弃部分利息,一些当事人抓住银行方面的弱点,利用调解来规避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在调解书中一般设定约束性条款,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利息双倍计算至履行完止,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确保案件能顺利执行。

2.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争取社会力量支持。法庭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房产、公安、国土源、金融、电信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建立相关信息 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同时,利用基层人民法庭处在乡镇的地理位置优势,积极与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干部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以及财产状况和线索,及时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时,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应,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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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收费与其法律规制

【摘 要】近几年来,虽然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及其收费的关注有增无减,然而新闻媒体或学者对银行业收费与其法律依据及监管却少有系统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系统研究,一方面可以为银行业立足服务、关系群众、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理实践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打开社会公众及舆论对银行收费的迷雾,有利于疏导社会公众长期对银行业形成的“垄断”“暴利”偏见,引导银行业法律规制的完善,利于银行业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法律规制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国内经济状况维持着稳定并缓慢的增长,在这个背景下各个行业盈利能力与经济危机之前相比大幅下降,但是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3月1日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2011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0412亿元,比2010年增加2775亿元,同比增长36.3%。银行业是与宏观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无论宏观经济在增速或增量上变化,还是在结构上有调整,都会对银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而近年来的宏观经济增长滞缓,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难免引人侧目。近年来,有一种说法,银行收费项目近20年来增长80多倍,这种说法的来源已无从考证,但中国银监会银行一部副主任郭武平和创新监管部副主任尹龙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有多少目前银监会也没有准确的掌握。基于商业秘密、银行资料保密、工作量巨大等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者学者能够对中国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进行过完全或宏观统计,这就为“银行收费”蒙上了一层面纱,这也是银行公告的调整、变更其收费事项总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是质疑的根本原因。本文从收费行为角度对商业银行收费及其法律规制探讨如下。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其服务的定价体系采取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对于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如本票、汇票、支票等采取政府指导价,而其他业务,允许商业银行在等价有偿的原则下制定一定程度的市场调节价。究其原因,商业银行经过公司制改革,需要对其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种经营风险性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拥有了理论支撑。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是指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要探究商业银行对其服务进行收费的法律依据,就要明晰商业银行服务的定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上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商业银行收费及调整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认识

1.我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97页中指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按照《价格法》相关条文表述,中国境内所有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都适用价格法。《价格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价格分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两大类,“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该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赋予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制定价格,对相应产品、商品、有偿服务收费的权利。该法并未排除专条排除商业银行的适用性,即商业银行定价即收费应当适用该法,其收费行为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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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信息公开年终报告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支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支行工作实际,坚持“整体规划、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建设,完善制度体系保障,提升载体服务水平,拓宽对外协调手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稳步推进,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是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架构。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法律事务岗法律保障,各业务部门规范公开的工作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加强对制度的学习。支行在前期对制度学习的基础上,由于人员变动,重新学习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开载体建设。支行在继续完善公告栏、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等各项基础性公开载体建设的基础上,以金融服务部营业大厅为平台,整合对外服务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支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运作:一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工作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二是优化社会监督效能。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投诉热线等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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