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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远程授权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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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远程授权系统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顺利推进,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变得日趋庞大、客户数量日益增多、分支机构逐渐增设,商业银行授权业务压力也随之加大:授权工作变得异常繁重、柜员业务等待时间延长、业务处理效率降低。面对这些情况,银行急需增配相应的授权人员和设备,造成了运营成本的增加;同时,授权人员的短缺和业务素质的差距也增大了业务风险。因此,原有的业务授权管理模式已滞后于业务的发展。远程授权处理模式就是将柜员需要授权的交易画面以及业务凭证影像、视频、音频同步传输给远程授权人员,由授权人员在自己的终端上审核并完成授权的方式。事实证明,远程授权模式可以提高业务审批效率,能有效防范风险,很好地解决了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难题。但是,2014年初起步,赤峰分行等银行单位作为远程授权系统试点行,开始投产使用远程授权系统建设。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关于远程授权系统存在的利弊问题及建议

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有利之处

1、营业室内嘈杂声减少。往日在业务繁忙期,由于办理业务的种类多,要求授权的业务也多,而且该行的结构是现金区和非现金区之间有二十多米的距离,中间还隔着一扇门,这样给授权带来极大的不便,有时要等十分钟以上,前台客户有的等急了还谩骂柜员,柜员也只能一遍一遍的大声喊授权人员,声音此起彼落,就象菜市场赶集一样好不热闹,一天下来弄的人心情也不是很好。现在正式开通远程以后,这种现象明显减少,除了一些特殊业务以外,在也听不到那大喊声,保持了银行形象,也提高了服务水平。

2、办理业务速度提高。在以往的授权过程中,由于前台柜员多,该行前台柜员13名,要求授权的同时几乎是两人以上,这样给营业经理带来不便,而且营业经理也要时常记录一些特殊业务的登记工作,处理一些特殊业务时间更长,如扣划业务,法院冻解业务,前台柜员提出授权难免分心,不能及时处理,远程授权的出现大大的缓解了这一现象,营业经理可以分出大量的时间来处理加急和特殊业务,且前台柜员也在业务处理速度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为该行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二、存在的不利问题

1、业务不够熟练,标准把握不统一

授权人员业务不熟练,制度掌握不准确,授权人员查看相关凭证时间过长,授权速度慢,一般的授权业务通常都要经过二次等待,业务不熟的授权人员还需请示商量,比现场授权所用时间一般要多出两倍以上。或者拒绝授权,严重影响前台业务办理,造成客户不满。个别柜员因工作大意等一些原因,业务出现差错,如个人汇款交易,金额应为15000元,误录入150000元,柜员办理完毕后发现错帐,因此进行反交易处理,但远程授权中心不给予及时授权,存在风险隐患。部分授权业务人员对凭证填写的要求过于苛刻,如ATM加钞以及部分内部户存款,填写内容甚至严格到小写字头,实在没有任何意义。这些都很容易造成客户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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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一、商业银行金融安全与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经营的成果对金融行业影响颇大。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完善,除银行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促进金融业繁荣的任务。在中国,银行业则处于主导地位,其金融安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然而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失造成的案例却屡见不鲜。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前后三任行长把大量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总金额近40亿元;2003年到2004年,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相继被骗,贷出的近300笔汽车贷款,全部都是虚构伪造的假合同被骗走1.4亿余元;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勾结外人,通过地下钱庄将存款转移到了境外,涉案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总体观之,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银行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内控制度不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没有覆盖所有的岗位。当前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工具的运用较以往频繁许多,也出现了很多新兴的业务,但是针对这些业务,多数银行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细节处理上缺少规范性。同时内部控制不能全面覆盖风险点,某些现行的制度和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防范局限性。

(2)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时候内控制度并没有考虑到在现实中的执行度,在对下级员工的业绩审核中,多数以数量或金额来衡量其绩效,其实工作的合规性也应该纳入考核的标准,使得整个员工队伍都重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长远的发展。

2.控制环境限制

(1)公司治理力度不够,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和监督机构。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存在很大的不同,即西方有很多银行都是作为上市企业,有着独立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能对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起到监督作用。而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官本位制,高级管理层都是政府直接委派,管理层也是行政级别的升迁,与绩效水平的联系并不是很明显。一个缺乏监管,责任制约的企业需要加强公司治理的力度。

(2)产权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国家所有权制度,虽然名义上是商业银行,但从实质上说却不是。国有四大银行实际上是国家所有,产权单一,并且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单一而不够明晰的产权,使得内控环境不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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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问题分析

[摘要] 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经营的效率直接影响了整个体系的效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风险评估等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障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发展。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内控 有效性

一、商业银行金融安全与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经营的成果对金融行业影响颇大。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完善,除银行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促进金融业繁荣的任务。在中国,银行业则处于主导地位,其金融安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然而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失造成的案例却屡见不鲜。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前后三任行长把大量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总金额近40亿元;2003年到2004年,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相继被骗,贷出的近300笔汽车贷款,全部都是虚构伪造的假合同被骗走1.4亿余元; 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勾结外人,通过地下钱庄将存款转移到了境外,涉案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总体观之,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银行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内控制度不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没有覆盖所有的岗位。当前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工具的运用较以往频繁许多,也出现了很多新兴的业务,但是针对这些业务,多数银行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细节处理上缺少规范性。同时内部控制不能全面覆盖风险点,某些现行的制度和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防范局限性。

(2)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时候内控制度并没有考虑到在现实中的执行度,在对下级员工的业绩审核中,多数以数量或金额来衡量其绩效,其实工作的合规性也应该纳入考核的标准,使得整个员工队伍都重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长远的发展。

2.控制环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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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问题

一、商业银行金融安全与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经营的成果对金融行业影响颇大。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完善,除银行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促进金融业繁荣的任务。在中国,银行业则处于主导地位,其金融安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然而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失造成的案例却屡见不鲜。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前后三任行长把大量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总金额近40亿元;2003年到2004年,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相继被骗,贷出的近300笔汽车贷款,全部都是虚构伪造的假合同被骗走1.4亿余元;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勾结外人,通过地下钱庄将存款转移到了境外,涉案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总体观之,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银行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内控制度不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没有覆盖所有的岗位。当前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工具的运用较以往频繁许多,也出现了很多新兴的业务,但是针对这些业务,多数银行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细节处理上缺少规范性。同时内部控制不能全面覆盖风险点,某些现行的制度和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防范局限性。

(2)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时候内控制度并没有考虑到在现实中的执行度,在对下级员工的业绩审核中,多数以数量或金额来衡量其绩效,其实工作的合规性也应该纳入考核的标准,使得整个员工队伍都重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长远的发展。

2.控制环境限制

(1)公司治理力度不够,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和监督机构。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存在很大的不同,即西方有很多银行都是作为上市企业,有着独立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能对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起到监督作用。而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官本位制,高级管理层都是政府直接委派,管理层也是行政级别的升迁,与绩效水平的联系并不是很明显。一个缺乏监管,责任制约的企业需要加强公司治理的力度。

(2)产权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国家所有权制度,虽然名义上是商业银行,但从实质上说却不是。国有四大银行实际上是国家所有,产权单一,并且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单一而不够明晰的产权,使得内控环境不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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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风险

【摘要】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治理风险以及金融风险之间逻辑关系来看,治理风险是新时期商业银行其他风险形成的主要诱因。其治理风险表现为:总行法人风险责任承担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匹配,组织整体资源配置难以优化,整体竞争能力被严重削弱,总行战略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因此,防范治理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造成功与否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金融风险 治理风险

一、新时期国有商业银行治理风险的内涵

公司治理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治理机制,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问题,从而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促进经营者科学决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组织的整体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或治理机制不完善将会产生内部人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缺失以及决策失误等诸多治理问题。而治理问题的长期积累最终可能引发从根本上危及公司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制度性风险,即公司治理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生成的重要根源,治理风险显然也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中的核心风险。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治理风险将会不断积累,并最终通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其他形式的金融风险释放和爆发。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以防范资产风险和经济犯罪为中心进行的业务层面的风险控制始终未能取得明显的效果,主要原因就是在产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的背景下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导致治理风险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不断的产生和积累。而国有商业银行针对业务风险所采用的管理手段是无法有效防范和化解治理层面风险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防范商业银行治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第一道重要防线。商业银行风险的特殊性在于,由于银行高负债经营并采用准备金制度,对于存款人并不具有完全的保证偿付的能力,只能应付一般性的、小规模经营亏损,任何分支机构的问题都较一般的企业容易引起全局性的崩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也明显存在“三个80%”的现象,即职务犯罪80%,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相比而言,母子公司体制下,子公司治理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将由于其是独立的法人而被约束在子公司自身的法人财产边界内。而国有商业银行总分行模式下,分支机构的治理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将有可能扩展到整个银行系统。

二、新时期国有商业银行治理风险的成因

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法人授权制度。法人授权制度是指银行作为一个法人,由其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制度,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总行为法人,上级行对下级行授权经营,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后,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分支机构的越权行为,总行无论追认与否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委托关系中被人的免责总行并不能享有。在这种授权体制下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分支机构超越总行授权范围但未超出其经营范围,那么分支机构在不必冒违法的风险或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达到分支机构本位的利益目标,而总行却不能以分支机构超越授权为理由主张分支机构行为不生法律效力,这种行为最终将损害银行的总体管理目标和利益目标。

大型商业银行组织内部委托层级的增多导致了公司治理意图的变形与治理效果的衰减。近十年来,数家国际著名银行的倒闭都与此有直接的关系。巴林银行的倒闭已经给予其他银行足够的教训:表层的原因来自竞争,而深层次的原因是公司治理并没有真正深入到分支机构这个层次,使分支机构反复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的这种现象尤为严重。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多层委托关系,初始委托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人的最优工作努力,都随着链条的拉长而递减(张维迎,1995)。尽管总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一体的,但由于总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所处经济环境不同,在管理体系中所处位置不同,从而工作目标不同,利益诉求不同以及员工待遇等不同,这就决定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冲突的基础。效用目标的冲突是导致分支机构产生追求本位利益的冲动,这些冲动容易导致分支机构越权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违规违法,可能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影响公众声誉,降低市场信心。同样为了牟取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能会倾向于默许下级或自己行使超越权限的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最终将引发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或道德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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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条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第四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并。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前,应将其远期利率协议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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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风险管治制度

简介: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考核方式、授信风险管理方式、监督制衡机制的分析,提出我国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激励不相容的,必须进行改革,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现有模式:激励不相容——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与替代

(一)委托理论中的激励相容

“委托”的概念来自于法律,委托关系本来是指“委托人”授权“人”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中,委托关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并称“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经济学中讨论的委托关系问题通常是指人问题,即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存在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

(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效用大于他不接收合同得到的效用时,他才可能接受合同。也就是说,只有人“做”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人“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使人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人“这么做”。因此,委托人在设计合同或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尽量满足以上两个约束条件,才能使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动。现实生活中,参与约束通常能够得到满足,必须解决的是激励约束问题,否则将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

在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模式中,各级机构有很大的经营自,上级行一般不控制下级行的具体业务和管理,所以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基于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理念也应在银行内部的管理中得到体现,只有激励相容的风险管理制度才有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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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面对经济环境的变化、趋严的监管政策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积极应对由此带来的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更高要求,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应借鉴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从更新授信管理理念、完善授信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先进的授信管理技术平台等方面加快授信管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信用风险授信管理体制创新

进入21世纪,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宏观调控下经济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综合经营渐行渐近,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外资银行加快在境内布局,给中资银行带来明显的竞争压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付诸实施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增长转入稳定期,部分前期过热行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调整态势。受全球贸易增长放缓、人民币升值和贸易摩擦加剧的影响,出口增长步伐放缓。经济增长的理性回归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使企业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导致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波动,这意味着银行正在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各国银行业发展历程表明,金融体系运营环境的自由化将使风险成倍放大,如果不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方式创新,银行业就可能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管制正在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将逐渐地介入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业务的拓展将增加银行的交易对手,进而也将扩大信用风险的范围。可见,无论是基于国内经济转型的挑战还是金融管制放松的压力,或是综合经营带来的新的风险,都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努力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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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探讨

[摘 要] 资本充足率高低是银行实力的象征,对于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提高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有重要意义。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本的充足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本论文在研究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对策。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资本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银行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达标的还只是小部分,而且即使是能够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状况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1.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的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和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实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由银监会组建前的-2%左右上升到目前的8.5%,这一数据也比2006年三季度末时高了两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超银监会8%的最低要求,为12.87%;宁波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1.01%。但在全国116家城商行中未达标的仍有66家,有17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极少数在-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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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创新授信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面对经济环境的变化、趋严的监管政策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积极应对由此带来的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更高要求,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应借鉴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从更新授信管理理念、完善授信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先进的授信管理技术平台等方面加快授信管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信用风险授信管理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5)12-003-04

进入21世纪,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宏观调控下经济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综合经营渐行渐近,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外资银行加快在境内布局,给中资银行带来明显的竞争压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付诸实施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增长转入稳定期,部分前期过热行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调整态势。受全球贸易增长放缓、人民币升值和贸易摩擦加剧的影响,出口增长步伐放缓。经济增长的理性回归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使企业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导致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波动,这意味着银行正在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各国银行业发展历程表明,金融体系运营环境的自由化将使风险成倍放大,如果不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方式创新,银行业就可能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管制正在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将逐渐地介入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业务的拓展将增加银行的交易对手,进而也将扩大信用风险的范围。可见,无论是基于国内经济转型的挑战还是金融管制放松的压力,或是综合经营带来的新的风险,都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努力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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