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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事后监督工作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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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系统中利用OCR系统电子影像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过业务凭证的扫描录入、自动识别、流水核对、智能检索、自动归档等功能,对银行前台门市业务进行集中监督管理、风险预警综合判断分析、会计业务凭证归档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金融操作中的风险。本次调查通过对**银行采用信雅达开发的OCR系统进行事后监督进行深入调研,查找出了**银行采用信雅达开发的OCR系统进行事后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达到进一步提高会计操作风险的能力。

一、OCR事后监督系统运行优点

(一)使事后监督管理体系更顺畅

自我行开始使用OCR事后监督系统以后,采取了垂直管理模式,全行事后监督统一进行,上下沟通顺畅,监督准确到位,并每月将监督情况按差错率进行了全行通报表彰,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全行上下的差错纠正得到了落实,更体现出了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二)确保了事后监督的监督力

我行主要采用的监督方式分为电子督票和手工督票两种:一是自动勾对核查主要是针对非重点业务由系统进行。二是先由系统自动提示,然后经人工进行凭证及其附件的正反面审核,这种就是主要针对重点监督业务。通过这两种监督手段不仅可以使监督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且可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三)使财务查询和档案管理更方便

使用OCR事后监督系统后,不仅使影像的整体管理得到实现(即从前端的影像数字化到影像的采集、校验、索引、入库,再到影像的、访问和存储管理),而且使档案全程监督管理自动化、电子化得到实现。通过使用OCR的智能图文识别功能,事书记挖掘好根系更深入、书记保存更完整、查询更迅捷。电子化管理也使对柜员业务的考核更加的准确,使审计工作也更加快捷,大大提高了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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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9-000-02

摘 要 本文针对于现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中存在的多项弊端全面的剖析,之后,结合我国现行新一代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需求特点,从会计事后监督观念、监督系统中的分析模块以及监督手段与和查处机制三个方面构建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确保新一代银行各项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得以顺利、高效、有序开展。

关键词 新一代银行 会计事后监督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事后监督体系作为新一代银行经营活动中的核心部分,对规范我国新一代银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与水平、降低银行会计风险,保护资金的安全性产生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体系建构起步比较晚,以至于我国现行新一代银行在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上存在着监督手段滞后,无法充分利用监督成果、监督系统中分析模块功能与实际严重脱节以及新一代银行对会计事后监督思想认识不足等多项弊端,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事后监督体系的高效性、时效性。

会计事后监督作为会计工作基本职能和重要职责之一,是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银行会计,长期以来,以其制度严密、核算准确、反映真实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信誉。但近几年一些银行会计部门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有的甚至造成资金损失,给有“三铁”之称的银行会计抹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加强银行会计事后监督,既是履行会计职能和保障业务发展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一道防线、更是促进金融业整体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由此,充分发挥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职能,是对全行各项业务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不仅是强化内控建设、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有效防范和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新一代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系统中分析模块功能与实际严重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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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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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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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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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细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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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内控问题研究

一、目前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环境方面,内控文化、激励约束机制、会计组织结构、会计人员素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1.内控文化存在欠缺。人民银行以行政管理为主,内部控制设计、运行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员工把内部控制与规章制度等同,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章建制而忽视了内部控制的本质内涵。有的缺乏内部控制具体的执行落实,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2.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目前人民银行由于体制问题,存在一定的“大锅饭”现象。考核奖惩制度及力度远不如商业银行健全;会计人员在培训、晋升等职业发展上的机遇相对较小,导致部分人员情绪懈怠,少部分人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另外,由于县支行的前景长期不清,人员日趋老化,造成员工思想茫然,缺乏归属感。

3.会计组织过于分散。目前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分散于会计财务、货币金银、国库、营业等多个部门,要求各不相同,标准难以统一。在编制全行会计报表时,由于需要汇总多个部门的数据,报表容易出现偏差。

4.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支付清算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电子化、网络化、集中化的发展趋势,会计分工日趋细化,许多会计人员仅对自己从事的某一小类业务熟悉,缺乏对于整体业务的认知。

(二)风险评估方面,重制度,轻风险评估的倾向存在在内部控制“五要素”中,风险评估是控制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内部控制动态有效性的关键要素。在人民银行,制度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制度的风险控制效果与风险评估具有紧密的联系:当某项业务运行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来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当该项业务运行后,仍然需要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评估来不断修改完善制度。但现实中,人民银行在制度制定后往往忽视风险评估,仅仅强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制度制定时,也许就当时的情况而言针对各种风险的考虑设计比较全面,但是,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风险的产生范围和表现形式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不进行及时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及时完善,制度的风险控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三)控制活动方面,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岗位制约有待加强与商业银行相比,人民银行部门间相互约束控制的有效性差,控制活动方面,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岗位制约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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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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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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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

【摘要】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20项内控指引的逐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银行业将以常态开展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研究银行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银行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涵义、主体、内容,以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涵义 主体 内容

财政部、银监会等五部委于2010年颁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20项内控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随着农行、光大银行的上市,截止2011年4月份,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银行8家,境内上市银行16家,按规定,这些银行分别从2011年和2012年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虽然这一规定不要求所有银行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但是由于银行业对内控以及风险管控较一般企业更为严格,可以预期:随着上市银行增多以及银行业内控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有关规定将逐步应用于银行业内控管理,银行业将以常态开展内控有效性评价。银行内控有效性评价虽然包括内控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会计内部控制在银行内控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内控有效性评价中突出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将为评判银行内控总体有效性提供重要依据。因此,研究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涵义、主体、内容,以期对银行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工作有所裨益。

一、银行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涵义

财政部、银监会通过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和指引”),构筑起我国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内控法规体系。其中,《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实施内控评价的具体依据,按照该指引,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内容按照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分类。由于内控规范和指引中未将会计内部控制作为专题进行列示,而是将会计内部控制要求融入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要素中,因此,在内控规范和指引框架内,不存在专题列示的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也就没有一个法定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定义。

所谓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可以从涵义的角度加以理解,从与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职能的关系角度分类。其涵义可以理解为,在内控有效性评价中,对银行会计核算或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事项所进行的有效性评价。这一涵义主要界定会计内控评价的对象,关于何为有效性评价的问题,可遵从内控规范和指引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普遍性涵义,概括为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在此不作专题论述。

上述涵义中,将银行会计核算或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事项作为银行会计内控评价的对象,即将评价对象按照与会计核算基本职能的关系,划分为两类,一类就是会计核算本身,针对会计核算进行的有效性评价,可以认为是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具体涵盖对会计基本制度、会计人员管理、账务体系、财务报告的评价;另一类虽然不是会计核算本身,但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可以认为是会计内控有效性的外延评价,具体涵盖对会计档案、会计监控、财务控制、柜面控制评价。本文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核心评价和外延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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