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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德国拥有完善的宏观经济数据统计与体系。联邦统计局根据《联邦统计法》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各类宏观经济统计数据。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0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是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制最为关注的问题。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上,中国银监会对消费者投诉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20日银监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事项的监管,但是其内容超出了一般投诉的监管规范,而粗略地描绘了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架构。《通知》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董事会与管理层职责、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角度来勾画了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管理框架。这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它为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银监会投诉监管新规述评
《通知》对消费者投诉管理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责层面。《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通知》还明确要求:“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通知》的前述规范定位立意甚高。我国台湾地区新近实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条也仅规定:“金融服务业应将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纳入其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实执行。”而未直接上升到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管理层职责层次。当然,台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毕竟是法律,金融机构从公司治理完善角度体现消费者保护问题可以纳入到一般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去。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问题上,《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做了明确要求:(1)构筑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流程和岗位责任制。《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应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2)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规范上,《通知》还要求他们应充分了解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熟悉产品、服务和流程。(3)强化网点现场处理投诉的能力。《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4)加强投诉渠道建设。《通知》要求有银行机构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通知》的上述要求是从银行机构应对投诉的角度进行规制,这些规范侧重银行与客户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在银行与客户纠纷的解决上,内部机制固然重要,但是其局限性也是显然的,它还需要更多的多元化且具灵活性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金融服务专业性、技术性强,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的需要。从境外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相关监管法制的发展态势来看,设置专门化的银行与客户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潮流。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置第三章“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明确规定“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依本法设立争议处理机构。”并对“争议处理机构”的设立、基金来源、治理结构、评议规程做了详细的规制,其篇幅达到19个条文,整部法律文件只有33个条文,足见法定的专业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当然,由于《通知》毕竟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已,它很难担当权威立法的职能,我国监管当局有必要关注此问题并尽快推动外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对投诉处理提出明确要求。《通知》在投诉管理方面提出以下要求:(1)建立投诉登记、受理和处理告知机制。《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2)投诉事项的核查和整改并举。《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同时要求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3)严格投诉时限约束。《通知》明确提出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并且具体规定了以下时限要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4)加强转办投诉事项的管理。客户向监管机构投诉,往往基于其向银行投诉未能处理妥善,《通知》对此类投诉给予专门要求:即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通知》为银行处理投诉设置了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机制,尤其是较为刚性而又有一定灵活性的处理时限机制,对于强化投诉处理的有效性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通知》的有些要求过于机械,会大大加大银行的管理成本,例如它要求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这些因素在层级复杂的机构体系中很难一一落实,况且有些信息客户往往已经知悉而无需告知。另外,《通知》对于监管机构转办事项的处理有些狭隘,它仅限于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从银行监管的目标来看,它应该将此项要求推广至其他外部主管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
编者按:本文从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需注意的问题;三方面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进行探讨,本文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研究有参考意义。
一、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按照委派机构划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一级分行对各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二级分行对各分支机构网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按照委派对象划分主要包括委派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会计稽查人员四种类型。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网点内部管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直采取由二级分行向基层营业机构网点委派主管会计,作为基层营业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专司基层机构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推行主管会计委派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宜界定为同时开办对公、对私业务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委派的主管会计人事关系隶属二级分行,工作关系受委派行和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双重领导。
2.明确主管会计任职资格条件。主管会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任职条件是:(l)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专业工作满三年),本行会计工作两年以上;(4)取得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三级以上,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技术资格;(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3.明确主管会计权利。(l)赋予受派网点会计人员和会计事项管理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重大经济事项研究参与权。主管会计对所在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有参与决策权。(3)重要业务操作审核机。凡需要进行确认、计量、授权、记录和报告的业务,委派会计人员有权依据建设银行各项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4.明确主管会计职责。(l)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前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防范化解操作风险。(2)支持、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地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3)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并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4)负责对本人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5)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行委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明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主管会计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与日常评价两部分。定期考核是指委派行以主管会计年度述职报告为依据,按年对其会计工作给予的综合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委派行通过会计检查等方法对主管会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的整体评价。
6.规范主管会计委派运行程序。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应实行竞聘上岗制。运行程序如下:(1)公告。由人事和会计部门依据需要委派主管会计的数量和工作岗位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2)资格审查。人事和会计部门根据委派制主管会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人围的人选。(3)竞聘。公开竞聘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人事和会计部门规竞聘入围人选和其他情况安排。(4)培训。具备任职资格的主管会计,应通过委派机构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事务、会计法规、会计内控等相关业务知识。(5)清查。在主管会计上岗前,应由派出机构对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清查,以分清责任。(6)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由人事部门公布委派主管会计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任,聘任期限二年(含试用期一年)。主管会计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人委派行,受派分支机构网点必须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相应的工作。(7)考核。派出机构根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按年对主管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应撤消其受派资格;考核结果合格的,可再次委派,但应遵循轮岗交叉原则,即此次受派机构不是前次受派机构。
提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金融产品丰富、技术先进等竞争和挑战,内部控制起步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流于形式,金融风险不断涌现,因此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控制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从2007年4月起,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进入国内的金融市场,抢滩市场份额。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坚守传统的业务和市场,还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更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提高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刻不容缓。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2006年12月8日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制定了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迫在眉睫。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控制。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发展战略。
一、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
内部环境是商业银行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银行的纪律和架构,塑造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的控制意识。良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目标的实现。
近几年来,为规范会计管理,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委派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广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上至政府管理部门,下至企业、事业单位,都在探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提出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按照委派机构划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一级分行对各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二级分行对各分支机构网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按照委派对象划分主要包括委派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会计稽查人员四种类型。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网点内部管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直采取由二级分行向基层营业机构网点委派主管会计,作为基层营业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专司基层机构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推行主管会计委派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宜界定为同时开办对公、对私业务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委派的主管会计人事关系隶属二级分行,工作关系受委派行和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双重领导。
2.明确主管会计任职资格条件。主管会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任职条件是:(l)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专业工作满三年),本行会计工作两年以上;(4)取得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三级以上,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技术资格;(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3.明确主管会计权利。(l)赋予受派网点会计人员和会计事项管理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重大经济事项研究参与权。主管会计对所在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有参与决策权。(3)重要业务操作审核机。凡需要进行确认、计量、授权、记录和报告的业务,委派会计人员有权依据建设银行各项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4.明确主管会计职责。(l)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前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防范化解操作风险。(2)支持、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地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3)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并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4)负责对本人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5)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行委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明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主管会计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与日常评价两部分。定期考核是指委派行以主管会计年度述职报告为依据,按年对其会计工作给予的综合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委派行通过会计检查等方法对主管会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的整体评价。
6.规范主管会计委派运行程序。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应实行竞聘上岗制。运行程序如下:(1)公告。由人事和会计部门依据需要委派主管会计的数量和工作岗位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2)资格审查。人事和会计部门根据委派制主管会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人围的人选。(3)竞聘。公开竞聘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人事和会计部门规竞聘入围人选和其他情况安排。(4)培训。具备任职资格的主管会计,应通过委派机构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事务、会计法规、会计内控等相关业务知识。(5)清查。在主管会计上岗前,应由派出机构对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清查,以分清责任。(6)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由人事部门公布委派主管会计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任,聘任期限二年(含试用期一年)。主管会计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人委派行,受派分支机构网点必须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相应的工作。(7)考核。派出机构根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按年对主管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应撤消其受派资格;考核结果合格的,可再次委派,但应遵循轮岗交叉原则,即此次受派机构不是前次受派机构。
摘要:通过对德国中央银行的实地调查以及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多年工作的实践,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17-03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
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德国联邦统计局严格按照基金组织的标准包括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人口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各部门的统计及数据情况如下:实际部门:实际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国民账户按季,生产指数按月,劳动市场(失业与就业)按季,劳动市场(工资/收入)按月,物价(消费与生产)按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数据的者为联邦统计局。其中,政府综合数据或公共行业数据按季,中央政府数据按月,中央政府债务余额按月,中央政府对外债的担保数据按月。金融~l''''-J:根据1998年11月23日通过的欧盟(Ec)No2533号和2001年11月22日通过的欧盟(EC)No2433号法令,德国金融数据的统计权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具体到德国,就是说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收集德国金融行业统计数据的权利。负责统计和公布的数据包括银行业账户分析、中央银行账户分析、中央政府国债利率、短期国库券贴现以及股票价格指数等。对外部门:对外部门的数据由联邦银行负责统计和信息。所统计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国际储备与J''''l-汇流动性、外债数据以及汇率等。人口:德国居民人口数据由联邦统计局按季。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上述欧盟(EC)No2533号和欧盟(EC)No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8条规定:“为了履行其职责,德意志联邦银行有权在银行及所有信贷机构的货币体系领域中搜集统计数据。《联邦统计法》第9、15、16条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应该出于一般应用目的而公布统计数据。有关个别人或个别机构的数据不能公布。”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金融与国际收支数据的收集、统计与。联邦银行拥有健全的数据报告系统,并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和季节性调整统计报告等按月银行统计、资本市场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等数据。联邦银行统计司的职责是:收集外部部门统计数据、银行统计数据以及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数据。鉴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在金融数据的同时,也会涉及其他宏观经济数据,这是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涵盖的数据主要有三个部分:1、货币数据;2、各类经济指数;3、外贸数据。联邦统计局主要依靠联邦银行获得金融统计数据,并与联邦银行同时公布于众,但更详尽的数据的和解释工作主要由联邦银行负责。总体来说,联邦银行与联邦统计局之间是较友好的合作关系。
(四)金融统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组织管理理论认为,组织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管理者贯彻管理的一系列原则。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管理中最根本性的“原则”,监管运行机制是确保实现有效监管目标的银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办法及组织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构成了监管工作有序运转的基础平台。在梳理湖北省银监局成立两年来的监管工作及制度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本文借鉴银监会《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和“四四六三”监管理念,并结合银监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职责、任务和特点,研究提出“三项管理、四项制度、五项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框架,以达到提升监管水平,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
三项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专业监管
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市场准入岗位责任管理是指以岗位尽职为基本要求,明确市场准入岗位的操作内容、方法、程序,落实市场准入业务工作责任,确保增强行政审批质效的管理规定。市场准入是防范银行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准入管理是保障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银行体系安全的必要前提。依据银监会“建立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的要求,市场准入工作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分事权,规范尽职要求,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公开程序、依法许可,实现发展与内控兼顾、效率与质量并重。制订《市场准入监管操作规程》和《市场准入监管岗位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划分监管处长(分管局长)、分管副处长(分局副局长)及监管岗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界定各市场准入岗位的尽职要求,包括合规性要求、审慎性要求、程序性要求、时限要求、机构开业后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要求、新业务风险跟踪识别与后评估要求、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要求等。设立银监局市场准入专业考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市场准入工作的合规性开展一次考察并进行市场准人监管岗位尽职调查,对市场准人工作基础薄弱、效率效能较低的处室,提出调整市场准入审批权限的建议。
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是指以数据指标的监测监控为基本线索,明确非现场监管的内容、方法、程序,突出工作目标考核,确保非现场监管过程和结果对整个监管工作发挥基础和指导作用的管理规定。管理思路是,制订《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和《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监测分析框架,严格规范监管信息的采集加工、风险分析与评价、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风险评价结论的反馈与使用等程序和要求,进而设定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明确各级非现场监管员的职责,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和考核,促使非现场监管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监管报表等信息资料,定期进行监测分析、风险评估,及时识别、预警风险,跟进异常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结果。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的落实,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专业考评办公室根据《非现场监管目标责任管理办法》,每牛年对各处室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年度工作结束后对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报告程序的合规性、监管建议或措施的可行性、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信息档案的规范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是指以单个现场检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现场检查方法、程序及各环节责任,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和主查人终身负责制的管理规定。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的必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独立性、权威性,应根据项目责任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并制定《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现场检查计划和项目立项管理的归口管理,严格对自选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年度现场检查规划一经审定,即印发各监管处室、分局执行,并提前通知各银行业机构,增强检查透明度和计划性。认真执行现场检查项目主查人(兼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主查人应自始至终参加检查,对现场检查项目的方案制定、检查实施、证据收集、工作底稿编写、报告撰写、档案整理等实行全过程责任管理。检查前,主查人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报经项目申请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检查中,认真落实检查方案,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监管工作建议;向项目申请部门、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申请部门移交检查档案。
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两个层次的评价,一是每季度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述职,由所在处室每季度对其在现场检查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年末由银监局现场检查专业考评办公室参照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非现场监管规程对现场检查项目成果的跟踪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全年所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检查报告的质量和主查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主查人;对违规、违纪、失职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项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科学监管
内部监管制度是现代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一环,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重视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问题,并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正在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银行业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节主要介绍美、英两国关于跨国银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与实践,并就中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美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原则与制度
(一)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美国是现代内部控制理念的发源地,早在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一个工作程序委员会就出版了一份关于确立企业内部控制理念的特别报告。该报告指出,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用以保护资产、检查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强化遵守既定管理政策的组织计划、协调方法与措施。该报告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经营报告、统计分析和控制文化承担外部审计的职责,很大程度上是以会计师的外部审计责任取代企业的内部控制责任。
这种以外部审计为主的方式引起很大的争议,以外部审计责任代替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管责任容易造成企业放任自流的“搭便车”现象,助长企业的冒险经营与舞弊风险,而且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也难以广泛适用于对内部风险防范有较高要求的金融机构。为此,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54号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责任作了划分,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与组织机构实施、财产保护、财务会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各种措施,由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管理部门决策和业务运作的程序与记录等,主要由企业管理层负责监控,只有当内部管理控制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大影响时,会计师才有义务去核查管理控制。第54号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已为美国商业界包括银行业所普遍采纳,成为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之一。
1992年,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赞助机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COSO)了题为《内部控制??统一的框架结构》(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研究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作了系统阐述。该报告认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或程序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员工的信念与能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授权和责任的划分、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等多方面的内容。
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辨识和分析风险是一种必须常抓不懈、持续反复的过程,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正确识别和评估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摘要】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推行集中管理及分支机构扁平化改革。在财务领域,财务集中核算是多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就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集中模式的选择做出论述,进而对推进要点提出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 集中核算 集中报账 推进要点
完成一级支行财务核算向二级分行集中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更大集中度的核算改革。笔者供职的邮储银行于2015年完成二级分行由通过财务人员人工操作财务软件报账到一级分行集中审核、集中支付并通过系统自动记账的转型升级。邮储银行对财务集中核算的定义是“指对总行各直属单位、各部门及一级分行所辖报账机构各类财务事项进行集中核算和资金集中支付,统一编制财务信息报告,实现对财务会计信息集中处理和财务风险的集中管控”,采取的集中模式是由一级支行或二级分行部门发起,二级分行对地区报账事项审核后提交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财务核算中心复审后付款,最后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笔者结合本行财务集中核算开展情况,对商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模式及推进要点论述如下:
一、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
笔者总结商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发挥的作用有7项:
一是对分支行财务监督前移到付款之前,提高财务行为的合规性。集中前财务核算的人员均隶属于核算单位,无法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集中后,报账事项由上级行核算中心审批,为财务监督职能提供有效手段。
二是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均由核算中心检查后通过费用专户支付,下级独立核算机构仅保留一个零星支付账户,用于支付税金、水电费等小额日常性开支,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高效。
三是统一会计核算政策,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分支机构报账事项由财务核算中心按统一政策标准审批,形成“关口”机制,财务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