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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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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论文

简介:随着新资本协议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开始评估本行交易账户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国商业银行需部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管制、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的债券、外汇、黄金及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性质日渐复杂化。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先进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一、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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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创新

同银行业的创新发展一样,美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和技术也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突出表现在监管理念的不断更新、风险评价和预警技术的不断创新、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等方面。这些发展变化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创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银行业监管基本概况

监管体系。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监管体系,有五个比较大的监管机构,分别负责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其中,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2000家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美联储(FRB)负责监管约1700家在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5300家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886个在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thrifts)及其491家控股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9600家信用社(Credit Union)。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于财政部外,其余三家都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与政治上的联邦制度一样,美国的银行监管也实行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除了上述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还设立各自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银行、特别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机构同时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

为了保证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运行,在联邦层面上,设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该机构是一个非监管权力机构,专司协调职能,负责制定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指标、报表体系、分析方法等,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保证监管的统一和协调。

监管流程。尽管各监管当局在监管操作技术方面各有特点,但在监管目标定位上基本一致:一是及早识别出有问题的银行机构,按照风险程度把银行机构分为一般监管、适度关注和特别关注等三类;二是在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恶化前,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银行机构的失败和损失;三是按照监管分类,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监管流程实际上就是围绕实现这些监管目标,通过对各种监管资源和技术的有效整合,对银行业进行风险识别和监督检查的过程。OCC的监管流程是一个动态的监管周期,每一监管过程的工作成果和形成的监管结论是下一监管过程的输入信息和依据,以此动态循环,形成银行监管的动态流程。比如,在监管计划过程中,要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和分析结论、现场检查档案、CAMELS评级和风险评估信息等历史信息,按照监管分类,对每一个银行机构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工作安排。现场检查要根据非现场预警系统产生的结果和前期各个监管流程产生的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避免茫无头绪,抓不住重点。为充分体现持续监管理念,要根据检查结果对银行机构进行CAMELS评级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关注类别。针对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管理层和董事会交换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矫治。监管者还要进行后续跟踪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监督整改进度。总之,监管流程中每一个环节对整个监管战略目标的实现都是至关重要的。

非现场监管。在OCC的监管体系中,早期预警系统不仅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在风险问题的早期发现和预警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在整个监管流程中,非现场监管贯串于各个监管流程。在制定监管计划和监管工作方案之前,要进行非现场监管分析,识别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和形成的原因。非现场监管结果成为制定监管计划和监管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现场检查环节,同样需要非现场监管结论的指引。因为OCC的CAMELS评级和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官的主观判断。在这些主观判断能力的背后,既有现场检查结论的支持,也有日常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支持。对现场检查的后续跟踪监控主要通过定期的检查和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完成。通过这种持续性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程度的识别逐步求精,不断更新监管档案,修改监管计划和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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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的思考

健全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迫切的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审批,由“一行三会一局”共同编制的“十二五”国家专项规划之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将宏观审慎管理研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的制定和金融法律体系的修订规划列入其中,为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化解一些现实存在的矛盾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笔者认为,金融业综合统计大致可形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人民银行成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会同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广泛的数据采集权力,建立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专业金融统计制度,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第二种模式,成立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下的事业单位———金融信息中心,实现“一个机制、一套制度、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金融业信息中心全面的数据采集权力。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仅共享数据,而且共享系统。各监管机构行使职能所必要的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制度安排从中央银行获得。笔者认为,比较容易与现有金融相关法律相融合的是上述第一种模式。这也是借鉴国际经验且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统计信息管理架构。第二种模式可以作为中远期实施规划系统性地开展进一步规划和研究。围绕第一种模式,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保障的建议如下:

二、加快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

金融统计是依法统计,其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工作,是金融业综合统计顺利向前推进的首要保障。一是应强化地位。《人民银行法》应确定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应充实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因风险监测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行跨境监督管理。三是应完善机制。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全面信息共享,包括共享跨境监管信息。四是应明确范围。人民银行因履行职责的需要,金融统计监测采集权应覆盖全社会所有从事金融中介或与金融中介活动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公司和准公司,统称为金融性公司。五是应更新工具。赋予社会融资规模工具的法定地位。

三、加快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加速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尤为重要的是为创新金融提供相关法律定位。市场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减震器作用。及时修订《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对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市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等法律法规的定位,将为金融业综合统计产品定性和指标定位提供法定依据,必将有效地在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之间架起衔接的桥梁。

四、理顺各相关金融法律与之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

鉴于金融业综合统计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发挥重要信息支撑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职责的同时,即奠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综合统计中管理和协调各专业监管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金融业综合统计职责的相关规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金融监管各法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一是关于报送报表和资料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金融性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其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为“金融性公司”,唯此得以完善人民银行信息采集全面覆盖的合法性。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法中,则须对应地增加相关职责规定。二是关于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是符合人民银行履行职能所需。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已有对应的规定。除此以外,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中则应该明确规定:“与人民银行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对人民银行权限范围的解释,则应使用“金融性公司”的概念,同时包括未来新型金融性公司。三是对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补充和明确。鉴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证券法》中均对“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出于更加宏观和全面审慎管理的职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应补充“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并增加与国内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相互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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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及策略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山东省软科学

项目(2012RKA10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630157)

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次贷危机之后,中国银监会迅速出台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并要求中国银行业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实施监管新规是指银行业按照新的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计量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及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遇到的挑战以及实施策略,以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监管新规 路径 策略

实施监管新规的含义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后,银监会根据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原则,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新监管规则。监管新规的主要监管指标及其达标时间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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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两者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共同构成了中央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但作为一名基层银行从业者,笔者认为央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现场检查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监管业务,建议人民银行制定一套切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标准化、实用化的《金融业务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规程》应对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实施工作、检查总结及其处理等现场检查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进行全面规范,使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其次,鉴于人民银行现有监管人员中很多原先并未从事过稽核工作,对现场检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技术不熟悉,建议组织编写专门的高质量的现场检查教材或手册。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央行执法领导机构。现在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职能的各级人民银行相应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功能相对单一。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央行执法委员会。该机构可作为人民银行的非常设机构,不占人员和机构编制。该委员会按照监管工作“一盘棋”的思路运作,职能涵盖对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和统一安排、监管实施、案件会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组织培训。每年年初各监管部门将全年监管工作计划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召开各监管部门参加的协商会议,据此对全年监管工作进行综合安排,制定该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在对外开展检查时,由执法领导机构一个口子对外,统一配置和调度检查人员,杜绝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路出击”的现象

——增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下,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由大区行确定比较合适,总行对一些共性的、突出的、亟待了解的问题,在年底前作为次年的检查计划下达给大区行,大区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时确定本辖区次年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然后由执法领导机构统一下达给各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再将检查计划进行系统安排,使时间安排、人员调配和检查内容都做到协调一致,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罚和检查碰车等现象。同时,对于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初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及时调整报表的格式、内容与报送方式。对需经各级人行审核批准的事项,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可有所不同,但是其调整应是自上而下有计划实施的。

——设立预警指标,建立报告和询问制度。针对目前金融服务和金融统计工作与金融监管工作衔接不够的状况,可以在存款、贷款、利率、支付结算、信用证业务统计方面设置若干个预警指标,由金融服务与金融统计部门监控。这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某些业务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指标,就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指定的执法机构通报,执法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客观分析,如有可疑因素则应开展现场检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定期向服务部门、统计部门主动询问相关情况,搜集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

——构造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职能部门的大监管体系。目前,金融监管信息散布于人民银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应尽快把部门间的信息数据联网,以集中反映金融监管信息和监管工作计划及开展情况,实现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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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反思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变化是巨大的,但不是深刻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系统性风险上升和监管机制单一滞后等挑战,需要进一步树立监管的系统观、独立观和制度观。

关键词: 银行监管;系统性风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6-0034-02

金融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金融泡沫化也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脆弱,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监管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的变化并不是深刻的、系统的、全面的,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与面临的挑战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因此银行监管也就没有必要。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银行监管开始逐步确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行政型阶段(1978~1992年)。在这个阶段,银行监管处于逐步建立和探索过程中,主要采取行政化监管方式。(1)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建立。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稽核司,负责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这是银行监管的雏形。(2)开始信贷管理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推进,信贷管理方式也在逐步改进。1979年之前, 我国采取的是“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配套。1979年开始, 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对部分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1985年进一步变革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办法。1988年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人民银行恢复实行贷款限额管理。虽然信贷控制方法在不断调整之中, 但终究是一种计划控制方法,往往会陷入“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难以与市场经济相容。(3)银行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方式。根据1986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银行负责银行监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实际上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

2. 管制型阶段(1993~2002年)。在这个阶段,银行监管逐步摆脱行业管理方式, 开始探索和实施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银行监管开始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1)银行监管组织日益完善。1994年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在内部设置了银行司等四个监管司, 另设稽核监督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1998年人民银行又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实现同一部门对同一法人的全过程监管。2001年人民银行按照管监分离原则,新设银行管理司,负责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设等。(2)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日益深化。1994年和1996年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先后取消了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的贷款限额控制,仅保留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控制。1998年, 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实行“计划指导、比例管理、自求平衡、间接调控”的信贷管理新体制。(3)开始探索风险监管。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社会对银行业风险有了新的认识。银行监管开始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2001年,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并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在全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这奠定了中国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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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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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实践及其启示

美国作为双重银行体系和多头金融监管的国家,其监管理论与实践已较为成熟,有诸多可借鉴之处。

美国的银行体系与监管结构

美国双重银行体系的特点在于银行可在州或联邦一级自由地申请注册、平行地接受监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独立地行使注册、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职责。

美国的银行主要分为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国民银行是指在联邦一级注册的银行,由美国货币监理署审查合格后取得许可证。州银行是指在州一级注册的银行,由每个州的银行监管当局审查批准。国民银行注册之后自然成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的成员行,州银行则可选择是否申请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行。国民银行在开始营业前,必须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州银行监管当局对州注册银行也有类似要求。

根据美国银行管理法规,银行注册管理当局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其成员行也有同等的监管权力;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对享受存款保险的银行有监督管理权。因此,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管当局等,形成多头监管的格局。

美中金融监管的特点比较

首先,监管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

美国的金融监管非常注重工作的计划性、程序化和规范性。监管当局每年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一切按程序行事。对金融监管的各领域都制订出细致的标准和操作规则,从而使各监管机构能够保持统一的监管思路、评价标准,以及一致的检查程序和操作技术。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尚未形成系统的检查标准和程序,现场检查方案的制订和检查前问卷的设计完全依赖于主查人的主观判断和经验,不利于检查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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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市银行业发展与管制规划

序言

年10月15日省市银监局成立,标志着省市银行业监管跨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年初,省市银监局制定了《关于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各项监管工作明显加强,银行业各项业务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至年,是省市银行业发展和监管极具变化和挑战的关键时期。为了对未来五年省市银行业发展与监管的方向、目标及措施做出统筹规划和部署,省市银监局特制定《-年省市银行业发展与监管五年规划》(以下称“本规划”)。本规划是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南。

第一部分环境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省市银行业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初步建成了机构种类齐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对外开放程度较高、金融监管比较规范、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银行业体系,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

机构、业务蓬勃发展。截至年末,省市市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66家,银行类服务网点1131个,并且种类齐全。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8115亿元和6548亿元,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共有营业性外资银行机构31家,数量列全国第二,其资银行19家,成为港资银行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最集中的城市。

银行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年末,省市市银行业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为55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73%,进入了全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先进地区的行列。内控机制逐步完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省市银行业总体形势较好,金融风险相对较小。

改革创新继续向前推进。省市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积极借鉴国外和香港的成功经验,在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内部管理和金融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较好地发挥了改革开放的示范作用。

银行业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省市银监局成立以来,按照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新监管理念,结合省市实际,构建了监管规程、监管白皮书、风险评级办法、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以及包括本规划在内的五大工程的监管框架,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依法、规范、审慎、持续、有效监管,切实加大了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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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会计信息失真

【摘要】

目前,银行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非常的普遍性。银行会计信息失真会误导决策,造成金融风险产生,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分析了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形式,探讨了其根源,并提出一系保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对策。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失真;金融风险;治理对策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即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直接关系着银行会计信息价值的大小。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无用,反而还会误导决策,造成金融风险产生,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文在阐述银行会计信息失真形式的基础上,试图分析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提出确保银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所帮助。

一、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形式

当前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贷资产质量信息反映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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