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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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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创新

同银行业的创新发展一样,美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和技术也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突出表现在监管理念的不断更新、风险评价和预警技术的不断创新、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等方面。这些发展变化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创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银行业监管基本概况

监管体系。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监管体系,有五个比较大的监管机构,分别负责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其中,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2000家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美联储(FRB)负责监管约1700家在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5300家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886个在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thrifts)及其491家控股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9600家信用社(Credit Union)。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于财政部外,其余三家都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与政治上的联邦制度一样,美国的银行监管也实行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除了上述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还设立各自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银行、特别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机构同时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

为了保证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运行,在联邦层面上,设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该机构是一个非监管权力机构,专司协调职能,负责制定统一的银行业监管指标、报表体系、分析方法等,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保证监管的统一和协调。

监管流程。尽管各监管当局在监管操作技术方面各有特点,但在监管目标定位上基本一致:一是及早识别出有问题的银行机构,按照风险程度把银行机构分为一般监管、适度关注和特别关注等三类;二是在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恶化前,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银行机构的失败和损失;三是按照监管分类,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监管流程实际上就是围绕实现这些监管目标,通过对各种监管资源和技术的有效整合,对银行业进行风险识别和监督检查的过程。OCC的监管流程是一个动态的监管周期,每一监管过程的工作成果和形成的监管结论是下一监管过程的输入信息和依据,以此动态循环,形成银行监管的动态流程。比如,在监管计划过程中,要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和分析结论、现场检查档案、CAMELS评级和风险评估信息等历史信息,按照监管分类,对每一个银行机构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工作安排。现场检查要根据非现场预警系统产生的结果和前期各个监管流程产生的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避免茫无头绪,抓不住重点。为充分体现持续监管理念,要根据检查结果对银行机构进行CAMELS评级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关注类别。针对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管理层和董事会交换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矫治。监管者还要进行后续跟踪监管,落实监管措施,监督整改进度。总之,监管流程中每一个环节对整个监管战略目标的实现都是至关重要的。

非现场监管。在OCC的监管体系中,早期预警系统不仅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在风险问题的早期发现和预警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在整个监管流程中,非现场监管贯串于各个监管流程。在制定监管计划和监管工作方案之前,要进行非现场监管分析,识别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和形成的原因。非现场监管结果成为制定监管计划和监管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现场检查环节,同样需要非现场监管结论的指引。因为OCC的CAMELS评级和风险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官的主观判断。在这些主观判断能力的背后,既有现场检查结论的支持,也有日常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支持。对现场检查的后续跟踪监控主要通过定期的检查和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完成。通过这种持续性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程度的识别逐步求精,不断更新监管档案,修改监管计划和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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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划分论文

简介:随着新资本协议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开始评估本行交易账户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我国商业银行需部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交易账户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在2004年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之前,银行普遍都没有设立交易账户,我国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管制、银行业务范围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的债券、外汇、黄金及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性质日渐复杂化。在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账户的设立至关重要,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各国监管当局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账户,国际先进银行普遍制订了详细而明确的划分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正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但总体上看,国内银行普遍缺乏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理论认知和实务经验。

一、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对交易账户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新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同时,新协议强调,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是能够完全规避自身的风险,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应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新协议完全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这无疑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相协调的结果。新协议对交易账户的有关规定引起了银行业的关注。为研究新协议实施可能给交易账户划分带来的问题,2004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组成了联合工作组(JointGroup),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研究调整原有的交易账户处理方法以适应新协议和交易业务的最新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上的差异与协调

在银行的实际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账户的划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设置基础之上,但由于交易账户划分标准与会计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差异,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修订后的《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仍然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角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了划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仅从计价方式看,这两项资产最接近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交易账户头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类中的部分金融资产等。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在交易账户划分方面很难建立起明确的对应关系。

会计准则与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标准的差异,主要源于二者所服从的目标不同。国际会计准则(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目标,其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以公允价值计价。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划分的第一标准是特定业务目的,即必须是以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才把以公允价值计价(或市场计价)作为它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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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两者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共同构成了中央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但作为一名基层银行从业者,笔者认为央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现场检查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监管业务,建议人民银行制定一套切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标准化、实用化的《金融业务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规程》应对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实施工作、检查总结及其处理等现场检查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进行全面规范,使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其次,鉴于人民银行现有监管人员中很多原先并未从事过稽核工作,对现场检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技术不熟悉,建议组织编写专门的高质量的现场检查教材或手册。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央行执法领导机构。现在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职能的各级人民银行相应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功能相对单一。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央行执法委员会。该机构可作为人民银行的非常设机构,不占人员和机构编制。该委员会按照监管工作“一盘棋”的思路运作,职能涵盖对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和统一安排、监管实施、案件会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组织培训。每年年初各监管部门将全年监管工作计划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召开各监管部门参加的协商会议,据此对全年监管工作进行综合安排,制定该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在对外开展检查时,由执法领导机构一个口子对外,统一配置和调度检查人员,杜绝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路出击”的现象

——增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下,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由大区行确定比较合适,总行对一些共性的、突出的、亟待了解的问题,在年底前作为次年的检查计划下达给大区行,大区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时确定本辖区次年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然后由执法领导机构统一下达给各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再将检查计划进行系统安排,使时间安排、人员调配和检查内容都做到协调一致,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罚和检查碰车等现象。同时,对于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初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及时调整报表的格式、内容与报送方式。对需经各级人行审核批准的事项,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可有所不同,但是其调整应是自上而下有计划实施的。

——设立预警指标,建立报告和询问制度。针对目前金融服务和金融统计工作与金融监管工作衔接不够的状况,可以在存款、贷款、利率、支付结算、信用证业务统计方面设置若干个预警指标,由金融服务与金融统计部门监控。这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某些业务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指标,就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指定的执法机构通报,执法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客观分析,如有可疑因素则应开展现场检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定期向服务部门、统计部门主动询问相关情况,搜集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

——构造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职能部门的大监管体系。目前,金融监管信息散布于人民银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应尽快把部门间的信息数据联网,以集中反映金融监管信息和监管工作计划及开展情况,实现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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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的思考

健全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迫切的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审批,由“一行三会一局”共同编制的“十二五”国家专项规划之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将宏观审慎管理研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的制定和金融法律体系的修订规划列入其中,为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法律保障、化解一些现实存在的矛盾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笔者认为,金融业综合统计大致可形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人民银行成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会同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广泛的数据采集权力,建立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专业金融统计制度,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第二种模式,成立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下的事业单位———金融信息中心,实现“一个机制、一套制度、一套标准和一个平台”,赋予人民银行金融业信息中心全面的数据采集权力。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仅共享数据,而且共享系统。各监管机构行使职能所必要的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制度安排从中央银行获得。笔者认为,比较容易与现有金融相关法律相融合的是上述第一种模式。这也是借鉴国际经验且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统计信息管理架构。第二种模式可以作为中远期实施规划系统性地开展进一步规划和研究。围绕第一种模式,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保障的建议如下:

二、加快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

金融统计是依法统计,其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工作,是金融业综合统计顺利向前推进的首要保障。一是应强化地位。《人民银行法》应确定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应充实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因风险监测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行跨境监督管理。三是应完善机制。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全面信息共享,包括共享跨境监管信息。四是应明确范围。人民银行因履行职责的需要,金融统计监测采集权应覆盖全社会所有从事金融中介或与金融中介活动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公司和准公司,统称为金融性公司。五是应更新工具。赋予社会融资规模工具的法定地位。

三、加快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加速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尤为重要的是为创新金融提供相关法律定位。市场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减震器作用。及时修订《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对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市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等法律法规的定位,将为金融业综合统计产品定性和指标定位提供法定依据,必将有效地在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之间架起衔接的桥梁。

四、理顺各相关金融法律与之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

鉴于金融业综合统计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发挥重要信息支撑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职责的同时,即奠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综合统计中管理和协调各专业监管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金融业综合统计职责的相关规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金融监管各法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一是关于报送报表和资料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金融性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其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为“金融性公司”,唯此得以完善人民银行信息采集全面覆盖的合法性。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等法中,则须对应地增加相关职责规定。二是关于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是符合人民银行履行职能所需。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已有对应的规定。除此以外,在《中国证券法》和《中国保险法》中则应该明确规定:“与人民银行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对人民银行权限范围的解释,则应使用“金融性公司”的概念,同时包括未来新型金融性公司。三是对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补充和明确。鉴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证券法》中均对“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出于更加宏观和全面审慎管理的职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应补充“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央银行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并增加与国内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相互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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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及策略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山东省软科学

项目(2012RKA10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630157)

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次贷危机之后,中国银监会迅速出台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并要求中国银行业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实施监管新规是指银行业按照新的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计量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及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遇到的挑战以及实施策略,以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监管新规 路径 策略

实施监管新规的含义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后,银监会根据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原则,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新监管规则。监管新规的主要监管指标及其达标时间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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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反思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变化是巨大的,但不是深刻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系统性风险上升和监管机制单一滞后等挑战,需要进一步树立监管的系统观、独立观和制度观。

关键词: 银行监管;系统性风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6-0034-02

金融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金融泡沫化也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脆弱,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监管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的变化并不是深刻的、系统的、全面的,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与面临的挑战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因此银行监管也就没有必要。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银行监管开始逐步确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行政型阶段(1978~1992年)。在这个阶段,银行监管处于逐步建立和探索过程中,主要采取行政化监管方式。(1)银行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建立。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稽核司,负责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这是银行监管的雏形。(2)开始信贷管理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推进,信贷管理方式也在逐步改进。1979年之前, 我国采取的是“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配套。1979年开始, 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对部分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1985年进一步变革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办法。1988年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人民银行恢复实行贷款限额管理。虽然信贷控制方法在不断调整之中, 但终究是一种计划控制方法,往往会陷入“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难以与市场经济相容。(3)银行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方式。根据1986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银行负责银行监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实际上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

2. 管制型阶段(1993~2002年)。在这个阶段,银行监管逐步摆脱行业管理方式, 开始探索和实施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银行监管开始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1)银行监管组织日益完善。1994年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在内部设置了银行司等四个监管司, 另设稽核监督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1998年人民银行又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实现同一部门对同一法人的全过程监管。2001年人民银行按照管监分离原则,新设银行管理司,负责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设等。(2)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日益深化。1994年和1996年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先后取消了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的贷款限额控制,仅保留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控制。1998年, 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实行“计划指导、比例管理、自求平衡、间接调控”的信贷管理新体制。(3)开始探索风险监管。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社会对银行业风险有了新的认识。银行监管开始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2001年,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并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在全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这奠定了中国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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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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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规划

摘要:随着金融电子化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现有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新的规划。本文就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规划展开论述,从多角度描述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规划蓝图,提供相应的指引,将对我国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规划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2013)01-0146-02

1 引言

我国金融电子化经过“六五”时期的准备和“七五”时期的基础建设,从无到有,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金融数据通信网络的基本框架并已开始运行各类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金融卫星通信网是金融系统信息的主干线,目前已建成1个中央卫星地面站和几百个远程地面卫星小站。中国人民银行已在175个城市建立了同城资金清算系统,并陆续建成并运行了十几个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网。我国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建立了从总行到基层行的基于分组交换网、电传电报、电话专线等多种通信方式的系统内全国远程通信网络系统。电子化营业网点发展迅速,金融电子化已从大城市扩展到中小城市、县和乡镇。现代化支付系统、新型电子化服务等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然而,限于技术条件,我国金融电子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到银行计算机网络领域,当前还面临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架构问题,网络架构难以适应业务融合发展的趋势;二是网络安全问题,缺乏总体的安全策略、关键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多层面的协同安全防控不够;三是网络管理问题,网络管理手段不够先进、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四是网络服务问题,对服务融合、应用承载变化等支持不够。

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规划原则,应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网络的安全性、易用性、可靠性、扩展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要符合“更安全、更高效、更集约、更方便”的绿色智能发展趋势。

2 新一代银行计算机网络架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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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研究

摘要: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计划财务管理工作,以推进商业银行自身的稳定持续发展。本文从会计核算、流动性、信息统计以及预算等方面入手,探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内容及方式,以全面提高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新常态;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

随着经济形势呈现出新常态特点,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托媒条件下的科技转型逐步实现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进步,商业银行若想要实现自身稳定持续发展,应当积极转型,对计划实施高效化管理,从而沉着应对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挑战。

一、新常态下的会计核算管理

1.新常态下会计核算管理所遇到的瓶颈

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对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挑战,投行业务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不断发展,要求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不断优化调整,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以金融衍生品为例加以分析可知,表外核算是当前市场经济中衍生金融的主要工具,监管部门仅仅能够对商业银行的报表数据信息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品存在较大风险,这与会计核算缺陷存在密切联系。会计信息披露是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方式,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打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确认方式,导致相关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所谓会计计量,主要是指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对经济业务及其结构进行准确计量,而货币计量规则难以实现,导致金融衍生工具存在一定计量难度,此种情况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操作标准尚不统一,银行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科目调整与会计核算内容调整后,商业银行表内外余额波动较大,相关监管部门也只能够通过报表对银行余额变动情况进行监督,难以进行实时把控。相关操作人员会计知识的不足,也是滋生会计核算风险的重要因素。

2.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完善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银行自身发展实际,制定规范的会计制度及业务操作标准,进而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行动态化管理与控制,确保大额支付以及应收应付款挂账等事项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报批。在原有业务管理方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可靠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完善会计核算程序。在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完善会计核算程度,柜台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严格且规范的填写会计凭证,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核算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通过账务核对以及相互监督等方式,切实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合理控制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点,应当通过设置台帐记录等方式,对规划、预测、计划以及控制监督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全面提高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全面提高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计划财务管理效率,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商业银行运行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因此在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应当对当前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梳理,对银行内部人员岗位进行有效梳理,争取实现内部科学化、规范化控制。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据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加以全面分析,对现代信息科学进行合理利用,优化调整商业银行新老业务的控制方式,并建立事前控制系统,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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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视角关注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BCM)

摘 要:历史上,《左传》曾提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敢以此规。”对于现代社会中企业的持续、稳定运营,这句话仍然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而作为现代经济社会运转重要枢纽的商业银行,其业务连续性关系重大,逐步被纳入到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内部控制体系之中。本文将从审计的视角,关注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演变和发展,在解读《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过程中,分析现状和存在问题,提示风险并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业务连续性管理;灾难恢复;全面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2011年12月,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BCM)《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突出强调了业务连续性管理在商业银行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面对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如何从 “以资产为核心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向“以业务持续发展为目标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值得关注。

一、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的定义

业务连续性是一种计划和执行组成的策略,目的在于保证企业信息流能维持业务持续运行,对在经营过程中依赖客户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的企业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不独针对商业银行而言。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被定义为“商业银行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规划和响应,使得重要业务得到有序、快速恢复,实现持续、稳定运行的能力”。业务连续性管理则指“商业银行为保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而建立的一整套管理机制、办法、制度、方案、标准和程序的有机整体”。

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意义和监管要求

当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早已不再局限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银行业务系统日益复杂,给银行业务运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应有效评估、持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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