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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是权利人充分授权下对各级管理者及其领导组织的勤政和能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整改的行政监察。目前,陕西长安银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业务工作展开了有针对性的效能监察,存在一些难题值得探索突破。
执行力不足制约效能监察
领导层重视不一,效能监察开展难度大。目前,效能监察工作均在中小商业银行的总行层面开展,分支机构的领导层更加注重业务发展,开展效能监察的积极性不高。在整改问题落实阶段,若遇有分支机构意愿与总行相关决定不符的情况,高级经营层往往会用“特事特办”或“下不为例”的方式处理,容易使效能监察流于形式。
把握主要经营管理者意图的难度较大,导致监察立项的难度加大。对于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立项的,大都能够较好地实现预期目标。很多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拟定的效能监察项目并非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意图,无法引起领导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立项失败。
对各项业务发展状况的了解不够,导致立项定位的准确性不足。如,对某项工作的开展,在无时限性要求的情况下,是以其目前取得的业绩为最后定性结果,还是以其最终应该完成的结果作为定性结果,往往需要反复论证,最后的监察结论既不能打击业务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又不能让业务部门产生懈怠思想,还要符合业务发展的程序,定性难度相对较大。
与后台监督检查部门之间沟通不足。如案防、审计等部门查出问题并要求整改的工作,在后续均有跟踪检查,一般情况下,即使整改不到位,也很少移交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立项。而监察部门在开展某项效能监察时,若涉及到类似情况,易将案防、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作为重点参考,并进行延伸检查,这就容易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会使被监察检查单位疲于应对。
对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效能监察执行难度大。外部检查,一般是指政府审计机构、银行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的各类检查。他们的检查往往是制度条框重于实际执行,并且对整改问题的要求非常苛刻。对于此类问题的效能监察,存在分歧和偏差。一是外部检查的理论依据与银行业的现实发展没有同步;二是外部检查所依据的部分制度,在执行中其程序性、规范性要求和文本要求等方面,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理念不符。
参与效能监察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易致监察难以发现问题或结果定性不准确。一是经过专业和系统培训、并具有丰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的人员非常稀缺,二是效能监察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目前纪检监察人员中,具备银行业务操作、账务处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同时又具备党务行政、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综合从业经验的人员少之又少,导致在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中,无法发现问题的关键点或难以对问题进行准确定性,无法体现效能监察的专业性。
基层人民银行的纪检监察档案是基层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规范的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档案是总结纪检监察工作经验、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从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亟待改进的一些现实问题。在此,本文以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简称中支机关)及其所辖九个县支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调查为例,就改进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作如下探讨。
一、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以普洱市中心支行为例,虽然目前中支机关和县支行均设置有纪检监察办公室,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共有18人,其中:中支机关有专职纪检监察人员3人,九个县支行有兼职纪检监察人员15人。但调查发现,全辖整个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依旧存在三方面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对纪检监察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中支机关及九个县支行均未配备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纪检监察档案无专人管理,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人员全部为兼职,既是纪检监察人员,又是档案管理人员,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执法监察”、“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等纪检监察项目的实施,而相对忽视纪检监察项目实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原因在于不少人认为,只要出具了纪检监察项目报告,提出了纪检监察意见,做出了纪检监察处理决定,纪检监察项目的实施就算结束了。
(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人员未参加过档案管理培训,专业知识不够
由于中支机关及九个县支行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人员多数来自于其他各部门,而专职从事过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很少,也几乎没有参加过档案管理方面的培训,缺少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对于档案管理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更是知之甚少。如此,不少纪检监察档案管理人员在开展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时缺乏档案管理理论的指导,制约了纪检监察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纪检监察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程度不够
摘要: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非现金支付工具,在人们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而与此同时,信用卡欺诈风险也在不断上升,层出不穷的信用卡犯罪对检察职能的履行提出了挑战。如何通过有效介入金融监管,与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构建信用卡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银行资产,已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以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为逻辑起点,归纳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点以及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现状,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探索检察机关介入信用卡监管,防范信用卡领域职务犯罪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金融监管;检察机关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日趋严重,决定了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监管的必然性,但是鉴于信用卡领域的行业特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介入时必须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本文在总结金融检察介入信用卡领域监管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介入模式,更好地为信用卡行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五种,以下分述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发行信用卡的行为。[2]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权伪造,即根本不具备制造信用卡的资格,非法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块、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二是越权伪造,即信用卡的制作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给用户正式使用,也未录入有效数据,就将这种空白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给用户正式使用的信用卡。[3]
摘要:结合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骆驼评价模型、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腕骨指标体系及中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模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方法与模型进行了介绍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主要集中考核叠加风险因素、系统性风险因素、银行自身风险因素三方面。在此基础上,从银行自身风险的角度,对2011-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情况进行了总结。指出中国的银行目前经营仍处在传统的存贷业务中,业绩主要体现来自净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虽有所增加,但“息转费”仍占一定比例。建议中国商业银行应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推进资产的证券化。
关键词:净利息收入;中间业务;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2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与控制问题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于风险控制的某个角度或局部结合上市银行的数据进行评估得出单项评估的结论,或者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做中、短期的评估与预测,而对于中国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根据评估体系对商业银行经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指出其发展趋势与建议的研究则较少涉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整体评价商业银行的方法与评估标准进行介绍与分析。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的方法论,对于2011-2012年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第三部分是对当前中国的银行资产运营与风险的结论与建议。
一、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方法与模型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方法与模型主要分为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评估标准与商业银行评估模型。
(一)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评估标准
关于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评估管理问题主要介绍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骆驼(CAMELS)评价标准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腕骨(CARPALS)评价标准。
摘要: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高管管理应抓好“四个结合”,突出动态考核、“软件”管理、现实表现、非现场监管四个重点。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近年来,随着央行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职能的调整,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既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也是保证人民银行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如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队伍整体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就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现状
截至2014年7月31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支辖区现有纪检监察机构16个,其中,中支机关1个,县支行15个,全辖共有纪检监察干部40人。其中,中支纪检监察干部8人,均为专职人员;县(市)支行32名纪检监察干部,有16人兼职,占支行纪检监察干部总人数的50%。文化程度在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有39人,占总人数的97.5%。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0人。占总人数的47.6%。50岁以上的12人,占总人数的30%;40岁以下的1人,占总人数的2.5%。从事纪检监察工作5年以下的20人,占总人数的50%。2005年以来参加分行以上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的12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辖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下人民银行的发展和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有待改善。辖内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相当一部份人员是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或年龄较大的老同志,缺乏创新的精神,学习动力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学习掌握业务知识感到比较困难,对胜任纪检监察工作感到力不从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需要。
(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辖区纪检监察干部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5年以下的就有50%,新手较多,有90%的基层央行纪检监察干部未参加过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虽然近年来各级行加强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但主要是自上而下开展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且主要对象是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培训难以辐射到基层央行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直接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金融新知识、新业务和新技能培训的机会更少,加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岗位较多,存在“接岗时未能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由于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补充,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使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提高缓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
(三)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据调查,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与贴近业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部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定位不准,思想观念比较滞后,工作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有的单位制度较多,但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谈不上有效的执行。有的角色错位,贴近业务变成了包办业务,抓不住监督检查的重点和要点,体现不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特点。目前基层央行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有相当一部分是函授大专和党校文凭,缺乏业务一线的实践经验,工作起来比较吃力;而部分业务型干部,又欠缺综合管理和政务知识的积累,其综合素质有相当差距。由于受整体人员综合素质欠缺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履职水平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监测手段,对深层次问题缺乏指导性、建设性意见,导致工作质量不够高,工作效率和时效性较差,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与新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
论文摘要: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高管管理应抓好“四个结合”,突出动态考核、“软件”管理、现实表现、非现场监管四个重点。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摘要:央行效能监察是央行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对央行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和运行效果有着重大意义。本文结合央行分支机构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实际,构建了央行效能监察的综合和专项两个评价指标体系,并针对目前央行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央行效能监察的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效能监察;评价体系;中央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22-05
一、引言
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改善行政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努力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效能监察实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如何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监督人民银行系统在履行职责中的效率、效果、效益,正确评价其工作状况,还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无论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还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都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框架体系。本文通过简要阐释效能监察的相关基本概念和功能,力求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细”、“严”体现风险监管新形势
当前,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冲击着各个行业,而银行业由于其自身服务特点成为广泛引入信息技术的行业之一。从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到服务渠道的网络化,从客户资源的系统化到决策支持的智能化,信息技术正逐步改变着传统银行业的运营模式。新技术的大量采用必然引入了新的风险,给银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中国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银监会先后制定和了相关监管指引。
2009年,针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的风险管理,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在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监管。
2010年,面对日益发展的银行外包服务市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在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细致要求,强化外包风险监管。
2013年,针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外包,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在外包管理组织架构、信息科技外包战略与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专项要求,深化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的监管要素。
由此可见,“细”和“严”体现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趋势。
“细”主要体现在:2010年的监管指引在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每个方面提出的监管要求力度比较粗;2013年的监管指引,明确针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业务外包,从外包管理组织架构、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及监督管理七个方面提出细致要求。如在2010年监管指引中,没有对外包管理执行团队的职责进行要求,而2013年指引中明确做了要求。
摘 要:本文基于我国的金融环境,将银行背景董事的来源分为五大行和非五大行两种类型,以此考察不同来源的银行背景董事对可转债融资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研究发现,来自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对可转债融资是否被证监会审核通过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来自非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但是,在可转债融资后的经营业绩上,两者都不会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这表明银行背景董事的作用,主要来自于非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并且,发挥的作用有限,仅体现了其咨询功能,而非监督功能。本文的研究,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意义。
关键词:银行背景董事 可转债 审核 经营业绩
一 引 言
银行背景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受到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正如Kaplan and Minton(1994)所言,引入银行背景董事,可以提升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水平,特别是董事会在金融方面的专业能力会得到改善。
然而,以往的研究存在这样一个假定,即不同来源的银行背景董事具有相同的专业能力。显然,这与中国的现实逻辑并不相符。Chen et al.(2010)认为,中国不同类型的银行存在异质性。而银行背景董事的来源,昭示着他们之前在银行工作中的专业能力的塑造过程。因而,不同类型的银行,对其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的塑造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可能导致银行的业绩和效率也存在差异。Berger et al.(2009)和Lin and Zhang(2009)发现,中国的五大行 和非五大行在业绩和效率上具有差距,前者低于后者。这意味着,五大行由于是受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员工专业能力的塑造上,可能有别于非五大行,导致来自五大行和非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会有所不同。
因此,本文通过选取公司的可转债融资行为作为研究事件,将银行背景董事的来源分为五大行和非五大行两种类型,以此考察不同来源的银行背景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否存在差异。
Fama and Jesen(1983)认为,董事的作用分为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然而,银行背景董事在履行咨询职能和监督职能上是否恪尽职守,现有研究仍然存在争议。Adams and Ferreira(2007)指出,银行背景董事在咨询功能方面的过多时间投入,会影响其监督功能的发挥。但是,也有研究发现,银行背景董事在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上可以同时兼顾,两者都得到了有效发挥,如Morck and Nakamusa(1999)和Byrd and Mizruchi(2005)的研究。因而,对银行背景董事的咨询职能和监督职能的考察,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重点。
本文使用2003-2012年中国市场上进行可转债融资申请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考察。研究发现,来自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对可转债融资是否被证监会审核通过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来自非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但是,在可转债融资后的经营业绩上,两者都不会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这表明银行背景董事的作用,主要来自于非五大行的银行背景董事,并且,发挥的作用有限,仅体现了其咨询功能,而非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