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银行汇票申请书

银行汇票申请书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银行汇票票据行为会计核算关键点研究

【摘 要】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发生改变,银行汇票成为了现在中小企业进行支付的主要工具,具有很高的使用范围和安全性。本文将通过对单位之间的汇票业务进行模拟,围绕银行汇票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详细的分析会计核算的要点。

【关键词】银行汇票;票据行为;会计核算

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取得了长久的发展,企业异地的经济业务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银行票据自身具备了不少的优点,比如使用范围比较广,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安全性。银行汇票已经成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支付的主要工具。但具体来说,每个企业在处理银行汇票时所采用的制度又是不同的,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银行汇票票据行为,本文对其会计核算的关键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银行汇票账户设置的会计核算

申请人需要向银行交纳足额的款项,然互银行在收到了这笔款项之后就会给申请人开具银行出票。银行需要对持票人的票据进行无条件的支付,当然支付的金额是按照实际的结算金额。良好的信誉是银行汇票最明显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银行见到汇票是需要腹宽的。持票人如果持有了银行的票据就可以安全的到银行收取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银行汇票会计核算账户的名称。

申请出票银行出具相关的银行票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认识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如果票据的申请方和收款方都是单独的个体,他们可以申请采用现金形式的银行汇票。通常情况下却只能够申请转账形式的银行汇票。汇票的账户设置、背书转让和出票、付款等都是银行汇票的主要业务。

二、银行汇票票据出票的核算

1.具体的出票条件

全文阅读

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诱因和防范对策分析

摘要:对于企业而言,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极大地缓解其资金紧张的局面,扩大了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规模。但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少危险因子,各大银行频繁曝出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重大案件,这不得不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在本文中,笔者详细地分析了引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诱因;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简称BA)是指在承兑汇票申请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向该银行申请承兑,得到银行同意后,在指定日期保证无条件支付给银行的票据,它是商业汇票的一种。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手续快捷简单、流通性强、信用好、承兑能力强等特点,备受资金暂时周转不开的企业的欢迎,致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迅猛增长,但是在这种增长的背后却潜藏着极大的风险。近来,各大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频频出现重大案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被定位为“低风险”的业务变成了“高风险”,银行该如何防范?本文在这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产生风险的原因

1.对承兑汇票业务过分依赖。为了增加存款,提高营业额,完成任务指标,获取短期利益,一部分的金融企业盲目签发承兑汇票,忽视承兑汇票中潜藏的风险,利用承兑汇票进行揽存来获取利润。虽然这可以造成承兑汇票业务的飞速发展,但是由于保证金存款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为了保持存款的稳定性,提高市场竞争力,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以保证金存储为主要来源的机构,不得不将承兑汇票的规模扩大,但这极易形成信贷风险隐患。

2.对商品贸易背景不够谨慎。一些金融机构只在意单位企业是否有高额的保证金,能否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还款,常常忽略了对承兑汇票的申请人的商品贸易背景的详细审查,这给一些企业单位可乘之机。这些企业单位拿着虚假的不具有合法有效性的商品或劳务关系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与税务局的共享信息机制并不完善,无法核对票据的真实性,极易给银行造成损失。

3.执行内控的力度不够。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涉及很多环节,如信贷审批、信贷经营、风险管理等,在这些环节的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很多风险隐患。诸如是否进行货前调查,商品的销售是否对路,是否存在销售的商家等;对客评报告审查不认真,可能存在抄袭客户提供材料的现象,使客评报告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是否按照信贷授权进行签发,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能否及时了解承兑汇票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和到期还款能力等等。擅自降低低信用或无信用等级的承兑汇票申请企业的保证金将存在更大的风险。

全文阅读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一种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先发货、后收款,或者是双方约定近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二,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

全文阅读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及其核算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一种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先发货、后收款,或者是双方约定近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二,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

全文阅读

浅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形成原因及解决途径

摘要:银行票据融资功能的使用与银行的短期资金贷款业务存在冲突关系,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它将产生信用放大效应,可能酿成重大风险,因此银行与申请承兑企业间存在博弈关系。作为经办银行有必要梳理出银行兑汇票业务风险形成原因及化解方法,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

Abstract: Bank bill financing function use and bank short-term fund loan business existence conflict relations, and it will have the credit scale-up effect in certain situation, possibly breeds the material risk, therefore the bank with applies to accept the enterprise to have the gambling relations. As manages the bank to have the necessity to comb the bank to exchange the bank draft service risk to form the reason and the melt method, guarantees the bank fund the security.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成因 防范措施

key word: Bank acceptance service risk origin Measure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的风险与形成原因

在正常的银行承兑汇票流转中,承兑银行居于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承兑,它的风险集中在承兑申请人身上。贴现银行居于承兑银行的付款承诺办理贴现,它的风险集中在承兑银行身上。由于银行同业的良好信用,贴现银行均把贴现业务作为低风险业务管理。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势必进行多手流转,同时利用它可以实现短期融资目的,因此承兑银行与贴现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将承担相应风险。

(一)承兑业务中的风险

1、汇票承兑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全文阅读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 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全文阅读

商业汇票核算论文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一种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先发货、后收款,或者是双方约定近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第二,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

全文阅读

汇票核算财务会计与银行会计比较

我国目前的支付结算方式按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凭证和信用卡三类,称为“三票三式一卡”。三票是指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三种票据, “三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一卡”是指信用卡。这些支付结算方式在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的核算中有所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核算的主体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其中汇票结算方式,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是会计核算最为复杂的方式,通过在企业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不同的角度,对汇票结算方式的会计核算进行比较,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这种结算方式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以下就汇票结算方式下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一、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收款单位使用“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使用“应付票据”账户。而银行会计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有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吸收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中使用“应解汇款”账户。

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无款支付或拒绝付款则要出具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1]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通知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其中甲公司开户行和乙公司开户行属于系统内联行。

财务会计:

全文阅读

从一个案例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风险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之间一种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一般会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一个案例却向银行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相关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银行票据业务;转贴现;风险防范;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间的一种非常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对于此类业务,一般会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的一个法院案例,却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及其一般风险分析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一般是指原贴现人(主要是银行)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转让给其他银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在银行实务中,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绝大多数是银行承兑汇票。这主要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背后是银行信用,其风险程度要小于商业承兑汇票。从转入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一个低风险业务,主要体现在:

(1)该业务的交易对手方是银行,从信用风险角度讲,对手方运作规范,信用度高;

全文阅读

论补救票据丧失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