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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对于借款合同怎么写?今天cnrencai小编跟大家分享几篇个人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摘 要]印花税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文章从纳税筹划原理和筹划方法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 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做到有备无患。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本单位印花税涉税事项,做到应该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认真学习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因为印花税一般就算多贴也不允许退税,因此,相应的印花税纳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进行纳税筹划没有任何意义。
2 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1)既要及时了解税务机关颁布的新规定,以免根据新规定需要计提印花税而没有计提导致税务罚款,也要及时了解原有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以避免据以计提印花税的规定已经废止而继续计提上缴印花税,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金融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原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山东省境内的金融企业需要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计提印花税,而后来,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该法规自2013年10月31日起废止,山东省内金融企业据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票据贴现业务不再计提印花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最新规定,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区分对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对相关借款合同不再计提印花税。
摘要:随着集团化公司的发展,关联方之间借款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文试图在现有税法条款条款下,分析不同情形下关联方借款所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的正确处理方式。
关键词:关联方借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印花税
随着经济及集团公司的发展,企业关联方借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税务处理争议也较多,现根据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关联方借款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正常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况下,由借出方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约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方在税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费用。
2、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及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缴纳的流转税出租人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的供应商以从其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市)、5%(县、镇)、1%(县镇以下级城市)(以下分类同)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第一,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货,按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二,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三,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出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有资质的出租人有资质的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是有资质的单位。有资质的单位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完税凭证,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硼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以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承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各分子公司资金需要,公司关联方借款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主要方式有自有资金拆借和统借统贷两种。本文以现有税法条款入手,分析探讨两种方式下企业关联方借款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关联企业中出借方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约定利率提供资金给借款方,出借方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方在税前列支并抵扣支付的利息支出,就整个公司合并口径看关联方借款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零税负。但受国家在防止资本弱化和资本金未到位情况相关税法规定,使借款方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导致增加企业所得税。
1.自有资金拆借
(1)资本弱化调整利息
结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利息方可扣除:
①借款方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在5:1金融企业)或2:1(其他企业)内;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一、追加收入的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追加收入包含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合同规定的合法收入、合同变更等原因致使的追加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前必须要对所有追加收入项目进行全面确认,才可实行会计处理。
1、确认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增加。合同变更多出于客户作业内容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计量收入的增长变化,经客户确定认可后,即为追加收入。
(2)索追赔款。客户与建筑安装企业在初始合同中未提到的、后期的赔付款项,即为追加收入。
(3)工程奖励,额外奖励。建筑安装企业与客户的工程合同不仅顺利完成且超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客户会给与一定计量的额外款项,可作为追加收入。
2、会计处理追加收入。
会计处理追加收入主要针对依合同开具的发票。若不开具发票存在现金、银行存款形式的奖励款,应列为“个人所得税”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合同收入。依照合同工程为四年时间,前三年总成本为6600万元,每年完工分别占总工程的20%、45%、75%和100%,合同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和8200万元;而实际上合同工程导致的成本为6800万,并开具发票进行核算。奖励款的拨发存在个人与企业两种情况。当直接现金拨发给个人时,会将奖励款项加入当月收入,减去单位代扣代缴费用、向税务部门依法上缴个税;当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方式的奖励款项时,要依法扣缴个人奖励款和月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财务账务中的奖励款项,对奖励款和个人当月收入进行整体税收的计算,依法代扣代缴。
摘要:在会计准则中,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现行中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问题,应进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贸易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贸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研究如下:
1 消费税: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供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3 增值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以及从事其他应税项目,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记入有关科目。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交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负债。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需要预计应交数额或者需要定期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税金,在会计上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各税种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计应交数额的,或者不存在与税务部门发生结算或清算关系的,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均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笔者拟对这些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税金的会计处理予以归纳。
一、耕地占用税
这是国家为了利用好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用的税种。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由于是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和清算的问题,因此,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企业建造一幢厂房,用银行存款交纳耕地占用税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二、车辆购置税
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项目,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该模式涉及的税收关系比较复杂,本人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并举例对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及税收问题作一下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房地产售后 经营模式 税收问题
一、经营模式简述
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若干年的时间内将购买的房屋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以保证商业项目成功运作及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参与人:开发商、购房者、物业管理公司
第一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步: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签订《委托租房合同》;第三步:物业管理公司与各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商场的房产、物业。
二、经营模式详述及税务问题概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这点与一般的商品房销售交纳税金一致,我们不做详细分析,我们重点分析与其他业务不同的地方。
国际船舶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国际船舶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都有区别,它是指第三方介入出租方(船东,一般是非居民企业)和承租方(租家),为出租方和承租方提供船舶服务,把出租方的租金转给承租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的中介行为。
在国内,国际船舶业没有像旅游业、国际货运业、广告业等行业有明文规定按收入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只规定了具有无船承运资格的企业可以实行营业税的差额计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业的解释,“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某些地税局,如青岛地税在线问答中就明确船舶租赁业务按期租业务处理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由于国际船舶行业的特殊性和再现象的普遍性,国际船舶租赁业务应按向承租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船东及代缴税费支出后的余额(手续费)为其营业额实行差额交纳营业税。
本文从国际船舶租赁业务在实现差额纳税的基础上,对其不同的合同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试着找出较优的报价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
一、船舶租赁的操作模式
由于外汇付款与税负不经济等各项因素影响,又由于船舶公司的行业优势,船东和租家往往委托船代公司租船业务并在租赁期间提供配套服务,签订背靠背合同。合同形式上船代公司代表承租方与船东签订租船合同,船代公司再代表船东与承租方签订承租合同,在发票传递上,船代公司接受船东的发票再通过自己的发票转开给承租方;在付款流程上,承租方把租赁款可先付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办理各项付款手续后再把租赁款付给船东。船代公司除了按租金加收一定的比例作为服务费,还在代垫税费款上加收资金占用费和代缴税费服务上收取一定的费。
租赁合同报价通常有两种方法:(1)不含税报价合同,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船代公司把所代缴的税费转给承租方,船东按合同金额收取租金;(2)含税报价合同,向承租方收取手续费,并代缴船东所承担的税费,船代公司支付给船东款项是按合同的全额租金扣除应缴税费及其费后的余额。两种报价方式的共同之处是人在税局代缴税费时,税务局只会开非居民企业名称抬头的税票,按租金的含税价乘以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和按船东发票的金额乘上印花税率缴纳印花税,承租方均需要付全额租金,租家接收船代公司开来的全额税务发票。不同之处是,代缴的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和船代公司收取的手续费用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船代公司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按公司开的全额发票作为收入,船东开的全额发票作为成本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报表直接表现出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是同步增加的,计算营业税也是差额计税,第二种是在公司开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项目类别,租金及代垫款作为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手续费作为收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为纯业务收入,没有业务成本。
根据合同报价方法和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组合方案,现通过案例进行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