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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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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

摘要: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起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本文主要讨论进口应税消费品,特别是进口存在两档比例税率且复合征税的卷烟时,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进口环节 应税消费品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3)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4)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1:甲公司2013年3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小轿车,其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关税=500×20%=10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500+100)÷(1-25%)=800(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00×25%=2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800×17%=136(万元)。

例2:某市区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进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13年3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化妆品,其完税价格为2 000万元,进口关税为200万元,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为942.86万元,代征的增值税为534.29万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本月生产领用80%用于生产成套化妆品。相关票据均已通过认证。(2)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5 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 34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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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者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照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其二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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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摘要】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纳税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成本等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纳税范围,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有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专门予以讨论。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条件

根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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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思考

摘要:现行消费税法规关于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加工方式而异,而委托加工又因不同的纳税方式而有差别,从而导致同一加工行为应纳税额也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由此导致的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税负的差异以及对此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加工 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业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销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加工环节应该缴纳消费税。而现行消费税条例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纳税方式而不同,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税额及其附加的城建税税额也有所不同。

一、现行税收规定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而发生,同一委托加工业务其税负应该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纳税人自己缴税 ,还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税负应该是相同的。

然而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委托方自行纳税时只要委托方已经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就应按照售价计税,由于委托方的售价包含委托方的利润和成本,而组成计税价格只有委托方的成本没有利润,故消费税税额按售价计税必定会高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此附加的城建税也会有所不同。即存在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可能会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负,这是不合理的。

二、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从企业角度,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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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涉税处理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各种情形,在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减少企业在此类业务上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税收法规;涉税处理;案例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纳税企业比较普遍,从纳税上看此业务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从会计处理上看此业务主要涉及是结转成本还是确认收入等问题,因此可能增加企业财税人员的核算难度,稍有不慎会导致企业财务资料不实及偷税漏税的结果。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几种情形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领用继续生产产品,或者被企业在建工程、非生产部门等领用,或者将其用于赠送、投资、赞助、抵债、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我们根据税法规定来做一个比较。(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于最终产品对外销售时计算缴纳,领用时无需考虑。产品还在生产环节,未进行流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此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均不用计算缴纳。(二)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由于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税法规定在领用时要计算消费税,而此时领用的产品并没有离开企业,没有发生流转,所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三)用于企业在建工程。在建工程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领用时计算消费税。营改增后,企业在建工程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建工程仍属于企业内部资产,也不满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四)用于销售部门做样品。销售部门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做样品,于领用时计算消费税。由于样品并未离开企业,属于企业费用化的资产,所以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用于广告样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入应税所得额。(五)用于职工福利、投资、抵债、赞助、无偿。赠送等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投资、抵债等其他方面,于领用时计算消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等情形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入应税所得额。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同情形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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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税务筹划

[例]A实木地板厂从生产企业购进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实木地板,准备继续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销售。该批实木地板对外销售价为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5%,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得税税率为33%,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假设购进货物和劳务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后净利润为指标来评价各方案的筹划效果。A厂在筹划加工方式时,有如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假设所有加工后的货物全部在当期生产领用,期初无存货;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加工方式的筹划

方案一:委托B厂加工,协议规定加工费为80万元。B厂加工完成运回A厂后,由A厂继续加工成最终的高级实木地板,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60万元。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金: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89.4737万元[(100+80)÷(1-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9.4737万元(189.4737×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0.9474万元19.4737×(3%+7%)],A厂委托加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万元(80×17%)。A厂继续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后销售应纳税金:销售环节实纳消费税25.5263万元(700×5%-9.4737),应缴增值税为88.4万元(700×17%-100×17%-13.6),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3926万元[(25.5263+88.4)×(7%+3%)L税后净利润276.4822万元[(700-100-80-60-9.4737-0.9474-25.5263-11.3926)×(1-33%)]。

方案二:委托B厂直接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40万元。加工完成后,A厂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金: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52.6316万元[(100+140)÷(1-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2.6316万元(252.6316×5%),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632万元[12.6316×(3%+7%)],A厂委托加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8万元(140×17%)。A厂收回后直接销售高级实木地板的应纳税金:应缴增值税78.2万元(700×17%-100×17%-23.8),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82万元[78.2×(7%+3%)]。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净利润为293.6511万元[(700-100-140-12.6316-1.2632-7.82)×(1-33%)]。

方案三:A厂自行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对外销售。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40万元。A厂自行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金:A厂从生产企业购进实木地板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5万元(100×5%),销售高级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35万元(700×5%),销售环节实纳消费税30万元(35-5),销售环节应缴增值税102万元(700×17%-100×17%),销售环节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万元[(30+102)×(7%+3%)]。税后净利润为279.256万元[(700-100-140-30-13.2)×(1―33%)]。

比较三个方案可以看出,在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税负最低,企业得到的税后净利最大。

二、加工程度的筹划

利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委托加工之前进行小部分的自行加工,这样就可以抵扣外购时已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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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摘要: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本文结合具体实例,探讨外购以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抵扣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 税款抵扣 会计与税务处理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范围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抵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项目有: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及酒精,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二、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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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问题作一简介: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企业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例中受托方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因此受托方应按8000元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2400元(8000×30%)

A及B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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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按流转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指销售产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4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以特定消费品为对象的一种税。对自产自用消费品的增值税、消费税计征,国家有明确的界定。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要计征增值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第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范了“连续生产”和“用于其他方面”的范围。“连续生产”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条例》的第四条还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条例》的第七条规定了计税方法: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三、计税价格的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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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会计核算探讨

对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主要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减少的应税消费品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捐赠、利润分配、广告、样品等,应视同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需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计入相对应的科目中。确认收入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应付股利”、“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这一点与原先旧制度的做法有所不同,原做法是视同销售减少的货物,直接以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同样计征所得税,因此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加大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度和工作量。在新准则中,规定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则这项收益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方便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例1]光明橡胶制品厂6月10日用一批汽车轮胎换入东风汽车厂债券作为短期投资,汽车轮胎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接同月同类产品售价计,该批汽车轮胎的销售收入为310万元。

确认收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37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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