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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收现状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1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产生的效应
1.1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国税结构,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往往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就是其中一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通常会现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比如某地在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就涉及到了交通行业和服务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可以适当减免营改增给部分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避免其经济压力加重。二是营改增改革后,原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企业现在仍然免征。三是把原来营业税中的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即征即退的方式。
1.2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
近年来,我国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给我国现行的税制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制征管方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迫使我国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整体财税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提高了地区竞争力,能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是降低物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地方财政来说,营改增税制的实施缩减了营业税的范围,但是地方财政主要就是营业税,这样势必会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下文主要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
1.2.1对税费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只需要进行一次缴税,避免了营业税反复征收的难题。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除了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外,还增加了两个低税率11%和6%,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需求进行税费的缴纳,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费压力。同时,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企业还可以将进项税收抵扣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减轻企业的税费压力。但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税费都有减轻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来讲,营改增实施之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5%,实施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6%。由于服务性收入主要是人力资本,只有小部分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使得营业税税率明显小于增值税税率,增加了税费缴纳的负担。
1.2.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影响
1.对企业经营结构调整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营改增”减少税负不仅可以使制造业税额负担减少,也可以使服务业同时降低税负。企业的负担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的税收出现异常的情况,这就是增值税低,而营业税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专门把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是税收领域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结构,导致企业做出新的调整。
2.关乎和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税收,多方面的影响着企业的研发体制的形成和展开,而其中税负的影响是最大的,一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避免了对企业双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关注市场更精致的划分,促进和扩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另一方面,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和运营成本,企业发展活力得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3.影响着公司的利润。首先,我们看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体制下的企业收入是用含税价确认的,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公司在计算收入时,其价格并不包括增值税价,除了企业对销售价格进行变动,否则,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收入将在减少,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营改增后,企业要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营改增的动态,规范企业税收管理。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和行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有效地扩大税收抵扣的范围,企业必须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找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减税和相关抵扣项目,给企业发展订立相关政策进行过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减轻税负。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需要和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给自身企业造就良好的纳税环境。
1.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负
一、防雷业营改增浙江省现状
自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防雷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试点,我省大部分县级区域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增值税征收率3%,因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都是流转税,实际征收率1(/1+3%)*3%=2.91%,与原税率相比降低2.09%,假设取得100万营业额,就少交流转税2.09万,少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1万,其他小税种和所得税忽略不计,总体少交税费2.3万元,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率降低了2.3%,减轻了税收负担。少部分县区及大部分市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增值税税率6%,假设在未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前提下,实际税负率1(/1+6%)*6%=5.66%,与原税率相比虽然增加了0.66%,但有一部分材料、设备、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由于防雷服务业大部分成本是人员成本,进项比较少,理论上0.66%的进项应该是可以取得的,如防雷服务业外购项目成本能占收入的10%,假设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那么,实际税负率为{[1(/1+6%)]*6%-1*10%/1.17*17%}=4.21%,故理论上与原营业税率相比,下降了0.79%,与实际税负率5.66%相比下降1.45%。所以绝大多数企业税收负担会有所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实际税负率大于营业税税率。
二、防雷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购成中人员占用了大部分成本
防雷服务类单位主要从事防御雷电装置监测、技术开发培训、防御雷电宣传、图纸审核评价、防雷咨询、雷电灾情调查与鉴定;由于经济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人员支出在经营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单位占了将近30%。这些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疏于取得
一方面,在防雷业务中,进项发票比较少,所占成本比重较低,很多单位都选择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普遍开具普通发票。以一个防雷服务业一年取得600万收入,外购成本60万(外购成本主要为交通购车、汽油、仪器、设备、办公耗材费用、网络、维修、装修等等),并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例:这些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但实际上外购成本只占收入的10%,那么外购成本影响增值税为600*10%(/1+17%)*17%=8.72万。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支出可以节约。
(三)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摘 要: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房地产行业影响广泛,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几十个层面,房地产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2012至2015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迄今为止,仅剩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未全面完成营改增。2015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在即将实行的营改增政策与严格的国家宏观调控面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考验。研究国内外针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对促进房地产行业结构优化,保障房地产行业稳定增长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业;营改增;理论综述
(一)引言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2012至2015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1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序幕。自2012年1月起,我国陆续启动了营改增方案试点,试点区域由点到面,行业由窄到宽。至今为止,仅剩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未全面完成营改增。
2015年3月5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营改增的推行从长远上看符合中央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但短期内势必对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发展。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房地产营改增平稳健康过渡有着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和政策参考意义。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增值税制度的研究,对此,Alan.A.Tait(1992)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Tait认为仅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则,而当劳务等作为一种投入时,就应该对其征收劳动增值税,因此劳务也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到房地产行业,Henderson(1983)认为,房屋本身即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应通过区分房屋的消费功能和投资功能来研究房地产税收对居民的消费和财富分配策略的影响。Cnossen(1995)从增值税的理论框架出发,认为对不动产的消费既涉及当前消费,也涉及到未来时期的持续消费。其认为居住用不动产的销售金额和房主自用住房的估算租金都要征收增值税,而购买不动产时缴纳的进项税也应该允许抵扣销项税,从而实现增值税税收链条的环环相扣。Poddar(2010)则指出房屋消费与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区别不大。房屋出售时增值税应适用于预付的产品购买价总额,即产品的售价,而不包括租金。
(三)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一、引言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营业税征税时不能对进项进行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
二、问题及分析
在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营业税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营业税更是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进行营业税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第一,营业税税率较低,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3%到5%,远远低于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新增值税的税率怎么设置是个问题;第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属于中央营业税的只有铁路运输、各银行总行等少数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全部属于地方所有,而目前的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增值税,如果将地方的营业税改成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势必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冲击。第三,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不同,有些省区工业发达,增值税占比较大,有些省区服务业相对发达,营业税税基大,营业税改证增值税后,如果在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分成比例上全国一致,势必造成各地财政税收收入改革前后的落差不相同,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
摘要: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直接影响着我国税收收入,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营改增”的稳步发展,本文以探讨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为出发点,分别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基本原则、功用价值三个方面,对“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进行了深入思考,将“营改增”的实践发展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并总结了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以完成对“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的研究,进而更好地推进我国“营改增”朝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
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I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
【论文摘要】按照“营改增”的步骤,“十二五”期间,营业税全部改征为增值税,此项改革能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减轻税负,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中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力度最大,可是面对几乎占地方收入半壁江山的营业税的消失,地方税将何去何从,论文将梳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和所面临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如何体现税收差异优惠、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营改增 作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的税负压力,但是营改增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的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营改增”起到的作用是减税的作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预估减税规模达到了1200亿。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是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
第二,“营改增”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简单说是“改制”——改革了税收制度。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两个税种怎么能说是改制呢?其实它的影响不仅是这两个税种,而是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原来征收营业税,替代了营业税后,整个税制得到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尽可能减少税种。现代的税制是复合税制,多层次、多环节征收,非单一税制。但复合税制并不意味着要很多税种,如此会使税制非常复杂。所以简化税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沟通,尤其是便于社会理解此税制。在这个角度上,营改增实现了我们整个税制的进一步简化。
【摘 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财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了有效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的营改增,推动解决当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的种种税收难题,文章基于制度变迁理论,采用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法,对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发现其现有的税收制度存在税收政策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非营利性身份难界定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税收制度,实行不同服务间差异化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税收制度公平性,强化医疗机构改革后的税收管理,以完善医疗卫生领域内的营改增制度调整。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有效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下重复征税严重、税收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试点以来,国内针对“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研究层出不穷。本文从税改对企业税负、会计处理、利润变化三个角度来对现有的研究进行概况总结,以期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建议和方向。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会计处理;利润;影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143-02
1 前 言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领域乃至整个国家经济改革领域的重要议题,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在上海的部分地区和行业拉开帷幕,8月1日起扩大改革试点,将北京、天津、江苏等11个省市列入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服务业推广。目前,“营改增”试点正分批分步、合理有序的在全国推广,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这一重大改革。作为企业来说,熟悉改革政策,分析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顺应改革潮流,抓住机遇,规避风险,是必由之路。
自改革被提出以及论证阶段开始,对“营改增”的研究和讨论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开展起来,研究的内容涉及“营改增”的背景、意义、制度设计、对企业的影响、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多个方面。本文针对“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①对“营改增”研究的文献进行整理、比较、分析和综合;②探索“营改增”试点以来两年的时间里所取得的成效。
2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