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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精选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1篇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2篇

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削弱大别山地区基本型乡镇卫生院———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15人,其中113人都致力于医疗服务的开展,医院的医疗设备如200~500mA医用X线诊断机、心电图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购置齐全,医护人员对待病人有责任心、有耐心,在患者满意度调查中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体现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的提供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卫生院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都用于医疗服务的提供,而忽略了其公共卫生职能,造成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由于乡镇卫生院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限制,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变,形成了农村居民“小病就近,大病进城”的现象[3~4],导致乡镇卫生院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为了换取生存空间,乡镇卫生院逐渐朝向单一服务模式发展,即只重视医疗,而忽略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提供。其次,由于农村地区卫生资源匮乏、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导致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不齐全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中小学生保健、精神病患者管理和传染病控制等7个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本公共卫生主要涵盖了11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5]。由此可见,胜利镇卫生院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离国家规定标准尚有一定差距。2008年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的结构在过去的10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6]。随着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规范逐年在完善,但是实际开展情况却不容乐观。目前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广泛开展的公共卫生项目仅局限于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健康教育等方面[7],慢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档案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是空白水平,个别村卫生室为了达到考核指标,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建立了健康档案,却并没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导致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流于形式。

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未形成很好的协作关系胜利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于乡镇卫生院体制及运行机制的限制,目前仍处于“松散式”的县乡村一体化模式。“松散式”的县乡村一体化模式仅从规划布局和业务统一等方面进行了一体化的“三制”、“四有”、“五统一”管理,但涉及乡村两级管理实质性的人员、财务和药品等仅流于形式。乡镇卫生院是直接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基层卫生机构,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于缺乏县、乡、村公共卫生职能协作发挥的机制,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与县医院和村卫生室关系松散,这对于农村地区卫生事业的开展有很大的限制。卫生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的总人数为141人,预防保健人员有2人,占1.4%,这意味着全镇每千人口平均只能分配0.03名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不能保证乡镇卫生院应有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人才因素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卫生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队伍不仅存在像胜利镇那样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还存在学历层次偏低、专业化水平较低、技术素质差、业务知识欠缺等问题[8],难以保障正在逐步扩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全面开展。由于“重医轻防”思想的存在,乡镇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医疗部门的分流人员,或者是转业、复原军人等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且预防保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较低[9]。

乡镇卫生院可以通过定期下乡开展健康宣传、免费医疗服务等途径,在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的同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增加对农村居民的吸引力,缓解自身所处的尴尬局面;同时,为保证乡镇卫生院能充分发挥其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必要将乡镇卫生院的防保工作和医疗业务分离开来,在卫生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防保工作,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考评管理制度。农村地区的卫生事业需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相互协作,才能使所开展的卫生项目充分落实。建立乡、村合作机制,乡镇卫生院提供乡级卫生服务,并对村卫生室进行培训和指导;村卫生室提供村级卫生服务,并配合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服务,这对加快城乡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有效的卫生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上,乡镇卫生院可尝试成立公共卫生管理站[10],对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进行组织、策划、监督、改进等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各项基本卫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保证信息的采集工作能持续 、有效地开展。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全面开展到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慢性病患病率逐渐增加,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生活和环境条件都受限制的广大农村地区。因此,乡镇卫生院不应仅停留在预防保健、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传统的项目上,应逐步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管理、重点疾病管理等更高层次的项目服务,并落到实处,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逐步改善居民健康水平。新医改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5项重点改革之一着力推进,因此,乡镇卫生院应按国家规定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强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均等化步伐。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卫生事业的发展中,人力资源建设是根本性问题,它起着决定性作用。乡镇卫生院应重视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种培训、脱产进修学习、继续教育等手段,逐步提高卫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与医学院校等合作,采取“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招聘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卫生服务工作,增加年轻公共卫生人员的比例[11]。研究表明,对于公共卫生人员的配置,年长人员的公共卫生绩差发生为年轻者的2.53倍,说明公共卫生人员的队伍越年轻绩效成绩越好[12]。由于公共卫生工作受到的重视与关注比基本医疗工作要晚得多,随着医学模式和疾病谱的改变,年轻人可能对公共卫生事业更容易接受。所以,在公共卫生人员的配备上,可根据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尽量增加年轻人员的比例,他们对这种事务性管理工作的主动积极性更高,且更具有创新管理思维,更易在公共卫生工作固有的模式中有所突破。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3篇

1.1财政拨款不及时

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现普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初或上一年末获得一部分预拨的财政资金,剩余资金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机构项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段拨付。一方面,由于项目经费文件层层下发,项目资金层层拨付,造成资金长期滞留于财政预算单位;另一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绩效考核由于目前的信息化系统还存在诸多不足、针对项目执行结果的总结、分析、考核等精细化管理难度较大,导致考核评价时间较长、资金拨付间隔周期普遍时间长。部分单位对于财政拨款不及时的现象往往采取垫资的方法先行开展项目再还款,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经常出现的跨年度使用的现象,造成机构年度收支难以平衡,导致机构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收支情况,这也从客观上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提供了条件和借口;对于跨年度拨付的专项资金,由于机构没能清楚地了解资金用途,造成资金使用不规范,更有甚者,上级主管部门来检查项目完成情况时,具体机构才知道政府已安排了专项资金,这直接影响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开展。

1.2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5]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于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为当地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个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服务标准和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培训、办公场地、信息网络与设备、医疗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等方面均应有必要的准备。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财政补助与需求存在着明显差距,同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机构部分业务职能存在重叠、项目工作量不易量化等,这导致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时有发生。表现方式主要有: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将专项资金与正常事业经费收支混合列账,造成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挪用;巧立名目套用专项资金等。一些单位人员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所占比例过大,几乎整个单位的人员开支都在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列支;一些单位违规将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培训、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房屋维修改造;有的地区项目经费分配不合理,如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示范社区奖励经费;部分卫生局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时,将大量经费安排在卫生行政部门用于督导检查等。

1.3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目前资金到位的不够及时,使得部分单位先将卫生服务项目支出计入“医疗卫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公用经费或非财政资金)”,实际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款时,再冲回转入“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然而在账务处理冲转时,主管会计往往没有分清基本、重大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的差别,笼统地按“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中各明细所占的比例分配冲转;一些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实际支出时,没有计入“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而是计入“其他应收款”,造成收入与支出核算不准确、失实;一些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分类不清晰,混淆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导致“医疗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不正确,受财政补助支出“以收定支”的影响,收入核算的错误导致支出的核算也连带出错。

2、对策

2.1深入学习,全面参与

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服务项目覆盖面越来越广,对其预算、拨付、使用、会计核算、监督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日显重要,机构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引起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财务人员、业务人员都应全面学习了解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内容、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等,提高法律意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2.2深化预算改革,强化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时效性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预算的具体管理办法。科学编制每个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并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对预算审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严格规范预算审批程序,及时分析资金使用结余以及超支的具体原因。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拨付的管理,加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制定基本公共卫生的专项资金预拨机制,在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项目实施方案后,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以便深入了解项目的收支动态,加强监管力度,参照其工作进度的安排进行相应拨款。

2.3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监督机制

在资金上,实行“三专”,即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项目的具体审批内容和条件,建立规范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挤占、挪用资金问题。在制度上,实行“三制”,即项目公示制、资金报账制、项目完结验收制,切实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落实到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监督力度并形成内部约束机制,对专项资金的风险应加强防控。项目完成后由可由单位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围绕是否设立专帐、专人管理;资金到位是否及时;是否按照要求使用;项目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作为审计重点,形成内审报告,向群众公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阳光化”。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畅顺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上传下达”能够及时、准确、顺畅、完整,并清楚地将资金用途告知收款单位。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的相关要求,依据《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专项资金管严、管实。要做好项目的后期维护和回访工作,分析资金安排使用的效益性。

2.4改变理念,深化参与程度

财务人员应当改变理念,深化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的程度并进行控制,既承担会计核算以及资金支付等最基本的工作,又深入研究具体业务的开展和项目的决策,在资金管理的整个过程,辅助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参照业务进度对资金的支付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2.5规范支出核算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4篇

一、以*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卫生工作方向

要切实贯彻党的*大精神。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提高全省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积极研究制定“健康广东2020”战略。

要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保障和增进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要按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讲的“继续解放思想,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制约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推动改革创新,让人民群众共享卫生改革发展成果。要通过落实现有的政府补助政策,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降低服务价格,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规划和协作,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促进群众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要把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卫生工作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动员、领导、投入、服务和监管职能,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总量,增强服务提供能力,提高卫生资源的可得性和可及性,促进人人享有。要坚持依法行政,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要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为重点,发挥中医药作用,从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健康需要入手,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公平享有。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今后各级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深刻领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做好充分准备。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卫生事业公益性经费保障、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经验。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公共卫生体系内涵建设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预防和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和联系,提高综合防治能力。进一步做好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预防控制工作。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推进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精神病综合防治工作。抓好地方病、寄生虫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要继续抓好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严密防控非典、人禽流感、鼠疫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开展冬春季节突发急性传染病预测分析评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大力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把工作重点进一步放在农村,以卫生创建为载体,推动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妇幼安康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完善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监护管理和应急抢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内涵建设。

四、建设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和社区卫生发展

要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落实农村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财政补助、人员编制等各项配套政策。加大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吸引机制,严格人员和技术准入,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智力扶持山区计划,做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完成“空白村”(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卫生站设立。推进以乡镇、县为单位的农村初保评审认定工作。

要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制订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快网络建设,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创新,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药品政府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及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居民到社区就诊,提高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及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率。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社区临床服务能力、预防保健能力为重点,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珠三角各市要加快社区卫生机制创新步伐,其余各市要加强网络建设。规范和调整公共卫生检验监测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

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点将转移到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可持续发展上来。全面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省政府及各市县相应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并力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筹资标准提高后,住院补偿封顶线将达到3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乡镇医疗机构6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50%以上,县外医疗机构30%以上。资金节余率不超过当年筹资的15%。要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补偿制度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严肃查处虚报、挪用及造假等行为。进一步健全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年各县(市、区)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基本实行即时补偿。

六、继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科学制定各市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医疗卫生资源。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周期督查评价、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医院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综合评价与专科质量管理结合的长效机制建设。推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成本,从严控制新上项目和建设规模。积极推动无偿献血,狠抓质量管理,确保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护士执业考试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专科护士培养,做好赴港进修专科护士选派工作;完善护理管理模式,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按自愿互利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进医疗责任险。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加强规范化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新技术和特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医院内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开展规范化药房建设,探索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监测网,推进处方评价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要积极引导各级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更多的廉价和济困医疗活动。出台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地域举办民营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工作。

七、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卫生监督执法

要以县及乡镇卫生监督机构改革与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继续抓好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继续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以餐饮业和集体食堂为重点,控制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全面推进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秩序。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检测评审,严肃查处违规配置行为。

八、加强卫生科教工作,大力推进卫生人才建设

积极实施科教兴医和卫生人才战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卫生科技研究体系,加强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增强医学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要认真做好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组织实施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专项。组织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申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推进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管理,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和卫生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全面推进卫生科技进步。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工作,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建立农村和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长效机制。要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对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

九、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加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三名两进”工程。加强中医院标准化建设研究。做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工作,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路子。做好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工作。加快培养中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促进中医药医、学、研、产协调发展。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和在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中的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普及和文化建设。

十、深化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关系健康发展

推进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和卫生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形势和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大局意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坚持服务宗旨、端正服务态度、改善服务质量上来。坚持典型引路,大力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营造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卫生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医药采购行为,抓好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源头治理工作,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推行医用耗材全省网上采购工作,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和工程项目等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新机制。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利益;卫生体制改革;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28-04

卫生事业是体现我国人权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其公益性已经为世界所公认。但是,当市场机制介入医疗卫生领域的时候,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及卫生事业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已经遭受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然要面对追求公益与追求私益的矛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卫生公平、社会公平等问题。因此,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市场机制介入医疗卫生领域的条件下,什么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追求的价值取向?政府在保证和维护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上具有什么样的责任?政府应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特性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古今中外,不同研究领域的诸多学者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了不尽相同的理解。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1]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2]而美国学者庞德则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3]而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中的“公共”(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4]。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与公众利益或共同体利益密切相关,它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同时,也必须看到,共同体利益不一定是公共利益,公众利益也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中的“公共”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这种不特定的群体具有开放性,即“任何人可以,不封闭也不专门为某些个人保留”。这种“公共性”原则意味着只要大多数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于公益。所以,公共利益就是能为一定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与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共利益都可能存在。其中,医疗卫生事业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强调其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更有甚者将其视为一种福利事业,免费或者低价向全体公民提供。承认医疗卫生是公益性事业,追求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医疗卫生服务乃国民维持正常生存所必需,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卫生活动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益,如公共卫生问题,尤其是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受益者不仅仅是病患,全体社会成员也会因其而共同受益;二是医疗卫生活动可以增强国民的身体素质,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健康是财富的源泉”,国民能否有健康的身体素质与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息息相关。医疗卫生不仅具有促进个人发展的本体功能,同时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功能。因此,医疗卫生事业不仅是一种保证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活动,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途径。所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必然包含着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要求,医疗卫生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和公共的要求与利益,而不是任何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改革在本质上是关系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性问题,其制定和存在的理由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有效的选择、分配和调节。因此,改革必须以公共价值为基础,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其效果的衡量标准,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合理分配是改革的最终归宿,尤其是关乎民生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偏离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市场机制介入医疗卫生领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市场机制的介入,意味着公共利益的主要的和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医疗物品与医疗服务的供给和提供的模式发生了变化,也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活动的公共利益是利用政府的强制机制,通过由政府垄断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来实现的。在政府垄断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背景下,医疗卫生服务被界定为纯公共物品,政府既是医疗卫生的举办者,又是管理者,通过医疗卫生活动追求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责任。由于政府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建立的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它主要使用纳税人的钱来举办医疗卫生事业,它所提供的医疗卫生经费主要来自于公共财政。这样,医疗卫生活动追求公共利益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引发政府与医疗卫生关系的变化,并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提出挑战。

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没有起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实现其追求的公共性目标。医疗卫生服务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公平性大大降低。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研究报告《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出,从总体上讲,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不成功的。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党组书记高强表态“不能把医疗服务变成牟利的工具”,事实上是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偏离公共利益取向,呈现商业化、市场化倾向的批判。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价值取向的偏离主要表现为: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群众医疗负担增加。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府财政予以保证,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价值取向的偏离与政府卫生财政投入的逐年减少密切相关。高强曾向媒体透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卫生支出曾占政府总支出的6%,而到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下降到4%,这使群众承受了更多的医疗负担。这个比率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欧洲发达国家,医疗卫生费用约占GDP的10%,其中的80%~90%由政府负担。即使是美国那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医疗卫生服务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政府卫生支出也占到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支出的45.6%(2003年)。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相比,泰国政府投入占56.3%(2000年),墨西哥占33%(2002年),都大大高于我国的水平。政府卫生支出的减少必然伴随着群众卫生支出的增加。据统计,1980至2000年间,尽管卫生总费用在增加,政府对卫生的投入绝对量也在增加,但是卫生费用的结构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由36.4%下降到14.9%,居民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却由23.2%上升到了60.6%。2006年卫生总费用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1778.9亿元,仅占18.1%;社会卫生支出3210.9亿元,占32.6%;居民个人卫生支出4853.5亿元,占49.3%。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调查,在191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在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的评估排序中名列第188位,即倒数第4位[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公平。市场机制介入医疗卫生领域,必然鼓励对效率、效益和多样化的追求。这种追求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却给实现卫生公平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市场介入的条件下,追求私益与资本的寻利性将会使卫生资源的配置形成有利于追求利润的态势,卫生资源将会流向那些能够给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带来最大化利润的地区、群体和个人,从而在地区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个人之间造成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均衡。我国政府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作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是促进公平。然而,实践中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却背离了这一价值目标。从城乡来看,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大约为36%和64%,但城乡公共卫生资源占有的比例刚好颠倒了过来,即城市占了60%以上,而农村占了不到40%。根据国情专家胡鞍钢的研究,我国卫生资源约80%集中在城市(北京高达85%),城市卫生资源的80%集中在三级甲等医院。从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例的变化趋势来看,1990年城市居民用于医疗保健的费用是农村居民的1.35倍,到了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3.63倍,差距急剧拉大。从地区来看,各地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比例差别也很大,如2000年,北京、上海、浙江城市居民人均医疗卫生支出分别为农村居民的2.36倍、2.4倍和2.7倍,而贵州为8.43倍。就各地农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来看,差异也很大。2000年,天津为271元,北京为249元,上海为209元,浙江为200元,而贵州仅为27.68元。

3.医疗卫生保障严重不足及享有不公平。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8.9%的人该看病而没能看病,29.6%的人应该住院而未能住院。一些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贫困人口的2/3。2006年,中国社科院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全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1/4的受访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弃医。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随着农村合作医疗的衰落,绝大部分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医疗保障,变成了完全的自费医疗者。而在城市不同收入人群医疗保险覆盖方面,高收入者覆盖面极广,低收入者覆盖面极窄,医疗保障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公平性大大降低。

4.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淡化。在市场介入医疗卫生领域的条件下,医疗卫生活动不再必然导向公共利益。在市场领域,市场运作机制是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自愿机制追求私益,追求私人利益的满足和利润的最大化是市场活动的内在法则。只要资本选择提供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医疗卫生产品或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资本的寻利性就会自觉地通过医疗卫生活动追求私益和利润的最大化。这必然导致医疗卫生领域中出现追求公益和追求私益的矛盾,医疗卫生活动也难以必然保证其公益性。政府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收费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占有的资源占绝对主导地位,但运行机制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主要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的状况。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收入,甚至为了追求收入而损害群众利益。据统计,我国95%的医院是公立医院,实行鼓励创收、收入归己、自行支配的机制,导致某些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

三、政府责任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公共利益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公众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6]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提出,建立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国家和政府乃是一种公共人格,其活动的意志是一种“公意”,这种公意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政府应该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政策必须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对政府行为最基本的约束性义务和责任[7]。在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政事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政府的基本任务就是处理个人与集体、不同社会集团、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寻找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的共同基点――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公共行政权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并对公共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然捍卫者,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宗旨和归宿,公共行政就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使公共行政获得了公共性,也使政府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因此,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的基本责任。这一点,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显得尤为重要。

上世纪70年代后半期以来,西方各国公共管理领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思潮与实践模式,它强调使用私人部门管理(工商管理)的理论、原则、经验、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结果或绩效管理而非过程管理,提倡顾客导向和改善服务质量。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引导下,市场的势力再度抬头,政府在凯恩斯观点时期的成长和作用受到高度质疑和批评,解除管制、减少政府干预、扩大市场作用的改革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公共管理领域扩展,医疗卫生领域也不例外。在全球行政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我国政府管理医疗卫生事业的职能和角色发生了变化。政府角色和作用的转变是与“解除管制”、“市场化”以及“质量和效率”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减轻了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直接控制,从对医疗卫生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即由医疗卫生事业的举办者向医疗卫生的管理者转变,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来实现对医疗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减少对医疗机构的财政、人事等方面的管制,以市场力量取代政府干预,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医疗机构,赋予它们更大的管理弹性。

我们在肯定改革带来的优势的同时,应该把更多的目光关注于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当前的一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这不仅仅表现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医疗卫生事业,也体现在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方面。从许多国家以市场化改造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来看,一个主要的出发点就是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以市场化为指导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却有可能使政府推卸或转移应有的责任;在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却有可能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平。这一切必将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最终使政府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具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公共利益的增进与实现不能单纯依靠自由市场原理,“看不见的手”的假设并没有揭示公共利益的本质,也不可能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现代经济学原理已经表明,由于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自然成因,“对个体来说是妥善的行为,有时对整个国家来说却是愚蠢的事情”[8]。也就是说,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维护和实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在一定的场合中它甚至会失效,为此,政府必须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

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公共利益有效增进的制度安排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唯一维护者和分配者。现代政府“治理”理念也显示,政府不是公共利益唯一的维护者和提供者,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同样可以有效增进公共利益。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必须加以全面考虑,综合治理。

1.在改革目标上,政府不仅要追求效率,更要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作为基本职责。台湾学者萧武桐说,公共行政既然多了“公共”二字,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平等、自由等抽象概念。他将公共行政的“公共哲学”概括为三层含义:一是在民主制下为公共利益服务,以公共意志与公共价值为行政决定的论证;二是行政裁量权的公众取向;三是为提倡公平观念的公共行政理论[9]。因此,从性质上分析,政府改革的目标只能是公共利益。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虽然不应垄断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但是,政府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特别是市场机制介入医疗卫生领域的情况之下,更需要政府发挥有效作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并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公正的分配。这种有效作用的发挥,首先,表现在要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证卫生经费投入,保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就医机会,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社会其他管理主体提供制度化的途径,以及通过评估制度、财政制度以及宏观的政策调节实现社会统一性。其次,政府要以身作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公正廉明、办事公道、勤政为民、公开民主、高效运作的政府机构,以便在全社会中树立起政府的威信和良好的形象。最后,要求政府在全社会积极开展以社会公德和公共生活伦理为核心内容的教育,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法制建设。

2.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市场机制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在市场条件下,更多的权力从政府转移到具体医疗机构和个人手中,更多的民间资本、非政府组织、营利性组织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显然,医疗卫生领域内的分权与放权在提供给医疗机构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性、灵活度的同时,也加大了差异性和多样性;更多的民间资本的介入在缓解卫生投入不足的同时,也因为资本的寻利性而不可避免地带来对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因此,为了保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对政府运行的监督机制。在理论上政府应该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又并不必然地反映公共利益。因为政府利益并不完全等于公共利益,政府的自利性会扭曲改革的公共利益取向。政府的扩张性自利,不论是政府官员个人的自利,还是地方政府的自利,都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必须建立对政府运行的监督机制,否则公共行政权力会产生异化,卫生政策的公共性会大大弱化,政府会变质。其次,建立对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监督机制。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同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权能要进行必要的限制,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不能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如政府要对进入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资本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资本的寻利性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3.发挥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的作用,建立公共利益实现中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现代国家,公共利益仍是政府政策的核心。根据现代治理理念,政府与其他组织的运行逻辑是“以谈判为基础,强调行为者之间的对话和协作以便更好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利益更好的实现”[10]。因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不仅市场会失灵,政府同样会失灵,多元化的网络管理体系会促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优质供给与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首先,建立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公民社会要求通过公共利益表达机制使政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关注社会需求和民意诉求为起点。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以充分了解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并在意见综合和决策中加以协调,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公共政策。因此,改革应广泛听取并充分尊重各利益的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共利益真正体现民意。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吸纳民意进入政府公共决策程序,是提升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符合公众利益。造成医改“基本不成功”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必须看到,那就是当初的医改方案基本是几个相关部委“闭门造车”的结果,缺乏公共利益的表达机制。其次,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利益实现机制。公共行政就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反对国家一元中心,强调发挥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伙伴关系,实现合作行政。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非政府组织失灵的共存表明,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仅有市场,或仅有政府,或仅有非政府组织都是不够的。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新的公民与政府、市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方式,寻求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的协同,建立公共利益实现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发挥政府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作用,更要发挥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实现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公共利益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2][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6.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84.

[4]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1196.

[5]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改善绩效[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2.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35.

[8][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1.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医疗卫生;农村;管理;对策

一、发展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需要强化管理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施行以来,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卫生环境和就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持续深入推进,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需要加以解决的新问题。只要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保持头脑清醒,分析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探索进步的有效新途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才能使广大农村居民更好享受到国家改革发展带给他们的红利,为建设更加美丽和谐的新农村助力。[1]

二、当前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公共医疗人才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新农合制度实施后,农民群众就医主动性与自觉性得到激发,致使原有公共医疗设施、医院规模根本无法满足居民就医需求[2]。此外,城市医疗单位人才需求的扩大、优越条件的吸引、民营医疗企业的高新待遇以及县级医疗单位骨干的上调,使得农村医疗人才不断流失,医疗技术水平难以提高,有的地方甚至呈现断代、衰退趋势。

2.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持续改善

看病难一方面指的是居住在偏远村庄的农民,看病需步行较长路程,从而造成了时间、病情、财力上的浪费。另一方面则难在多数医院人满为患,尤其好医院,往往需要排队等候,且有不少科室病房入住困难。而看病贵问题,则表现在一些地方药价居高不下,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医生开贵药、重复医疗检查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从而加重农民的医疗负担[3]。

3.农村医疗保障机制还需要持续健全

尽管农村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切实可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仍有待完善;防保机构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要疫情的应对能力较为薄弱;公共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体制还不健全;医务人员私自接诊、乱收费、吃回扣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保资金筹措方式在农村推行缓慢等等。 [4]

三、加强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对策

1.增加资金投入

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的管理发展需要加大农村医药卫生资金投入与补贴力度,尤其是贫困地区。要提高各级财政对于新农合的补贴标准,确保卫生医疗器械达到一定质量与数量,并保证农村医务人员薪资支付落实到位。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提倡慈善机构、私营企业、团队组织等无偿投入农村医疗事业,并进行技术支持。

2.加强人才管理

医疗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是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发展的关键,通过引进专业医疗技术人才,强化人才管理,对原有乡村医务人员进行分批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专业医学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全科医疗人才并充实到农村基层。实行持证上岗、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等淘汰机制,全面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水平。同时,建立长期专家支援农村医生机制,利用职称、经济等激励手段促进城市医疗机构帮扶农村,从而形成医疗共同体。

3.完善基本制度

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是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发展的基本保障,可向西方国家学习借鉴成功管理经验和制度,明确我国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关系,建立系统化医保体系。将医保内容全面纳入法律法规调节范畴,在保护公民正当权益基础上,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治,使医保法律更加具有权威性。巩固并完善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新机制和基本药物制度,通过确定补偿比例、调整药品价格等保证医疗经费收支平衡。此外,规范和监督合作医疗经费的使用进行程序,杜绝私自挪用医疗经费,维护经费使用的公平、公正、规范、透明,防止干部与群众之间出现私享待遇、费用不公等的现象,以规范推进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发展更加均等。

4.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乡镇卫生院是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特殊福利性事业单位,肩负了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预防服务的重要责任。不仅通过治病救人直接服务农村居民,同时,在宣传预防保健知识,改善农村居住卫生环境,促进新农合制度全面健康深入发展,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不仅可以有效缓减城市医院压力,而且在提升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管理中也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发展可促进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以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在医疗卫生管理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只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改M和解决,相信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一定会得到更快更健康的发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韩烨.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J].长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5, 31(1):202-203.

[2]李华.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医学信息,2015, 28(7):23-24.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7篇

北京宇信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网景”)是一家专注于公共卫生及医疗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高科技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医疗卫生行业初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之一。

宇信网景历经十余年发展,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证资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软件),公司核心软件产品被评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并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凭借多年服务于公共卫生及医疗行业的经验,公司积累了丰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人才资源。目前公司在职员工中,专业技术研发人员超过了80%。公司还尤为重视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层面的大力投入,并聘请了众多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化专家作为公司的常年顾问。此外,公司还与IBM、联想、人大金仓、中科红旗等多家国际国内著名IT产品厂商结为行业战略合作伙伴,以期为行业用户提供更为全面和完备的解决方案。

2006年以来,宇信网景公司立足北京市公共卫生及区域医疗信息化市场,先后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和承建单位承担了北京市新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妇幼保健管理信息系统两大北京市公共卫生重点应用系统的建设、开发与实施工作。目前上述项目已经成功应用于北京市包括西城区(包含原宣武区)、原崇文区、海淀区、顺义区、房山区(含燕山石化生活区)、怀柔区、昌平区、石景山区、大兴区、丰台区、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等十余个区县,并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2012年,以上述两大项目为积淀,基于对各级政府公共卫生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需求的深刻理,公司又先后中标了怀柔区、顺义区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项目,上述项目以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的共享交换为核心,为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应用门户和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宇信网景目前推出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在社区卫生、电子健康档案、妇幼保健等区域医疗应用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8篇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公共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公共支出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投入力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具有明显的准公共物品性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福利,进而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实际上是一种健康的派生需求,医疗和公共卫生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合理的公共卫生支出关系到本国国民的医疗卫生需求的满足和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以公共医疗卫生支出机制为切入点,全面深入剖析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公共医疗卫生支出机制

界定公共医疗卫生的范围和具体领域,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医疗产品和范围使用的外溢性和程度。①一般认为公共卫生是外溢性较强的纯粹的公共需求产品,这些项目包括:安全的饮用水、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寄生病防治、学校卫生等,由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具有受益的普遍性,很难排他,导致了私人供给不足乃至不供给,政府全面介入这些项目不会造成对私人供给的替代,因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公共卫生支出的主要项目。②一些医疗卫生项目,消费者在使用时其利益具有外溢性,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会造成私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偏离,完全由私人提供会引起消费不足,消费不足会导致人群健康水平的下降。福利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是具有效率的。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众多,产品具有同质性,信息充分流动,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相比之下,在医疗卫生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医院数目有限,尤其在农村,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医疗卫生劳务具有典型的非同质性;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买者信息不灵;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病人只支付费用的一部分。这些特征说明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总之,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并且医疗领域具有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因此,这两个领域都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我国卫生总费用及人均卫生总费用变化趋势国际上一般通过对卫生总费用的核算与分析来评价卫生投入的总量、构成及其效果,并将此作为制定卫生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基础。所谓卫生总费用,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卫生资源消耗的货币表现。按服务提供者分类,卫生总费用包括:医院费用、护理机构费用、门诊机构费用、药品零售机构费用、公共卫生机构费用、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费用和其他卫生机构费用。这与我们所分析的医疗卫生支出口径基本一致。如图1所示,我国卫生总费用人均卫生总费用走势大体趋同,绝对量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具体来看1990年卫生总费用为747.39亿元,人均值为65.37元。此后的10年随稳步增加,但一直处于低位运行,增幅不大。从2000年开始,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卫生总费用上升态势十分明显,绝对量几乎是一年上一个新台阶,短短10年,卫生总费用从2000年的4586.63亿元猛增到2009年的17541.9亿元,人均卫生总费用从2000年的361.88元猛增到2009年的1314.3元。2010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19603亿元,人均卫生费用1440.3元。之所以会有如此高的增长速度,主要原因有: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为人民的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根本性支持。从卫生消费的一般趋势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居民的卫生开支也会表现出相应的差别。②卫生开支的成本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有了较大增长。③人口老龄化趋势显现。老龄群体的扩大,必然会在医疗卫生的支出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为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卫生总费用的增加起到推力作用,另外各种新型疾病的出现,如SARS、甲流等传染性疾病,对两种费用所起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2.2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分析卫生总费用由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现金卫生支出3部分构成。以1990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09年为例,可大致看出我国卫生总费用结构的大体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1990年,社会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为39.22%。在此后的几年,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2000年所占比重高达58.98%。政府卫生支出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在2002年以前,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最低值为2000年的15.47%。一直到2003年比重才出现逆转,有所回升,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SARS的突发,引起了政府部门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关注。从2006年起,政府卫生支出及所占比重急剧攀升,到2009年,绝对量高达4816.3亿元,占卫生总费用27.5个百分点。

2.3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存在问题探讨

2.3.1整体财力不足尽管我国卫生总费用绝对量在不断增加,但其占GDP比重在2009年以前一直低于5%,且增幅不显著,体现出公共医疗卫生投入与经济增长速度的不协调性。《2010年世界卫生统计》显示,即便是最高数值的2009年,也仅为5.15%。对比2007年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数据,我们发现,美国为15.7%,加拿大、法国、德国均在1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的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无论是在横向上还是在纵向上力度都远远不足。

2.3.2居民个人医疗卫生负担过重尽管最近几年政府明显加大了医疗卫生的投入力度,但居民个人仍是公共医疗卫生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高达50%左右。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卫生费用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在我国,昂贵的医疗卫生费用依然是压在人民头上的一座大山,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2.3.3政府公共卫生支出配置不合理从政府公共卫生支出的构成看,各个项目配置不尽合理,城乡配置很不均衡。①从卫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看,受市场利益导向的影响,财政投入到效益回收快的医院体系的较多,对于卫生防疫这种很难看到显著效果的事业投入较少,而且公共卫生支出用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比重很小。②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纯粹公共卫生服务和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性质的卫生服务项目,其供给严重不足。③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制度格局和政策惯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的公共支出表现出极其严重的城市偏好。由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支出在城乡的差距扩大,我国农村的各项公共卫生指标都远低于国际标准。#p#分页标题#e#

3优化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支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改变公共医疗卫生支出项目不合理的局面,笔者对公共财政介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机制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3.1增加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劳动力素质的公共医疗卫生产品,政府财政应成为最为主要的投入者。为此,要加大财政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比例,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规模。争取在每年的公共预算中,公共卫生支出有所增长,同时在今后的财政预算支出中,政府应该在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情况下,用好税收等各项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大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引导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改革“以药补医”的机制,从源头上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供给水平的提高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GDP的增长相适应,其适度的标准是既保证人们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又不致过度消费有限的资源。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9篇

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削弱大别山地区基本型乡镇卫生院———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15人,其中113人都致力于医疗服务的开展,医院的医疗设备如200~500mA医用X线诊断机、心电图机、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购置齐全,医护人员对待病人有责任心、有耐心,在患者满意度调查中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体现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的提供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卫生院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都用于医疗服务的提供,而忽略了其公共卫生职能,造成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由于乡镇卫生院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限制,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变,形成了农村居民“小病就近,大病进城”的现象[3~4],导致乡镇卫生院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为了换取生存空间,乡镇卫生院逐渐朝向单一服务模式发展,即只重视医疗,而忽略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提供。其次,由于农村地区卫生资源匮乏、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导致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不齐全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中小学生保健、精神病患者管理和传染病控制等7个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本公共卫生主要涵盖了11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5]。由此可见,胜利镇卫生院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离国家规定标准尚有一定差距。2008年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的结构在过去的10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6]。随着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规范逐年在完善,但是实际开展情况却不容乐观。目前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广泛开展的公共卫生项目仅局限于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健康教育等方面[7],慢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档案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是空白水平,个别村卫生室为了达到考核指标,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建立了健康档案,却并没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导致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流于形式。

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未形成很好的协作关系胜利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于乡镇卫生院体制及运行机制的限制,目前仍处于“松散式”的县乡村一体化模式。“松散式”的县乡村一体化模式仅从规划布局和业务统一等方面进行了一体化的“三制”、“四有”、“五统一”管理,但涉及乡村两级管理实质性的人员、财务和药品等仅流于形式。乡镇卫生院是直接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基层卫生机构,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于缺乏县、乡、村公共卫生职能协作发挥的机制,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与县医院和村卫生室关系松散,这对于农村地区卫生事业的开展有很大的限制。卫生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胜利镇卫生院在2009年的总人数为141人,预防保健人员有2人,占1.4%,这意味着全镇每千人口平均只能分配0.03名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不能保证乡镇卫生院应有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人才因素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卫生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队伍不仅存在像胜利镇那样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还存在学历层次偏低、专业化水平较低、技术素质差、业务知识欠缺等问题[8],难以保障正在逐步扩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全面开展。由于“重医轻防”思想的存在,乡镇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医疗部门的分流人员,或者是转业、复原军人等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且预防保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较低[9]。

乡镇卫生院可以通过定期下乡开展健康宣传、免费医疗服务等途径,在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的同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增加对农村居民的吸引力,缓解自身所处的尴尬局面;同时,为保证乡镇卫生院能充分发挥其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必要将乡镇卫生院的防保工作和医疗业务分离开来,在卫生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防保工作,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考评管理制度。农村地区的卫生事业需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相互协作,才能使所开展的卫生项目充分落实。建立乡、村合作机制,乡镇卫生院提供乡级卫生服务,并对村卫生室进行培训和指导;村卫生室提供村级卫生服务,并配合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服务,这对加快城乡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有效的卫生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上,乡镇卫生院可尝试成立公共卫生管理站[10],对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进行组织、策划、监督、改进等一系列的辅助工作,各项基本卫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保证信息的采集工作能持续、有效地开展。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全面开展到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慢性病患病率逐渐增加,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生活和环境条件都受限制的广大农村地区。因此,乡镇卫生院不应仅停留在预防保健、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传统的项目上,应逐步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管理、重点疾病管理等更高层次的项目服务,并落到实处,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逐步改善居民健康水平。新医改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5项重点改革之一着力推进,因此,乡镇卫生院应按国家规定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强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均等化步伐。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卫生事业的发展中,人力资源建设是根本性问题,它起着决定性作用。乡镇卫生院应重视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种培训、脱产进修学习、继续教育等手段,逐步提高卫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与医学院校等合作,采取“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招聘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卫生服务工作,增加年轻公共卫生人员的比例[11]。研究表明,对于公共卫生人员的配置,年长人员的公共卫生绩差发生为年轻者的2.53倍,说明公共卫生人员的队伍越年轻绩效成绩越好[12]。由于公共卫生工作受到的重视与关注比基本医疗工作要晚得多,随着医学模式和疾病谱的改变,年轻人可能对公共卫生事业更容易接受。所以,在公共卫生人员的配备上,可根据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尽量增加年轻人员的比例,他们对这种事务性管理工作的主动积极性更高,且更具有创新管理思维,更易在公共卫生工作固有的模式中有所突破。

作者:赵露 李彬 向璨 赵黎明 方鹏骞

医疗公共卫生范文第10篇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及职责

县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局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和到现场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科、内科、外科、医技、职业病、疾控、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和县中医院急救车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化学中毒等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主要负责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和重大、比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先期处置,以及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和支援工作。

2.各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先期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或邻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及相关工作。县卫生局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及相关工作。县卫生局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县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局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急病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好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情况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局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病情稳定,无新增病人,由原决定启动机关决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一)机构和队伍保障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人民医院设立紧急救援中心,组建30人以上的综合性医疗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技术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局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等工作任务。

(二)应急物资保障

卫生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三)应急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督工作。

(四)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卫生监督车和疾控车辆免交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医疗救治经费,除由责任单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员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由县医保中心、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确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合管办和个人分担支付;其他伤病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决和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经费,由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五)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