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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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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延期申请书

TO: 深圳市坪山新区安全监督办:

深圳市中荣印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接贵局监查如下事项需改善,现将改善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管理资料方面1、未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证书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注:安全证书有;企业负责人证书需安排人考证;) 2、未见以下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登记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的登记、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注:各项制度公司皆有) 3、未见应急求援预案评审、备案证明。(有,需请安监办和第三方机构评审后备案。但公司规模较小是否只接受安监办人员的指示和备案可以) 4、车间安全出口全部未安装带电“安全出口”标识;(已购带电“安全出口”标识10个、安装需重新布线)5、卷闸门未安装防跌销;(注:已订做待安装)6、车间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识、部分无防护板、无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注:已请人安装,标识外购并完成张帐号)7、生产设备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无安全警示牌(注:请人安装了地线,作业指导书已修订) 8、生产现场灭火器、消防栓未点检保养,部分消防栓(水带、枪头没有)玻璃损坏;(注:已新购买干粉灭器60支,安全标识牌20个,消防枪头23个,消防水带15条,危化品仓库球形灭火器两个,防爆灯20个待安装,制作点检表并进行了点检) 9、车间防火门防火等级不足;部分未安装闭门器;(已请物业公司订购,待安装)

(二)一楼生产车间:

1、未见特种设备(叉车)检测报告及相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注:叉车为外借) 2、落地电风扇未接地线;(已请人安装)

3、平压压痕切线机电源有接口未套管、设备控制箱防护盖损坏;(已请人安装,) 4、切纸机未安装末端漏电保护装置;(已请人安装,胡总)

5、杂物储放间(有存放有害与无害混合一起、其中化学品没按危化品规范管理)未使用防火门、未配置灭火器材;(注:待建危化品仓库,并计划建好后搬) 6、配电箱下面堆放杂物、通道堵塞;(注:即时整改,各车间机长、组长负责)

(三)二楼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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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孕期续延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等

1、妇女孕期续延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

问: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最近单位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我被列入其中。但我身怀有孕,要求延续到期的劳动合同。领导答复,你身怀有孕,到期合同应该延续。但你事先没提出申请,已作出的裁减决定,不宜变更。请问孕期 续延合同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定强制顺延,无须劳动者申请。

2、监察机关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者可否申请执行?

问:我是一饭店打工女孩,工作近一年,单位没给我签劳动合同,一直给我发试用期工资。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按约定给我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决定。但饭店仍不理不睬。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你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执行。

3、学徒工受伤应否予以误工补偿?

问:我是一农村女孩,初中毕业后被父亲送到市里一亲友开的服装店学手艺。包吃包住,不给工资,也不交学费。学徒期未满,假日去商场闲逛,被大风刮下的商场牌匾砸伤。商场给我出了住院费、医疗费,却不肯赔偿误工费,理由是我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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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部门的XXX,于X年X月X日成为贵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已经有X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里,我自认能够完全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过锻炼,我熟悉了XX的整个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XX方面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XX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初入XX,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XX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同时让我很快与同事们成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经过这X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本职工作,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XX的能力。

XX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全国罕有的跨区域商业地产投资商,在近30个城市,拥有40个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持有租凭物业面积约420万平方米。万达20年足迹跨越中国北京,上海,天京,大连,哈尔滨,沈阳,重庆,成都,宁波,武汉,济南等近30座主要城市。2008年,万达集团更荣获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__综合实力TOP10;2008年,中国500强第298名,继续领跑中国商业地产。

我很喜欢这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XX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XX创造价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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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毕业申请书

尊敬的学院领导:

您好!

我叫赵阳,是精仪学院2009级的本科生,在此特向您申请提前做毕业设计。 在大四上学期的时候,我一共欠了20.5个学分,已经收到警告要把学分修回来,在经过一个学期后,虽然修回来7个学分,但还是不够,目前欠的13.5个学分,有理论物理A的3个,物理光学的4个,工程光学1的2.5个,激光原理的4个 .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我不够努力,而且太贪。我是准备考研的,也是这样做的,我想就是考研和重修兼顾应该也是可以忙的过来的,而且重修嘛,或许许多重修的人都不是特别重视,我也不是特别重视,认为老师应该会放宽一些,可是我错了,我这态度就有问题,虽然现在后悔已经没用了,但至少我纠正了态度,在大四下学期,我可以把理论物理A,工程光学和激光原理的9.5个学分给修回来, 这也是我必须做的,而且我相信我在经历了这些之后一定能够做到,请相信我一次,我知道咱们学校的规定是超过10个学分是不让做毕设的,但是我还是真切希望院领导能够给我这一次机会让我提前做毕设,让我能够在本科期间的学习生活圆满一点,毕竟能和本宿舍,本专业的同学一起做毕设是每个人都想做的吧,没有谁会希望和下一届的学弟学妹一起做的。

事实上,这两者确实是可以兼顾的,在上学期的学习中考研虽然下了比较大的功夫,但是轮到重修课的时候偶尔还翘课。现在想来,如果我那时候每节课都认真去上的话,学分应该也就没什么问题了,我上学期开始的时候也是这么想的,可到了要上课的时候就突然觉得还是多把时间放在考研上面吧,就像是走进一个误区一样,无论有多重要,总觉得重修课会比较轻松,虽然没想到老师如此刚正不阿,但我还是意识到了自己思维的误区,并且确定了这学期的目标: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无论别的事情怎样忙,也都会把这三门课的学分给修回来!我相信,只要我一点都不贪玩,这些事情是可以做到的,包括毕设,毕竟人的潜力是逼出来的嘛,只要努力,一切都不是问题,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学习,做我应该做的。

考研的成绩已经无关重要了,今年我会再考一次,所以我不想到时候一边做毕设一边准备复试。我知道我这次错的比较彻底,做事不知道轻重缓急,没有把重修课放在第一位而是专注于考研,但是现在我已经知道该怎么做了,也知道自己的不成熟,所以我在这学期一定会努力学习专业课,不辜负大家的期望,也恳求院领导能够给我一次提前做毕设的机会! 此致敬礼

XX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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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正延期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部门的XXX,于X年X月X日成为贵公司的试用员工,到今天已经有X个月,试用期已满。在这段时间里,我自认能够完全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过锻炼,我熟悉了XX的整个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XX方面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XX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然,初入XX,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要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XX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大家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给与提醒和指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这里的工作环境,同时让我很快与同事们成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经过这X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本职工作,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XX的能力。

XX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全国罕有的跨区域商业地产投资商,在近30个城市,拥有40个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持有租凭物业面积约420万平方米。万达20年足迹跨越中国北京,上海,天京,大连,哈尔滨,沈阳,重庆,成都,宁波,武汉,济南等近30座主要城市。2008年,万达集团更荣获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__综合实力TOP10;2008年,中国500强第298名,继续领跑中国商业地产。

我很喜欢这份工作,这半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XX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各位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XX创造价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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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增值税申请书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洛阳******是**集团与**集团共同出资于2005年9月份成立的新公司,税务登记证号为:****.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及热力(蒸汽、热水)的生产,该公司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地址位于*******,现有职工294人,主营电力生产及热力生产。现有1*25MW+2*12MW机组,总装机容量49MW,年销售收入**万元。于2005年***月批准为C类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目前洛阳****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由于合资双方对***(**公司)的资产、债务问题意见不统一,至今尚未办理洛阳市**厂的资产、债务移交手续。省内、外各级法院在受理洛阳市***厂的债务问题,以我公司负连带责任为由,冻结了我公司的银行账户,使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于2006年9月27日全面停产,现已停产20余天,我公司就此事正在与洛阳市政府协调,特于2006年10月17日向贵局提出申请。

我公司2006年9月实现增值税260850.79元,应于2006年10月17日前缴纳入库,截至到2006年10月17日,我单位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为 141492.43元,其中:银行存款余额137096.07元(建行南昌路支行,账号:** 余额为 **元;建行南苑分理处,账号:**余额为**元;商行东花坛支行,账号**余额为**元,商行东花坛支行,账号**余额为2.19元,商行东花坛支行,账号为**余额为**元),现金帐户余额为4396.36元。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与200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61405.71元相差119913.28元,原因是:

1、2006年10月13日江苏省扬中法院强制从东花坛支行,账号**划款100050元(应加);

2、2006年9月30日与2006年10月17日现金余额相差33693.8元,为日常零星开支(应加);

3、2006年10月13日建行南昌路支行帐号4100157011005201330误划入11000元,单位为武汉东兴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减);

4、余2830.52元为未达帐项(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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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论文:推迟履行利息机制探究

本文作者:付陈友作者单位:大丰市人民法院

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批复》中是这样表述的: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但是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不一。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的确定,有人认为底数就是金钱债权本金本身,不应该包括利息,否则迟延履行利息中就有部分是复利,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4];也有人认为底数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全部,包括本金和利息;还有人认为,底数应该是金钱债权的全部,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当然,关于利息(约定利息、法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又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借款之日(若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时,则为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借款之日(在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时,则为逾期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笔者认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的确定,既要考虑与其他民事规范的协调统一,又要考虑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如上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主要是作为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手段,名为利息,实为罚款(当然也具有补偿性),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性质不同的二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基于此,迟延履行利息则可以跳出“不计算复利”的桎梏,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包含于迟延履行金的底数也合乎法理。另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与原债务都是诉讼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当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时,其已经形成新的债务,与原有债务别无二致,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诉讼费、费、鉴定费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合理费用,也应该包含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

(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

《批复》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看似明确,实则模糊。比如说,甲向乙借款(2007年1月1日),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甲到期未还,乙于借款期限届满后10个月(2008年4月1日)向法院提讼,法院作出甲偿还乙借款的判决(2008年6月1日),甲迟延了15个月才履行义务(2009年9月5日)。此时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率的标准是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若甲、乙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则依据乙第一次向甲主张权利到甲实际清偿的期间确定适用的档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一到三年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迟延履行的期间为15个月;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论借款期限、迟延履行的时间等,所有迟延履行利息应该一律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过分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保证惩罚的适度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将迟延履行利率混同于约定利率或者是法定逾期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对其迟延履行的惩罚,迟延履行利率与是否约定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长短以及逾期的时间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三种观点首先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也具有一定的浪漫主义色彩,是体恤了义务人(被执行人)的同时也放纵了义务人(被执行人),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此论可能加重被执行人的不诚信,使迟延利率利息制度的初衷落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银行将贷款基准利率分为五档,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这样迟延利率与迟延履行期间就呈正相关,义务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越长,利率越高,所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如前述中,甲的迟延履行时间为15个月,则以一至三年(含三年)档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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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

执行是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权利人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原因。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及时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自己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可能回成为法律的白条。由此可见,申请执行期限既有程序上的意义又关系到当事人实体利益的丧失与否,是民诉法中重要的诉讼期间,而民诉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有模糊与不尽周全之处。因此,对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试对此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性质

所谓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民诉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性质上讲,申请执行期限同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一样是民事诉讼(执行可理解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行为)期间的一种。民诉法规定期间,目的在于保障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物力,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使纠纷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及时申请执行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加快经济流转,防止出现权利上的沉睡者。

依据民事诉讼理论,申请执行期限属除斥期间范畴。①申请超过期限,发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得以实现。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都是不变期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缩短或延长,也不存在中止、中断。但根据民诉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执行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至于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顺眼期间,但这并不是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中断,也不是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而是顺延,顺延并不是延长期限,而是把耽误的期间补足。

二、目前申请执行期限及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关于执行的规定,只是在91年民诉法执行篇中有短短的30条的规定,并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发展,法律规定量与质的不足日益显现。申请执行期限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不同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不统一。民诉法对不同的当事人规定了不同的两个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不管当初立法者的原意如何,现在看规定两类长短不一的申请期限,其在法理与实践中的问题是明显的。(1)违背了民事诉讼主体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主体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主体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纵观整部民诉法,在诉讼期间的规定上,只有在申请执行期限上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期限。其他诸如答辩期、上诉期、管辖异议期等期间制度上,对各类民事诉讼主体适用的期间都是一样的。不同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有违民事诉讼主体权利平等的原则,而且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不同市场主体必须进行平等保护的要求背道而驰。(2)使当事人易因疏忽而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由于两类申请期限的不同,实践中,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人,在欲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它必须仔细的审视、充分的考虑、认真的区分对方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他组织,以便来决定自己申请的时间,这在民事主体普遍法律知识稀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今天来说,对当事人的要求是苛刻的。当事人极易因疏忽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白条一张。显然,这也是有违立法者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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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诉讼法中支付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

笔者认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的确定,既要考虑与其他民事规范的协调统一,又要考虑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如上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主要是作为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手段,名为利息,实为罚款(当然也具有补偿性),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性质不同的二种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基于此,迟延履行利息则可以跳出“不计算复利”的桎梏,一般的民商事约定或者法定利息包含于迟延履行金的底数也合乎法理。另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与原债务都是诉讼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当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时,其已经形成新的债务,与原有债务别无二致,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诉讼费、费、鉴定费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合理费用,也应该包含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底数。至于利息的具体计算期限,不仅涉及到底数的确定,也关系到迟延履行利息与约定或者法定利息的衔接,笔者将在下文予以探讨。(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批复》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看似明确,实则模糊。比如说,甲向乙借款(2007年1月1日),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甲到期未还,乙于借款期限届满后10个月(2008年4月1日)向法院提讼,法院作出甲偿还乙借款的判决(2008年6月1日),甲迟延了15个月才履行义务(2009年9月5日)。此时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率的标准是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若甲、乙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则依据乙第一次向甲主张权利到甲实际清偿的期间确定适用的档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一到三年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甲迟延履行的期间为15个月;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论借款期限、迟延履行的时间等,所有迟延履行利息应该一律适用6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过分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保证惩罚的适度性。笔者认为,持第一种观点论者,是将迟延履行利率混同于约定利率或者是法定逾期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对其迟延履行的惩罚,迟延履行利率与是否约定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长短以及逾期的时间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持第三种观点论者,首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也具有一定的浪漫主义色彩,是体恤了义务人(被执行人)的同时也放纵了义务人(被执行人),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此论可能加重被执行人的不诚信,不尊重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使迟延利率利息制度的初衷落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以迟延履行期间为依据,也就是《批复》中的“同期”。人民银行将贷款基准利率分为五档,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这样迟延利率与迟延履行期间就呈正相关,义务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越长,利率越高,所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如前述中,甲的迟延履行时间为15个月,则以一至三年(含三年)档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顾名思义,是被执行人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迟延履行利息计算之日止的期间。这就涉及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起算日和截止日。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就起算日,主要有如下观点或做法:(1)判决生效之日;⑵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⑶申请执行之日;⑷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⑸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趋于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在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限时,则应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例如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若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则迟延履行利息就应当从判决生效日后的第八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判决生效之日,因为义务人在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是完全依据判决在履行义务,不存在对其进行惩罚的问题。也不应该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起算,更不应当从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的一种催促,并不是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规定,实务中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采法院控制日,即以执行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日期为截止日;二是采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的日期为截止日。笔者认为,采法院控制日标准更为合理。若采用兑现说,则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某案件,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就申请了诉讼保全,且保全数额足额,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当事人故意不申请强制执行,待到接近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时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意味着恶意地计算了迟延履行利息,放大了债权的数额,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即使是惩罚也有失公允。采法院控制说则不会出现上述的情况,且法院控制之日与申请人实际兑现之日所经过的期间,是不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不能将正常的法律程序运行时间也计入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否则法律的公正不彰。

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程序

(一)首先,对于已经在文书中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一般为判决书)的执行,应该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准,当事人未书面申请的,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予执行。其次,对于在文书中并未明确告知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一般为调解书)的执行,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其有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当事人仍不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申请的,不予执行。这样,在考虑提起主体时既考虑到了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应该遵循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也考虑到了中国大部分民众对法律知晓程度的实际,既保证了私法自由的基本精神,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以及涉诉的发生。(二)关于能否单独或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如上文所言,在已经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未书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或者在未明确告知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文书执行中,经法院释明,申请人仍未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完毕后又就迟延履行利息单独或合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此时就存在着怎么看待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不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了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法院已经释明的情况,当事人仍未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自己的权利怠于行驶,应推定是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放弃,当其他债权执行完毕,应该视为全部债权执行完毕。否则,当事人嗣后单独或者合并就迟延履行利息再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其嗣后申请,法院应不予受理。(三)关于清偿顺序的问题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一般民事债权中,当事人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应视为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但如前文所述,迟延履行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一种惩罚。所以适用一般本息的清偿顺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于清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其原理也正在此处。《批复》规定,当事人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法院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执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五、结语我国《民诉法》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是民事强制执行中对于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院的一种债权履行督促措施和债权人获利的一项权利。对于其的正确理解与执行是发挥项制度实际效用的前提与基础,是审判和执行实践中统一认识和处理尺度所必需的。

作者:付陈友 单位: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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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思考论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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