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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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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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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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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管理

摘 要:本文深入探究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并将零售许可证管理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分阶段的对各自合理化管理的主要问题和情况进行了探讨,并最终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解决措施,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管理的实际应用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零售许可证;行政执法;合理化管理

我国对烟草的生产经营实施专卖管理,烟草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授权,并依照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烟草的生产、流转与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行政管理,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是专卖专营权的体现,这意味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应遵循行政执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如何更好体现出合理性原则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管理的含义与重要意义

本文所提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管理是指,烟草部门依法定职权和流程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审批、发放和后续管理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注重合理性原则的体现,从而使自身的执法行为兼具合理性,使执法行为和管理结果符合法理、道理和情理,实现合理化管理。这是我们立足于管理现实的需要,对卷烟市场的有效管理和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合理化管理体现出了行政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以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为立法基础和最高目标的,但源于法律制定的固化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必然会使成文的法律在遇到某些具体纠纷时无法实现绝对意义的公平正义,使之可能与实际情况产生矛盾。此时,合理性原则将更好的结合法律规范与实际需求,在不违背禁止性原则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立法目标。

2、合理化管理凸显了依法行政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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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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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 第7期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首先,禁止外商售烟是有规有矩的:一是中国加入WTO承诺中没有对外商开放卷烟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二是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外商早就不应该售烟,现有的已经在销售烟草的外商全部可以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这里之所以加上引号,那是因为可能在法规之外又获得了某些部门的许可,尽管这些许可的有效性值得质疑;三是2007年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号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颁发单位从原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改为国家发改委,这也符合2000年颁发的《立法》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禁止外商售烟,有理有据,无可非议。

其次,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出台,给外资商业企业下了一道限令,从许可证管理工作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给了本土中小零售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再次,这个办法没有非常清晰的具体规定。如执行时间,一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就可以执行,依据是新办法中有这样一项说明: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当时普遍没有这样做。二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原来向外资企业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参照老办法,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前继续经营。按照此说法,现在也已经到期。三说新办法实施后,有些地方的外商在原许可证到期后,获得了3个月宽限期,据此从2009年4月1日起就不能销售烟草专卖品。

新办法出台以后有如此多种操作办法,实在令人费解。这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是不是故意留下空间,让实施过程有弹性?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与[2002] 49号文件不一致。《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第三部分(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的第一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中指出:“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9号文件提出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要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落实,目前的实际操作基本上如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上海,烟草证属于稀缺资源,全市总量控制,分区实施配额,这些配额就是烟草局手中的黄牌。还有一张黄牌就是烟草供应的配额,不同的店铺,有不同的配额。烟草局发证,烟草公司开专卖店经营烟草业务,在这些专卖店附近开商店就难以获得烟草证。但另一方面,貌似个体的香烟专卖店到处都是,这些店的香烟真假难辨,难以使人放心,弄堂口、居民区破墙开店的烟纸店也几乎没有不卖香烟的。我觉得,烟草专卖行业的有些部门存在严重腐败与浪费,国家应该对烟草生产、批发流通、专卖监管等领域进行严格审查,对掌握烟草证审批的主管实施严格审查,要严惩烟草行业受贿索贿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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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策略探讨

摘 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需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然而在烟草专卖许可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种违规现象屡屡发生,导致烟草专卖市场较为混乱,给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碍。据此,论述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完善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人们的合法权利,从而提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91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烟草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监管力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也逐渐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国家严格控制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致使卷烟市场上转让、出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屡禁不止,不利于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烟草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防止上述不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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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给外企设了限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新《办法》于2007年3月7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废止。

有专家认为,新《办法》的出台是因为沃尔玛、家乐福等这些新型零售业态给中国传统的专卖管理带来了巨大冲击。分析显示,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零售业态具有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的企业管理模式,它们要求由总部统一集中进货,而烟草专卖辖区管理要求各零售业态一店一证,辖区供货,而且不得跨辖区货源流动。这就与那些新型的零售业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同时,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经常举办让利促销、低价倾销等活动,导致许多小型商店、超市都是等待促销的时候去进货。此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有搞批发的苗头,对当前卷烟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影响,甚至会控制市场价格,给专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办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同时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该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零售,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而更为重要的是,新《办法》增加了“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的明确规定。

这一具有门槛性质的条款表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据了解,7- ELEVEN、OK、喜士多等连锁便利店目前都在销售香烟,且烟草销售收入占营业总收入20%以上。对于新《办法》,几家便利店负责人均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因此如常进货及推销。等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时,将视情况再作决定。

然而,据广东省烟草局专卖监督处证件科有关人士介绍,原先发放的一批期限为五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数将于2008年到期。根据新《办法》,将不再给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延续。并且,外资新开的便利店也不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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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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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市)

为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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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

【摘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取得行政许可后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以及从事零售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目前,烟草零售许可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后续监管仍是专卖许可的薄弱环节。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日益推进和烟草行业规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强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的任务更为重要和紧迫。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以下简称后续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具体措施进行粗浅地探讨。

【关键词】烟草,许可,监管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后续监管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后续监管中,专卖管理人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申请变更;(2)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是否及时提出延续申请;(3)持证人是否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4)是否出现应当撤销、撤回、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情形;(5)是否出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事项;(6)持证人是否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依法经营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后续监管中,专卖管理人员对零售户依法经营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2)是否采用批发方式或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3)是否销售非法生产或者走私的烟草制品;(4)是否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方式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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