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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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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立法

浅谈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立法

随着人类的高度产业化,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日益严重,循环经济范式受到重视。循环经济是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

一、从五条道路上看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的经济,我们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推行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5条具体道路紧密结合起来。

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循环经济要本土化,只有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才有生命力,这就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循环经济原理的精神实质,是“追求更大经济效益,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和更多劳动就业的先进经济模式”,这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本质上是一致的。

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2006年2月14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负责同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训班上,明确提出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农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系统安排、集约利用、保护环境是世界上成功城市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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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联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在理论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定位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甘肃政法学院何文杰老师认为,经济法主体首先分为经济调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三大类,其中经济调节主体又由经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组成;被调节主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构成;社会中间层主体主要由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和公共性的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公共性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中的政策性银行等部分主体、舆论监督性社会中间层主体等构成。这个观点是相对比较客观、全面的,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情况的。循环经济是一项全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即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循环经济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不仅涉及生产、建设领域,还涉及流通、消费领域,所有从事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采取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经济发展措施,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原则。因此,在这些领域内所牵涉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主体。

一、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复合的,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多数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如果只是剥夺主体资格权利,而不要求经济损害赔偿,剥夺或限制人生自由,那么这只是处罚了加害者,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也是责权利相一致的体现。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主要是行政责任。首先,行政主体在执行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赋予的职权时违反循环经济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由于循环经济法对企业设定了大量的义务,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应当设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中多数是行政责任;最后,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违反循环经济法律,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金融机构违法对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提供授信支持的,由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循环经济法律并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两个核心”的契合

(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天然具有社会本位属性,即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立场。从经济法的基础来看,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矛盾问题,经济法就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对侧重保护个人利益的民商法和侧重保护国家利益的行政法所不能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调和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市场调节(无形之手)与国家干预(有形之手)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强调“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配合使用,不仅为市场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序的环境,而且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保障了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因此,国家对经济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更重要的是适度干预。从经济法的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是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国民经济活动就是在宏观调控法的规制下有序进行的,国民经济良好有序的运转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每个人发展的基础。因此,宏观调控法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法,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竞争失效,竞争失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的威胁,市场规制法就要对其进行调整,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其理所当然的保护对象,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和立场所在。循环经济法侧重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呈现出“绿色”发展的良好态势,这样的“绿色”发展是惠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因此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和支持。循环经济法也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去审视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为经济发展植入了更先进的理念,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律制度。循环经济法涉及了经济运转的各个环节,涉及了各类经济主体,因此,社会公共利益是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循环经济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干预

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市场固然有其天然的优势,它能够提供有效的反馈机制,使得私人和公共决策者都能够迅速地纠正错误,但是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就决定了政府对经济的必要干预。政府在干预经济的同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因此,经济法就要规制政府的行为,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即使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会出现失灵,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也是必要的,这一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变革足以证明。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经济法的核心就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循环经济法中的大部分法律规范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市场经济的干预。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尤其我国处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的干预和主导作用体现得更为突出。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影子,可以说循环经济的主要推动力量就是政府。政府通过调整财政税收政策、增加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等政策,全方位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循环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为政府主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有政府调控经济发展方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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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循环经济立法思索

本文作者:欧伟一作者单位:福建省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源、环境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福建省经济正在稳步快速地增长,在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农药化肥滥用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食品污染、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例如过度围垦和养殖造成的湿地缺失及海体赤潮、安溪茶叶农药超标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等。同时,福建省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污染物特别是高危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也才刚刚起步,与国内工业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整体分布的独特性,响应福建省政府提出构建海洋强省的战略目标而海洋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和不可再生的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资源和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有别于兄弟省份的具有差异性和前瞻性的福建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并且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为福建省内资源、环境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构成危害,维持基本的代际平衡。长期以来,我们错误地将经济的增长建立在牺牲后代人生存环境的基础上。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低投入、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载体的生态经济系统。它把依赖物质能量单向流动的发展,转变为依靠资源循环来实现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的实施必将带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循环经济的福建省地方立法,既能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能促进我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要求,关税等贸易壁垒不断减少,但随着全球环保意识加强,许多国家正转向以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即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如福建的家具出口至欧盟,曾由于甲醛超标,而遭遇退货,无法正常销售。因此,要想使福建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突破这些绿色壁垒,使其更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也必须加强循环经济立法,通过清洁生产、清洁消费,使这些出口产品达到国际通行的“绿色标准”,为产品国际化扫清障碍。加强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也是福建产品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关键环节。客观而言,这些年来,福建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重视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尝试,为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福建省具有后发优势,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绕开某些发达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及早进行经济质量的调整,探索出一条经济与环境发展并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在福建省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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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探析

[摘要] 循环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此开展了立法活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阐述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括了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及发展状况,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构想及实施建议。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中国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已经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甚至生命,改变这个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在不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能源的再利用,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理想模式,循环经济范式应之而生并受到重视。它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强调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一词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主要指在企业利用资源进行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的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资源消耗型经济转变为循环利用资源的生态型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以达到反复使用,使其资源化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实现废物的净化和再利用。

循环经济以3R原则为基本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所谓减量化就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少的使用资源,实现资源最小化,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浪费;所谓再使用就是指将产品及其包装反复使用,要求将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再生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所谓再循环就是指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

二、各代表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发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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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循环经济法的特征

摘 要: 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以后,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成为普遍的追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其法律保障――循环经济法也有自己不同于其他传统法律的显著特征。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法 特征

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远规划之中来;十五大正式把“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其中以“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来并广泛实践。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那么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现途径,循环经济法究竟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分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多种意见。蔡守秋强调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出发更强调其经济法的特性:“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认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原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部门。[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点,从内容、体系和对象来说,循环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突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产生背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人们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产物,当可持续发展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后,作为此理念实施的途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在不危及后展的前提下发展,要以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实现发展与自然保护协调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核心,也注重强调人们必须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存按照“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所体现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律的预防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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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循环经济看法

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初衷。而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真正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性社会。循环经济是基于系统论的观点,将发展经济中的因素纳入一循环系统,通过充分利用系统中有限的资源,实现资源最优化分配,从而获得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而发展循环经济除了政府支持鼓励,在法律上还要有相应的保障政策,经济法兼具了指导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是循环经济有效进行的合法保障。所以,从经济法角度对发展循环经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国更好的实施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概述

1.循环经济的含义

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失去原有的平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产生质疑,随着发达国家逐渐将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社会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都提高了我国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加快了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步伐。

循环经济的理念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之后便有许多学者运用经济学手段来研究自然和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问题。在世界银行关于循环经济的一篇报告中指出对循环经济很难确切的做出定义,目前,经济学家也无法给出统一的定论。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即是一种生态循环,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规律重构经济系统,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从而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在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中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模式。

2.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循环经济实施和运行要遵循三大原则,即实现“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再循环”三个原则。三大原则的实现则是循环经济内涵的最好诠释。

首先,减量化原则。自然资源的量相比较人类的欲望来说,十分有限,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减量化原则就是希望通过改进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倡导节约型的消费理念,不仅减少资源的消耗,也降低了废物污染的排放。所以减少物质量是循环经济的第一原则,它一方面减少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生产制造对环境带来的压力和负担。如国家设计买车补贴来鼓励消费者选择购买排量小的轿车,通过政策诱导、媒体宣传来转变人们传统的消费观,而消费者的需求改变则带动轿车制造厂商的战略实施和市场定位,从源头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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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确认循环经济论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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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循环经济论文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几大公害事件,从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人类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断消耗地球资源的同时,要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实行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长存。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最终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数众多,人均占有量少,各类资源的消耗很快,在长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资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资源的供给必将难以为继。我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刻不容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才能使循环经济更好地实施和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作为国家调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循环经济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框架体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可以协调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规范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在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真正处理好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

(一)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现代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直接问题就是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却无能为力,只是收取相关的排污费或者处罚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有了新的社会行为,就应该有新的法律来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事态的发展,当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时候,法律会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等,从而会阻碍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地区,明明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但是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按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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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循环经济立法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如何结合循环经济内在规律和我国特有国情,制订一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关键和保障。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引导,注重科普宣传。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其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上而下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循环经济作为政府的重点投资领域,现阶段国家的财政支持,将是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的资金来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通过经济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各级政府要起表率作用,通过绿色采购计划拉动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并影响社会公众,同时,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发展循环经济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媒体,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和重大意义,普及农业循环经济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让农业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依靠科技进步,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先进的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循环经济的发展,最终要靠技术的进步。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循环经济技术领域的项目,特别是环保产业的项目,要予以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研究开发循环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如信息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把对环境污染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并且把着眼点从单个企业扩大到生态工业园,通过试验示范,建立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形成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出台发展循环经济的奖惩激励机制。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使用经济激励机制等手段,出台扶植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激励是指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除应当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外,更应通过法律设立各种激励制度,采取各种奖励措施,对循环经济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者、消费者实施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更多的主体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活动中来。这些法定激励手段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先采购等。一是要通过建立“奖励基金”和采用各种奖励办法,始终不停地鼓励社会各方面进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实践与探索,对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促进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发展和扶植实行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兴产业;二是通过价格、税收和财政政策,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促进从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可逐步取消对资源和能源的补贴,以减少其过度使用与消费;对环境、资源使用者视其使用程度或污染程度开征环境税,以厉行节约,保护环境;三是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在招商引资和加工制造业的转移中,要坚持对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估,其优惠政策要纳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高能耗、重污染项目的引进,亦不向周边城市转移;四是加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制度建设,扶植园区信息中心、废物处理中心建设,促进园区生态链的实现;五是要尽快建立绿色GDP考核目标管理体系,把“单位GDP能耗”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六是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不作为原料送入下一个生产环节给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的企业课以重罚。七要遏制法人犯罪。针对环境与资源问题法人犯罪特点突出和危害较大的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严惩,把环境的污染、资源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避免提高了的经济效益被过大的生态、社会代价所抵消。

第四,抬高门槛,严格立项,打造工业农业循环经济共赢的利器。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有立法保障,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做到政府主导、企业自律、人人参与。对于有背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鼓励和规范。把符合循环经济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应用到各类工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中,实现资源和废物的跨产业循环利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使工业、农业和消费构成大的循环圈。要使循环经济在资源型工业项目中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做循环经济规划的项目将一律不能通过审批。在项目审批、产业园建设、工业园建设都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对高消耗、低产出,污染重的企业,应敢于承受经济增长的压力,不惜放慢发展速度,也要尽快淘汰出去,同时抓紧将循环经济的技术搞上去。

最后,加强回收立法,使回收产业尽快成为新型产业。如何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有效回收废旧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已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强制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实现废旧产品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其次,使回收产业尽快成为新型产业,必须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国家要加强政策扶持,增加投入,做好回收产业化的系统规划、布局和准入制度,第三,国家应在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回收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我国应建立废旧物可循环名录,赋予企业回收处理废旧物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废旧物处理报告制度。另外,政府对企业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全过程应予以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借鉴和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循环经济建设服务。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文明形式将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将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未来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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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的探析

一、政府循环经济宏观管理责任

(一)政府循环经济宏观管理责任现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纵观《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的宏观管理责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主要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循环经济标准体系,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等为经营者制定循环经济标准并对各个企业的循环经济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二是,通过诱导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来实现的,具体是通过实施税收和出口措施、信贷措施、奖惩措施、规划调整措施以及设立价格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专项资金政策等来诱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规避不利于自身经营的有碍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虽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规定了许多诱致性制度,但这些制度都比较抽象,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更多可操作性法规、规章的出台,否则,被束之高阁是必然的。②(二)针对宏观管理责任存在的问题的一些建议一部没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无疑是一纸空文,要使循环经济宏观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不能像现有立法那样将责任抽象的交由政府承担,必须具体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机关中去。从以上政府承担循环经济责任的途径来看,有些实现途径需要各个行政机的来实施。比如说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对此各个行政机关的采购部门就需要采取限制采购金额,对合作企业进行循环经济相关标准评估等措施,切实规范本部门的采购行为以惠及符合循环经济标准的企业。而有些实现途径需要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行政机关来实施。

二、政府循环经济监管责任

(一)政府循环经济监管责任的现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最终是否实施循环经济行为本应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一般偏向于采取诱导鼓励的方式通过改变企业的成本与产出的比例促使企业自觉实施循环经济行为。但是企业是否实施循环经济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考察企业是否切实实施了循环经济行为以及对具体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二是,对那些违反循环经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企业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二)针对政府循环经济监管责任问题的一些建议循环经济建设绝不能仅仅依赖生产企业来完成,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有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义务。首先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既是循环经济的监管者也是循环经济的实施者,笔者认为国家机关的循环经济行为同样需要监管,对此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政府内部建立监管体系,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循环经济行为进行监管,对下级机关的铺张浪费行为进行惩处,同级国家机关发现有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二是,为群众提供监管渠道监接受群众的监督。《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对于公民个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第一、二款③规定了公民有合理消费、节约资源的义务,笔者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本应是道德上的责任,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其纳入法律条文,但是对于一般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且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对严重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并影响公共利益的公民的个人行为才有必要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最后对于社会组织,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对循环经济主要起到指导、服务和宣传的作用,依此来看社会组织对政府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协助的作用。笔者认为社会组织虽然是非政府组织但是其相关工作同样应当受到政府的监管,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有权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令其及时纠正。

三、政府循环经济行政指导责任

(一)政府循环经济行政指导责任的现有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实施循环经济行为往往与先进的生产方式、生产设备相联系,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一些生产企业及生产者(尤其是在传统生产领域中)难以接触先进的生产方式和获得生产设备,对此政府有没有责任对这些生产企业和生产者进行行政指导,给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呢?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并没有法律条文作明确规定政府有行政指导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指导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该法中很多条文涉及了政府有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者的循环经济行为。这里的支持应当包括以行政指导的方式进行的生产方式上或技术上的支持。以农业生产领域为例,长久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严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政府应推行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发展生态农业。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农业生产往往以户为单位展开,生产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农户自身没有途径有没有意识去接触先进的生产技术,政府一方面要加快推行土地集约化将农户集中起来实行系统化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就需要对农户进行行政指导,普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二)针对政府循环经济行政指导责任问题的一些建议在循环经济推行过程中行政指导具有现实的客观必然性,但是在立法上却遭到了忽略,这必然会导致现实操作中政府行政指导的混乱,鉴于此在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尽快将行政指导制度明晰化:首先,明确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实施范围以及指导方法等,这样既能避免无权机关的任意指导,也能防止有行政指导职责的政府部门怠于履行行政指导责任。其次,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循环经济行政指导程序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行政指导实体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④行政指导的开展条件,具体步骤都需要明晰化,以避免现实操作中的任意性。最后,建立循环经济行政指导的救济机制。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在被指导的生产者即行政相对人因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失时不能够通过一般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来救济。但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遵循行政指导的相对人自始至终均不存在过错,由其承担行政指导不当的不利益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循环经济推进工作的展开,对此相关部门应当酌情给以适当的补偿。

作者:张玉洁 张峰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省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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