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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邵阳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学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2、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学校开办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规范操作。
5、学校食堂严禁承包形式经营。
6、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购有证照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认真记好进货台帐,并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当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有的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以“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为主题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措施。《通知》明确从5月到年底。通过整治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农村学校食堂纳入校舍安全工程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隐患。
《意见》提出,要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把农村学校食堂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督促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抽样检验时不得向学校收取费用。
严格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从业
《意见》明确,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许可条件,如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意见》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引导文: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大全,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切实监管好辖区食品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销售食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将进、销货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食品进行日常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摘 要】本文从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责任划分进行阐述,促使学校建立有效地防范措施,以及突发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快速地进行处理和善后。
【关键词】突发事件;防范;责任划分;处理
一、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的对其认定、责任划分及处理,有必要对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进行分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活动、学生实习、军训、体育课、外出写生、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和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4.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二)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职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号)和有关规定,现就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联合行动。
(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县人大“关于全县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县常号)收悉。现将对该意见及建议的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下划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发号)文件精神,年1月30日,县卫生局与县食药监局已完成职能调整交接,现由县卫生局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县政府已及时调整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人选。目前,县委、县政府已同意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待研究批复后执行。
二、关于“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提高食品抽验频率。”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予以递增,以保证食品抽验的频率不低于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将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农粮、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案,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定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三、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模式,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县人民政府将在期间逐年加大对全县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使学校食堂硬件条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卫生标准。另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要求职能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列为经常抽验的重点,加大抽验频率,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餐饮安全卫生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校园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