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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镇的关键年份。全镇依法治镇普法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启动“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抓好“法律八进”活动和依法治镇主题创建活动;围绕我镇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拓依法治镇普法教育工作新机制,落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实效。具体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认真抓好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在全镇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员的作用。上半年组织镇普法宣传员深入各村居开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下半年组织到镇直单位开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八》、《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圭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好《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二是要抓好主题宣传活动。在“三八”维权周、二月二庙会、“3.15”消毒都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三下乡”活动期间,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加强宪法等重要法律和相关部门法、专业法的宣传教育。三是要加强阵地建设。建立固定宣传标牌,完善固定法制宣传栏的设施;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办好普法专题(专栏)扩大普法网络宣传,构建比较规范的镇、村居两级大普法平台。
二、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市、县有关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落到实处。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龙头,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把《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的学习纳入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镇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法律知识考试和闺中竞赛活动,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统一考试。今年的培训重点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二是要认真抓好青少年普法教育。落实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认真规范和有效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职能作用;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学校要切实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三是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制联络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培训,树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理念,建设法治企业,提升企业的竞争办。四是要抓好农民的普法教育。把着眼点放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提供法律服务上,坚持开展“送法进村”、“送法入户”、送法到劳务工地。加强对农村普法阵地建设,完善法制宣传栏设施,及时更换内容,健全农村普法工作站,运用多种形式对村居“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培训。全镇每个村居要建立一名法治指导员,每个自然村庄要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五是做好培训工作。上半年举办全镇第三期“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组织有关单位普法骨干参加全县的培训活动。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的实际需求,开展普法骨干的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学习活动。
三、积极探索做好“法律八进”工作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探索做好“法律八进”工作,力求做到特色、有成效。一是要建立“法律八进”联运制度。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开展“法律八进”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个单位要建立“法律八进”联系点单位,明确具体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探索特色普法。建立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八进”活动示范点;各单位“法律八进”工作中至少有一项活动开展的有特色并作为典型经验对外推广。二是要把“法律八进”与常规工作相结合。重点宣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农法律法规。通过以案说法、是法制课、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送法制文艺下乡、法制教育电影(专题片)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三是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利用省委、省政府实施“农家书屋”工程为契机,在每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建立一个法律图书柜;给每个行政村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在每个村居建立一个富有活动、能发挥作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农民群众解决涉法问题疏通渠道。
四、创新方式方法,培育典型单位和亮点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时间在飞逝,一转眼2006年上半年度将要过去。回首往事,展望未来,我校的妇女工作在学校党支部和工会的领导下,圆满地完成了年所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现特此来总结一下。
1、 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款及有关政策法规,把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之中。
2、 关心妇女同志的身心健康,三月八日,为每位女教职工发放生活用品公用去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九元八角;六月二日下午,学校为每位一份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妇女妇科普查,共用去人民币三千九百七十五元,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好一张表统计妇科普查后的基本情况,有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好,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有点问题 ,其中有三位女教师得了子宫囊肿,一位女教师已经做了手术,我们已经前往探望,有二位女教师准备在暑假中到医院去做手术,我们同样前往探望;平时,看到有女同志生病就去探望,共用去人民币2400元。
3、提高每位女教职工的文化素质。为每位教职工发了一张一百元的书卡。组织好读书读报小组,按工会小组为单位,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做好文章摘抄,写好读书笔记,每位教师还写好反思和案例分析,六月底进行了读书交流。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才艺比赛,如,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电脑打字、多媒体课间制作、信息技术于课堂教学整合、卡拉ok等比赛。
4、为了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形象。开展了《新世纪,新风尚,新面貌》。按工会小组为单位,开展庆祝“三八妇女节”的知识竞赛,在这基础上每一工会小组自己编辑了“庆三八妇女节”的一期小报,同时上传校网站和区妇联网站。期初,党支部和工会向教师推荐了一些关于师德建设和业务方面的优秀书籍,每位教师写了读后感。
5、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合法权利。积极参加了上海市“百万家庭法律知识竞赛”的活动,每位女教职工在网上做了一百道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题目。这样她们都进一步了解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达到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6、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每次活动有记录或小结。做好各方面妇女宣传工作,记好小白卡和综合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表。每月发放好避孕药具,确保无人工流产,无计划外生育,无婚前生育。
二OO五年六月
为深入推动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县“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监所、进教堂等“法律八进”活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开发区“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法律八进”主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各机关单位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要确保做到“六个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经费、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建立工作会议、信息上报、固定宣传栏宣传、法律知识考试和竞赛、工作简报、媒体报道、资料收集整理、督查检查等工作机制。按照区普法办统一要求,征定教材和普法宣传资料。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骨干培训和学习活动。积极参加“法律八进”的联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宣传节点组织开展或参加不同形式,不同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
(二)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居”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诉求的法律意识。加强社居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社居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实施“六个一”工程,即每个社居建立和完善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建全一个有效的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在社居广播站开辟一个普法专栏,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建立法制图书角,每个社居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居民小组要培养一名“法制明白人”即法制义务宣传员。积极开展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制知识。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制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居民群众的义务咨询活动,为贫困弱势的居民提供法制帮助。重点抓好社居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法制培训工作,争取用五年的时间普遍轮训社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大力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继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居民自治机制,引导广大居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三)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服务和谐社区建设。积极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丰富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形式,逐步实现“五个一”:即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制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途径和法制常识。
(四)积极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进家庭”活动的实施,在家庭成员中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制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自觉形成遵纪守法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各社居、相关部门要组织以家庭单位参加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把“法律进家庭”活动与评选“平安家庭”,“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公婆”等活动进行有机的结合,使之产生良好的互动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我省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共七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执行等工作,各招生学校和各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办法和编制流程。各招生学校按照计划编制办法和流程的规范要求,按时完成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生源质量为主,陕西生源为主”,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我省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法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