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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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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理解鉴证业务及其目标

【摘要】 正确理解鉴证业务、鉴证对象、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预期使用者、保证业务等主要名词有利于我们学习好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关键词】 鉴证业务;鉴证业务信息;保证程度

学习鉴证业务及其目标首先要搞明白的有7个名词,即鉴证业务、鉴证对象、鉴证对象信息、基于责任方认定业务、直接报告业务、合理保证业务、有限保证业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在直接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在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是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即那些与鉴证对象有重要和共同利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上市公司财报审计中,预期使用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证券监管机构、预期投资者等。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见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当鉴证对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鉴证对象信息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鉴证对象信息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鉴证对象为某种信息系统和过程时,鉴证对象信息是关于该对象的有效性认定;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鉴证对象信息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鉴证业务所包括的两种业务形式即: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以上可以看到,责任方认定的是鉴证对象信息或者鉴证对象,直接报告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是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不是对鉴证对象信息的认定。

鉴证业务的鉴证目标有两种不同程度的保证即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由此可以看到,合理保证是在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下,以积极的方式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出高水平的保证程度,有限保证是在可接受的审阅风险下,以消极方式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阅意见,提供有意义水平的保证,该保证水平低于审计业务的保证水平。

在合理保证业务中审计证据的收集程序是通过一个不断修正、系统化的执业过程,即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有限保证是主要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证据的收集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合理保证业务所需要的审计证据的数量要比有限保证的业务所需证据数量多;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风险低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风险;合理保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高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报告形式都是由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组成。两者的口气不同,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是“我们认为,公司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限保证的审阅报告是“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该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参考文献

[1]耿建新,宋常.《审计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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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司法中在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53-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事实的认定都是通过证据进行的。年龄的认定当然也不例外,而年龄证据的采信直接决定着年龄的认定,因此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户籍登记信息不真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是确定其年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户籍登记信息有时并不真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上,应该说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最为真实,是证明居民年龄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我国各省市、地区差异明显,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纪律性不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经他人请求或者帮助他人更改了户籍信息。这种行为虽然危害性不大、性质尚不严重,但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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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定位

从20世纪初起,注册会计师服务项目有了较大的发展。从提供单一产品--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发展到提供广泛的鉴证服务项目,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1对其进行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走过的曲折历程。在这个过程里,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将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可靠性的观点,成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报告体系中确立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通过对历史争论的考察,试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

(一)历史争论--作用相斥

随着人们对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深入,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作为难题之一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历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是否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财务领域的学术研究逐渐表明,年度财务报告仅仅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部分决策因素,而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对注册会计师进入这些领域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使用问卷表来调查公众对此的态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指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建议立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到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这也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转变。

在长期争论的基础上,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认识于80年代末出现了明显的改变。1988年,《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被颁布,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FDICIA),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该法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2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至此,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以职业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价及出具报告的认可而告一段落。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独立审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选择。

(二)关系重新定位

虽然对于内部控制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到底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二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定位?笔者试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信息的手段。一般地,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独立鉴证,以增加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声明书发表评价意见的书面文件。内部控制声明书是企业管理当局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按最新理念,企业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声明书中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此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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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研究论文

从20世纪初起,注册会计师服务项目有了较大的发展。从提供单一产品--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发展到提供广泛的鉴证服务项目,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1对其进行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走过的曲折历程。在这个过程里,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将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可靠性的观点,成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报告体系中确立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通过对历史争论的考察,试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

(一)历史争论--作用相斥

随着人们对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深入,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作为难题之一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历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是否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财务领域的学术研究逐渐表明,年度财务报告仅仅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部分决策因素,而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对注册会计师进入这些领域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使用问卷表来调查公众对此的态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指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建议立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到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这也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转变。

在长期争论的基础上,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认识于80年代末出现了明显的改变。1988年,《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被颁布,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FDICIA),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该法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2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至此,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以职业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价及出具报告的认可而告一段落。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独立审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选择。

(二)关系重新定位

虽然对于内部控制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到底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二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定位?笔者试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信息的手段。一般地,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独立鉴证,以增加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声明书发表评价意见的书面文件。内部控制声明书是企业管理当局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按最新理念,企业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声明书中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此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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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内容:一个理论框架

摘要:民间审计机构的鉴证业务是指审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的业务,这里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鉴证主题,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对于上述这些鉴证主题,按鉴证基础不同,形成基于责任方认定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按鉴证保证程度不同,形成有限保证业务和合理保证业务。

关键词:鉴证内容 财务信息 非财务信息 经济制度 经济行为

一、引言

民间审计机构的业务类型区分为鉴证业务和咨询业务,那么,鉴证业务能对什么进行鉴证呢?从何种角度鉴证?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界定,民间审计机构就会有不同的鉴证业务类型。所以,鉴证内容或鉴证业务类型是民间审计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

从现实鉴证实践来说,民间审计机构通过审计业务、审核业务和确认业务,其鉴证内容已经超越财务信息,走向更加广泛的领域;从理论分析来看,基本认同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民间审计机构的鉴证内容也会发展。然而,总体来说,关于民间审计机构的鉴证内容还是缺乏一个系统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民间审计机构鉴证业务类型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从鉴证主题、鉴证基础、保证程度三个维度,构建民间审计鉴证内容的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民间审计机构鉴证业务类型是审计内容的主要体现,现有文献分为两类,一是民间审计机构鉴证业务类型现状的相关文献,二是民间审计机构鉴证业务类型理论分析的相关文献。

关于前者,民间审计机构的鉴证业务区分为审计、审核和确认(Arens、Elder& Beasley,2015),具体的确认业务类型,职业组织的权威规范有规定,一些研究性文献也有描述。从职业组织的权威规范来看,AICPA的《鉴证准则说明书》(Statement on Attestation Standards)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确认业务:检查、复核及商定程序(王光远,1994)。IAASB颁布的ISAE 100及随后而代之的ISAE 3000,将确认业务主题区分为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流程及制度、行为(IAASB,2013)。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规定,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一些研究性文献对民间审计业务类型也有描述,不少的文献指出,民间审计的主要鉴证业务是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杨正良,1993;弓中岩,1994;来明敏,1996;王向东,1997);还有些文献指出,民间审计通过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此时,除了关注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外,还要关注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oberts、Glezen、Jones,1990;Raman、Wlison,1992;Thorne etal,2000;蔡昌,2000;许汉友,2004;张小秋,2005;车嘉丽,2008);还有不少的文献调查了民间审计机构的确认业务类型,发现确认的主题很广泛,涉及到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流程及制度、行为,已经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经营管理审计、社会责任审计方向发展(Muysken,1998;Bennet,1998;Grant,1998;Wolosky,1998;Pace,1999;Beets、Souther,1999; English,1999;Hughes,1999;See、Mock,1999;Dassen、Schelleman,2001;Hasan etal,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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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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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的刑事辩解

作者:郭英单位: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

鉴定的时效和期限是否有问题

法律有诉讼时效和期限,法医学鉴定也有鉴定的合理期限。案例:200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许某用钢管将受害人张某头部打伤,2008年9月29日张某因伤申请司法鉴定,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即委托鉴定。张某2008年9月30日住院治疗。2008年11月3日某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针对鉴定结果许某不服。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要当庭质证鉴定人,鉴定人到庭后,辩护人提出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本案例中受害人张某被打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第二天即9月29日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鉴定,9月30日张某住院,2008年11月3日出具鉴定报告,此鉴定报告的接受鉴定委托时间、鉴定时效有问题。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医疗终结原则,也就是在外伤或疾病经医疗处置后已稳定,并且有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才能够接受委托给予鉴定。

当然医疗处置稳定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来说是1月到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涉及肢体关节功能或视听、觉等功能障碍一般应在治疗终结3月后进行鉴定,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鉴定应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对于外伤性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神经性损伤宜在受伤1年后委托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一般30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报告有无其他瑕疵

刑事辩护中律师还应在以下方面对鉴定进行质证:鉴定报告有无错别字,记录是否有误,检验对象的名字是否错误,男的是否写成女的,年龄、时间是否打错等,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是否签字、盖章。

公安部门的法医及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资格、资格范围、年检(可通过网络、公告等查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鉴定结论是否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有无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也要进行质证。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要全面和客观。鉴定报告中依据的材料有病历材料、手术记录、辅助检查资料、实验室报告、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病历摘抄不完全和检验不完整是经常发生的。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案,鉴定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没有受害人张某的病历材料,只是在出具鉴定结论时才补充病历材料;病例记载专科检查受伤部位是头顶部,后来在法医鉴定结论中,伤口部位从头顶部变成枕顶部,并且创口变成疤痕,长度由5cm变成6cm。法医学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客观,做出的鉴定一定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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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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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专家1-3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害价值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专家库人员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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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椎术后并发马尾综合征法医临床鉴定分析

[关键词]法医临床 马尾损伤 马尾综合征 大小便失禁 障碍

中图分类号:R06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45-01

1.案例

1.1 简要案情

陈某,男,43岁,因“腰腿麻痛”经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后2月余发现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神经根,再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

1.2 病历摘录

陈某因“双侧腰腿麻痛6年,加重半年”于2014年3月7日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治疗;术后2月MR检查报告示: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2月后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随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髓核融解术后马尾综合征。

1.3 辅助检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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