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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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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资本协议

摘要: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新资本协议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构建风险管理的整体机制。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管理的执行文化氛围;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方法,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创建风险计量模型,构筑信息数据平台;提高风险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风险管理市场机制;发挥监管当局作用,强化外部监督。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最新翻译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即BaselⅡ第三稿),新协议将在2006年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但就中国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基础和水平而言,还远远达不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中国银监会明确表态,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执行1988年的协议。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是未来几年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三大支柱”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

新资本协议总体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谓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吸收了近几年国际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在风险定义、风险计量、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新资本协议吸纳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概念的同时,将操作风险列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方法更趋科学,促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覆盖信贷决策和审批、贷款定价、信贷授权、风险敞口限额(包括地区、行业和客户)、资本和资源配置等领域,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实现有质量、有内涵的发展。

(二)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增加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风险控制和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计量均鼓励和允许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评级系统、评级模型和评级技术确定资产风险权重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既强化了银行建立内控机制的责任,又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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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管理

内容提要: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银监会近期下发的《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者就国内银行如何按照新协议要求,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指导意义建议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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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适应症

国内银行根据新规则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大多低于监管要求,而最终可能的结果是,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差异将被监管层“熨平”

《财经》记者 董欲晓

2010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银监会表示,这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第一家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提资本金的商业银行,预计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出现。

成型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监管银行业风险方面作用突出,已被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接纳。2004年,在总结美国安然事件、巴林银行倒闭和亚洲金融危机等教训后,《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出台,也就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随后两年,新资本协议在十国集团银行业得到广泛推行。

2009年3月,中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为“标准制定者”之一。而早在2005年,中国银监会已着手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实施。

随着最新的预评估程序启动,市场普遍预期,从2010年起,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会因新资本协议的推行而上调。但《财经》记者多方采访发现,趋势恰恰相反――多数银行初步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

预评估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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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

举世瞩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将于年底前出台,2006年年底前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管的最佳实践,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

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纪律约束所构成的新协议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论。其一是,它强调银行资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风险。其二是,强调资本水平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与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来评估风险,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强调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要求的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改进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资本充足水平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相统一。其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及资本的监管,核心在于评估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以及通过内部评级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

新协议不仅推动了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勾画出了一个“三位一体”或具有“三道防线”的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架构。第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四),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第三道防线是,督促和规范银行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霹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新协议与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突出地将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确规定了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及任务。这就为监管当局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应有能力及时干预;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日益扩大,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包括遵守和实施新协议。(摘自2003年4月2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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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研究

一、“新协议”和“办法”的实施目标比较

“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同时监管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实施的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二、“新协议”和“办法”的具体内容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

“办法”采纳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差别“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而“新协议”的执行涉及风险管理模式的变化、人才困境和内部授权等变化,在有限的过渡期内,我国银行业完全跟进“新协议”有一定的难度。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方式和内容,规划和分步实施“新协议”是可采取的务实措施。

作者:未钟琴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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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

内容提要:市场风险是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三大风险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呈上升趋势,显示出对市场风险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性。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趋势,分析资本监管变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为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建议。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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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资本计提的原则和方法

内容提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新协议中给出了银行计提资本的具体方法和公式。本文总结了新协议资本计提的三个原则,并通过对公式的理论基础和组成部分的解读,深入了解新协议对于资本计提所采用的方法和用意,在此基础上对国内银行业实施新协议计提资本给出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计提 信用风险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经济资源(包括:准备金、资本和核销)来抵御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可能遇到的损失。其中,准备金用来覆盖银行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这是可以通过历史的长期数据来估计的;而资本则被要求用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见图1)。由于银行无法预先知道非预期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额损失的发生对于银行经营和生存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资本来保证银行的长期稳健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银监会用于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版(以下简称老协议)制定的,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的8%来计提每笔敞口的资本要求,该方法简便易行,但对于风险的区分能力和敏感度明显不足。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针对各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增加了内部评级法,鼓励有能力的银行自行开发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相应的信用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初级法的要求)、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的敞口(EAD,后两者为高级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给出了覆盖每一笔贷款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计提公式,着重于将银行资本无法覆盖巨额损失的概率控制在监管当局能够接受的水平内(公式中为0.1%),同时提高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的敏感度和精确度。

计提资本的公式基于随机信用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设定了具体的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精确度,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设定了不同的权重参数。根据该公式,银行对于每笔信贷资产所需的资本大小主要取决于客户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时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资产违约的相关性和资本覆盖损失的置信水平等参数。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不仅应该有能力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参数,输入公式计算所需资本,还必须了解这些公式背后所蕴含的含义和委员会的真正用意。

笔者基于对新协议的研究,总结了新协议对于资本计提要求的三个原则,并通过对资本计提公式的理论基础和公式含义的解读和探讨,以期让读者了解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所考虑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础上对国内银行业使用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提出三点建议,希望对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实施新协议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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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面前银行犯难

对于上半年狂发贷款的国内银行业来说,能否在保持信贷额度稳步增长的前提下,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新的高度,这是一个难题。

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为目的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实施在即。虽然《新资本协议》仍维持银行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要求,但近来许多市场人士透露,境内监管层将根据银行经营情况在8%之上设置更多达标等级。

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

《巴塞尔协议》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20世纪末,全世界有超过130个国家采纳了这一“神圣公约”。

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监管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统一准则。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于2006年开始首先在十国集团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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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暂不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震动中国金融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既然如此,为何――

1988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2001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目前,这部新协议已三易其稿,终稿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出台。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并进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步实施,最终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协议。这将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此事也引起有关方面的极大反响,有学者称新协议“震动中国金融业”。然而中国却表示,暂不执行新协议。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为何要对老协议“整容”

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草案更为复杂、全面,这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体系的发展变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动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从全球范围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同时,全球范围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框架也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动下不断地整合与统一。如何使银行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敏感性,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大问题。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及时地反映银行风险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其次,国际活跃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业务发展多样化、混合化。为了对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防止跨国银行利用各国或地区在银行监管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进行资本套利,逃避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为防止银行间出现不公平竞争,以致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必要适应银行业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制订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准则,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就使银行有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性的情况下却因其他风险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银行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当年2月末却陷入了破产。

第四,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上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也较简单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风险的同时却忽视了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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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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