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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精选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高端借记卡资产是关键

申请高端借记卡是否获批,关键在于个人在银行中资产是否达标。

例如建设银行高端理财卡可以分为理财金卡、白金卡、财富卡及私人银行卡,等级越高,对申请人在建行名下个人资产数额的要求也就也越高。据建行工作人员介绍,申请理财金卡需要日均资产达到20万元、申请理财白金卡需要达到50万元、申请财富卡需要达到300万元,而私人银行卡则需要日均资产达到1000万元。

在调查了11家银行后我们发现,一般银行中个人名下资产达到50万元后,客户就可以申办一张高端借记卡了。不过,申请人还必须符合第二个考核条件,那就是时间。客户将足够的资金注入银行账户后,并不能即刻申请办理高端借记卡,只有当这笔资产在银行账户中留存了一段时间后,才能成功申办高端借记卡。

大部分银行对留存期的规定为一个月,也有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不同地区的考核标准可能不同,要依据具体情况由审核人员“打分”后才能决定。

尊享贵宾服务各有特色

银行网点贵宾通道是高端借记卡客户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一些银行网点还专门为高端客户设置了贵宾理财室、一对一理财师金融服务等。

在各界对银行收费标准予以关注的时候。我们发现高端借记卡在各项收费标准上都较普通借记卡有所降低,有些甚至是零收费。

例如,农行金穗白金卡规定,持卡人异地柜台取现手续费、异地本行ATM机取现手续费、异地柜台转账支出手续费全部减半,工本费、卡片挂失费以及密码挂失费、网上银行USB-Key证书费用、办理存款证明书费用、银行保险箱服务费用、开具个人资信证明费用等全部免除。而农行金穗钻石卡客户则可以享受异地资金交易所有手续费全部免除的待遇。

除了以上两项较为基本的待遇外,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机场贵宾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以及高尔夫预约服务等,等级越高的卡片。持卡人所享有的待遇自然越好,而同等资产标准下,不同银行问的服务差别还是较大的。

例如,民生银行贵宾金卡客户可以享受高尔夫指定场地预约、专家医疗预约的服务,而贵宾钻石卡则更添机场贵宾服务、汽车道路无限次救援,以及生日当季免费体检一次等待遇。从表面看,金卡客户和钻石卡客户都可以获得高尔夫指定场地预约和专家医疗预约服务,但在服务的具体内容上电是存在差异的,如两者高尔夫预约场地范围会有所不同、特许门诊挂号费用减免金额也有不同等等。

而横向比较后我们发现,同样一笔50万元的资产,在有的银行仅仅可以获得简单的贵宾服务。如享受贵宾通道、交易手续费优惠等,而在有些银行,则可以享受到很多方面的增值服务。因此。如果你正在为名下资产寻找一个合适的“港湾”。不妨比较一下各家增值服务的差异。虽然这些服务的使用频率可能并不高,但偶尔的贴心感受还是能让你倍感温馨和尊贵的。

高端借记卡成本并不高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反垄断;宽恕制度;豁免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作为一种最普遍的垄断行为,其危害除了让消费者承受不合理价格的损失之外,也对社会经济效率有着严重后果的影响,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的主要打击对象。面对卡特尔带来的高额利润,近些年该现象也有增无减,而且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宽恕制度的出现,利用参与者被其他参与者举报的担心,从内部瓦解有效打击了卡特尔,于是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在其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现状及分析

200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在该法的第46条第二款中引入了宽恕制度,但较为笼统,之后又于2009年和2011年相继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中也有涉及到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但依然存在很多疏漏,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申请主体未细化

反垄断法中规定其申请主体为“经营者”,但经营者按其作用的不同,分为组织者、领导者和普通成员,这里的“经营者”是否包括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这里未明确说明。而在《程序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制度”。虽然这里明确排除了组织者不适用宽恕制度,但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卡特尔中除了组织者,还有一般成员,而一般成员中如果有威逼他人参加的情形,该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这里并未明确。

2.申请时间不明确

法律的明确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反垄断法中对于时间条件并未提到,而从《程序规定》第20条第3款以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11条第3款对“重要证据”解释,可以推知经营者可以在调查前或调查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正式写入法条,在今后立法中还需明确。

3.宽恕待遇未确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中的规定可见,对于经营者宽恕待遇取决于执法机关“酌情”裁量。对于具体的减免规定,在《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中规定了区分了第一个,第二个和其他的举报者的宽恕待遇,以50%划分,笔者认为这里的划分依然不够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削弱了给予宽大的“确定性”和“自动性”,这与有效宽大政策的基本精神还有相当的距离。[1]

4.宽恕程序缺失

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还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对申请宽恕的形式、受理方式、是否采取登记以及对申请者的保密义务等程序性规定都没有具体提出。这些不确定性,严重的影响到了宽恕制度的效果。

二、欧美反垄断宽恕制度比较法研究

1978年美国首先确立了宽恕制度,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公司宽恕政策》和《个人宽恕政策》,而该项制度迅速得到了各国的认可,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将该项制度引入《关于在卡特尔案件中免征或者减征罚款的通告》中,并于2002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并在实践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它们也成为反垄断宽恕制度的代表。其在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减免幅度、执行程序和外部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完善。

(一)宽恕条件

1.申请主体

美国于1993年和1994年分别出台了的《公司宽恕政策》和《个人宽恕政策》,其均规定了公司(个人)“没有强迫其他公司参加其非法行为,并且很明显在非法活动中没有处于领导者或创始人的地位”。欧共体《通知》中也规定了企业不得强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该违法行为或者阻止其他企业退出该违法行为。

2.申请时间

美国和欧共体都规定了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开始调查卡特尔违法行为,或已经调查但没有证据能或惩罚卡特尔违法者时可以申请宽恕。

3.证据条件

申请者提供的证据符合什么标准才能免除处罚,美国和欧共体的规定近似,在调查前,证据需要是执法机构发动调查权;调查开始后,证据需要足以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欧共体对申请减轻罚款的,要求申请者提供给的证据必须要有“附加价值”,即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强化欧共体执法委员会对该事实的证明能力。

4.承担合作义务

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据之后,美国和欧盟都要求申请者在调查期间提供全面的、持续的和完全的协助调查。

5.终止违法行为条件

申请者在何时停止参与违法卡特尔行为才能获得法律责任减免,美国和欧盟对终止违法行为的时间要求不同,如美国要求企业在其发现违法行为时停止违法行为;欧盟要求企业提出申请时停止违法行为,但竞争当局要求申请人继续参与卡特尔提供信息以配合查处案件的除外。

(二)宽恕减免幅度

针对不同时间提出宽恕申请的给予不同的宽恕待遇,以此鼓励参与者积极的揭发卡特尔。根据美国的规定,对于第一个前来自首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完全豁免,,而对于之后揭发者,则酌情减少罚金。相对于美国的豁免规定来,欧共体的规定更加的细化。对于第一个揭发者,只要符合宽恕条件的,即可以免除全部罚款,之后的揭发者,根据其申请顺序的不同,分别给予30%-50%、20%-30%、20%以下的罚款减免。

此外,美国为了鼓励卡特尔揭发行为,规定了“附加宽恕措施”。即如果企业揭发其参与的其他卡特尔,不仅可以获得该卡特尔行为的豁免,对于现在进行的卡特尔也可以减少处罚。[2]

另外,宽恕减免只是减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也就说,揭发者仍然会面临来自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而在美国该责任的承担的将会是三倍损害赔偿,这项制度对于宽恕制度发挥有着明显的阻碍效果,因此,在其2004年的《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增强与改革法》规定,获得赦免的企业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赔偿额可以从三倍损害赔偿减少为单倍损害赔偿。

(三)宽恕程序

透明便捷的宽恕程序能够更好地促使宽恕制度的实施,相关个人和企业只有明确其宽恕政策,才能更加积极的去举报卡特尔行为。对于申请形式,美欧都规定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请。美国和欧共体分别在1993年和2002年引入了宽恕自动适用机制,申请者满足宽恕条件即可自动获得豁免,使得宽恕制度更加具有吸引力。

此外,欧共体在2006年创立了“标记”申请制度,企业可以不用提交正式申请而只申请“标记”,并提供少量的信息和证据。如果企业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完善“标记”内容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则这些证据和信息的提交日期将被追溯到“标记”授予的日期。[3]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建议

(一)细化申请主体,明确申请时间

应对卡特尔行为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普通成员予以区分。对于卡特尔中担任组织者和领导者以及胁迫他人参加卡特尔的,排除适用宽恕制度。对于申请时间法律应予以明确,可以借鉴美欧的规定,在调查开始前或者调查进行中尚未有足够证据时,可以适用宽恕制度。

(二)引入自动豁免制度,明确减免幅度

自动豁免制度的启用,对于揭发卡特尔行为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在完善的宽恕申请条件后,我国可以引入该制度,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一个揭发者给予自动豁免。

在减免幅度上来,我国的反垄断制裁和欧共体的较为相似,即厨艺罚款,鉴于《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有50%的分界线,可以再次基础上予以更加细致的完善,对第一个申请者免除处罚,第二个申请者给予不低于50%的豁免,依次为30%-50%、20%-30%,20%以下等等。

(三)完善宽恕申请程序,引入保密制度

在申请方式上规定,可以使用口头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同时明确受理期限,引入“标记”申请制度,明确标记申请的时间期限。此外还应该完善相应的保密制度,例如,除非宽恕申请人同意或者自行披露,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将宽恕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提供给外国执法机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将宽恕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提供给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等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环境

宽恕政策如何取得实际的效果,一方面在于其本身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还要有良好的立法和执法环境,只有严厉的法律制裁、坚定的执法态度、有力的执法措施才会给参与者形成威慑力,宽恕政策才会显得更加有吸引力。

我国并未设立反垄断的刑事责任,而仅有行政责任,体现为处以罚款,不超过上一年销售额的10%,其力度远远不够,尚不能对卡特尔行为造成足够的威胁,因此我国可考虑对其惩罚百分比提高。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技术,尽可能多的发现卡特尔现象,并予以制裁,这样才能和宽恕制度相得益彰,发挥反垄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ammond.Detecting and Deterring Cartel Activity through an Effective Leniency ProgramEB/OL].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speeches/9928htm.

[2]李友勇.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探微[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游钰.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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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3篇

“又被拒签了”,某公司的小李拿着一封银行的信函正郁闷着。小李可不是被某个国家的签证处拒绝了,而是他申请银行的信用卡没有通过。平常小李去超市购物的时候,总是要排很长的队,而且每次付款找钱都很不方便。他发现超市设立的信用卡刷卡通道总是很快,而且看着刷卡的人只需要签字就可以了,方便快捷,省得付款找零钱。

小李每次看着他们,都羡慕不已。小李也去银行,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格,准备申请一张属于自己的信用卡,没成想去了两家银行,后来都反馈不能通过申请。小李很郁闷,找到在报社做金融的记者小张咨询,如何才能顺利地申请一张信用卡?小张了解了他的情况,向他娓娓道来其中的申请技巧。

技巧一:

个人信用材料准备齐

信用卡的申请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消费工具,银行在个人申请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信用,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收入、资产状况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确认没有信用问题,才考虑发放及调整可使用的透支信用额度。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申请都是免保证金和免担保的,所以,对个人的职业信息、房产信息和动产信息的筛选更加严格。通常,申请信用卡的个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为了增加审核通过的几率,你最好能够提供你的单位收入证明,房产购买材料,汽车购买材料,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电话等,如果你在信用卡申请行有存款,你可以选择自动还款,将存款账号填到申请表格上,这样更容易通过申请。

技巧二:

国家单位员工易申请

对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信用卡申请,很多商业银行都有特别优待。如果你是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教师、医生、国企员工,那么,通过率会比较高,有的还免第一年的年费。所以,这些单位员工申请的时候,能提供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就可以通过申请。

技巧三:

申请之初 货比三家好省钱

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务必要申请消费贷记卡,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循环信贷,无须事先存款,即可刷卡消费。申请的时候,还要货比三家,有无年费、年费如何减免、联名优惠商户的数量多不多和积分能否换购礼品等,这都是你要三思的方面,因为这关系到你的小钱包的易用性。

通常,很多银行的信用卡减免年费的情况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特殊职业免年费,军人、教师、媒体和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免去第一年的年费;二是用卡一年期间刷卡消费超过规定的次数就可以免当年年费;三是银行搞促销,第一年都免年费。

技巧四:

一份申请 办两张卡

很多银行在你办理主信用卡的同时,还提供办理附属卡的服务。除了你自己申请以外,你还可以为父母、配偶、子女(须年满18周岁以上)申请附属卡,把附属卡用做照顾子女留学、实现家庭理财的工具。一般来说,附属卡与主卡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但你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为附属卡设定低一些的信用额度,方便你的家庭理财。附属卡的所有交易明细统一列在主卡的对账单上,附属卡没有单独的对账单,并统一由主卡持卡人还款。信用卡主卡要收取年费,附属卡的年费通常为所属主卡的一半,建议在申请前向发卡银行问清楚,有的银行是减免附属卡的年费的。

多数的银行,让主卡与附属卡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但也有的银行可根据你的需要,选择附属卡账户的设置不采用上述的合并账户,而采取独立账户,也就是附属卡信用额度为主卡额度的一定比例,例如,主卡信用额度是2万元,附属卡信用额度为主卡40%,附属卡的额度就是8000元,此时附属卡有独立的对账单,需附属卡持卡人每月单独还款。还有,虽然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但是发卡后要开卡时,不能由主卡人代为开卡,需由附属卡本人亲自开卡才能使用,而且若是发生账款不缴纳的情况,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都受到影响。

技巧五:

提高你的信用额度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大小取决于银行对你的经济信用的评估,要想获取较高额度的信用额度,就需要把能提高信用评估值的工作做足了。

申请之初,你在银行还没有任何消费信用记录。它们评估的是你的各种收入资产状况,然后再决定给你多少信用额度。

技巧六:

联名卡和普通卡结合申请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卡特尔;宽大制度;竞争法;罚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051—03

为解决卡特尔案件难以发现、难以证明的执法困境,欧盟于1996年引入宽大制度。历经2002年、2006年两度修改,欧盟所建立的完备的宽大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推动了卡特尔案件的揭发检举,抑制了卡特尔案件的再发。由此,本文以欧盟竞争法宽大制度实施机制及成效为视角,就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确定性、适用程序的便捷性、外部机制的保障性等展开论述,以期能对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健全有所助益。

一、欧盟宽大制度实施机制的历史考察

(一)1996—2002年宽大制度的引入阶段

欧盟为解决卡特尔案件证据获取困难的执法难题,于1996年颁布《卡特尔案件罚款免除或减轻公告》,创建宽大制度。这一时期,欧盟宽大制度实施机制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其一,罚款全额免除的适用范围过窄。1996年宽大制度分为全额减免、75%以上的超实质减免、50%—75%的实质减免和10%—50%的重要减免四种类型。前两种减免仅适用于执法机构开始调查前的申请者。一旦调查程序启动,即使企业提供对查处案件具有显著价值的证据,也不能获得罚款的全额免除。

其二,宽大制度的适用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首先,竞争主管机关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限。该公告没有规定符合法定条件、首个揭发的申请者当然免责,及其他序位的申请者是否会得到减免以及减免的具体额度。申请者检举揭发的法律后果,只能在欧盟完成调查后依自由裁量权确定。其次,适用条件中存在个别关键性术语内涵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如适用要件除要求须提供决定性证据外,还限定其在涉案卡特尔中不能处于煽动者或主导者地位等主观性判断要素。

(二)2002年—2006年欧盟宽大制度的发展阶段

为增强宽大制度的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欧盟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一,扩大适用范围。规定即使欧盟掌握了展开行政调查的足够信息,但企业提供的资料或证据有利于欧盟认定违法,申请者仍可获得一定额度的罚款减免。其二,增强宽大制度的确定性。明确规定调查前符合条件的最先申请者可当然获得全额免除。删除“决定性证据”、“重要角色”、“煽动者或主导者地位”等主观判断要素的限制性规定。其三,加大卡特尔案件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制度的威慑作用。2002年后,欧盟对5件卡特尔案件处以的罚款总额就高达11.31亿欧元。2006年更是对参与氧化氢和硼酸化学品卡特尔案的九家企业处以3.88亿欧元的罚款。其四,开始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查处国际卡特尔案件。这一期间,至少有10件涉嫌卡特尔案件属于案件当事人既向欧盟又向美国竞争当局提出的宽大申请,而其中6例申请是由相关国家的竞争当局移交给欧盟予以处理的案件。

(三)2006年至今欧盟宽大制度的日趋成熟阶段

2006年欧盟再度检讨宽大公告实施成效并予以修改,具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实施机制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适用条件更加具体、确定。2006年宽大制度明确了宽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种类、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企业应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并对申请人提供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出界定。

其二,适用程序更加透明、便捷。2006年公告40个条文中涉及程序性规定的就有13条,对减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1)在宽大制度申请方式上,增加了企业可先基于假设提出申请而不必一并提供证据的适用情形,降低了申请门槛;规定有关企业和个人既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宽大申请,这种无纸化程序更便于申请的提出及申请者的保护。(2)加强宽大申请人的利益保护,增设“标记”申请和授予制度规定,以保护申请人的优先序位。同时引入“保护企业合作声明的程序”,以保护申请者在调查程序中的辩护权及民事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不被削弱。(3)2008年“卡特尔案件解决程序方针”,引入承诺制度。卡特尔案件当事人在了解委员会书面证据后若承认自己参与案件及应负责任,委员会可减免其10%的罚款。该方针简化了案件处理程序,提高了处罚效率,同时减少了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欧洲法院提讼的案件数量,减轻了司法机构的诉累。

其三,加大卡特尔案件处罚力度。为增强罚款的威慑作用,2006年修改的《罚款确定方法指南》规定一定情况下可对违法企业征收年销售额30%的罚款;引入“入门费”机制,规定企业只要参与恶性卡特尔,无须考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即可处以年度相关违法行为销售额15%—25%的罚款;针对再犯者规定了比过去更高的罚款。

其四,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从对外交流与合作看,欧盟已同美国、日本等国签署了竞争政策合作双边协议。欧盟竞争总局同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合作已实现机制化、日常化。同时,欧盟主张把竞争政策纳入WTO新一轮谈判中,期望把欧盟竞争政策模式转变成多边贸易规则的一部分。从欧盟成员国内部看,欧盟建立了由25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竞争网(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ECN)。为推进成员国宽大制度一体化进程,减少适用上的差异及企业向多国申请时的负担,ECN于2006年通过宽大统一方针。尽管该方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成员国都积极承诺履行。根据ECN公布的成员国宽大制度一体化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10月,除两个成员国外,其他成员国都已按照统一方针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宽大制度。宽大统一方针的实施极大提高了宽大制度在成员国间实施的效率和成功率,推动了欧盟宽大制度的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宽大制度的实施成效及成因分析

(一)欧盟宽大制度的实施成效

第一,伴随着宽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宽大申请数量显著增加。1996年创建宽大制度之初,由于适用条件及适用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宽大申请数量较少。引入后的两年间没有1起宽大申请,1998年也只有4起,截止2002年宽大制度修订前仅有16起。而其中3/4案件是美国司法部率先或同时展开调查的国际卡特尔案件。这一时期,欧盟竞争法上的宽大制度实际上仅是推动那些因美国宽大制度的适用或市场条件起作用而失败了的卡特尔案件的检举揭发。从2002年修订至2005年年底,欧盟共接到宽大申请167件,其中罚款全额免除申请87件,部分减免80件。

第二,欧盟查处的卡特尔案件数量和征收的罚款数额明显增加。引入宽大制度前,1969年至1995年期间欧盟共查处卡特尔案件33件,共处5亿欧元罚款。1996年至2002年期间,共查处54件卡特尔案件,并对160家企业处以28亿欧元的罚款。2002年宽大制度修改当年,欧盟即对9家企业处以10.38亿欧元的罚款。此后,欧盟对18家卡特尔案件当事人征收的罚款超过19亿欧元。2006年至2009年间,罚款额最高的部门分别是2008年Car Glass行业13.8亿欧元,2007年Elevators and escalators行业9.92亿欧元。

第三,宽大制度适用领域不断扩大。2002年前处罚的卡特尔案件主要集中于化工行业。2002修订后,欧盟收到宽大申请的案件领域更为广泛,涉及农业、钢铁、建筑、化工、运输、服务、造纸和林业及石墨制品、电器等行业。

(二)欧盟宽大制度积极实施的成因分析

根据欧盟竞争法宽大制度的申请件数、卡特尔案件数、适用领域、罚款数额等的变化情况来看,宽大制度在欧盟卡特尔案件的查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的宽大制度是查处、抑制卡特尔案件最有效的工具;有效的宽大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应确定、具体、可操作性强。欧盟宽大制度实施的经验表明,在宽大制度中设计明确的适用条件、合理的罚款减免额度和完善的保障程序是宽大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欧盟竞争法自1996年引入宽大制度,历经十多年的修改完善,现已形成罚款全额免除及部分减免两种宽大机制,并对上述两种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申请者的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完备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欧盟竞争法上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欧盟为了保证宽大制度在卡特尔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从整体上为宽大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欧盟通过加大卡特尔案件的法律制裁,提高罚款制裁的威慑作用,以促使有关企业和个人积极提出宽大申请。另外,欧盟还在第四局内专门设立卡特尔处,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与美国联邦委员会调查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其他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以加强国际卡特尔的发现和查处。

(三)欧盟宽大制度完善的方向

正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宽大制度是完全成功的,其将能够完全防止或阻止卡特尔,被查处的卡特尔案件数量应该降低甚至为零,而不是增加。由此,根据欧盟宽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其还需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宽大制度适用条件上,明确阐述相关术语含义。作为启动调查后罚款减免程序的关键条件——“显著附加价值证据”(significant added value)提供义务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只指出,“附加价值”是指依据证据的性质、详细程度,能够强化欧盟对该违法行为证明力的价值。但究竟什么情况下证据具有“显著”附加价值,并未给予界定。该点的不明确性也在实践中导致了调查后宽大制度启动的不确定性及适用上的不统一。因此,欧盟应对“显著附加价值证据”作出明确、具体、量化规定。

第二,卡特尔案件罚款制度有待完善。欧盟对于卡特尔案件采取“预防加威慑”的规制方针,宽大制度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理、严厉的罚款机制。为此,2006年修改的《罚款确定方法指南》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但其在“不合理提高罚款的平均数额”、“不能真实反映卡特尔案件造成实际损害”等方面的立法缺陷仍广受质疑。欧盟还应在罚款确定方式方面加以完善。

第三,欧盟成员国间宽大制度的一体化道路仍需努力。现今,有些成员国仍没有针对宽大制度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已颁布成文法的宽大制度与ECN统一方案相比,也有很多的不一致。例如,在宽大申请方式上,只有19个国家允许口头申请,其余国家均要求书面申请;在罚款减免程序上,尽管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初步书面通知确认程序,但有些国家没有限定通知确认的时间;在任意标记制度方面,瑞典等四个成员国尚未引人,德国、法国等国家则认为他们的非任意标记制度更有利。欧盟成员国在宽大制度上存在的上述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向多个国家申请宽大时付出的成本及成功率。

三、欧盟宽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吸取了欧盟宽大制度的经验,该法第46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分别颁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细化了宽大制度的适用要件和程序。

但是,相对于欧盟宽大制度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立法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宽大制度适用主体规定过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人、行业协会以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违法企业均没有资格申请罚款减免。第二,在宽大减免额度方面,一方面,没有引入自动宽大制度,规定企业于调查前检举揭发的,应当然获得罚款全额免除。另一方面,没有对罚款部分减免进行差别化规定,明确规定不同情形罚款减免的具体额度。第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第四,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适用程序。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完善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完善宽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宽大制度应为不同序位的申请者建立有梯度的责任减免幅度。在宽大制度中,行为人的不同申请序位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得到责任减免以及得到何种程度的减免。因此,为不同序位的申请者设置合理的、有梯度的责任减免幅度,会在卡特尔组织内部形成检举揭发的竞赛机制,尽早瓦解卡特尔组织。

其次,宽大制度应体现良好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正如欧盟2032年宽大方针修改前的执法实践所证明,卡特尔案件的行为人在进行检举揭发后,若不能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即自己会受到何种程序的责任减免,该项制度将不会得以积极运用。宽大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其积极实施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量化宽大制度的适用要件和具体的减免措施和幅度,减少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限。

再次,法律责任形式的多元化和有效性。在竞争法领域,在不同情况下会分别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为了增强卡特尔案件法律制裁的威慑作用,应采取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为了加大行政制裁的力度,在责任形式上,可引入多次违法、恶性违法的高惩罚性罚款制度,以提高经济处罚的威慑力。

(三)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首先,我国应该建立、健全宽大制度规则。(1)扩大宽大制度的适用对象,即修改招标投标法增加宽大制度内容,同时允许个人和行业协会提出宽大申请。(2)合理规定宽大制度的适用结果,明确规定不同适用条件下罚款减少的具体幅度,进行差别化、具体规定,从而减少执法机构在宽大制度处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宽大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完善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我国应在宽大制度中规定“最先上门者原则”、不同的证据标准、申请者合作义务和终止违法行为义务等。(4)建立“加罚制度”。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机构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者原本可利用宽大制度进行自首而没有利用的,可提高对其罚款的数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垄断协议行为者利用该宽免制度的积极性。(5)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程序,引入事前咨询程序、标记制度、正式申请程序以及受理、审核、实施和撤销程序等制度。

其次,我国应该构建促进宽大制度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1)加重卡特尔案件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罚款制度的成慑作用。对此,我国应增加恶性卡特尔案件的行政罚款力度,同时规定企业如果再次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可加征一定比例的罚款。(2)在反垄断法中引入卡特尔案件刑事制裁的规定。欧盟为了回避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治上的争论,在竞争法中没有规定任何的刑事制裁措施。2006年宽大公告只得延续以往“联合非刑事”的处罚方式,没有规定卡特尔案件的刑事制裁的减免。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卡特尔制裁威慑力的不足,不利于宽大制度的实施。为了增加卡特尔案件法律制裁的威慑作用,推进宽大制度的积极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应将卡特尔、串通投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恶性垄断协议认定为犯罪行为,统一置于“垄断罪”的罪名之下,施以刑事制裁。(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随着经济一体化及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卡特尔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我国应积极开展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签署竞争政策双边合作协议,建立日常化、长效的合作机制。从而积极推进宽大制度的利用,提高国际卡特尔的迅速查处。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企业进行银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支付结算方式的多样性、支付清算活动的复杂性都需要企业单位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198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支付结算,建立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目前可供企业单位选择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然而,从近几年的银行结算实践看,各种结算方式的推广使用不够均衡。开办情况好的有支票。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比较好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托收承付,比较差的为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至今几乎未开办的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同时,国家还鼓励网上支付业务的开展。

在传统的手工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开办的同时,正在进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已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实现了“天地对接”和业务到县。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开通行内电子汇兑业务,全国银行卡联网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资金汇划及时到账已变为现实,结算方式进一步增多,清算体系更加完善,清算手段更为现代化,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成为必要。

2.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客观上要求企业单位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银行汇票签发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强;付款人先付款,后清算资金;特别适用于交易额不确定的款项结算与异地采购之用。票据自带,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十分便捷。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承兑申请人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承兑,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获得急需的生产资料;持票人急需生产资金时,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提供贴现贷款的银行急需资金时,既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转贴现;票据到期,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兑付票款后,将不足部分转入其逾期贷款户。它是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完美结合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流转环节多,提示付款期限长,查询难度大,容易被“克隆”,是目前票据结算风险防范的重点之一。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既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一般讲它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交易均可使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如同现金,出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很高。既有定额本票,又有不定额本票,可以灵活使用。缺点是由银行签发,与支票相比手续相对繁杂。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支票由出票单位签发,出票单位开户银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手续简便;既有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又有转账支票,可以转账,还有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又可提现,方便灵活,要求收妥抵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已被企业单位广泛接受。但在支票结算中可能存在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上的实际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

不符等问题,存在一定风险。

信用卡属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范畴,方便、灵活、快捷、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既有公司卡,又有个人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有存款可以消费,无存款在授权额度内也可以进行消费;它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它的使用极大地减少了现金使用量,降低了货币流通费用,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该结算方式受特约商户与ATM机普及程度、银行卡网络的完善程度、银行卡功能开发程度等的限制。

汇兑是企业、单位间款项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用性强,适用于异地结算,早已被广大企业、单位所接受。但该结算方式只具有给付功能,无融资功能,只适用于付款人主动付款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保证性相对较差,只用于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结算。同城、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托收承付是先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购销双方必须签定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争议较多,目前仅限于收。付款单位为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使用。

国内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内企业间的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不能用于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付款保证性强,申请开证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只要受益人遵守了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具有融资功能,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可以向指定的议付行申请议付;通过银行进行传递,手续严密,不可背书转让,流转环节少;灵活性强,信用证开出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随着购销活动的变化,经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已确定的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作为付款中介,负责单据与已订立信用证条款的核对工作,很好地保护了收、付款双方的利益。但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货运单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高,手续相对繁杂,手续费也比较高。

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各有针对性、局限性,使用范围也存在差异,是进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内在要求。

3.选择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可以降低、甚至避免结算风险的发生。

如选取银行本票结算,就可以避免因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而使企业财产被人欺骗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就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4.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企业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活动来实现,企业结算方式选择失当,会导致正常交易活动无法实现的后果,反之,则会使难以实现的交易变为现实。所以,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对其持续经营意义重大。其次,企业的银行结算活动主要表现为现金的流入、流出,因此,选择适宜的结算方式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将会产生重要影响。最后,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进行,企业结算方式选择得当,不仅可以增加不少无息、低息的可用资金,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减少资金使用费用,而且可以降低直接与间接结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义重大。

企业单位合理选择银行结算方式对加速资金周转,抑制货款拖欠,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一些年来支付结算的实践看,不少企业单位在银行结算方式选择过程中,还不能做到游刃有余,迫切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一、企业进行银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支付结算方式的多样性、支付清算活动的复杂性都需要企业单位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198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支付结算,建立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目前可供企业单位选择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然而,从近几年的银行结算实践看,各种结算方式的推广使用不够均衡。开办情况好的有支票。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比较好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托收承付,比较差的为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至今几乎未开办的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同时,国家还鼓励网上支付业务的开展。

在传统的手工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开办的同时,正在进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已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实现了“天地对接”和业务到县。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开通行内电子汇兑业务,全国银行卡联网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资金汇划及时到账已变为现实,结算方式进一步增多,清算体系更加完善,清算手段更为现代化,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成为必要。

2.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客观上要求企业单位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银行汇票签发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强;付款人先付款,后清算资金;特别适用于交易额不确定的款项结算与异地采购之用。票据自带,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十分便捷。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承兑申请人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承兑,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获得急需的生产资料;持票人急需生产资金时,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提供贴现贷款的银行急需资金时,既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转贴现;票据到期,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兑付票款后,将不足部分转入其逾期贷款户。它是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完美结合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流转环节多,提示付款期限长,查询难度大,容易被“克隆”,是目前票据结算风险防范的重点之一。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既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一般讲它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交易均可使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如同现金,出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很高。既有定额本票,又有不定额本票,可以灵活使用。缺点是由银行签发,与支票相比手续相对繁杂。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支票由出票单位签发,出票单位开户银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手续简便;既有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又有转账支票,可以转账,还有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又可提现,方便灵活,要求收妥抵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已被企业单位广泛接受。但在支票结算中可能存在签发空头支票,支票上的实际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

不符等问题,存在一定风险。

信用卡属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范畴,方便、灵活、快捷、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既有公司卡,又有个人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有存款可以消费,无存款在授权额度内也可以进行消费;它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它的使用极大地减少了现金使用量,降低了货币流通费用,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该结算方式受特约商户与ATM机普及程度、银行卡网络的完善程度、银行卡功能开发程度等的限制。

汇兑是企业、单位间款项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用性强,适用于异地结算,早已被广大企业、单位所接受。但该结算方式只具有给付功能,无融资功能,只适用于付款人主动付款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保证性相对较差,只用于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结算。同城、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托收承付是先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购销双方必须签定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争议较多,目前仅限于收。付款单位为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间使用。

国内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内企业间的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不能用于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付款保证性强,申请开证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只要受益人遵守了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具有融资功能,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可以向指定的议付行申请议付;通过银行进行传递,手续严密,不可背书转让,流转环节少;灵活性强,信用证开出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随着购销活动的变化,经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已确定的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作为付款中介,负责单据与已订立信用证条款的核对工作,很好地保护了收、付款双方的利益。但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货运单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高,手续相对繁杂,手续费也比较高。

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各有针对性、局限性,使用范围也存在差异,是进行结算方式选择的内在要求。

3.选择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可以降低、甚至避免结算风险的发生。

如选取银行本票结算,就可以避免因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而使企业财产被人欺骗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如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就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门诊信息 系统 PACSLIS

当下,医疗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医院之间的竞争不仅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提升服务质量是医院竞争的有效途径。门诊作为医院集中且流动量最大的服务窗口,是病人了解医院、认知医院的重要场所。数字化门诊系统既是一个面向医院医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又是一个面向医疗服务的信息服务系统。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和网络,掌握自动分诊、信息和语音导航等手段,设计出合理的工作流程、管理流程和数据流程,尽量避免操作的繁琐、数据的重复和信息的冗余,使患者在挂号、候诊、就医、检查等各环节都能感受到安心、快捷、有序的一流医疗环境和服务水准。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使门诊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上得到明显改善。

一、数字化门诊系统的设计优化原则

以病人为中心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是构建全数字化门诊系统的基本原则,通过在门诊建立门诊医生站与“就诊一卡通”,减少了各种排队环节,减少病人的无效等待时间。

二、医疗服务流程优化改进

医疗服务是一系列医疗行为的连续过程,因此,对其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服务对象的心理感受和主观评价。这一特点进一步说明优化门诊流程的重要意义。设计优化门诊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合理调配医疗资源。通过对医疗资源的合理调配,使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利用IT技术对社会开放医疗资源信息,使患者依据自己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来院就诊时间。

2.分析现有的门诊流程。以减少门诊流程的中间环节为突破口,合理安排患者的就诊流程,控制患者在门诊过程中的随机性和盲目性,进行门诊诊疗流程再造。

3.门诊流程。这其中包括了挂号、收费、就诊、发药、检查、治疗七个环节,相关系统有挂号、发卡、分诊、门诊医生站、收费、医保、门诊药房、急诊、检验、PACS等。在这个系统中,门诊医生工作站是中心,通过与其他临床信息系统的集成,可以实现全数字化的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同时,医生在自己的工作站上就可以调阅病人的各种临床诊疗信息。

三、应用信息系统后的门诊效果

1.一卡通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门诊患者、住院患者与体检人员是医院的三类基本服务人群。医院应实施统一的就诊卡,初次来医院的以上三类人员需要办理就诊卡后即可直接排队就诊,再次来医院时则不需要,以此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就诊效率。就诊卡是患者基本信息的索引,为各环节提供了可靠的患者基本信息,同时也累积了患者的多次治疗与体检档案。就诊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对一卡通进行预存费用,只要一卡通内费用充足即可以减少挂号、缴费等环节,从而减少病人无效等待时间。

2.采用多种挂号形式。通过现场排队、电话预约等多种挂号形式,使病人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时间来挂号就诊,从而减少挂号排队时间、减缓门诊高峰压力。

3.实施门诊分诊系统。分诊台、医生工作站和导诊LED屏三者相连,实现患者、分诊、医生三者的沟通和互动。分诊系统将患者分给医生并产生排队序列,患者在候诊椅上等候导诊屏提示信息;医生在自己的电脑上可以清楚地知道候诊的情况(包括预约)。患者、分诊、医生三者的沟通和互动保证了诊室中“一医一患”,患者可以放心地向医生陈述病情,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隐私。同时,信息的公开与程序的严格也大幅度地减少插队以及带人看病等现象。

4.门诊医生工作站。门诊医生工作站是医生的工作平台,医生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自己的候诊患者并点击叫号,进行开处方,提交检验、检查申请,调阅患者既往的处方,调阅相关病历信息,调阅检查、检验及影像报告等等。门诊医生站平台与合理用药系统互联配合,可自动为医生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辅助支持。(1)提供权威的在线药品咨询,包括配伍禁忌、不良反应、作用、用途、剂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保证合理用药;(2)提供医疗保险信息等;(3)处方费用信息;(4)病历模板和处方模板。包括常用项目、处方模板、病历模板、申请模板的定义使用;(5)避免违规。如限定每张处方药品所开品种数量,处方超过7天用量必须说明原因;3岁以下小孩注明体重;一张处方不能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无麻醉处方权不能开麻醉处方等问题。这些均可在系统中强制医生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医生充分利用这种操作简便、信息获取快捷而全面,同时融入管理规章、辅助支持功能丰富的工作平台,将会完全避免手工书写,减轻了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处方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了收费、发药等环节差错的发生,同时加强了管理部门对各项制度的落实。

5.收费。收费员通过各种方式(如一卡通、病人身份证号等)直接调出医生录入的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即刻完成收费。因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单由医生亲自录入和审核,彻底解决了因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单难辨认或收费录入错误而造成的收费差错。同时根据医院高峰时段不同的特点,实现挂号窗口与收费窗口互相转换、合并。这样在不增加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能合理有效地减少挂号和缴费等待时间。

6.发药。为分流患者,系统支持按门诊、按楼层设药房,处方收费后自传到指定药房并自动打印出摆药单,后台提前摆药,前台发药,提高效率减少排队。

7.检验。医生工作站系统与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自动完成,门诊标本处根据传来的电子检验申请数据采集标本,打印标本条形码标签,检验结果采用联机数据自动采集,加快了发报告速度。检验报告审核完成,医生即可在自己的工作站上查到报告,患者凭一卡通,自助打印检验报告。检验速度的加快,使患者在医院的停留时间大为减少,避免了院内交叉感染,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隐私。

8.检查。病人在医院最费时间的是医技检查,主要是检查预约与交费等跑来跑去,一趟下来,患者是身心疲惫。门诊医生工作站与PACS系统、RIS系统连接,在线安排病人、预约检查与计费等,医生在开检查单的同时,打印出来的检查申请单就包括检查地点、预约时间与注意事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矛盾。

四、检验科基于条码技术的设计流程

检验流程的现状: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指出,“实验报告仅对所做实验的标本负责”,可见实验室的标本管理是各实验室管理的重点环节。近年来很多医院的检验科在医院信息化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实现了科室内部信息化,但标本的管理因为没有合适的技术介入,信息化方面实现的不太理想,基本上还是依赖人工管理,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隐患很大。

1.存在的问题。门诊检验科在接收到医生的检验医嘱时,需要审核和校对。不管是纸张医嘱还是电子医嘱,工作人员都需要仔细核对,无误后进行采血。采血完毕后,因为标本和申请单是捆在一起的,如果纸张不小心弄散了,是无法完全正确地对应到标本上的。如果标本和申请单对应错了,出来的结果就没有了任何价值,同时大部分人员为了省事和节省时间,往往是拿到单子就进行上机检测。检验人员根据申请单登记病人,然后把结果写进申请单。如实现电脑联机,就可直接把结果打印出来,形成报告单,这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最多,如病人信息书写潦草,需要电话确认;标本有问题需要退还;标本混乱等等。这些问题间接或直接的增加医疗差错发生的机率。

2.措施。建议采用打印条形码方案,即在门诊抽血室打印条形码标签,手工贴在试管上,缺点是需要条形码打印机。门诊检验信息处理流程:检验申请从门诊医生站提出,产生唯一检验申请号(可以生成条码标签信息),交检验费,在采集标本处生成标本条码标签或建立预制条码的对应关系信息,进行实验室标本核收、实验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记录、实验报告打印(患者凭一卡通打印报告),同时实验报告向门诊医生站传递数据。

五、检查科室的设计流程

由于影像检查操作简单,结论准确,已经成为医疗诊断的最重要的依据。随着医疗设备技术的不断发展,检查设备无论种类还是性能都有了极大的飞跃。由于阅片和书写报告仍然是由医生手工(或者操作计算机)完成,这也成为了耽搁患者取结果的主要瓶颈。另外,由于日检查量增多,检查科室门口每天熙熙攘攘,等候检查或等候报告结果的患者排队的秩序和环境也需要尽快改善。因此,迫切需要实现影像科室的信息化,流程优化。

1.存在的问题。由于门诊医生开出检查申请单的这个过程与影像科室信息没有连接处理,患者就得跑来跑去,进行预约登记交款等待检查,增加了病人无效等待时间。

2.措施。实施PACS、RIS系统并与his连接后的工作流程。以“医生工作站”为中心,电子申请单连接三个系统,逐步完善自动预约登记,减少患者无效等待时间,提高内部流程效率。

3.工作流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门诊医生开电子申请检查单。(2)检查科室的RIS系统完成信息接收,并在线立刻安排预约。医生工作站打印出电子申请单,上面注明预约安排时间、费用、地点、取结果的时间以及注意事项;或者由患者到检查科室,由登记台的医生将该病人信息进行录入、登记安排。(3)预约登记完成后,将发送“登记完成”的消息通知至分诊系统,分诊系统将根据病人登记信息对病人进行分诊,安排病人具体做检查的房间,并在候诊区域以LED屏幕通知病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4)负责检查的医生或者技师取出列表中的病人并完成检查后,由相关医生完成报告,然后将发送“报告完成”的消息通知审核医生,对该报告进行审核。(5)审核医生完成审核后,可以对病人完成的整个检查打印出检查报告单。这一流程自动执行,各种管理可完善影像科室质控水平。(6)当报告打印完成后,可通过候诊厅以LED屏(可结合语音,或者别的方式)通知病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报告(同时传送医生工作站供医生在线阅读)。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门诊系统的建立,可对现有门诊业务流程瓶颈进行优化,缩短病人在各个环节的无效等待时间,提高就诊率,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本质是本着以病人为前提的原则,由被动的以职能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为以流程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因此,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优化门诊业务流程,可减少患者在门诊的停留时间,降低医疗差错,避免收费差错,减轻医务人员工作量,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患者角度安排就诊过程,可以大力改善医院就诊氛围,有效放松患者与医生心态,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樊晓鸣,张红卫.门诊管理流程再造与优化回顾.医院管理杂志,2008,(15):78-79.

[2]刘彦慧,刘洪伟.基于信息化技术的门诊就诊流程改进.中国数字医院,2009,(11):25-26.

[3]徐伟星.一体化门诊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中国数字医院,2009,(11):42-43.

[4]张英时,孙钰淇.以市民卡为基础的医院“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2010,(9):68-70.

[5]鲍应麟,张卫红,王磊.基于门诊垫子病例充值式一卡通的软件设计.中国数字医学,2007,2(11):46-48.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宽大政策;协调

一、私人执行与宽大政策的概念界定

(一)私人执行

私人执行,广义上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竞争法执行;中义上是指涉及竞争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竞争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由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所提起的寻求法院救济的执行。在有些国家,私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执行反垄断法。广义上的私人执行实际上包括私人当事人向竞争主管机关控告反竞争行为,如果竞争主管机关认为控告理由成立,将发动公共执行程序。因此,这种私人执行实际上是私人引发的公共执行(privately triggered public enforcement),这在加拿大和欧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所指的私人执行是广义上的私人执行。

(二)宽大政策

所谓宽大政策,是指参与反竞争行为的人向反垄断公共执行机构提供信息从而获得减轻制裁。由于卡特尔是一种本身违法行为,参与成员一般都秘密进行活动,这就增加了调查该违法行为的难度。特别是调查国际卡特尔时,由于证据和参与人分散在世界各地,调查就变得更为困难。针对这种情况,1994年8月10日,美国司法部率先推出了宽恕和豁免计划。如果告密者符合下列6个条件,就会免于刑事处罚:一是公司在报告违法行为时,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还没有从其他渠道获得有关违法行为的信息;二是一旦报告了违法行为,公司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参与违法行为;三是公司应诚实、完整地报告错误行为并且在托拉斯司调查期间提供完全的、持续的、彻底的合作;四是错误行为的承认是一种公司行为,不是总经理或高级职员的供认;五是可能的话,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六是公司没有强迫其他人参与违法行为并且肯定不是该行为的领导或发起人。另外,公司雇员如果诚心诚意地参与政府合作,也会获得相同的豁免。宽大政策背后的法理是为了给“囚徒困境”坦白这方面增加分量,通过增强卡特尔成员间的不信任来刺激卡特尔成员的坦白。促成串通行为所必要的相互信任被削弱后,就增加了其中的成员坦白的可能性,从而可以帮助公共执法机构发现存在的卡特尔行为,为公共执行提供便利。

二、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宽大政策的冲突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鼓励参与反竞争行为的个人或公司举报从而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的方式。但是,人们担心引入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机制之后,提出宽大申请的动力和积极性是否会被降低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坦白的经营者有可能面临着损害赔偿诉讼。此时经营者就要权衡申请宽大处理的好处和可能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风险。如果损害赔偿额高于降低了的行政罚款,就会降低潜在的宽大申请人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协调私人执行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

三、国外协调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宽大政策冲突的实践

反垄断法的实现更加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设计合理、相互配合的执行机制。当私人执行与宽大政策之间产生冲突时,此时就需要有效地协调。

(一)欧盟的做法

2005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公布的《违反欧盟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中,提出了解决宽大政策和私人执行之间冲突的3种方案:一是排除宽大申请材料的可得性,甚至可以允许宽大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和陈述案件事实,因而保护提交给竞争主管机关材料的秘密性;二是有条件减少宽大申请者的赔偿数额,要求其他违法者对整个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免除宽大政策申请者的连带责任,因而限制申请者可能要承担的赔偿额。该《绿皮书》经过3年的实施后,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欧盟于2008年10月6日了《违反欧盟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其中对上述3种方案的实施经验总结如下:在现阶段采取该方案可能不适合。因为私人损害赔偿诉讼过度影响宽大政策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也没有对豁免申请者减免民事责任的迫切需要。但是,如果私人执行对宽大政策有过度的影响,或者该平衡被打破了(该平衡是指私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恰恰成为宽大申请者真正的动力和激励,就应该考虑采取更多的激励机制,例如,给予豁免申请者减少民事责任的措施。

(二)美国的做法

美国的做法是:首先,可以免除对公司和公司领导的刑事指控,这被认为是最有吸引力的,是申请豁免的主要动力。其次,为了强化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效果,同时也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宽大政策,解决宽大政策和私人执行之间的潜在冲突,在美国司法部的提议下,2004年6月2日,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托拉斯刑罚提高暨改革法》。该法令解决了宽大政策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冲突问题,使得宽大政策更具有吸引力,进一步刺激了卡特尔成员的告密行动。按照该法的规定,参与司法部公司宽大政策的公司,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限于单倍赔偿,并且只对受违法行为影响的贸易额中其所占的比例负责。为了享受单倍赔偿的利益,公司和个人必须与发动反托拉斯民事诉讼的原告合作,由审理该案的法院决定宽大政策的申请者是否已经提供了令人满意的合作。

四、协调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宽大政策冲突的具体建议

宽大处理的申请者既可以从公共执行中获得好处,也可以从私人实施中获得好处,从而使私人实施成为促进宽大政策的一种方式。在这方面,我国应当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而完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呢?笔者认为,欧盟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第一,私人执行和宽大政策的共同目标是:一方面,宽大申请者既可以从公共执行中获得好处,也可以从私人执行中获得好处;另一方面,私人受害者也可以获得有效的赔偿。私人执行可以成为促进宽大政策的一种方式,并对公共执行起到了补充甚至是加强的作用。

第二,应该保证豁免申请者所提供材料的秘密性,即该材料不应在随后的私人诉讼中作为指控该申请者有罪的证据。当豁免申请者被提起私人后继诉讼时,如果受害者将该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可能会更有利。但是,这将会大大减少宽大政策的吸引力和有效性,甚至可能在初始阶段就阻止了豁免申请者寻求豁免,从而影响了宽大政策的质量和广泛性。

此外,欧盟竞争委员会为了进一步鼓励豁免申请者提供材料,允许申请者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和陈述案件事实。但是我国是否应该允许申请者口头提出申请和陈述案件事实,则值得进一步商榷。

第三,对于有效的豁免申请者除了可以减少罚金外,还减免两倍损害赔偿数额。欧盟的这种做法可以鼓励豁免申请者对于发现卡特尔做出贡献,也增加了有效的豁免申请者和不合作的公司之间的差距,使得宽大政策更具有吸引力。我国虽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有效的豁免申请者,我们可以考虑减少罚金,免除其在私人诉讼中的连带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使受害者受到不完全赔偿的危险,但是其可以随后对其他卡特尔成员提出完全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所以该威胁是有限的。该做法存在一种例外,即在包括有效豁免申请者在内的所有卡特尔成员都破产的情况下,对受害者不完全赔偿的风险依然存在。笔者认为,为维护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平衡,上述做法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Thomas Nilsson.Private Enforcement of EC Competition Law[EB/OL].www.jur.lu.se/internet/bibliot-eket/examensar2beten.nsf/0/2642129FEB098CCBC12-

57088002573C7/$File/exam.pdf?OpenElement,2009-03-07.

2、Spencer Weber Waller.Towards a Constructiv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to Enforce Competition Law[EB/OL].papers.省略/so13/papers.cfm?abstracLid=905604,2008-11-07.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完善措施

一 、宽恕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宽恕制度的含义界定

宽恕制度是指卡特尔组织中的成员或是有关个人在卡特尔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坦白或是揭发卡特尔的有关协议内容并提供成员的相关信息,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给予部分或是全部的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宽恕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对制度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和犯罪学中的“囚徒困境”的运用。

(二)宽恕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特定的竞争秩序,自由、公平、效率是这种竞争秩序的基本内容[1]。波斯纳曾说:“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并且能够使违反法律者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回归到正当的程序中。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的设计正是贯彻了这一宗旨::卡特尔组织中的成员为了获得巨额的垄断利益而结合,相互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信任性和依赖性,导致了其组织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单靠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的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同时会导致了巨大的执法成本。宽恕制度之所以称之为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就在于: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卡特尔成员和相关个人有极强的威慑力,同时宽恕制度的规定又给予宽恕申请者减免法律责任的优厚而有差别的宽恕待遇,因此增进了责任豁免的效益,使得卡特尔成员不得不权衡利益得失。因此可以看出,宽恕制度的设计,重在鼓励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以竞相揭发其内部的违法信息和提供其成员的相关信息的方式增加卡特尔内部的不稳定性,从内部瓦解卡特尔。

各国规定宽恕制度的直接原因在于对执法效率的追求,宽恕制度的设计对于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相比较而言,为此而失去利益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所以,同是卡特尔组织的成员,对于违法者给予严厉的处罚,而对于申请宽恕者则减免法律责任就变得合乎法律公平正义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对执法效率的追求并不是无限制的,宽恕制度的实施必须要符合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制,而且在适用宽恕制度时除了不能背离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这一社会价值追求外,也不能忽略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一基本的价值目标。

二 、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较迟,对于宽恕制度的规定也仅限于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一条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仅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明确的适应条件和适应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实行。如王晓晔研究员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关于可宽恕的处罚方式的规定比较含糊,对哪些处罚可被列入宽恕政策的适应范围,经营者提供重要证据的“重要”的标准,经营在报告垄断协议的具体要求等,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不明确[2]。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宽恕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没有具体明确的宽恕条件。宽恕条件的明确具体能够增强宽恕制度的可预见性,为申请者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而促进宽恕制度在现实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只是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进一步说明经营者的范围,重要证据中的“重要”的标准,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使得法律的不稳定性和人为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第二:缺乏合理透明的宽恕程序。汉斯.凯尔森曾说过,“没有第一类规范(即形式规范或程序规范)的适用,就不可能有第二类规范(实质规范或实体规范)的适用,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只有在有机的结合中才组成法律”[3]。从我国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宽恕制度中,丝毫看不出有任何关于程序性的规定,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宽恕制度申请者的不可预见性和难以操作性,无形中降低了宽恕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效果。

第三:宽恕待遇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宽恕待遇的规定位于第42条的后半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从此条文不难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宽恕待遇仅仅限于减免宽恕申请者的行政罚款的责任,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和个人责任。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宽恕待遇的规定过于含糊,一方面表现在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缺乏减免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表现在没有对申请者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形实施差别对待的规定。通过在现实中的实施情况来看,宽恕待遇过于微小,使得责任豁免的利益显得微小,卡特尔成员权衡利益得失后就很难提出申请,导致很难达到宽恕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建议

(一)宽恕条件

明确具体的宽恕条件,一方面可以为宽恕制度申请者对于宽恕申请形成合理的预期,增强了宽恕制度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可以为执法机关判断宽恕制度申请者是否符合宽恕制度的符合要件提供法律标准和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条件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宽恕对象的范围。我国宽恕制度中规定的对象是“经营者”但对于该经营者应作何解释和限定呢?笔者认为,理解此处“经营者”的范围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卡特尔成员根据其在卡特尔行为中不同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加以区别对待。一方面,应当把卡特尔的首要分子或者说是卡特尔的组织者和发起者排除在外,如果允许此类“经营者”适用宽恕制度不仅违背了宽恕制度设立的初衷,导致“道德危机”的产生。对于卡特尔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也起不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者”应该区分善意和恶意。宽恕知道的申请者不能有强迫或是煽动他人加入卡特尔的行为。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业者假借宽恕制度来打击同业者而自己适用该项制度脱免责任。2,明确符合宽恕制度申请者的实质性要件。一方面,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是执法机关尚未获悉的,同时该资料必须能全面彻底的涵盖卡特尔组织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得对于自己获悉的卡特尔违法行为有所保留,即必须做到“彻底性”。除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以外,宽恕制度的申请者还必须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卡特尔的行为。另一方面,申请者在申请提出时必须停止其所参与卡特尔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尽自己最大努力阻止其他卡特尔成员的违法行为。

(二)宽恕程序

透明完善的宽恕程序有利于卡特尔成员或是相关个人举报卡特尔行为,从而提高宽恕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程序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尤其注意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宽恕制度的申请程序应该透明、灵活、便捷、高效。透明、便捷的申请程序,有助于申请宽恕的企业和个人更好的了解宽恕制度,消除内心的疑惑,才能够更好的举报卡特尔的违法行为。同时程序制度的构建可以限制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执法机关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保护申请者的利益。第二:注重宽恕制度中标记制度和保密措施的构建。标记制度是指为了成为第一申请者,在提出正式申请前,当事方请求竞争机构为其设定标记,即在申请次序中保留第一的位置,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内部调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完善其申请资格。保密措施是指执法机构对于宽恕制度的申请者的身份,违法行为予以严格保密,非经申请者和执法机构的同意不得公开的制度。保密制度对于申请者至关重要,它的建立可以消除申请者的后顾之忧。

(三)宽恕待遇

优厚而有差别的宽恕待遇是促使卡特尔成员揭发卡特尔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中的宽恕待遇的完善,应该特别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卡特尔组织的成员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且给予提供者以优厚的宽恕待遇。严厉的处罚措施会对卡特尔成员一种巨大的威慑力,而优厚的宽恕待遇则会鼓励卡特尔成员或是相关个人提出宽恕待遇的申请。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卡特尔的刑事制裁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明显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对卡特尔成员构成威慑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有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配合行政责任,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第二,对不同的申请者提供差别待遇。我国反垄断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给予申请者减免行政责任。并没有考虑到实践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比如,申请者的申请时间,多个申请者的申请顺序,申请者的坦白程度等等。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构建“比例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根据申请者的不同情形给予比例不等的宽恕待遇,这样既给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律标准和法律依据,又能提高宽恕申请者的积极性。

四、结语

宽恕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反垄断法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优秀法律成果的一次有益尝试。要使宽恕制度真正实现本土化,除了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加以具体的规定外,营造宽恕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设施和法律环境、提高普法宣传的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游钰.反垄断法价值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6):28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9篇

“你听说了吗?盛小君买车了!”朋友有些“八卦”地在网上传播消息,不过,小君买车的新闻还是惹来大家一阵讨论。毕业不到两年时间,小君的收入又不算很高,怎么能自己买下一辆十多万元的小汽车呢?

在大家的“逼供”下,小君如实交代,原来他申请了2年期的信用卡分期购车,而且幸运的是,他看中的车型正好在卡中心优惠促销范围中,一下子省了几千元手续费。这样一来,他只需要凑齐首付,就能把汽车开回家了。

现在,像小君这样贷款买车的人正渐渐增多,“先消费后还款”的理念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特别在年轻人中颇受欢迎。不过,对于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还有不少持卡人处在观望期,究竟信用卡分期购车是否便捷,手续费是否昂贵,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

信用卡分期购车手续简便

从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设立的分期购车流程来看,持卡人并不需要为信用卡分期购车花费太多精力和时间。

例如招行“车购易”规定,持卡人可以先致电卡中心或登录网上银行,确认自己是否具有分期购车的资格以及可用的分期金额。由于系统资料动态更新,建议持卡人在填写车购易订单当日,再次致电确认资格和分期额度。如果查询后发现不具有车购易资格,则需要单独向招行提出申请。而如果具有分期资格,且金额比较理想,那就可以进入第二步了。

第二步是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至指定经销商处现场填写购车分期订单,这一申请将由卡中心后台实时审核。审核结果一般在4小时之内给出,在订单审核通过后,持卡人便可支付首付款,办理正常的购车手续了。这里特别提醒一下,持卡人不可以使用招行信用卡支付购车首付款。

接着,在车辆上完牌照后,持卡人需要前往信用卡部门签订车购易分期合同、汽车分期抵押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在完成以上一系列手续后,经销商会通知持卡人提车,分期购车过程结束。

民生信用卡与建行龙卡的分期购车流程也基本如此,因此,只要持卡人有着信誉良好的用卡记录,在申请分期购车业务时基本不会受阻。

信用卡分期购车利率有优势

接下来我们可以看看信用卡分期购车成本如何。我们知道,常见的贷款买车方式有信用卡分期购车、银行汽车贷款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三种,而成本问题是大家在三者间进行选择的重要依据。

从利率方面看,信用卡分期购车比较具有优势,12期手续费多在5%以下,而24期手续费一般也不超过7%。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期手续费需要贷款人在购车后首期信用卡账单中支付,因此实际分期利率要比表面手续费率更高一些。

银行汽车贷款费率一般为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或1.2倍(目前央行基准利率3年期以下贷款利率为5.4%,3年至5年贷款利率为5.76%),可见对有短期贷款需求的购车者来说,信用卡分期更加划算些。

汽车金融公司是三种贷款方式中收费最高的。贷款人贷款期限、首付比例不同,贷款利率也会有高低差异,一般在10%左右。

不过,申请信用卡分期购车有个缺点,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24期即2年,而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及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则可以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最长5年。

卡中心优惠活动有助降低成本

当然,如果你想要像小君那样享受零手续费率分期买车的优惠待遇,就不能忘记常常关注卡中心推出的优惠活动。由于每次活动时间有限且参与的车型有限,要是心仪的汽车真能零手续费率分期购买,那可真算是有缘了。

民生信用卡合作的车型包括北京现代、一汽大众、上海大众、雷克萨斯、一汽马自达、沃尔沃、东风雪铁龙、东风标致等近40种。

近期正在举行的是“手续费减免更轻松”活动,截至今年6月30日,在各合作经销商展厅成功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客户,按照不同分期付款金额最高可减免15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见附表)。

持卡人分期购车免手续费、按月缴费手续费的分期车型;商务卡持卡人;分期期数为6期的汽车分期交易;分期金额小于50000元的汽车分期交易均不参加这一活动。

招行车购易的合作品牌包括广州本田、东风标致、北京现代、长安铃木、斯柯达、雪佛兰、北京奔驰等。

6月30日前,购买本田雅阁、锋范CITY,申请12期、18期分期,享零手续费,其中雅阁的分期金额范围从30000至150000元,锋范CITY从30000至100000元;购买北京现代悦动、i30、途胜,申请30000至100000元分期金额,分12期还款,同样享受零手续费。

另外,斯柯达晶锐30000至70000元的分期金额、一汽丰田皇冠3.0型30000至350000元的分期金额、东风悦达・起亚狮跑、福瑞迪、SOUL 30000至150000元的分期金额、东风本田思铂睿30000至200000元的分期金额,如果持卡人选择分12期还款,同样都不收手续费。

在招行车购易合作车型中,相对可以申请较长分期期数的车型包括东风雪铁龙C5、北京奔驰C200K标准型、时尚型、C260时尚型、C300时尚型、上海大众PASSAT新领驭、途安、途观、一汽大众迈腾、广州本田雅阁、奥德赛等,最长分期可达36期。

建行龙卡分期付合作伙伴有广汽本田、一汽马自达、东风悦达・起亚、北京现代、斯柯达、大众进口汽车、东南汽车等。

目前进行中的优惠活动包括今年6月30日前,购买广汽本田雅阁、锋范,分18期还款可免手续费;购买北京现代i30、悦动、途胜,申请12期分期还款免手续费;购买东风悦达・起亚SOUL、福瑞迪、狮跑,申请12期分期还款免手续费;购买斯柯达晶锐、吴锐,申请12期分期还款可免手续费;进口大众甲壳虫硬顶2.0L、甲壳虫敞篷系列车型若选择分12期还款也可以免除手续费。

另外,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购买一汽马自达马6或睿翼12期可免手续费,申请购买东南汽车蓝瑟・翼神、蓝瑟、戈蓝、君阁系列车型,申请12期分期还款,可享受3%的优惠手续费率;2011年3月31日前,申请长安铃木天语、雨燕1.5L系列车型12期还款,手续费率可降至3%。

信用卡减免申请书范文第10篇

已经进入8月下旬,不少大学新生已经领到了向往已久的入学通知书,即将开始人生中一段新的经历。大学,从很大意义上说,也是学生独立生活的开端。很多人开始离开父母的怀抱,与同学们共同生活在大学校园中,他们开始学习独立掌管自己的生活。当然,这其中也包括管理好自己的钱。尽管现在很多家长已经有意识地培养子女的理财意识,但大学往往才是真正迈出实践的第一步。

因此,无论对于家长还是学生来说,这可是个不小的挑战呢,我们特备上三大理财锦囊可以帮你参谋参谋。

锦囊1:生源地助学贷款

这几年高校的教育费用不断上涨,也给家长带来了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家庭财务状况较差的家庭来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也就意味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当然,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发挥出一定的作用,除了缓解一时的难题之外,助学贷款还享有国家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从去年开始,各地都开始推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方案,改变了以往学生入学之后到当地高校进行申请办理的方式,在入学之前就可以凭借高校的入学通知书,在户口所在地预先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也就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介绍,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在于,贷款管理上更加可控,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同时,也更加贴近大学生家庭的需求。比如说,一些大型城市的人均家庭收入相对较高,难以符合外地一些高校的助学贷款的申请政策,采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式申请起来就更加方便。另外,在入学之前就进行助学贷款的申请,也便于各种手续的办理。以上海市为例,就集中推出了三次集中受理的机会,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请,实现即到即办。

生源地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框架之下,因此各项申请条件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一致的。如申请的条件是:学生本人入学前具有申请地户籍;获得符合条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作为一项补贴贷款,另外一项条件是,家庭的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据了解,目前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为6000元/年左右,在贷款期限上要求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如果继续攻读学位,还可进行顺延。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优惠在于,在校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将获得财政补贴,毕业后所产生的利息则由贷款人自己来承担。

当然,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优惠型贷款,对于申请学生和家庭也有一定的审核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又希望申请到助学贷款,就可以考虑商业助学贷款了。目前一些银行也已经开办商业助学贷款,主要针对的是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如农行就开办商业助学贷款的业务,期限可以分为1年、2年、3年、4年和5年,贷款的额度主要依据大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的学费和生活费来确定,和国家助学贷款一样,额度一次审批,资金分次发放。但是商业助学贷款的利息不可享受财政补贴,利率基本上与基准贷款利率一致。

锦囊2:选对优惠银行卡

很多大学在入学时,都会帮助新生开设一些银行的借记卡,交学费也是通过借记卡的划转来完成的。一般来说,学校集体开设的借记卡,往往也会在学校的周边设立一些自助ATM机等设施,使用的时候就可以免掉跨行取款的费用。要知道,大学生往往单笔取款的金额并不高,往往只有几百元,相对来说,由于跨行取款而产生的费用比例就很显著了。因此,如果经常使用在学校周边就设有自助设备的银行卡,可以节省出不少费用。

父母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子女寄出每个月的生活费。目前国内实行免费转账的银行主要有平安和兴业两家银行。

其中,平安银行从去年开始对其借记卡实行多重的手续费减免政策,使用平安银行所发行的借记卡在国内及境外的任何一台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查询或是取现都不收取手续费;同时,对于平安银行所发行的带有Master标识的国际借记卡,在全球任何一台有Master标识的ATM机上查询和取现也同样免费。此外,利用平安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同城跨行转账、异地同行转账,均可免收手续费用;异地跨行转账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元。

兴业E卡免费的范围更全面,这张卡既可以在网上使用,进行汇款、缴费、网上购物支付等操作,也可以申请实物卡。对于兴业E卡实物卡来说,还有独特的免费转账功能。如果你使用兴业E卡向全国范围内兴业银行企业和个人账户转账,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收款行为其他银行,但是收款行的所在地设有兴业的网点,同样也不收取转账费用。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家长使用兴业E卡向南京的工行账户进行汇款,由于在南京也设有兴业的网点,那么你这笔跨行异地汇款将不会产生任何的转账费用。

另外,家长也可到建设银行开办亲情卡和亲情账户,使用起来非常类似于信用卡中的附属卡。每个账户开办人,都可以各自拥有一张“亲情卡”,每张亲情卡都可以分别设置密码,凭该卡就可以独立在建行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联ATM、POS上对同一个“亲情账户”进行存取、汇款等各类日常交易,并可随时查询该账户信息动态,非常适合给子女提供生活费这样的功能。

要不要给学生办理信用卡,也是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前不久银监会下文,规范发行学生信用卡的业务,原因就在于对还不具备独立收入能力的大学生来说,办理过多的信用卡并没有太大的益处,“滥发卡”的现象反而让不少缺乏消费自制力的学生陷入了泥潭。为了防范于未然,家长可以通过申请信用卡附属账户给子女使用,以便于监督他们消费和使用的情况。

锦囊3:理财新手练兵

大学期间也是理财新手练兵的好机会,新生不妨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