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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精选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些“元”问题也还存在分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比如何为新闻伦理,这是新闻伦理学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学术界就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是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新闻职业伦理的简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包括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内容,着眼于道德现象;还有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应是宏观层面(整个新闻领域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中观层面(具体的新闻媒体机构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微观层面(新闻工作者对本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履行情况)三个层面的综合。学界目前对新闻伦理的定义和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争鸣固然重要,但是理性的、有根据的思考之后的共识也必不可少,特别是一个学科的关键概念。只有弄清楚了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了基本理论层面的问题,学科建设才有可能推进。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在反思、讨论中不断推进、完善和超越。我国伦理学者万俊人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③应用伦理学更是如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有句名言:“伦理学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论证。”④新闻伦理的本质是什么、使命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循伦理规则,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特点如何等,不是在新闻活动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程序,通过长期的总结和理论化的过程,在学术研究中达到学界的广泛共识的结果。那么如何有效改变目前的现状,促进新闻伦理理论的研究呢?这就需要把理论提升当作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优先的方式推进新闻伦理理论研究的发展。具体来讲,首先应该从理论伦理学中吸取营养,找到强大的理论根基,全面深刻地反思新闻伦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另外也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方面吸收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兼收并蓄,以开放的态度提升新闻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其次,在一般伦理的背景下研究新闻伦理的个性,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方式,借助学科研究方法论来思考、讨论、论证新闻伦理学前面讲到的基本问题,确定自己的学科定位,建立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次,工作上要在新闻伦理研究队伍中集中力量攻关,讨论一些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举行大的以理论为目标的学术研讨会,以团队协作方式完成一些理论性强的重大课题,出版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研究专著。只要学界普遍重视,研究者动员起来,经过数年的努力,就能从理论上增强新闻伦理理论的深度,向着建立新闻伦理体系的目标迈进,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二、从规范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规范之本在于理论

规范伦理,狭义上说,指道德体系中涉及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伦理,旨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广义上说,规范伦理因人们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运用理论研究,论证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提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伦理,都属于规范伦理。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论伦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新闻伦理规范研究较多。就专著和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天定的《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等,这些专著涉及到的新闻职业伦理的规范比较系统。同时,一批学术论文对新闻伦理规范的探讨也比较多,特别是从新闻伦理规范的角度来评价和解读新闻实践,成果比较突出。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仅仅就规范研究规范是不够的。比如目前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阐释框架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多是用现有的新闻道德规范去评价相关实践。那么,为什么应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别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条件、记者素养、媒介场域、制度基础等是否具备,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互相影响,还有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中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这些问题必须用理论的思维去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制度的制定与解释。新闻伦理规范是指导新闻伦理行为的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伦理学理论才是新闻伦理规范制定、研究和评价的前提。只有理论的提升才能为新闻伦理规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间,进而增强其有效性。比如说新闻伦理规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会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能够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相反,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失误,甚至出现了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则不一定能起到抑恶扬善的引导作用,甚至会纵容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这种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道德规范。⑤新闻伦理规范是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属于实践规范。“合理的实践规范既是‘是’与‘应该’的统一体,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架设的‘桥梁’为实现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社会需要提供了观念保障。”⑥如何判断规范与价值相符与否,如何使规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会中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种规范和约束,或放弃某种规范、另外选择其他规范,这是需要论证、需要充足理由的。这种关于规范之前提、基础的探讨,关于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探讨,是伦理学‘讲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闻伦理学研究不只是单纯地将各种规则和价值标准简单地应用与推广,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将新闻伦理理论具体化的过程。任何一种伦理规则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会历史上的根据。伦理学的分析工作即理论的反思和观照,在于发现一种伦理规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种伦理规则能够有效的客体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理论提升才能使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强新闻伦理规范约束力的有效性。

三、从实践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实践提升依靠理论

实践伦理,实质是指规范伦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是理论伦理经过规范伦理向现实的道德生活的转化,同时也是检验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是否真切实用的标准和尺度,是形成和产生新的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的伦理场所和领地。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中,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较多,所以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学界的研究中,论文很多,著作也不少。但是从问题方面来说,相当多的新闻伦理实践研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没有从理论上深刻分析。比如“就当下的新闻道德研究来看,更多的是对有关新闻事件中道德问题的个案分析,而这些个案研究,大多是用现有的道德规范说明有关新闻行为的道德与否。”⑧这样就会造成道德判断没有合理性的理论支持,对案例的解析也缺乏理论的深度和依据。再如研究新闻伦理失范的归因和对策的文章较多,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普遍停留在新闻伦理表征研究,而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探索。⑨因此,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新闻伦理实践中的问题,让理论建设来指导学科实践。新闻伦理理论不仅是新闻伦理实践价值的提炼,更重要的是它指导着新闻伦理实践,能为新闻伦理实践提供合理性的根据,也会使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不流于表层。正因为这样,更要求新闻伦理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在这方面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对现在的新闻道德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的,有以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为代表的论著,这些研究就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等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再比如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的研究,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王卉副研究员从关系角度研究失范现象;还有近年来伴随着公共性突发事件的频发,一些研究者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思索,指出应不伤害、不侵权、生命至上等超越一般伦理规范的原则意见等等。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尚有提高的余地,亦即能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给予提升。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新闻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传播大行其道,其结果是催生了媒体的融合。喻国明的研究更看重数字技术对媒介的影响,他认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所依赖的技术越来越趋同,以信息技术为中介,以卫星、电缆、计算机技术等为传输手段,数字技术改变了获得数据、现象和语言三种基本信息的时间、空间及成本,各种信息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了整合”。媒体融合改变了原来的媒介生态,带来了许多颠覆性的变化。媒介融合背景下,大数据的使用,技术的更新换代,人似乎正在成为数据的搬运工和盲从者,新闻传播中人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美国Narrative公司有一个软件,利用这样的软件大约每30秒钟就可以完成一篇新闻报道。这种新闻报道的模式是:首先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搜集大量高质量的有关某一个内容的数据,然后根据资深记者团给出的主题,记者和技术人员就可以生产出一些新闻稿件。“Narrative创始人曾说过,在5年左右的时间里,计算机程序编出来的新闻就会获得普利策新闻奖”。假如机器写作真的能代替记者的报道,信息传播就会不再是新闻人的“职业专权”。随之带来的新闻生产方式、信息传播方式、新闻记者的职业定位等,都需要我们进行重新审视,予以认真对待。

1.传播不受规范的约束,带来信息污染融合媒介环境下,博客、微博、微信的出现,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写作者。如今,在各个门户网站的微博平台上,可以轻而易举地搜出某人成百上千篇文章。这使得大量信息变得冗余,更多成为垃圾信息,受众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来获取可信的信息。此外,由于融合媒体的开放性,传播的限制较为松懈,各种谣言、虚假信息也因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重。秦火火、薛蛮子大肆传播谣言就是例子。2014年的全国十大假新闻,大多也是由网络传播开来的。

2.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传统媒体新闻生产依靠记者编辑层层把关,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情形可以最大限度地被控制。而融合媒体环境下,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个人隐私被侵害似乎是合理和必要的。以“马航失联”报道为例,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利用有关分析工具监控网站和手机网页的受众反馈,通过人机互动技术来生动形象地对整个事件进行可视化、形象化的传播,取得了突出的传播效果[6]。但另一方面,受众的隐私被侵犯却不幸被忽略了。“新媒体平台包容多元化价值,不断销蚀道德层次和距离感,同时也扩大了公共道德空间”,“这是一个极具个人性的大众信息传播平台。它的大众性类似狂欢节的氛围,匿名性使每一个发表意见的人推卸了责任的压力,犹如进入了狂欢场地”[7]148。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无限度地偷窥或者围观他人的信息,个人隐私也变得荡然无存。

3.被受众的喜好左右,降低了媒体的品格融合媒体对新闻生产的模式和流程进行了重构,因而形成了新的内容生产流程。这个流程是一切根据受众的状况,随时调整内容生产。以英国广播公司(BBC)为例,该公司长期追踪大数据发展动向,把实时的以观众反馈为基础的数据分析应用到电视运营的各环节,如果观众喜欢看节目的某一部分,就延长这部分的播出时间,反之,如果观众不喜欢,就进行相应的调整[6]。带来的疑问是,如果这是融合媒体的日常运作规则的话,在迎合观众的口味的同时,媒体是否应该坚守自己应有的独立品格?媒体的受众引导与文化建设功能如何实现?

4.全方位覆盖进行信息“轰炸”,对“人本传播”造成伤害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AndrewNachison)对“融合媒介”的定义是,“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1]。正是因为这种“融合”与“联盟”,一些媒体名义上是传递信息,实际上将多个媒介平台整合,全方位对受众进行信息“轰炸”,信息的泛滥使得受众无从选择,背离了以受众为中心的“人本传播”。

5.记者负担加大,新闻真实性受损彭兰提出:“在大数据等技术支持下,新闻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将发生结构性变化,新闻中的事实、要素、背景等信息越来越多地通过自动的方式进行采集,并通过相关的技术进行过滤、分析。”[8]石磊也认为:“数据驱动新闻体现了大数据技术对新闻业务流程的改造,使新闻生产效率和新闻呈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同的媒介有不同的报道特点和专业要求,对记者的要求也是有区别的。但媒介融合环境下,新闻工作者既是信息采集者与者,又是音像、视频等传播方式的制作者,这种对记者全能的要求无疑加重了记者的负担。新媒体实时传播的海量信息中存在着大量碎片化的虚假信息,记者不可能一一核实。事实上,记者也无法各方面都做得十全十美。

二、应对策略

无论媒介的融合发展到一个什么程度,从根本上来说,媒体都是传播信息的工具和载体,同时,它也是社会公器,需要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发言,表明立场与态度,需要对一些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国计民生问题,进行广泛调查与追问,为社会代言,为生民立命。面对媒介融合给新闻伦理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与造成的缺失,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1.更新传播理念,重塑“传播者意识”新闻事业的元点是“信息”,由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构成了新闻信息的传播模式,从而建立起新闻传播平台与价值宣传平台,价值宣传平台的现实结果是舆论平台的建立,由舆论平台与宣传平台的共同作用,延伸出赢利平台。但现在信息的获取成了一种“社会福利”,信息与接受者绕过了原有的传播职业化过程,传者与受者合二为一。在这种传播语境下,既有的传播者意识受到全面挑战。既有的传播者,突然成了“多余人”。在媒介融合发展语境下,必须用全新的传播意识,应对信息生产与信息传播的新形势,传播者必须打破信息收集(记者)、信息处理与信息整合(编辑)及信息(信息终端如报纸、广播、电视等)的界限,将原来界限分明的传播流程的分工协作,融为一体,建立起全新的传播者意识。而全新的传播者意识,意味着宣传平台与舆论平台的高度统一,这必然带来传播思想、传播方式、传播管理机制,包括信息机制、传播系统的工作岗位设置等的全面变革。应该说,这将是下一步深化媒介融合发展的“攻坚课题”。

2.加强新闻理想教育,坚定“守望者意识”当新闻“受众”变成信息服务的“客户”,新闻传播便由“以传者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新闻传播受到终端的市场份额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新闻传播的风向标,很可能为客户市场风向标所左右,这时,新闻传播者很容易放弃自己原有的社会角色意识,不再以“社会表情的描述者”为己任,不再以“社会良知的守望者”来确定自己的人文理想,放弃动员社会、打造社会共识这样的人文价值诉求,而成为一个单纯的传播技术的掌握者。这种价值诉求的让度,将是新闻伦理面临挑战过程中,新闻记者最大的精神失守。所以加强新闻理想教育,坚定新闻传播者的“守望者意识”,是应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伦理价值崩盘的有力抓手。必须坚定新闻理想,以社会良知守望者、社会表情描述者、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者的“理想诉求”,为净化社会心态,传播正能量,为社会进步、人类文明,提供舆论支持。的确,媒介融合让信息的起点与终端变得模糊起来,让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变味走调,让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改变价值张力,最终可能导致新闻影响社会的方向,但作为有理想、有担当的职业新闻信息传播者,应充分考虑新闻信息在全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新闻质量变数”,以文化建设者的使命感,传播凝聚人心、引导受众积极向上的思想与舆论。

3.强化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寻找新的“职业意识”被西方一些新闻理论研究者反复提及的“公民记者”,受到的最大质疑,是新闻信息的价值彰显。非专业传播,更多地受到传播者主观价值诉求影响,很容易放弃客观、公正、平衡等专业主义精神。将新闻信息与传播者的夹叙夹议合而为一,从而让新闻信息本身带上深厚的人为因素,最终使新闻失真,让新闻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价值载体,这是“人人皆为麦克风”时代,新闻传播遇到的最大尴尬,也是目前各类社交媒体,包括很多网络信息缺乏公信力的最本质原因。应对媒介融合发展给新闻传播的真实性、社会使命感、记者的专业精神等带来的伦理挑战,必须强化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坚守真实、客观、公正、平衡新闻专业主义操守,克服传播者的主观性、片面性、情绪化,从而保证传播过程本身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有研究者认为,对信息的“核实”可能是未来新闻人的职业新起点,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4.推进新闻法治建设,强化从业者“法治意识”网络的发展,让我国极其落后的知识产权意识迅速苏醒,30年的互联网文化发展,让版权意识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既是文化伦理道德重建的契机,也让知识产权、版权意识建设提到了日程。媒介融合发展,让信息成为社会福利的同时,也让信息的传播与生产,一再突破法律的底线,而网络谣言的生成与传播,除了信息伦理建设本身尚存在缺陷外,很重要的原因,是知识产权与版权意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法治观念淡薄,信息生产与信息传播的法律边界模糊,信息生产与信息传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晰的规定与界限。这必然影响新闻传播的职业行为与伦理价值诉求,影响到整个新闻伦理价值走向。为了应对媒介融合发展带来的新闻伦理混乱,必须强化信息生产与信息传播过程的法治意识,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版权意识,等等,从而让新闻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符合法治建设的需求,从而让新闻传播在具有法治意识的伦理语境下健康发展。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亚里士多德之后,伦理学被定义为“对人而言的善”。根据伦理这个词在希腊语中的最初意义,准确地说涉及到人的品性,即以义务为中心的道德的强制性概念。按照英国新闻伦理学者卡伦•桑德斯的归类,伦理学的方法分为强调责任观念的义务伦理学,以康德为代表;强调行为结果的结果主义伦理学,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和强调善行的美德伦理学,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具体到对新闻伦理的理解,根据大众传播的实践,往往涉及到三个层面的分析。第一个层面是现象性的,即对具体时代具体社会背景下的道德规则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或文化社会学的分析。第二个层面是讨论规范,从道德哲学出发,思考是什么因素决定好与坏,公正和不公正,强调义务和权利,这往往不能离开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制度建设的背景。第三个层面是一种哲学性质的伦理学思考,试图超越对道德话语的形式批评,讨论新闻实践和话语规范的合法性。

一、在人类的实践性活动中,伦理问题始终是一个意志自由和主体责任的问题。在沟通主体关系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的尺度从来是定义职业规范的核心内容。

我们知道,新闻不是一门类似于数学那样的纯科学,它揭示了一种实用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或力量关系的评估指引着新闻的内容。如果要着眼于媒体自身,那就是媒体如何影响社会的问题,如果放眼于大的社会环境,就要说明社会如何影响了媒体。显然,“如果我们将新闻媒体从其运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下分离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夸大媒体的权力和影响力。”实际上,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配置,本身携带着制度的规则及其内在的活力。

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层层把关人都是带着一定的意识倾向、审美口味或刻板成见来处理消息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客观因素影响把关人的“消息决策”。这些因素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的物理状况;故事的内容和事件的背景;从现场采访到版面编辑的新闻价值标准;偶然因素如事件发生时记者是否在场;照片、声音、画面的清晰程度和素材的容量。不可能都知道,也不可能只是一个人在说。一是谁在讲的问题,是来自权威通讯社的快讯,还是编辑部本身的决策;是来自记者的独家报道,还是综合各种信息源的素材。不同的信息源承担不同的职业风险,并成为信息的合法性参数。二是如何讲的问题,新闻采访中的专业技巧是否诚实可靠,新闻编辑中的版面位置如何?在信息编排等级的序列中,究竟是惊鸿一瞥还是滚动报道?有没有被报道的可能,公开化的程度如何,报道的底线在哪里?这里的关键是舆论厚度和社会心态的距离究竟是否在接近和缩短。

事实上,记者的陈述行为是一个集体性的、多义性的复杂过程。要得到一条消息或者选择处理、披露一条消息都需要有关方面的批准核实,或者是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媒介化的话语是一种传播关系的构造物,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缠在一起。没有一个陈述者是自治的和单独的,其陈述行为都与具体的战术、策略条件相关。“真理”即不是一件事情,也不是一个内容,真理的表述总是要有贴切性。康德式的记者职业伦理是不现实的,因为他认为个体作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被陈述的东西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遍传播的对象。人的任何社会性实践都不可能不具备自己的观点立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到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的时候,比如说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以接受的,这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是来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

新闻不是科学,而是一门艺术。在表现的符号和被表现的对象之间有一道符号学的鸿沟。如果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主体的神话,那么,后结构主义破除的是有关符号再现性的神话。任何符号,并不仅仅是自然或外部社会事实本身的符号,就是说,符号具有外在的、有约束力的普遍的特征,而更重要的是任何符号是以前曾经有过的符号的符号。换句话说,符号的真正功能不是人们认为的“再现”,即使是有所再现,它再现的也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自然或原物,而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符号的再次符号化,因此,也就无所谓再现不再现。与之相对应,所谓“真理”,就不是原来人们认为的那种完美地再现了现实、自然或原始的东西的东西,而是一种符号的符号,或者被称为“文本间性”。原来意义上的再现永远不可能存在。记者只是在解释当中自然流露相应的价值判断。我们问自己,告知事实和保护隐私哪一个更重要?是不是能有一种我们都能认同的、普遍的目标呢?比如说真话、或者是在报道中去掉一些事实以保护某些人;我们对环境做出判断,追问是哪种价值观使自己做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很快关注到道德推理过程中关键时段上的冲突。

当今记者的职业伦理观应该是笛卡尔式的,搁置所有的知识,着手特殊而确定的事例,然后系统地进行演绎,就是在不同的意图和倾向中的妥协。换句话说,是要把握一种“类”的本质,在追求真理的昭示下追求公认的判断,向知识、理性、必然性看齐。采编环节中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可能涉及到对相关价值观的判断,这些价值观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认为一个事物有价值就意味着觉得它是令人想得到的或者希望得到的,比如那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传统价值观的表述是指审美价值(和谐的,令人愉快的),还有专业价值(创新的,及时的),逻辑价值(一致的,正当的),社会文化价值(简约的,努力工作的)和道德价值(诚实,非暴力)等等。

二、新闻伦理属于媒介规范理论的组成部分。在媒介规范理论的领域中,著名传播学者麦奎尔将其比喻为一个庞大的“丛林”,各种“理论生态”可谓共识与争议并存。人们对许多理论存在困惑,而且对一些原则甚至术语也很少有一致的看法。不过,虽然辩论依然充满活力,但一致的共识还是始终存在。

例如,对于媒介应该如何促进民主社会的运作,一般认为媒介应当达到四个目标:(1)维护对事件、观念及公共生活中人们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信息的公共流动,并揭示那些侵犯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情况;(2)对社会与社会机构提出独立且激烈的批判;(3)为尽可能多的不同人,不同声音提供使用媒介、表达自由和参与的平台;(3)促进共识、认同以及社区整体(也包括其内部团体)的凝聚力。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信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如何看待这种开放性?著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信息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似乎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抉择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德沃金的论据更遵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名著《论自由》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得个人发表言论,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受益。”从这个立论出发,打破社会对言论进行遮掩和隐瞒的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欺骗。

假定一切观念都可以在“思想市场”上自由表达,那么被表达的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自由表达,从而通过维护个体的价值判断力和自由判断权,使个体自由成为群体自由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当事人可能这样来设想正义原则,即如果他们有机会,就利用这种正义原则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已知的和确定的利益,尽管对于当事人赞成这种正义原则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对正当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由无知之幕所模仿的),就使这种做法成为不可能的。”正义分配的实施需要解除对正当性的约束和对信息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闻信息的传播从本来意义上说就是通过一个陈述状态来对一个已知事物进行传递。如果要考虑到如何在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平衡,就不能回避知情权的维护。信息总是和知情权的展示连在一起,而且知情权必须是具体的、细节的知情权利,没有细节就没有情绪感染和道德立场。知情权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公民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就意味着用社会来制约国家,从而推动实现政治文明的公共性和公开性。“更具体地说,由于新闻媒体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每天的事件中来,人们认为它们帮助建立了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尽管不是正式的)监督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集团能够更好地对舆论风向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仲裁场所,人们对决策问题截然不同的观点得以表达得到裁决,并且在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影响力都不会扩大或持续下去的前提下保证这些观点能够得到最终的和解。”大众传播在当今的社会功能就是进行社会调解。

在传播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是把孤立的、日益非制度化的个人经验领域与外部世界结合起来。信息所针对的社会开放性问题是指,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应该是象征性的、交流性的、有矛盾的,而不是一种对物质或者对事物表面的观察。一种文化总是有范围,一个信息总是有它的关系限定。所以,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本身,也有不同的角色追求:或者是实用主义者,满足于传媒机构所要求达到的影响力指数;或者是看重职业感觉的人,满足于同行的看法;或者是忠于传媒组织的既定目标,如执行文化使命、开展政治宣传、促进产品推广;或者是希望在社会中发挥影响,依靠他们在相关社会环境中有影响的熟人;或者是希望成为受众的朋友和偶像。在一个社会分化和利益集团相互制衡的前提下,“我们都熟知这条规律:任何一个新闻机构甚或一种表达方式,越是希望触及广大的受众,就越要磨去棱角,摒弃一切具有分化力,排斥性的内容”。撇开传播机制的各类操作成本不谈,仅仅按照传播效率的法则,我们知道,最具有传播力的信息,不是最复杂的信息,而是被简化的信息。这种舆论市场的效率竞争往往在激发公众参与意识的同时,存在着信息本身被挟持的风险。

三、对经验来说,事实顺序是第一位的;对意义来说,逻辑顺序是第一位的。大众传媒在加工信息素材时强制性地造成了历史场面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仪式、消息与广告在传播符号意义上的等同,而作为公民或消费者的受众,有了解情况和听到不同意见的权利。

当今的媒介处于双重依赖状态,一方面要依赖受众,因为他们可以拒绝或抵制媒介;另一方面依赖受众所可能处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状态。传媒“有益于”什么以及传媒最好能够提供什么类型的内容和以什么形式提供,是有其“界定”和相关期望的。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最高价值通过传播关系的结构被反射出来。

首先,新闻信息要服从于建构社会关系或公共关系的需求,这类关系当中,既有来自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个人的“关照”和“打招呼”,也有通过广告及广告客户而对媒介的财政状况施加压力的经济权力和媒介本身的反权力之争,还有媒介影响力指数所代表的受众信息需求。在传播中,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本质,不如说是一种关系,在每一个具有生产性关系的环节都可能隐藏着权力关系。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新闻属于公共领域。那就要看新闻的话语空间本身如何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新闻受众被认为是参与到公共对话之中来的公民,从而强调了新闻在公众态度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影响力。”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论理学试图阐明,道德原则的意义是从一种论证实践必须具有的预定内容中解释出来的,而这种论证实践只有与他者共同进行才能得到完成。我们要想对实践问题进行公正评判,就必须从道德视角出发,当然,这种道德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一道德视角不是供我们任意使用的,因为它源于理性话语自身的交往形式。任何一个人,只要参与到这一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反思形式当中,都会凭直觉认识到道德视角的存在。”首先要形成一个保证公共参与性的信息传播平台,才能展开互为主体的话语实践的道德可能性。

人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操纵关系,而通过大众传媒的扩张所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要复杂得多。尽管人们容易把大众传媒的信息发送与接受限定在一个封闭的线性关系中,而实际上,主体之间的传播关系从来不是线性的。比如说信息源的权威性差异形成新闻传播中的“信用等级”。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传播学的哈林认为,记者所报道的客观世界实际上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有不同的报道标准。这好比一个同心圆的结构,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意见一致的领域,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是合法争议的领域,而在边缘部分则是偏差领域。三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动,无疑是表现一个具体的社会内部活力程度的指数。

问题在于,由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所带来的数字化社会的扩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依托于信息传播的技术载体的中介,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道德压力不再可能,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在传播空间中,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的一个特点就是认知的意志。一个传播发达的社会,就是所有的主体在一个媒介化体制的普遍状态中,都成为媒介,成为社会性意义上的相互决定的参与者。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的伦理水平成为一个需要经常被讨论被关注的话题。

在这种传播现代性的过程中,新闻传播如何表达事物的价值成为一种社会意志和非社会性权力的搏弈。正如西班牙学者格里马迪所说:“价值是绝对的,而价格是相对的;价值是必要的,而价格是可以协商的。当任何事物都有价格的时候,价值便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毕竟,我们依然相信大众媒体是社会的舆论工具,职业使命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就此而言,媒体是社会的喉舌,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中成为多元象征主体的载体。“自由多元理论对于记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一条核心的信念,这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得到最好的保护,必须有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大众媒体系统。……从有利于构建舆论的层面来说,正是新闻媒体使得通过民主的手段对各种关系进行控制有了可能性。”因为出色的新闻报道往往是在向人们揭示可以辨别的真实,从而使得新闻工作的道德实践具有价格之外的价值。

[注释]

[1][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2][英]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伦理;人文关怀;道德;新闻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6-0057-02

一、伦理学和人文主义的定义

所谓伦理,就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伦理学即为道德的哲学。由此,新闻业也衍生出了新闻伦理学,主要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匮乏的学科。新闻伦理学要解决的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带有根本性质,有关在新闻伦理中强调了人文主义关怀,在报道时尽可能减小对采访对象的伤害。这样既体现出了人文主义关怀,同时也没有减弱新闻报道的新闻性和真实性。中国是一个国,不仅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注重伦理,更在国家关系与行为中不断践行着,因而在新闻报道中我们更应该体现出伦理以及人文主义关怀的重要性。

中国的人文主义可以追溯到三代时期,周公提出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敬天爱民”等思想。待到春秋之时,孔子将其进一步发展,“仁”、“智”、“泛爱众”、“君子和而不同”等思想也进一步奠定了人文主义思想的地位。人文主义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和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相辅相成,它非常强调维护人性尊严,主张自由平等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纵观现在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很多都是在用噱头赢取关注度,而忽略当事人的感受。比如:《老太下葬70多天遭民政局掘坟火花》《纪录片披露16岁女模被侵犯》等,人文关怀更加缺失的便是在灾难性报道中,不管不顾伤者的情况而执意要对其进行采访。新闻报道在社会行为中起到和受众做到良性互动的功能,在新闻中不论何时人都是最高价值的体现,人的尊严应该受到最大的尊重。

二、新闻报道中缺失人文主义关怀

2013年7月27日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一名男子在社交网站上预告自己要投江自杀,并于次日跳江身亡。这名男子跳江时,韩国KBS电视台拍下了其投江的全过程。记者们只顾拍摄而不去阻止该男子自杀,虽然得到了一手的新闻资料,但是却没有丝毫的人文关怀。在生命面前,难道新闻会比活着更加重要。这样单纯地为了获取新闻,同时也是我们当代社会的一种悲哀。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记者,也就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不能高于我们的社会道德。作为媒体,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也是在向受众传达一种对生命的珍视,同时将受众的戾气渐渐将以减少。当然,在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阻止一个真正想死的人,但作为媒体也绝对有能力劝说那些只为了一些小事而误入歧途的人们。

作为新闻媒体来说,拍摄这样的一个事情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条例,但是这却明显的违背了我们的道德伦理,在不同的情境下伦理道德和记录新闻哪个更重要,我们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新闻工作者在伦理道德之下应该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将人文主义关怀渗透在报道之中,新闻如果缺失了人性,那么对受众也会起到同样相反的作用。最应该受到关注的是人本身,而不是所谓的新闻。

2013年沸沸扬扬的“袁厉害”非法收养孤儿和弃婴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新闻报道中人文主义关怀的缺失。2013年1月3日,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起火地点为“袁厉害”的家,多名儿童在火灾中伤亡。“袁厉害”20多年来,一共陆续收养了100多名弃婴,在当地被称为“爱心妈妈”,但是这样一次意外的火灾,却成为社会以及媒体一致指责“袁厉害”的利器,甚至将她这20多年的辛苦一笔抹去,而贯上利益的色彩。除去政府在这次事件中的失职,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味的批评职责和反向报道只会让受众在慈善事业上一次又一次的心寒。在各媒体看来只有金钱利益才是人一生最高的追求,不管个人做的事情多么有意义,新闻报道都是持怀疑和讽刺的态度,认为只有这种满足利益的需求才应该是人们真正追求的。在这样的报道中很明显没有对“袁厉害”本身的人文关怀,而是将她束之高阁来供人们分析,在当作样本的同时忽视了受众在看到新闻时的感受。倘若在报道的同时可以多加一些对“袁厉害”本身的人文关怀,受众在看到时也会更多一些对慈善事业的关注,而不是对利益的关注。

特别是《中国青年报》关于韩亚航空客机失事的报道,措辞更为令人震惊。记者写道:“如果她们在世,知道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在关注她俩,王琳佳也许会惊喜地睁大了眼睛,笑眯眯地,而叶梦圆也许不敢相信的跳了起来。”这样的话语不仅仅是打破了新闻伦理的底线,更是打破了做人的底线。而这种所谓合理想象是不是也对逝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用孩子的死亡来当作对公权力的献媚,这更是在报道中没有体现出应该给予的人文关怀。报道没有从人的角度出发,而是扭曲了写作的方向和意图。媒体工作者作为社会消息的传递者,更应该以身作则,坚持自己的操守、伦理和原则,不能向博眼球这类的新闻靠拢,而丧失了新闻报道该有的底线。

三、如何解决新闻报道中缺失人文主义关怀

(一)避免媚俗化、庸俗化、博眼球的新闻报道

随着微博的更加普及和微信5.0时代的到来,新闻报道更需要在标题上下功夫,因而就会出现很多的标题党,甚至于很多标题和新闻内容没有任何联系。在娱乐至上的现在,各家媒体为了争取受众便会用一些突破寻常伦理的新闻。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新闻丧失了新闻性,只是为了博出位而进行写作。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如果将博眼球作为目标,那么很容易断章取义和捏造新闻,甚至像中青报韩亚航空的报道那样超出了合理想象,而造成负面效应。例如,还有很多案的报道当中,不能为了让受众有视觉冲击或者为了让报道有可读性,就使用受害者大幅照片以及在新闻报道中过细的描写案件发生的过程,而新闻工作者的人文关怀没有在其中有任何体现,反倒是这种冷漠的记录者行为可能就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其次,在灾难性报道中,很容易出现很多能够博眼球的新闻,这时便要求新闻工作者能够做出合理的取舍。例如,鲁豫在进入地震现场时戴白手套等,将灾难性报道娱乐化,忽视了受灾群众更需要的是我们的人文关怀。比如说《中国青年报》在雅安地震报道中便使用了大量具有人文关怀的图片,取代了以往灾难报道中大量的血腥,悲痛的画面,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引导灾区和全国人民。在给人以悲恸或惊恐的情感体验之后,注重挖掘灾难中的人性之美,引起社会上的情感共鸣。

(二)新闻媒体给予正确的舆论引导

比如我们在案中不说过度的细节,如果报道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不说名字,照片要马赛克。同样其他的也是这样,先要保证隐私权不被侵犯。再者在报道中不用形容词,不扣帽子,就像朱令铊中毒案。在对待嫌疑人孙维上,媒体就不能使用杀人犯,凶手这样的字眼,在没有确定她是真正的凶手之前,她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如果我们仅凭自己的猜测就乱扣帽子,这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孙维是否真有下毒,尚未最终定罪,还不能称之为罪犯,因此也就不应被扣上杀人犯这样的罪名。更不能以所谓找出真凶为理由,人肉孙维的家人,定论孙维的人品,在现实生活中围堵她,这都是一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也是媒体蜂拥一边倒报道而造成的结果。假如有一天,如所有人期望的那样,此案的真凶大白于天下,若到时发现真凶就是孙维,那朱令也算沉冤得雪,孙维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朱令案总算可以落幕。但如若真凶另有其人,那么孙维岂不是成了此案第二个受害者,她这些年受到的冤屈和人身攻击又有谁能给予补偿。从始至终都没有几个人站出来为孙维说话,其实所有的网友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孙维确有下毒,不过是拿着只言片语和自己的猜测,在网上声讨公正。在这种时候,新闻媒体报道时就应该给予公众正确的舆论引导和适当的人文关怀,这也是避免网络极端化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三)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将新闻报道正规化

2006年虐猫事件将人肉搜索推上了一个高潮,此事件一出网上一片声讨之声,《新闻调查》栏目前去采访,踩猫的女子说当时会这么做完全是为了释放,是对自己不幸生活的一种发泄,其实她平时也是很善良很有爱心的。女子姓王,独自一人带着女儿,虐猫事件之后,她把工作辞掉了,孩子也没法上学,经常遭到威胁。甚至有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公布了虐猫事件踩猫、拍猫和网站负责人的信息,有人把他们的照片做成通缉令,以五十万买他们的人头。《新闻调查》栏目同时也采访了搜索的发起者,他在面对记者的时候问起网站负责人现在的情况,他说“他现在的处境多多少少和我有点关系,我想和他说声抱歉。当初他做出这样的行为以后,就已经是错了,既然他都错了,为什么我们还有跟着他一起错呢。他攻击了动物,我们攻击了他。”片子播出后,有人留言说:“踩猫拍猫的人不见谴责,倒让正义的人道起歉来了,这是什么逻辑?”这样的报道便会让正义成为施暴的借口,对整个社会来说,媒体没有做到对虐猫者更多的人文关怀,没有从虐猫者的角度来看待这样一个现象的发生。如果媒体总是不断放大新闻事件本身。而忽略了作为事件中最应该被关注的人,那么我们的社会永远只能听到一样的声音,而且对人的伤害也会愈演愈烈,这种伤害终会从网络虚拟到现实生活中。

理性的思辨和人文关怀是一个社会最需要的,一个有人情味的社会才是最终会让人们受益的。过于同质化一边倒的小范围内舆论,通过选择与接收机制,会聚集越来越多与自己观点相符的意见,很容易把现有的主张推向不受理智约束的边缘,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出台相关的政策,可以将人文关怀切实的融入到新闻报道当中,使新闻报道不仅具有客观事实性,也增加许多人情味。

参考文献:

[1] 赵兴林.人民日报记者这样写新闻[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过分的道德焦虑现象。现今的数字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集中报道热门事件。他们热衷于从一些具体的事件升华到整个社会的层面,做出一种高度抽象的引申,迅速做出道德是非的判断,并由此判断引发出对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思和追问。这种行为,理论上是媒体报道信息、舆论监督等社会职责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显示出一种过分的道德焦虑。媒介为了吸引眼球集中报热门事件,并将独立事件无止境的上升到整体社会层面进行“道德默哀”,这种泛道德化现象,不但不利于社会稳定,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自由度增大、社会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伦理失序问题,而且还容易导致人们的道德茫然,甚至道德虚无。在刚刚过去的8月,因为有几位年轻女性遇害,随后又被各大数字新闻密集报道,被封为“黑色八月”。例如,新浪网就推出《如何走出少女的黑色八月》的专题,不但采用了血腥的网页封面设计,还对近期的少女遇害案进行详细地报道。对于社会治安、社会道德现状也是大加批评,看后让人毛骨悚然。这个事件中,数字新闻媒体在传播环节就表现出的过分焦虑。媒介报道事实本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导致他们的报道会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数字媒体上充斥着对女孩被害事件的报道,在对于社会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更加重了社会没必要的恐慌。一件单独事件上升为整个社会层面的普遍性事件,随后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的现状进行所谓的“彻底拷问”,除了让参与新闻传播环节的受众人人自危,对于社会的治安现状和现代人的道德水平再一次失望之外,其他正面效应微乎其微。

二、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1)数字媒体的特征更易引发媒介伦理问题

数字媒体传播过程中道德问题的大量发生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数字媒体传播主体的匿名性导致其信息传播活动具有随意性,这样既使得数字新闻多而杂,又导致追责困难,一定程度上诱使人们采取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再加上数字媒体本身的开放性更使得很多充斥自由言论的网上社区诸如论坛、电子公告板等,成了数字新闻伦理问题的重灾区。

(2)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导致伦理问题

“把关人”作用指的是大众传播的一切信息,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过滤或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不同于具有严格编程序的传统新闻,数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十分薄弱,这也是导致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高发的原因。数字媒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再加上现在的数字新闻往往采用采编播同步的方式,及时性的需求导致数字媒介的信息,有时候来不及把关就被上传到网络上和手机平台上,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而传受合一的特性,让传播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直接削弱了把关的力度。

(3)道德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伦理问题

数字新闻在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与数字媒介的道德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如今,数字媒体的传播网络虽然已经遍布全球,但是迄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球性的数字媒体网络道德规范,数字新闻传播环节急需与之配套的全新道德规范。对于不断出现的媒介伦理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十分不足。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规范数字新闻媒介从业者行为,但是为了彻底解决媒介伦理问题,需要的是一部统一系统的数字媒介法,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数字新闻传播环节伦理问题的层出不穷和数字媒体时代媒介伦理的新发展,加强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建设已经是当前媒介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从业者、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入手。

(1)加强数字新闻从业人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指的是运用媒体和技术信息的熟练媒体技能。现今社会的媒介伦理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介从业人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所致。作为数字新闻的从业者,不但要具备传统新闻从业者需要拥有的素养,还有掌握更多。不但要加强增强信息的选择、甄别和加工能力,还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掌握最先进的数字新闻技术,不断地自我提升,满足数字新闻的媒介要求。

(2)完善数字新闻行业自律

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伦理问题多发与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缺失有很大关系。数字新闻相比较传统新闻而言,是新产物,相应的媒体自律信条、媒体自律组织等都不健全。传统新闻的媒介组织例如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侧重于传统新闻,对于数字新闻领域的监管和约束十分有限,所以,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组建数字新闻自己的媒介组织,制定适应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解决数字新闻的媒介伦理问题是非常紧急和重要的。

(3)加强数字新闻的法治建设

数字新闻的传播环节之所以成为媒介伦理的重灾区,与其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解决媒介伦理问题,要制定一部数字媒介法律,这部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媒介伦理的失范行为,并明确相应惩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数字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解决媒介伦理问题,从而净化传播环境,提高数字新闻的质量。四、结束语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它的“新”,变化越大,与传统媒介的伦理规范相差也就越远,管理起来也就越困难。我们需要认真从现实社会理清问题,在理论方面寻求解答,在实践方面寻求解决,综合社会各个方面考虑,

四、总结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6篇

首次将翻译伦理发展为学科研究的提出者是我国著名学者吕俊。“翻译伦理学的宗旨是建立跨文化交往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以承认文化差异性并尊重异文化为基础,以平等对话为交往原则,以建立良性的文化间互动关系为目的的构想”。由哈贝提出的交往伦理学作为吕俊研究翻译伦理学的哲学基础。翻译伦理学的语用原理是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普遍有效性原则:一是断言型的言语行为要求陈述的真实性;二是规制式的言语行为要求恰当性;三是表白式的言语行为要求具有真诚性。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有效性原则在翻译活动中的伦理体现分别由三个方面阐述,首先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体现;其次,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体现;第三,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伦理体现。

二、翻译伦理学

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解析汉语新闻标题与英语新闻标题之间的差异是因为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和新闻传统造成的,汉语中注重押韵以及对仗,英语中注重叙述事实,突出主题。网络新闻标题与报纸新闻标题差别在于网络新闻标题为节省空间,方便读者直接点击,标题只有一行,而报纸新闻标题有引题、主题、辅题之分。此外,网络新闻标题要求美观,每行字数一致,字数要求更加严格。翻译伦理学通过三个方面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翻译进行解析,认为网络英语新闻的翻译事实上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意义深远。若要实现合理的交流平台必须要用翻译伦理来规范。在翻译网络英语新闻标题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必须予以考虑。

(一)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

体现译者必须充分研究原文,正确判断原文的立场以及意思,从而正确真实的陈述在翻译中。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新闻标题:“Obamapicksup9superdelegatesendorsement”,译者认真研究后,发现pickup在这里是取得,荣获的意思,从而正确的陈述为:“奥巴马获九位超级代表支持”。然而,有时要正确判断原文立场。在很多网络英文新闻标题中在报道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之间的美国大选派候选人之争,都以Clinton称呼希拉里。其实Clinton是希拉里的姓氏。译者如果没有正确判断原文立场,翻译成克林顿,读者阅读新闻的时候就会有质疑。就以“ClintonendorsesObama,endsbid”为例,就要翻译成希拉里宣布支持奥巴马,自己放弃竞选。所以,很多时候新闻标题简单,易懂,但翻译时要注意文化差异,要对原文客观信息做出真实反映,从而尊重陈述的真实性。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

体现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三)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伦理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7篇

译者必须充分研究原文,正确判断原文的立场以及意思,从而正确真实的陈述在翻译中。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新闻标题:“Obamapicksup9superdelegatesendorsement”,译者认真研究后,发现pickup在这里是取得,荣获的意思,从而正确的陈述为:“奥巴马获九位超级代表支持”。然而,有时要正确判断原文立场。在很多网络英文新闻标题中在报道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之间的美国大选派候选人之争,都以Clinton称呼希拉里。其实Clinton是希拉里的姓氏。译者如果没有正确判断原文立场,翻译成克林顿,读者阅读新闻的时候就会有质疑。就以“ClintonendorsesObama,endsbid”为例,就要翻译成希拉里宣布支持奥巴马,自己放弃竞选。所以,很多时候新闻标题简单,易懂,但翻译时要注意文化差异,要对原文客观信息做出真实反映,从而尊重陈述的真实性。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体现

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三)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伦理体现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8篇

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是新闻学界十分重视的研究方向,然而笔者在阅读近年来国内的该类学术研究文章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普遍存在“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两个概念使用混淆的问题。这种状况使研究成果打了折扣,令读者费解。

伦理和道德的意义到底是否完全相同?这个问题在伦理学界也一直有所争论。大多数伦理学界的学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这两个概念一般不做严格区分,但具体到研究中,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具体也有以下几种:

一、理论与现象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伦理比道德有更大的共同性、普遍性和可通解性。道德则是这种价值向个体倾向延伸的部分,因而更具有个体性、独特性、更依赖于个人的心性。于是指出“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较倾向于使用‘伦理’一词,而当指称现象、问题的时候,更倾向使用‘道德’一词”。[1]

同持该观点的学者还指出:道德偏重实际的社会现象,伦理偏重道德现象的内在理据。[2]道德侧重于指人们之间的实际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指关于这种行为和关系的系统原理或学说。因此,伦理学在西方称之为“道德哲学”或“道德科学”。[3]

二、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就对伦理和道德进行了区分,他把伦理称之为客观的法,指谓社会道德,把道德称之为主观的法,指谓个人道德。[4]

有学者认为:伦理强调规范的外在性、既定性,偏重社会规范、思想体系,道德强调规范在个体上的体现,偏重人的品性。[5]还有学者从二者的英语词源涵义角度分析:“Ethics”用于指“伦理”时有半社会的意味,表达了既有的社会关系,有社会倾向,“morals”道德则用于个人生活方面,表征一个人的内心境界,有个人倾向。[6]

三、整体与部分关系

有学者指出,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有二:人们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涵义仅为一: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和道德的涵义从概念上看与中国的词源涵义一致:伦理是人们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则既包括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又包括人际关系事实如何,道德仅仅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7]

通过梳理可以看出,在学术研究意义上中国的“伦理”和“道德”并不完全等同。在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的研究中,二者也应该有所区分。但是,在新闻学界目前的该类研究中,仅有个别学者在研究中对“伦理”和“道德”做出明确的选择,并给出相应理由。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为数不多的有明确选择的观点:

将伦理和道德视为同一

有的学者认为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这两个概念的内容是一致的。陈绚在他所著的《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指出“人们在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中的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即是新闻伦理研究的内容”。[8]他将伦理和道德二者做含义相同的解释,指出新闻伦理就是新闻传播道德,也可简称为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都是指“新闻传播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9]对为何这样使用,作者的理由仅仅是一句简单的“为了研究方便”,显然过于草率。刘行芳在她的《新闻法规与新闻伦理》中认为从其内涵而言,道德和伦理都是“指人们处理人际交往关系中所要遵循的规范或规范的总和。所以,‘道德’和‘伦理’连用甚至通用也就不足为奇。”[10]然而作者在书中又分别对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的概念进行解释,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令读者费解。

偏向使用“道德”一词

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偏向使用“道德”这个词。陈力丹在他的著作《新闻理论十讲》第八讲“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中提到了关于新闻职业道德存在“道德”、“伦理”“自律”、“规范”等多个词语混用的现象。他对选择“道德”而不选择其他词语的理由主要有:在中国,“伦理”的“伦”是血亲、姻亲之间处理问题的原则,在外国,伦理的原词没有这一层含义,翻译成中文人们会马上想到是血亲、姻亲的关系。[11]统观该章,作者以“新闻职业道德”为统一用词,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论和实务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

偏向使用“伦理”一词

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偏向于使用“伦理”一词。黄瑚在他的著作《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中提到:“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往往把伦理一词用来表示一种理论学说或科学,亦称伦理学,即以道德为对象,研究有关道德产生和发展、道德的本质、道德评价、道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与修养的规律的科学。”[12]他的《新闻伦理学》也表明了作者偏向使用“新闻伦理”的选择。

像以上这样能够基本明确概念的新闻伦理研究实属凤毛麟角。更多作者并未对“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的概念给出清晰区分,尤其是各类新闻类专业期刊中的学术论文,关于原因、现象、对策的研究丰富,对概念区分少之又少,使得文章基础薄弱。其中,主要的混乱现象有:

概念模糊

下定义是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但是在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的研究中,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十分模糊。下面先分别引用四条对二者的定义:

“新闻伦理是调整新闻活动与社会其他活动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称。”[13]

“新闻伦理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14]

“新闻道德,亦即新闻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15]

“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新闻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合。”[16]

这四个定义分别来自四位研究者,假如分别看,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对比来看,问题就有所暴露。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指出新闻伦理是“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第三条和第四条则都指出新闻道德是“行为规范”。首先,“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有什么区别?其次,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到底谁是“行为规范”?以上所列举的定义使概念模糊不清。

“伦理”和“道德”二词任意替换

同在一篇文章中出现“新闻伦理”、“新闻道德”、“职业道德”等近似概念,表述的却是同样的意思。这种多词一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中国期刊网上,笔者以“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为主题词搜索了近5年的该类研究,有相当一部分的学术著作主题词和具体内容无法承接。比如有一篇论文题目为《新闻、社会、受众的平衡杆――新闻道德》,在作者的第二部分“新闻、受众、社会关系失衡”中写到“当三层关系发生失衡状况造成矛盾时,新闻伦理道德便发挥作用。新闻伦理是‘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之后又是由对新闻伦理的大量阐述。[17]这篇文章,它的题目是“新闻道德”,中间的内容有“道德”也有“伦理”,不时还夹杂着“伦理道德”这样的词汇,作者却完全没有对此做出解释,让读者看起来也颇为混乱。

“伦理”“道德”二词无故连用

“道德伦理”、“伦理道德”成为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研究中的常见词语。有的作者还给出了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传媒伦理道德,是指传媒及传媒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经长期实践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为准则与规范。”[18]该定义并没有阐明它与“新闻伦理”或是“新闻道德”有何区别。事实上,在伦理学中,“伦理”和“道德”是可以连用的,但多指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在学术研究中,如果要连用,至少作者应该表明理由,无故连用实属欠妥。

随意选择“伦理”或“道德”其一

从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的2003年到2008年新闻类的学术研究中,以“伦理”或“道德”为标题的论文一共有166篇,数量庞大,质量却参差不齐。论文的内容大同小异,究竟为什么选择用“伦理”而非“道德”,或是用“道德”而不用“伦理”,几乎没有作者对此专门给予解释。

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两个概念的使用之所以混乱,一方面与概念本身界定模糊有关,更重要的是研究人员对该问题的忽视。新闻伦理学本身就是个交叉性学科,这要求研究者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本专业知识,还要不断补充完善其他学科知识,进行严密细致的研究。

那么,在新闻传播学界中应该如何恰当地使用“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二词?笔者认为,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伦理”和“道德”是有区别的,伦理更注重理论研究,有一定高度,道德更注重现象研究,有一定多样性。新闻伦理和新闻道德也有这样的区别,新闻伦理是较侧重于对新闻实践中各种现象的理论构建,新闻道德则是对新闻实践的研究,是对现象的直接认知和归纳。应当以研究内容来确定立足点,如果该项研究侧重对事情原因、结果、意义的分析,就应该用“伦理”;如果侧重对某一具体现象、实务的回放、解释,分析,那么用“道德”比较合适。同时,不管作者的选择如何,在研究中点明理由是很必要的。■

注释

[1]罗国杰主审,李萍主编:《伦理学基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2页。

[2] 陈汝东:《传播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0页。

[3]佘亚平,李建强等:《伦理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6页。

[4]魏英编:《新伦理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2版,第96页。

[5]王引兰:《伦理学初探》,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页。

[6]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44页。

[7]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2版,第89页。

[8]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1页。

[9]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1页。

[10]刘行芳主编:《新闻法规与新闻伦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216页。

[1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236页。

[12]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13]李衍玲:《新闻伦理与规章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4页。

[14]郎劲松,初广志编:《传媒伦理学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93页。

[15]刘行芳主编:《新闻法制与新闻伦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219页。

[16]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17]赵黎:《新闻、受众、社会的平衡杆――新闻道德》,《新闻知识》,2007年第3期。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媒介伦理;研究述评;比较研究;研究视角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76-04

媒介伦理研究,历来都是新闻传播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被很多学者称之为“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媒介伦理问题日益凸现,媒介实践遭遇了一系列道德拷问和伦理困境,在这样的全球大背景下,媒介伦理研究的现实需要和理论价值更是越加显现出来。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媒介伦理研究从产生至今的研究脉络进行梳理,以便我们能更好地投入到这一研究领域中。

一、国内外对于媒介伦理的定义探讨

媒介伦理研究是对媒介活动中道德选择的系统性探讨。对于媒介伦理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许多不同见解,因此,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界定,还处于探讨阶段。

国外对媒介伦理的代表性定义有约瑟夫·斯特劳巴哈,罗伯特·拉罗斯等在《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中提出的看法,他们认为媒介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规则,主要围绕着准确性或真实、公平与处置责任、以及媒体主体的隐私。国内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有很多,目前学界还尚无定论,研究者也各执一词。分歧首先体现在名称的界定上。从称谓上看,除了“媒介伦理”之外,“传媒伦理”、“新闻伦理”等提法也屡见不鲜。学者龙耘回顾了自中国转型期以来媒介伦理的研究情况后,概括了三种“媒介伦理范畴说”。第一种说法是“狭义的媒介伦理”,这类观点是以甘惜分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观点,他们认为媒介伦理基本等同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第二种说法是“规矩的媒介伦理”,认为媒介伦理研究不仅应包括媒介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也包括媒介组织的伦理道德。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学者是周鸿书等人;第三种说法是“广义的媒介伦理”,认为媒介伦理学除了研究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媒介组织的伦理功能以外,还应该研究有关受众的媒介伦理问题。

正如哈佛大学李欧梵在为李希光《畸变的媒体》代序中所说,“新闻不等于传媒……如果把新闻当作传媒,就等于把鱼的故事和鱼混为一谈。”因此,笔者倾向于“媒介伦理”这一提法,该提法扩大了该领域的研究范围,也更贴近于国外“MediaEthms”原意。

二、国内外媒介伦理的发展阶段

媒介伦理研究最早兴起于美国。对于媒介伦理的发展阶段划分,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认为媒介伦理学在美国的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重要时期:19世纪90年代的发端期,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的学术繁荣期,以及20世纪80年代至今实用学的兴起和大众传播伦理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外媒介伦理研究渐入佳境,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克里斯蒂安对此做过统计和分析,1990-1995年共有34本媒体伦理方面的书出版,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整个80年代数目的总和。

相比于国外的媒介伦理研究,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媒介伦理在国内的发展,商娜红认为,国内对媒介伦理的研究可以分为建国前和建国后两个阶段,建国前是以1918年北京新闻学会的成立以及研究会学术刊物《新闻周刊》的创办为起点,出现了以任白涛为主的对新闻职业道德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建国后,对新闻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内部刊物《外国新闻事业资料》发表的译文《新闻道德的准则》,拉开了新时期新闻伦理道德研究的序幕。1994年,《新闻与传播研究》第一期发表王怡红的文章《越过迷误:追寻新闻自律的价值意义—兼论美国新闻自律领域》是一篇研究西方新闻伦理的有深度的文章。进入90年代后,国内相关研究日渐增多。对于90年代以后的媒介伦理发展阶段的论述,学者龙耘认为自1992年,即中国转型期时期开始,中国媒介伦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2-1997年,第二个阶段是1998-2003年,第三个阶段是2004-2009年,而媒介伦理研究在这三个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研究特征与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媒介伦理研究现状对比

(一)国外媒介伦理研究现状

国外媒介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由于其深厚的学术积累及国外学者近年来的学术努力,国外媒介伦理研究已经基本建构起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目前,根据笔者所收集的资料显示,国外媒介伦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媒介伦理研究中的“元伦理”探讨

与国内学者习惯在对媒介伦理进行研究时,把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作为首要的出路方案相比,国外的媒介伦理研究更倾向于德性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告诉人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的生活的内在目的而培植自我的品德与美德。国外媒介伦理研究已经建构了五种基本原则,包括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原则、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麦金泰尔等人的社群主义理论等。而奠基于这些原则体系的国外媒介伦理的规范建构也因其有着更为丰富的文化与价值内涵而超越了单纯的规范铺陈。

2 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

国外对于媒介伦理研究的探讨,起始于对传媒业新闻自由问题的争论。媒介伦理开始关注理论研究的时候,也正是其实践本身变得颇受质疑的时候。新闻自由被认为是媒介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媒介伦理出现问题,被认为是由新闻业自由主义泛滥所造成,因此对新闻自由问题进行,也就成为了国外学界一直关注的重点内容。研究学者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通常都被认为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补充与修正。对媒介的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进行探讨的著作与论文数量非常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的专著《媒体伦理学》,她在书中认为,媒体力量的强大,使新闻自由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加大,应当寻找媒介的社会制衡力量,平衡媒介权力,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对媒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3 媒介伦理问题的个案分析

对媒介伦理进行研究时,国外学者往往会从具体的个案人手,侧重探讨各种伦理道德问题。侧重案例,注重实证主义的分析,这与西方学界注重实用的学术风格有关。其研究思路是就某一特定的、有一定现实意义且具相当典型价值的案例作开放式伦理讨论,这种讨论并不一定完全以得出普遍有效的行动结论为目的。在西方学者看来,讨论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人们在复杂的伦理情景学会如何做伦理的价值判断及行为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帕特森、威尔金斯的《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两位学者在书中从信息伦理学、广告伦理学、赛博空间中的伦理学、艺术和娱乐的伦理尺度等方面来归纳伦理问题;学者卡尔文·桑德斯则在《道德与新闻》书中从谎言报道、捏造、自由的范围、利益冲突等方面来集中分析媒介问题。

4 媒介伦理模式建构

国外在对媒介伦理问题进行研究中,还习惯于构建应用于分析的道德推理模式。道德推理是指个人运用已有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认识,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评价、推断和选择的心理过程。国外学者通过引入道德推理模式,可以运用在对媒介伦理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时,也可以更加系统和全面地考察媒介行为中的参与者的价值观、关系以及固有的道德立场,从而更深刻地认识问题,并未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策略。此类研究致力于通过给出媒介伦理抉择模式来帮助媒体和从业人员解决伦理困境。国外比较著名的媒介伦理模式有由哈佛大学神学院的波特教授提出的波特模式,以及帕特森、威尔金斯在其专著中也着重介绍的博克模式。

(二)国内媒介伦理研究现状

与国外媒介伦理研究相比,我国的媒介伦理研究起步较晚,系统的媒介伦理研究迟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最早的是关于新闻伦理的研究,此后广告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的研究才相继展开,目前在已有的研究中,我国的媒介伦理研究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1 关于媒介伦理的学科建设

中国学者在媒介伦理研究初始阶段,就开始致力于对媒介伦理进行学科建构,也正因为此,目前我国关于媒介伦理研究的著作更多地是以教科书的形式出现。在学科体系的构建中,我国学者主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指导,试图建构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规范体系。学者周鸿书、蓝鸿文、黄瑚等均出版了自己关于新闻伦理学教程著作。在众多学者致力于建构一个系统的学科体系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争歧之处。众学者在对媒介伦理进行历史考察的时候,各学者对中国媒介伦理研究的开端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古今之辨,即媒介伦理研究是古已有之,还是现代的学术产物。倾向于认为媒介伦理研究的历史应该深究至古代的学者主要有苗菁等学者。而学界持媒介伦理研究现代起源说的学者以商娜红、陈超南等人为代表。

2 媒介自由、责任及功能研究。

这是国内学者在引介西方关于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理论的经典著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媒介环境所进行学术探索。在讨论之初,学者们大多是认为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是不可调和的二元对立,并站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工作者的立场上,对西方的自由力量持批判态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是任和君的论文《试论报纸的属性及职业道德》,在此文中任和君认为报纸的功能定位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以正面宣传为主”。此后,随着对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的态度发生转变,认为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承接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陈力丹的研究成果中,他认为,社会责任论不是独立的理论,而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演化形态,是对原有的自由主义理论的革新。现阶段,学界对于自由和责任的探讨已经深入到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即解决问题的阶段,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卫之的《简论媒体的责、权、利与规范》一文,作者从责权利角度论述了媒体责任、权利与规范之间的一般关系,认为完成责任必须用好权利,正确地使用权利是“第一位的责任”。

3 对西方媒介伦理研究的引介与解读。

对西方媒介伦理研究理论和西方新闻道德规范进行引介与解读,成为了近年来国内学界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其中张咏华、陈沛芹两位学者在自己的论文中研究了瑞典、德国、挪威、冰岛等国的新闻道德准则;陈力丹专门研究了“更正与答辩”这一国际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他认为,更正与答辩权的提出,有助于限制滥用新闻自由和保障新闻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被忽视;这几年来,学者展江将研究关注点也转向了媒介伦理,带领其硕士研究生对国外的新闻自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另外,近年来国内学者也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有关媒介伦理研究的著述。郑根成、商娜红等也以相关视角确定其博士论文选题并有专著出版。

4 媒介伦理问题的归因及对策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是国内媒介伦理研究中占了最大比重的研究取向。学者倾向于对媒介主体的道德困境和对具体媒介失范行为进行解析。对新闻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介组织面临的道德困境,许多学者发表了自己的归因观点。甘绍平博士认为公民社会中的媒体伦理有两大冲突:一是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之问的冲突。另一个则是媒体“道德导师”的传统自我定位与“信息平台”的现代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学者龙耘将媒介失范行为划分为新闻失范、虚假新闻、有偿新闻、隐形采访、低俗化、导向偏向等类目,并对每一项失范行为进行内容分析,分析其研究成果与趋向。而近年来,针对一系列媒介事件、探讨其背后的社会伦理根源、媒体角色等成为一大热点。时效性强、多元与相对零散是此类研究的一大特点。

三、国内外媒介伦理研究的比较、借鉴与趋势

(一)比较:国内外研究的差异

综上所述,由于中西方新闻理念不同、中西方媒体面临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我国与以美国与欧洲为主的国外媒介伦理研究在整体研究风格上,呈现出了不同的研究特色。

第一,与国内学者相比,以英美国家为主的国外学者在进行媒介伦理研究时,更倾向于从典型案例入手,侧重探讨各种伦理道德问题。我国学者则将更多的注意力与精力放在对媒介伦理的学科建构上。究其原因,国外的重案例,轻理论的风格是与其学术传统分不开的。从总体而言,国外媒介伦理研究始终有着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实用主义特色。研究者不大着眼于理论分析或构建媒介伦理学科体系,而是更多地关注媒介从业人员日常工作中的道德困境,从微观和操作层面深入探讨媒介实践中的种种伦理问题和道德难题;也不执著于论证和阐释某种道德伦理观念或原则,而是在保持研究开放性的前提下,从一个个具体个案人手,为媒介伦理困境的解决提供伦理抉择模式和道德思考方式、方法。这体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现实和功用主义的学术传统,其个案研究和基于其上的道德推理以及在这种实证研究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良性互动。当然,上述情形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其媒介伦理研究自身的不足,比如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及理论导向性不强,总体感觉比较零散、琐碎、杂乱等等。

第二,与当前我国媒介伦理执着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建构的特点相比较,国外传媒伦理学更倾向于德性的理论讨论,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告诉人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的生活的内在目的而培植自我的品德与美德。一个人的品格是由心理动机、理想、行为方式和习惯等组成的,具有美德的人选择一种义务和行为规范是出于自觉,是通过尊重义务和规范的行为来培养和磨砺自己的德性,最终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高度道德修养的人。相应的,在国外的传媒伦理研究中,伦理探究的目的被界定为帮助人们学会在特定的伦理境遇中作理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理性的方式行动。

(二)借鉴:国外研究的可取之处

综上所述,与我国的媒介伦理研究相比,国外的研究起步较早,国外传媒伦理研究有着许多值得我国传媒伦理研究学界借鉴的地方:

第一,与国内研究相比,国外媒介伦理研究对现实传媒伦理问题关注更为及时、全面。如在传媒市场化、集团化及媒介经济等问题相关的伦理研究方面,我国学术界,特别是伦理学界尚未关注这些问题,而在国外媒介伦理学中,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则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国外媒介伦理研究中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更注重其现实意义与现实可操作性。如传媒娱乐化及相关伦理问题研究、全球传媒与电子殖民、弱势群体问题等都是我国学界在研究传媒伦理时关注不够甚至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借鉴之,将有助丰富我国媒介伦理研究的内容及其体系。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国外学者对媒介伦理的研究注重实证研究:它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传播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高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而国内媒介伦理研究在方法的选取上,较为单一,大多研究都是围绕着案例分析,采取固定的描述模式,即问题一原因一对策,就“问题”而言,案例的选取是非常随意的,而对“原因”和“对策”的描述,则由于研究学者缺乏理论与文献的双重准备,常常是一种既定预设的重复表达,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多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而这些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而带来额学术研究科学性不足的弱点,已经成为了该领域研究的硬伤。

(三)趋势:媒介伦理研究的未来

纵观媒介伦理研究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媒介伦理研究自产生以来所取得的丰富研究成果。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媒介伦理研究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有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新闻传播领域的学者以及哲学领域的研究者投入到这块生机勃勃的研究领域中来,笔者预测在未来的媒介伦理研究中,其研究对象将从以媒介组织与媒介从业人员的新闻伦理规范为主开始逐渐转向受众伦理的研究。目前,国内外都出现了以受众伦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媒介伦理研究的关注点转向受众伦理研究,将意味着媒介伦理研究的进一步成熟与深入,关注受众伦理,加强对受众的伦理道德教育与研究,是当前媒介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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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和君,试论报纸的属性及职业道德[J]I新闻大学,1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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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之,简论媒体的责、权、利与规范性,国际新闻界,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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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等,媒介公正[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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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11][美]丹尼尔·戴扬,伊莱休·卡茨,媒介事件[M],麻争旗,译,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

[12][美]路易斯·爱尔文·戴伊,媒介传播伦理——案例与争论[M]顾承卫,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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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美]帕特森·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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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

[21]蓝鸿文,郑保卫,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2]黄瑚,新闻伦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23]陈超南,彩色的天平——传媒伦理新探[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

[24]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5]商娜红,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6]郑根成,媒体道德辩护——兼论传播伦理建设[J],新闻爱好者,2002,(7)

[27]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J],现代传播,2007,(1)

[28]陈力丹,我国传媒自律建设需要从观念转变做起[J],新闻爱好者,2007,(1)

[29]陈力丹,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论“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中传媒的道德责任[J],新闻界,2007,(2)

[30]郑保卫,新闻实践呼唤新闻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J],当代传播,2007,(4)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新闻伦理 职业道德 伦理构建

一、新闻伦理的界定及研究的背景、意义

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在对灾难的报道时面临抉择、新闻舆论加速影响政治司法、记者们在新闻真实性和道德伦理之间陷入两难等一系列问题,把新闻伦理这一边缘性研究领域推向人们面前。新闻传媒及其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伦理规范对引导正确的社会方向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作用。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事实和读者之间的桥梁,必须对广大受众负责。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者,行业伦理是一个严肃的专业话题。

二、国内近五年新闻伦理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新闻真实性从两个方面违背新闻伦理的两难处境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研究者普遍认为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其一是新闻失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有些报道虽然逼真,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李允认为真实性和伦理的矛盾点在于新闻重要还是人重要,选择了新闻真实的记者们,在尊崇敬业精神的同时,丢失了职业操守。

(二)当今信息时代新闻伦理遭到亵渎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在涉及新闻伦理遭到亵渎时,研究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和近几年流行的狗仔爆料等方面。有研究指出有些传媒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伦理道德的行为,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媒体最终丧失了公信力。

(三)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动机的良好,并不等于手段的正确。尤其是对于摄影摄像记者,面对突发、灾难性事件,是选择拍摄第一,还是施救第一,一直以来就是业界讨论的热点。

最近几年灾害频发,引发了许多人关于新闻报道与人性、尊严的思考。侯森认为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之一,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社会意识,倡导社会先进文化,在报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体现出人文关怀。王雄从记者的双重身份出发,指出在灾难报道中,当记者和人的身份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应从“人”的角度出发。

(四)我国的新闻伦理如何构建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新闻伦理面临许多困境。由于新闻业的不成熟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多样,新闻伦理亟待构建。王晓明指出,构建有中国特色新闻伦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新闻媒体的道德水准,将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新闻媒体的内在信念,使其主动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进行新闻伦理建设。管成云,谭婷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的新闻伦理首先应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这是指新闻传媒领域的各个新闻媒体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凝炼构建具有规约性的普适伦理制度。其次应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的构建上升到国家行为层面,在国家政权的统摄下构建一套系统的符合实际的伦理制度。

三、结语

近几年的研究新闻伦理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多学科的着眼主要表现在新闻伦理的失范与困境、归因与对策研究这个部分,多视角的解读则在新闻伦理的规范与建构研究层面表现较为明显。然而,综观近几年的新闻伦理研究成果,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以整个社会生态为背景,从宏观上的社会道德、文化传统与微观上的人性等方面探求新闻媒体与社会互动,以及与人的生存发展之间辩证关系的文章还不多见。

因此,无论是对新闻伦理具体失范或困境的剖析与追问,还是对新闻伦理整体理论建构的规范与反思,都急需哲学、伦理学层面的考究,否则很多研究只能流于泛泛,既不能直指问题的症结、道明问题的关键,也无法体现出对现实问题的实际解决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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