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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文书说明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是各单位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五、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是各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审批表是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七、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是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材料。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局在汕头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决定工作。为了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办事质量,现就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书运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登记和受理
1、办公室为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接收、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予即时登记、编号,并填写《**省广播电视局文件处理单》和《**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于1个工作日内批注、分办给负责该许可项目的主办处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四)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相应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