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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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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摘要]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导致立法者对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过去的严格规则主义的指导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义,从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点。法律模糊性的本质是立法者授予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无法避免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为防止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偏离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以设立法律基本原则指导执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地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对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实施行政强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确立一些基本原则[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是指能够贯穿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无限度地运用该种措施,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2]。

因此,应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确立以下原则:

1 法定原则

作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1 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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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

[论文摘要]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导致立法者对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过去的严格规则主义的指导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义,从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点。法律模糊性的本质是立法者授予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无法避免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为防止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偏离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以设立法律基本原则指导执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地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对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实施行政强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确立一些基本原则[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是指能够贯穿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无限度地运用该种措施,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2]。

因此,应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确立以下原则:

1 法定原则

作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1 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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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措施论文

【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其职权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可诉性、限权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险;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根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是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种类型是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即时行动。第三种类型是一般性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是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或危害状态,或者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的需要,依照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类型规范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试图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理,结合我国已有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范,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以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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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其职权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可诉性、限权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险;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根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是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种类型是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即时行动。第三种类型是一般性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是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或危害状态,或者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的需要,依照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类型规范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试图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理,结合我国已有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范,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以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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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论文

摘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导致立法者对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过去的严格规则主义的指导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义,从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点。法律模糊性的本质是立法者授予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无法避免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为防止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偏离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以设立法律基本原则指导执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地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对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实施行政强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确立一些基本原则[1]。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是指能够贯穿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无限度地运用该种措施,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2]。

因此,应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确立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作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1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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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分析论文

摘要: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非处分性,三是临时性,四是实力性,五是具体性,六是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2、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4、立法上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追求目标不同,在实定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区别可诉性分析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几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拟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强制制度说起。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强制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但相对方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牵涉到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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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

摘 要: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区别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对档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

1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在档案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概念的陈述,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界定。

1.1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1]

1.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陈述。《行政强制法》颁布前,档案学界对档案行政强制的研究非常少,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的定义只有两个。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状态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对义务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2]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及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档案行政行为。”[3]两个概念共同点在于: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为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点:一是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二是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强制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相比较,上述概念明显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与模糊等问题。

1.3 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档案实体损毁、避免危害档案实体事件的发生、控制档案实体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实体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档案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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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措施

摘要:关于断水断电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有不少学者认为断水断电等不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是,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并借鉴了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断水断电等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被写入行政强制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断水断电

关于断水断电断气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而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断气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还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笔者认为,将断水、断电等作为一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措施引入行政强制法草案中,不仅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机关对公共权利的滥用,不至于过分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断水、断电等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

1.1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建筑指导纲要中,也大多规定了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业主可以拒绝给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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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有时则与即时强制相混。国外至今也无行政强制措施一词。1988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内单列一条,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是否可诉的角度来考虑,在行政行为阶段,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从理论上说,这将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入。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其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其特点是: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②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③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联,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联,常常是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④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带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①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如对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时拆除毗邻房屋。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②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③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故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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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困境刍议

【摘 要】本文从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强制的概念谈起,通过对气象行政强制的界定,提出了气象行政强制的法律概念,并对气象行政强制面临的执法主体不合法、程序不规范、执行难、法律依据缺失的四大法律困境展开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当前部分气象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早修订《气象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积极探索和谐执法等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气象行政强制措施更加规范、合法实施,确保行政目的实现。

【关键词】气象;行政强制措施;困境

新的《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效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显然,气象部门行政强制的实施现状应该属于后者。在此,笔者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1、气象行政强制和气象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定义,笔者总结气象行政强制应当是指气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控制危害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根据现行气象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气象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其他补救措施。笔者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应当有以下三点:(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而不像行政处罚那样是对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2、当前气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困境

2.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混乱。目前,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上,我们气象部门主要存在的问题应当是裁执不分,决定者就是执行者,这样的后果是无法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应具备四项条件: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三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四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2.2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内部审批程序:实施前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两人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便于相互监督;表明身份程序: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通过调查了解,部分气象部门没有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加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比较复杂,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通过内部一个简单程序就开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仍然停留在“重结果、轻程序”的层面,大大影响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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