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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摘 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偶尔发生的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须予纠正,在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框架下完善程序构架,力求有错必纠,实现公正裁判的诉讼目标的重要程序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殊值探讨。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
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出发,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充分说明民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紧紧围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此次旨在了解我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着力转变检察机关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探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推进民行工作的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当前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于2009年机构改革后更名为“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科”,现有人员2人,检察员2人。2008年至2010年,民行检察科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3件,立案审查13件,抗诉3件,发再审检察建议6件,发检察建议3件,息诉1件。2008年受理民行申诉4件4人,其中提抗1件,再审检察建议3件,09年受理民行申诉4件4人,其中提抗1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息诉1件1人,2010年受理民行申诉5件5人,其中提抗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1人,检察建议3件3人,案件数量比上年有所增加,但再审检察建议明显呈下降趋势,提抗案件每年都持平,所以说民行工作在基层还是比较滞后和薄弱的。
二、存在问题原因
1、个别案件办理的质量不高。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不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办案的现象,如案件立案后,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将立案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及时送达当事人;有的案件审结后,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个别办案人员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检察建议书存在名称不统一,文字、格式、语言不规范的现象;少数提请抗诉报告书、检察建议书存在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不适用不准确,说理不充分,论证比较简单,信服度不高的问题。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支持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队伍自身建设方面尚待加强。少数办案人员存在不会审查、不敢抗诉、不会抗诉的问题;个别人员在审查案件中不能做到居中、居高、居平;有的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缺乏热情,不能充分细致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的办案人员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办案拖沓,效率不高;极个别办案人员执行工作纪律不严谨。
3、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我院民行部门尽管配备了相当的人力,但是,我们知道民行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的审核能力要求提高,民事法律的掌握程度和娴熟程度要求高于刑事法律的要求,加之,我们检察机关常接触刑事法律,干警一般注重刑事的学习而忽视了民事法的学习,导致学习方面的畸形,不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专业化程度要求高,案件办理难度大,有些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专家型的人才更是缺乏。二是一直以来我们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注重了刑事检察监督而忽视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长期形成的重刑轻民事行政的观念,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三是法律对有些监督程序规定的比较原则,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有时沟通不够,我们的宣传不到位,当事人对我们的职能知之甚少,导致我们的案源匮乏。
三、今后解决对策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3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04)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x
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
二、期间的种类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一)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 “7日”的转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