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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书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行政争议而使用的公务文书。由于审理争议案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就成为行政机关本身的事。本章着重介绍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使用较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说明它们的性质、作用外,主要是阐明其写作方法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主请书概说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从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机关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一文种。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请求重新审查所制作的文书。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必须是《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由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有的是私人文书,有的是公务文书。无论为公为私,它都属于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作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行为实施和作出决定的书面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提出复议申请,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监督由内外监督组成。先说内部监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所以行政复议是上级审查下级工作的一种行为。它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再说外部监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表明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异议。这是一种很好的民主监督方式,已成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种检验方式和信息反馈,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下面是小编特意准备的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览,希望能满足大家各位的阅读需求。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
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xx大厦x座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主席
复议请求:证监会履行行政职责不当,赔偿所购南航权证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____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在行政审判中,有这样一种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种认识真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吗?
《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从《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款与第一款的联结点是“除前款规定外”,而“前款”(即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此,“除前款规定外”仅指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除外。据此,作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应是:除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外,亦即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就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受理日期为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或者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反之,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由上述含义可知,《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视为受理”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都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只是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罢了。但不能因为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现象的存在,而把该受理与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混在一起,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入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视为受理”的认识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表现为在五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必书面告知申请入不予受理决定;其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而事实上未告知。表现为应为而未为,程序违法。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绝不可反推,将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况,一律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就有可能把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或者,把虽然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既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接下来分析,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是否亦在第一款,即“前款规定”之内,进而在“受理”的问题上被整体“除外”。
先看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大体有: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亦决定了不予受理,但是并未将这一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五日,甚至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复议期限以后,行政复议机关才将这一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一直不理不睬。当然,也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此,本文不予详述。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