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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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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现状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

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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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量罚标准的决定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体现以人为本,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减轻处罚,须有正当理由和依据,不得。

第四条对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同一类型案件,在同一时期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循法律效力原则,正确适用具体法律依据。

第六条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具体罚款额度,一般须对应本规范和分则列明的划分标准实施。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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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法建议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

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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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处罚法》之缺陷

丁晓军

《行政处罚法》实施近六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该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一、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方面的缺陷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使,但这一规定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原则(又称"效力先定"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就推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内容加以履行,这是行政法上公认的规则。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的行政处罚,当然也具有这种特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构成违法处罚,也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而必须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然后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该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符合此类情形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可以拒绝接受?从《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来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讲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合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也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即使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仍应履行原行政处罚决定。显然,简单地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会对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带来很大的影响,不利于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

再次,行政处罚最终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有诸多情形,除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之外,还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的以及的情况。对符合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判决撤销,否定其效力。而《行政处罚法》仅仅规定了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而是不全面的。

二、听证程序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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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合法程序

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操作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处罚正确、合理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适用的;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有:①应当回避的没回避;②先裁决后取证;③未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先后步骤,如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未经传唤、讯问就进行治安拘留;④未办理法定手续,如:有的处罚应当经上级批准的而未批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要举行听证,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全新的处罚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对这方面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行政处罚机关的告知义务有两层含义:

一、告知的内容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告知的时间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有权就有关的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陈述或辩解;行政处罚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且要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对于合理的内容应当采纳,不得因被处罚人的辩解或陈述理由而加重处罚,即行政处罚机关不能把被处罚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视为态度不好,不老实而给予不应当给予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适用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只适用于三种行政处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⑶较大数额的罚款。同时,听证的举行应当应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上述规定设定了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程序上的义务,也是被处罚人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被处罚人有权放弃这些权利,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履行这些义务,遵守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诉的行政处罚机关对履行上述程序上的义务也同样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为更好的履行举证责任义务,做到有备无患,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或制作有关的告知笔录,并有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记录,以证明其履行了该项义务。否则,同样要承担败诉责任,行政处罚也将以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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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范行政处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6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关于开展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南政法发[]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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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的管理,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必须遵守本办法。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的罚款,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实施罚没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罚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章罚没处罚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罚没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他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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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状立法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的设想。该法主要应解决处罚的设定及适用问题。区分管理权与处罚权关系,改革处罚机构,解决罚款流向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限制处罚机构的委托权,明确处罚程序、规定处罚时效、溯及力和证据规则,完善处罚执行制度。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据调查,1991年,仅北京市

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就达800多万次,其中罚没款物处罚700多万次,折合金额9000多万元,警告拘留违法人59.9万人次,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756起,拆除违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机关广泛行使处罚

权,对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承认,目前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有处罚手段跟不上,难以制止和纠正日益增多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统一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具体而言,制定处罚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处罚法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遇到很多困难。(1)违法现象日益增多,行政机关现有处罚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药违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时达1.3万起,卫生检疫违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为277起。对于酒后开车、超载运输、道路遗撒等现象仅采用小额罚款已远达不到制裁效果。(2)执行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预和妨碍执法现象十分严重,据反映,北京市每年查处900万起违法案件,除现场处罚外,有近500万起处罚决定存在执行问题,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发生妨碍公务案件1.7万起,造成13名执法人员死亡,754人重伤,35人致残。(3)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处罚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要求、程序、原则及幅度等内容的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行政机关造成较大被动,使法院也难以审查裁决。(4)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处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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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导致难以实现个案公正的特例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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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处罚缺陷

《行政处罚法》实施近六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该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一、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方面的缺陷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使,但这一规定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原则(又称"效力先定"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就推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内容加以履行,这是行政法上公认的规则。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的行政处罚,当然也具有这种特征。论文百事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构成违法处罚,也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而必须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然后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该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符合此类情形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可以拒绝接受?从《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来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讲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合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也包括对被最终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的不服。即使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仍应履行原行政处罚决定。显然,简单地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会对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带来很大的影响,不利于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

再次,行政处罚最终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有诸多情形,除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之外,还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的以及的情况。对符合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判决撤销,否定其效力。而《行政处罚法》仅仅规定了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而是不全面的。

二、听证程序方面的缺陷

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方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单独征求意见,也可以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听证制度,被誉为我国立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受处罚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权利,切实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面的义务。这对加强行政处罚活动中的民主化、公开化,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减少行政处罚诉讼的数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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