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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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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

热评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在进行修改后,12月15日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30号为截止日期。数据显示,有10426人提交了意见。相较于一稿,二稿的进步与退步都同样明显,“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为一个关键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征收条例涉及的利益太多元化――城市发展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被拆迁人的利益、公众利益,达到平衡就有难度,不能简单地处理。

媒体人潘采夫:二稿删掉了最重要的一条,即“未达到90Z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90%,一个温暖人心的比例,这一条本有望成为被拆迁户的保护神。删除了这条,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人反对,政府只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可以一拆了之。

知风:其实,“新拆迁条例”中对征收方的约束,大多可以在《宪法》、《物权法》甚至《刑法》中找到依据,而带给被征用人的“好处”,仅仅是多了一些与权力打交道的途径,事实上,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正是滥用权力造成的。如果在拆迁中,老百姓利益还在从属地位,就证明政府部门还没有从根本上放弃拆迁中的利益追求。

黑客帝国:二稿比一稿退步,不知道将出台的正式法律到底会是什么样。群众利益无小事,只希望天平能真的公平。

观点

其实每时每刻我们都是幸运的,因为任何灾难的面前都可能再加上一个“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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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拆迁补偿条例 破解拆迁难题

一、目前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制“欠”完善。《物权法》出台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被拆迁群众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征地拆迁特别是不动产征收拆迁配套法规滞后,目前尚无规范的有强制力的《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征收拆迁条例》,导致一些问题的解决无章可循。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房屋等建(构)筑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

2、“争”利益。主要表现为“面积上争大,标准上争高,补偿项目争多”,往往形成群众为自己“争”,村、组干部为群众“争”,造成了征地拆迁上的被动。

3、“拖”时间。一些被拆迁群众在拆迁前就到处“打探”情况,并知道一些工程进度要求,谋划如何“拖时间”才能多获利。

4、“讲”条件。有人提出,安置房屋要建在城镇附近;建筑质量要达到高标准。甚至还有的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使拆迁进展受阻。

5、“抢”建设。少数群众认为机会难得,想投机取巧发点“小财”,在“两公告一登记”前或期间,抢建加层房屋或抢“种”、抢“栽”农作物,以求多得补偿。

6、“忧”前途。被征地农民普遍都或多或少有这种情绪,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众,对未来生活更是忧虑。

二、和谐拆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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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进与退

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终于出台,并于21日起正式施行。

“新拆迁条例”出台的过程,堪称曲折,其间经历了四年酝酿、两次全国性公民讨论,且汇总了超过十万条意见。伴随着曲折的出台过程,最终付诸实施的“新拆迁条例”在进与退之间,也留下了挥之不去的争议。

亮点与缺失

从条文上来看,“新拆迁条例”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方面至少存在三大亮点:

一是公共利益明晰化。新条例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土地征收。这也是中央政府首次针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以往部分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部门利益之实的强制拆迁情形,有望逐步减少。

新条例第八条界定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是征收过程程序化。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明确了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以此为前提,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更为关键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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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十大亮点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月29日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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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经济与法律分析

摘 要:近些年,伴随城市发展的脚步,拆迁纠纷也纷至沓来,新《拆迁条例》草案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针对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把拆迁回归市场,使拆迁主体平等博弈;无需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无需区分拆迁主体,确立评估机构的中立地位,使老百姓取得公平的经济补偿,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主体;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52-02

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伴随城市不断拆迁的脚步,随之而来的一幕幕拆迁纠纷、拆迁悲剧也不断上演。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而拆迁纠纷问题的解决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底的唐福珍案引发了新《拆迁条例》草案稿的问世。我们的百姓对新《拆迁条例》充满了期待,那么新条例能否为百姓规划一个美好的拆迁蓝图呢?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观点各异,笔者认为若要解决好拆迁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如何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分析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问题,这也是学界广泛争论的焦点。

1 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分析

学界一般认为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原有的拆迁条例,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而现实中两种利益有时又确实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分清。现实拆迁中,明是政府规划,公共利益的拆迁,可到头来经过各种运作,最后还是开发商的商业利润的驱使,最终被拆迁方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免不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的产生,同时在这一过程里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就根本无法避免。因此,不管是为公共利益也好,为商业利益也好,只要政府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也就随之而来的出现各种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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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摘 要: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发展,社会总是在解决矛盾中前进。城市建设必须推进,公众利益必须保护――搬迁,就是要在矛盾冲突的焦点上,找到那个“平衡的支点”。因为搬迁,事关国家建设发展大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本文结合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探讨如何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怎样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从而以公平公正的立场促进和谐搬迁。

关键词:房屋征收 补偿 公共利益 权益保障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征收决定到征收补偿,从公共利益界定到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1.改“拆迁”为“搬迁”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新条例中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搬迁”。?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改“拆迁”为“搬迁”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2.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作用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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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的进步有多大

“新拆迁条例”受到了来自改革利益受益方和受害方的两面夹攻,它如同风箱里的老鼠,既无法通过牺牲底层受害者来贿买受益者,更无法让受益者做出一点点象征性让步

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第二稿。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不少进步,比如拟取消“行政强拆”,引入司法力量制衡;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不让为公共利益做贡献的人吃亏;严禁暴力搬迁,造成损失要依法追责等。

补偿过低是拆迁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2D05年以来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即使有些案件有其他焦点,但最终还是落实于补偿费数额,其他事项上,被拆迁户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抵抗的道理,从大局出发,没有人敢说不。所以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户除了补偿费数额还有些要求外,其他的基本没有多大异议。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到至少在早期城里人喜欢被拆迁,因为获得的补偿很高,深圳甚至出现了被拆迁亿元户;而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最抗拒拆迁,是因为补偿过低。

拆迁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拆迁部门的强拆。几年前,我曾写了《拆迁部门不要当打手》一文,大声疾呼,警惕拆迁部门成为房地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的帮凶。一旦成为帮凶,被拆迁人就暗无天日了,因为最后的公正也无处寻觅了。人民可以对抗一个拿枪的强盗,但是却无法抗拒一个摇晃着法律法规文本、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抢劫的强盗。当这种强盗行径像春笋一样不断冒出来时,如果遏止不了,那么牟利的推土机将从一具具鲜活的身体上耀过。

“新拆迁条例”在这两个主次原因上都有所进步,然而这种进步却太晚太小。一是没有解决补偿过低问题,仅仅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二是取消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司法本身不独立,还是受制于行政,难免打很大的折扣。

二次征求意见在国务院立法中非常罕见。第一次胎死腹中,就是因为遭受来自两方的夹击。一方是拆迁的受益人,一方是受害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动了拆迁受盏人一点奶酪,却进步不大,难解受害人的饥渴,增加的支持者不会太多,而反对者必将实力更加强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可能再次胎死腹中。

与《劳动合同法》制定后立即要求修改的情形很相同。二者相通的地方在于,受到了来自改革利益受益方和受害方的两面夹攻,就如同风箱里的老鼠。这说明所谓的改革推动,既无法通过牺牲底层受害者来贿买受益者,因为底层受害者不能再牺牲了,远远超越底线了,更无法让受益者做出一点点象征性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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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中有关拆迁评估引发的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以取消行政强拆为标志,宣布野蛮暴力拆迁的终结,条例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

[关键词]拆迁评估;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113-01

1 新条例中有关评估拆迁存在的变化

(1)“拆迁”退役“征收”上岗,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被“征收”取而代之。“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作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笔者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2)公共利益确定六个方面,明确征收范围。《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提现公平、公正原则。《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房价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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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何不引入协商机制

在有合理的协商机制以及让被拆迁户感觉到产权被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都会选择理性谈判

日前,有关部门作出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止的决定,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也了征求意见稿。

通读此征求意见稿,会发现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公共利益的范畴仍显宽泛,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界定原则和程序;非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仍然可以申请政府批准进行拆迁;拆迁补偿直接使用评估机构结果,而非建立平等谈判机制与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如果在这些实质性问题上表述过于模糊,恐怕会难以完全实现从根本上扭转拆迁困局的初衷。

拆迁给社会大众的感受带来了很大困惑,一方面舆论集中在被低价拆迁或暴力强拆所伤害的群体上,平静生活突生变故,财产受损,利益无法保障,甚至遭到暴力侵扰,无疑会引起大家的共鸣;另一方面,又热心于对一些拆迁“暴富”人群消费行为的揭示,以及对引起“暴富”巨额补偿款是否公平的评价。像最近炒得火热的深圳城中村改造中的岗厦村和大冲村,舆论重点在通过拆迁制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使得当前被买房问题困扰的族群,产生失落感和怨忿感。

要么是同情被拆迁者,要么是鄙视被拆迁者,大众的感受时常在两极间摇摆,却少有人为产权受到尊重而鼓掌,少有人为谈判达成协议而欢呼。舆论的两极化角度更让大家忽视了去追问一些问题:为什么部分人群拆迁可以获得如此收益,而部分人只能被动接受一个给定的补偿额度而搬离?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会采取谈判方式,而另一些地方政府会以推土机开路?能否存在一个更合理的拆迁方式和补偿方法,能得到全面稳定地执行,不需要各地上演不同的悲喜剧?

什么是合理的拆迁补偿?合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按图索骥,一一套用,得到每一套房子的价格。这种方式在过去一直被地方政府使用,不过大家发现标准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不让政府来定,同样会发现,要制订出一个让所有被拆迁人都认同的标准是不太可能的。

第二种可能就是形成一种合理的谈判机制,让每个被拆迁者和拆迁者就补偿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强制是不可能达成利益分配上的合理局面的,合理分配就需要通过谈判,而且是以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事实是,在以往的谈判中地方政府往往把控了局面。对于强势的地方政府,谈判可能就成了个过程,最终是以强拆为后盾让对方接受自己制定的标准,而回到了第一种可能。而深圳的城中村拆迁,就其一轮轮的谈判过程,以及没有出现暴力行为可知,利益分配是以三方都接受的比例达成。在此过程中,政府没有强制原住民,原住民更谈不上威迫政府。事后政府也没有表示无法承担拆迁成本而导致亏损。这就像在市场中买鸡蛋的协商过程,能接受相互的报价,就做成了生意。没什么诀窍,也没人非要把鸡蛋卖出金蛋的价钱。

对“钉子户”要高价的担心,更多的是一种舆论假象。在有合理的协商机制以及让被拆迁户感觉到产权被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都会选择理性谈判。在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的情况下,“钉子户”现象往往会层出不穷。在拆迁中,强制往往是所有非理的根源,公平谈判是让人们理性参与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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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等(3则)

“新拆迁条例”: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2011年1月21日,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社会公布并施行。条例涵盖了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问题。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了详细界定。

条例规定了政府具有公告、听证的义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条例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立法保障“公交优先”

2010年1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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