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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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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XX 公司20** 年效能监察计划总体安排,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XX 单位,围绕“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具体监察方案策划如下:

一、监察对象

本次效能监察对象是XX 单位(部门)“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相关的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的管理、服务业务流程。

二、效能监察目的

通过对X “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相关的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的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全过程效能监察,健全、完善与改进公司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的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制度;促进公司上下、各业务部门严格遵循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实现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支出管理目标和最终绩效管理目标,开源节流,降本增效,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效能。

三、效能监察总体思路

本次效能监察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总体领导下,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中,深入XX 单位,上下密切配合,按效能监察工作流程、效能监察“四性检查与评价模型”方法,对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的管理、服务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效能监察,对各项非直接生产经营的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起到良好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对业务管理的再管理、再监督作用。

四、计划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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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强化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进一步促进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个人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和工作质量,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素质高超、士气高昂”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队伍,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处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成立安全生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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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党政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2.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部门及个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联组人员负责工作督查、业务指导、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4.监察对象是安监站全体人员,以及建筑、交通、消防、校车校园、食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落实全年工作目标、相关会议精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复工审批、现场核查、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查处等。)。

5.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部门作风建设规定,比如安监部门“八不准”、安全监管执法“二十条禁令”,遵守街道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其他影响安全生产效能行为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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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政字[2005]1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政能力,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以人民群众认可和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依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畅通,顺应民意,取信于民。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考核评定,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为政不公、对群众漠不关心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行政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长效机制,以优良的政风打造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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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实施方案

按照××政字[2005]1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机关作风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治本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政能力,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这项工作以人民群众认可和满意为最高标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依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畅通,顺应民意,取信于民。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考核评定,严格责任追究,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存在的管理松懈、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为政不公、对群众漠不关心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构建行政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长效机制,以优良的政风打造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监察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行政执法、费用收取、检测检验、证照审验发放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设立、项目建设、公益事项密切相关的单位(含所属下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一批监察的部门和单位:县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局、农牧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局、气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30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制度。二是立足机制创新,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内容、程序、权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党发[2003]14号),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误差错追究制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审批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三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服务承诺,建立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和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权力运行和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廉洁优质高效,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及时、全面、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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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的功能定位及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实现途径

一、检务督察的功能定位——加强检察权的事前事中监督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或者根据检务督察和检察巡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给予程序上的制衡。这种诉讼程序上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间的制约。从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能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则弥补了上述两种主体实施内部监督的不足,可以发挥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从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视角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成为新时期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

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务督察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外在形象的突出问题展开。确定了六个方面的督察重点: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进行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容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实施检务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通过抓流程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对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是检务督察的基础性内容。搞好案件的流程管理,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的重要手段。流程管理实质上是要实现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是在统一案件进出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软件平台和网上管理系统,将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信息客观全面地录入内部联网电脑,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实时同步审查案件办理中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情况,并通过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办案期限的掌握、被追诉人辩护性措施的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检察环节各种处理决定的审查,确认检察办案是否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督促其纠正或者避免办案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要真正使流程管理发挥规范办案和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效用,就不仅要对检察办案中各种法律文书、办案期限、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等实施形式上的审查,更重要的是要对检察执法活动实施实质性审查。当然,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是普遍要求,实质审查是个别案例。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通过形式审查发现检察执法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情形,或者发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执法办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是领导交办的,则要通过审阅案件的电子卷,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要通过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审核检察办案是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真正发挥流程管理规范检察执法的同步监督效用。

方式方法灵活,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作为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六个方面的重点,集中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突击督察和现场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下通知、不打招呼,打破常规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督察、通报反馈、督促整改的程序开展工作。

以暗访和突击检查的形式,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这是检务督察制度和其他内部监督制度相比所独有的特点。实践证明,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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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问题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开展检察监督,各地在实践中做法各异,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略陈浅见并提出建议。

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从广义上讲,法律监督全社会均承担着法律监督的义务。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各类媒体、以及普通公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一次特殊的职责,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虽其他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如各级权利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监督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从《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保障执法、守法相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其他社会机关都不能代替的,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责任。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建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的就是要有效地同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作斗争。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看,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可能酿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灾难。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经发展成为当今的主流,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强大的权力,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的权力性约束监督。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并庄严写进宪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机关,忠实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司法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和职务犯罪力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民主。

二、强化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监督,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行事方面的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上述各种活动均需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与惩治,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开展司法监督,必须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特别是要加强具体监督的措施。注重监督的时效性。惩治司法腐败行为。

(一)、关于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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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开展检察监督,各地在实践中做法各异,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略陈浅见并提出建议。

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从广义上讲,法律监督全社会均承担着法律监督的义务。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各类媒体、以及普通公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一次特殊的职责,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虽其他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如各级权利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监督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从《宪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保障执法、守法相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其他社会机关都不能代替的,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责任。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建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的就是要有效地同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作斗争。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看,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可能酿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灾难。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经发展成为当今的主流,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强大的权力,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的权力性约束监督。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并庄严写进宪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机关,忠实的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司法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和职务犯罪力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民主。

二、强化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监督,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行事方面的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上述各种活动均需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与惩治,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开展司法监督,必须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特别是要加强具体监督的措施。注重监督的时效性。惩治司法腐败行为。

(一)、关于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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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石化:构建效能监察管理体系

扬子石化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产业链进一步延伸,资本构成更加多元化,资产规模和经济总量进一步扩大,但与此同时,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和风险相应增大。为此,要求效能监察需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地发挥监督作用。近几年,扬子石化将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和方法引入效能监察工作,探索提升效能监察工作的新思路,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形成了符合公司实际的效能监察管理体系,并有机融入公司一体化管理,使效能监察在深化上取得新突破。2011年公司取得全国第一张效能监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效能监察管理成果获中石化集团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

总体设计

一是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资源、程序等管理要素进行总体设计,以“预防为主,全面受控,不断改进,持续有效”为总体思路,以“强化源头治理 ,实施有效监督,提高管理效能”为效能监察质量方针,逐步理顺流程,建立目标明确、职责清晰、流程优化、方法可行、活动受控的效能监察管理体系,通过PDCA循环,实现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在效能监察管理体系设计策划中,对效能监察项目管理、重点业务监督和业务公开三项主要工作流程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各自定位和相互关系,使之相辅相成,协同运作。

二是将效能监察管理体系按个性保留、共性融合的原则与公司原有的一体化管理体系进行最大限度的整合,找准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结合点,使效能监察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使其它相关工作更好地为效能监察提供支持。

体系构建

一是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为贯彻好效能监察质量方针,扬子石化坚持将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为搞好效能监察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流程梳理,建立组织框架,将效能监察管理体系各过程、要素的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应部门,从而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更加清晰,减少了推诿扯皮。

二是梳理识别流程,界定工作范畴。效能监察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立项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经过综合分析相关工作的内在联系,将效能监察项目管理、业务公开管理和重点业务监督管理进行整合,并形成系统化管理。

三是构建文件架构,完善规章制度。效能监察体系文件包括上级文件、一体化管理手册、效能监察工作运行程序、相关支持配套制度等。为避免形成两张皮现象,公司将效能监察体系文件按共性整合、个性保留的思路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整合。对共性流程如文件、记录、资源、内审、管理评审等,直接采用已有的一体化管理制度。对效能监察特有的工作流程和个性化要求,则建立专项制度,规定职责、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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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探索和思考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昌邑 261300)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行政诉讼法》运作已逾20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型,从公权力行使不受制约向受法律制约转型,从民不能告官,人权无司法救济向民可以依法告官,人权受法律保障转型起了奠定制度基础和开辟行进道路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正式确立,法治和人权尚未入宪。时代的局限使该法当时确立的规则、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从二十多年的行政检察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存在申诉案件匮乏、监督效果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监督依据不完备有很大关系,行政检察权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定位、权利辩解的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抗诉权。仅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且仅规定了抗诉一种手段,对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等方面均无明确的立法规定。立法的局限性使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因缺乏依据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一)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区分

行政检察监督包括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和特定的行政行为实施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应该在行政诉讼哪些具体方面实施监督,则存在分歧意见。在分则第64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监督方式上仅限于抗诉一种手段,而忽视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监督,与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原则相违背,影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监督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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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监督, 提升监督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指控犯罪上,诉讼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有力;有的不敢碰硬,怕影响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工作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

一、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机制保障

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有些是体制机制上的,有些是具体措施上的,有些则与检察官自身素质密切相关。目前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交流不够及时;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够顺畅,没有形成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与诉讼监督有关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在监督措施方面,存在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的程序不明确、不规范,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的效果难以保障,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等问题。在监督能力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审查把握能力不强,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所提监督意见质量不高,不能得到被监督单位的认可。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查找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实现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强化措施,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基层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建立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创新监督理念,拓展监督方法,坚持做到办理案件流程化、审查把关制度化、监控措施延伸化、评查案件机制化、队伍管理人本化,实现“无错捕、无漏捕、无错诉、无漏诉、无超期”的“五无”目标。

(一)盘活内部职能,构建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侦监、控申、民行、、自侦等部门互通案件线索、互相配合工作机制。例如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定性、证据分歧较大的案件,主动与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意见,统一认识;或是在审查阶段,公诉部门发现需要改变对批捕案件的事实的定性,拟作捕后不诉或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等处理时,事先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采取对策。

(二)加强外部联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复杂案件捕后介入侦查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作出批捕决定后,及时召开公安、检察联席会议,沟通办案信息,适时介入侦查取证工作。二是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不定期走访检查和年底集中审查执法监督机制。侦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看有无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情况;年底集中清理本年度裁判文书,看有无漏捕漏诉情况。三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是与公安、法院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解决案件侦查失误、补查补救等方面的问题,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对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大监督力度,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众多留守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家庭监护,处于安全少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无序状态。未成年人大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等行为严重摧残其身心健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有些犯罪行为未能被公安机关立案。我院加大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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