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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召回成本传统管理办法的局限性;召回成本管理的新方法——价值键;产品生命周期预期成本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召回制度对企业的实质影响是给企业增加偶然性的巨额成本、召回发生的小概率和召回成本的大金额之间的矛盾、召回成本的发生时间和核算时间的不一致性非常明显、定价基础的矛盾、价值链与成本管理、价值链核算方法在召回制度背景下的应用分析、与价值链成本密切相连的一个概念是产品生命周期预期成本、大多数限制成本的决策应该在更新产品的计划和设计阶段作出、对召回成本的比率进行合理地事前估计,仍是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等,具体请详见。
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不符合有关标准。法规,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一、召回成本传统管理办法的局限性
召回制度对企业的实质影响是给企业增加偶然性的巨额成本。一旦发生产品召回事件,生产厂商在一次召回事件中所发生的费用从数亿到数十亿美元不等。如以美国为例,克莱斯勒公司在1984年至1994年间生产的400万辆厢式车因门锁常无故打开问题进行的召回事件中,仅更换门锁零件的成本价值就达2亿美元。召回成本的核算和管理成为召回制度下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但涉及到财务会计对召回事项发生后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对以前损益的调整;而且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是管理会计应该认真研究的一个新问题。
1.召回发生的小概率和召回成本的大金额之间的矛盾召回制度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质量保证。由于召回发生的概率很小,在发生前很难对它可能影响的范围、金额作出合理估计。一旦发生产品召回,制造厂商的损益将受到重大影响。
2.召回成本的发生时间和核算时间的不一致性非常明显统计资料显示,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到1997年,日本运输省共收到召回申请1186件,召回汽车总数累计2613万辆,其中94%为国产车。对日本国产车进行的分析表明,由设计造成的缺陷占55%,由制造造成的缺陷占45%。可见,召回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产品在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失误所造成的缺陷,与销售阶段几乎没有关系。因此,按照传统的完全成本法把召回的成本归结于销售阶段是不对的,因为它不利于成本的有效管理和成本责任的明晰。
3.定价基础的矛盾
传统的产品定价成本基础是产品制造成本。实行召回制度的产品一旦发生召回,召回成本巨大,而且是在价格已经制定并执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发生的。从召回角度来看,传统的产品定价成本基础不能产生足以补偿召回成本的适当价格。
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基层消保分会:
为切实做好___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____区消保委围绕中消协确定的年主题和省市消保委的工作要求,(文秘站:)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区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制定___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
以党的十八届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开展年主题活动为重点,提升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消费,推动____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为加强此次活动的领导,成立“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____(____区消保委主任、工商____分局党委委员)。
成员:区消保委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保委秘书处,杨文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潘丹颖同志、许跃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召开年主题论坛会。邀请大型商场、超市、企业、公用企业、志愿者参加。论坛主旨是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安全问题,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区消保委将通过论坛来广泛宣传年主题的依据、意义、内容和目标,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关系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
分析
《做个聪明的消费者》选自鲁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第三个项目。本项目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明明白白消费,主要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主要讲述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本课教学重点是依法保护消费权;消费者常被侵犯的五项权利既是教学重点,也是教学难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初中生经常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生活,但他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缺乏维权意识。在当前消费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本课内容更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对教材的分析和对学情的了解,笔者确定了如下教学目标:通过课前观看微视频、课堂讨论、辩论、展示等活动,知道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懂得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能够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培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消费者权益的能力。
设计
为了指导学生更好地完成课前自学任务,笔者设计课前自主学习任务单时着重关注以下两点。
1.达成目标要清晰、具体
达成目标不是教学目耍而是教学目标的转化形式,是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掌握学习材料,所以达成目标语言要简洁,指向性强,具有可操作性,要让学生一目了然。笔者设定的达成目标是通过观看微视频,写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说出消费者享有的五项较容易被侵犯的权利的内涵,记住正确的维权途径。
摘 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亦为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但当前许多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与制度还不够完善,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对消费者的安全权构成了威胁。本文以消费者安全权保护为核心,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现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5-0274-01
近年来,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消费服务场所等处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安全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尤为重大,消费者安全保障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据调查,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状是堪忧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
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之扩展。
2、近年来整体情况虽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
摘 要:消费者增权理论是近年来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消费者增权理论中,信息供给型增权和制度供给型增权是两种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表明,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从消费者增权理论出发,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增进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实现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增权;消费和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4-0132-05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制定的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法律制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面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对国内消费市场的影响时,却表现出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仅是个实践问题,而且涉及到相关理论的更新。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由此导致大量的消费者维权诉讼,这些维权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大量而且频繁出现的消费维权诉讼,不仅导致被侵权的消费者负担高额的维权成本,经营者也要付出成本,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导致出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对立等妨碍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改变消费者被动维权的制度设计,参考消费者增权理论的有关观点,通过赋予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的主动权,从而遏制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增进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本文尝试从消费者增权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从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消费和谐的制度机制。
一、消费者增权理论
近年来,国外学术界提出的“消费者增权”理论,是西方社会科学中“增权”(empowerment,或译为“赋权”、“充权”、“激发权能”等)这一关键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领域的扩展,在该理论中,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加新颖的内涵。一般而言,所谓增权是指增进或者提升个体或者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过程,随着个体或群体权力、权能的增强,就会提高个体或群体独立应对和处置自身事务的能力。增权理论认为,增权涉及主体和受体两方面,增权主体一般是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或社会机构;增权受体是因各种原因而处于无权或权力减弱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这些个人和群体主要是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陈树强,2003)。例如,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属于需要增权的群体。增权的方式有多种,如政治增权、经济增权、社会增权、心理增权等,而消费者增权是指通过某些法律或政策措施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支配力和政治权力,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独立自主消费能力和维权能力的过程。
当前,国外学者有关消费者增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教育”领域,即如何提高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等的能力。这种观点认为,使消费者获得充分信息,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就能使他们变得更有知识、更加自信和敢于表达自己的主张,从而更能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事务。按照信息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做出选择时,并非能够完全做出理性的和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消费者的利益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遭受侵害,经营者则会在信息不对称中获取本应由消费者获得的利益。因此,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重要途径就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来保障消费者获取相对对称的消费信息,其关键在于教育消费者,并通过强制经营者披露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产品信息,使消费者具有更加充分的消费知识、技能、信息,从而为消费者增权。在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消费者增权的研究中,就消费者如何获得有效的权能,从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Howells(2005)提出的通过政府强制经营者提供信息来为消费者增权,另一种是McGregor(2005)提出的可持续消费者增权。
1.强制性信息供给的消费者增权
作者简介:宗志娟(1986.09-),女,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助教。
摘 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2017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不断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消费维权事业发展。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纪念活动以弘扬315精神为主线,以引领消费升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深化供给侧改革为核心,突出宣传中消协“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引导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网络消费等热点,推动网络诚信经营;突出活动的社会功能,通过高效维权、专项整治、社会监督及消费教育等方式,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突出“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加强职责建设,主动服务消费转型升级;强化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构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格局。
二、活动内容
1、开展消费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与日常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点解读。围绕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既要以法律培训、知识竞赛、专题专栏等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又要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
2、举办315广场纪念暨“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我县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场纪念活动主会场设在白田广场,时间定于3月15日上午8点半,为期半天,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赠送消费知识手册,展示侵权打假成果,讲解识假辩假知识。各镇区要设立分会场,结合各自实际举办纪念、咨询和便民服务活动。
3、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镇区要结合实际,在315期间进基地、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网络开展有特色、多元化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活动要坚持普及与分类相结合,动员行业协会、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大新消费宣传力度,突出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理性、绿色消费理念;要把农村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宣传消费常识和消费信息,增强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推动农村消费结构升级,提高消费维权城乡均等化水平。
摘 要:由于缺乏金融知识、维权意识和能力差,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应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教育,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的素质,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以此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关 键 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3-0038-02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地位差异等原因,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特别需要注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城市金融消费者相比,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低,他们的权益更加需要保护。
一、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1. 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受损。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在其经典论文《柠檬市场》中,将“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经济结果”比喻为“柠檬问题”,认为对于仅从表面无法分辨质量优劣的“柠檬”,理性投资者会向需求者索取一个非对称信息溢价即“柠檬溢价”。在金融交易中,银行往往会把这些不对称信息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格式条款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柠檬溢价”。相较于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知识的农村消费者在金融产品性质、价格等方面均处于信息劣势,往往无法对银行产品的质量、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可能会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不当购买银行产品而加大产生额外损失的可能性。比如,银行方面在介绍信用卡逾期罚息的时候,只会说“我们每天只收取您万分之五的利息”, 而不会告诉顾客银行罚息的实际年利率高达18%。为规避风险和扩大利润,目前银行往往选择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代售理财产品。 而代售行为的薪酬结构与佣金模式有可能激励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 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客户在银行申请房贷时被要求购买人身保险, 理由是防止客户意外死亡造成贷款损失,尽管客户并非自愿,但为了获得贷款,只有接受。
2.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低,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受到专业知识限制,现实中农村金融消费者往往容易陷入“交易前没有准备,交易中没有察觉,交易后难以及时发现权益受损,发现后无法有效处理”的困境。加之金融侵权案件往往具有“总体数量大,单笔金额小”的特点, 消费者即便发现侵权, 多数情况下也会因怕麻烦而甘愿吃哑巴亏。 尽管银监会农村办事处公布了维权电话, 但我们调查的顾客中,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仅有28%的人选择拨打县银监会的监督电话。 绝大多数消费者习惯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忍气吞声, 甚至由于缺乏知识等原因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 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上世纪90年代完成商业化改革的国有银行逐步淡出农村市场, 农村地区基本上只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大寡头。 由于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可选择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机构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另外,绝对垄断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金融机构改善自身服务水平并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相当淡漠。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2-0262-02
“合作”是一切成功的最大特征,“高效”更是教育的最终追求。构建“小组合作,自主探究”型的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模式。让合作学习走进课堂,让高效教学凸显课堂,是我们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顺势之为。《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教学与反思:
教学内容:
苏人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16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框“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学习,掌握消费者维权的有效途径,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小组合作,自主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摘要】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采用样本分析法,调查了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维护现状与问题,探索在当前教育环境下提高在校大学生法制观念、消费权益认知和维护的有效途径和切入点。
【关键词】 大学生 消费 权益 现状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堪忧。2007年,在浙江大学cc98论坛上,一个题为“暴你心中的ZJG黑店,关注切身利益”的帖子被炒得沸沸扬扬。其讨论的焦点围绕在紫金港校区内几家私人经营的商店上。帖子中大谈商店的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维修要价高等问题。无独有偶,记者在福建某大学采访时,不少同学也抱怨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常是不知所措。与一般社会消费者相比较,大学生由于其特殊的主体身份使其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时,具有一般社会消费者的特征,但同时,由于大学生这种特殊的身份,又使其消费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消费。依据大学生消费行为范围的不同,可将大学生的消费分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不同的消费区域内,大学生的消费内容会否有所不同?大学生维护其自身消费权益的行为会否有所不同?这二者之间反映出的大学生消费维权共性是什么?这些问题将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表现、权益维护现状进行调查,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提升高校服务意识、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都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概念界定
1、大学生
此课题报告中的大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的对象。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高考)或合法保送进入高等学校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不包括初中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就读的五年制大专等一、二年级的学生,因为这个阶段他们还没有取得大学学籍。此外,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学习班的在读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生也不在本课题研究对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