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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精选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1篇

目前实行减税政策的阻力主要是担心减税会使财政赤字扩大,而且担心减税与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的目标背道而驰,会降低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但是,评价一项政策,主要应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而不能受某一个经验比重的束缚,所谓“两个比重”的合理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也是可以做出调整的。对这个问题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决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那样将会束缚我们的宏观调控,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从长期看,应逐步提高“两个比重”,但从短期看,则应以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目的,必要时也可以降低“两个比重”。

下面将从企业、居民两个方面探讨一下现阶段扩大需求遇到的困境和减税对扩大投资与消费的作用,并提出几个对经济发展作用最大且与增加需求挂钩的减税建议,作为国债政策淡出的替代政策。

减税政策应与消费信贷相结合

当前,总体经济中存在诸多制约需求的因素,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消费出现断层。即一般性消费品在城镇家庭已基本饱和,而农村家庭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消费条件。目前,城市居民消费已开始向住房、汽车等更高级的消费升级,而这次消费升级与80年代的老三大件、新三大件的升级相比,级差要大得多,因而积累期也要长得多。于是就出现了市场需求断层的现象。解决这一矛盾,对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从各种政策建议中看,发展消费信贷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也已为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如经济学家所预想的出现消费信贷火爆的场面。究竟是什么原因?从各媒体的报道看,经济学家们将原因归于缺乏信用体系,银行贷款缺乏安全感。我们认为,缺乏信用体系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从美国人消费信贷的心理分析便可找出个中原因。近几年美国居民总储蓄为负值,这让中国人很难理解,难道美国人就没有意外之需吗?事实上,美国人也同样需要储蓄,他们一方面拥有大量存款,一方面又在大量贷款消费。原因就在于美国政府对消费贷款利息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虽然消费贷款的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但将消费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后,贷款消费对个人来说就是很划算的事了。这实际上是政府的一项鼓励消费的政策。而我国在实行消费信贷时没有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相应配合,自然起不到刺激消费的目的。因此,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出台消费贷款利息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使扩大内需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其实,国内也有这方面的成功实例,如上海市就对个人住房信贷实行了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上海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实行消费信贷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我们有4点建议:1、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消费信贷必须是针对大件商品的买方信贷,即在购买行为发生时申请的贷款,而不是针对所有个人贷款;2、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消费信贷所针对的大件商品(如汽车、住房、教育等)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以便对社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起到引导和调控作用;3、消费信贷利息无须全部抵扣个人所得税,抵扣比例以保证贷款利率等于或略低于存款利率即可,从而将减税限制在最小范围内;4、在实施此项政策的同时,应相应提高高收入者所得税税率,以平衡减税带来的税收下降,同时也能强化这项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

减税政策应配合企业的投资需求

为了鼓励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政府应当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引导。国家目前在这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如对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就已经允许部分抵扣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在鼓励企业投资方面还应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一是应扩大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都应按一定比例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包括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包括购置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二是应提高企业设备折旧率,其实质也是一种变相减税,目的是适应技术进步加速的要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风险,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促进产业的整体升级。目前国家规定,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我们认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如果是通用设备,10年折旧期尚可,而如果是专用设备,10年就显得太长了,产品早就更新换代了,折旧期应当缩短为5年~8年。

用减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

无论是国家的竞争力还是企业的竞争力,关键都是人才的竞争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重要环节,但在职培训也十分重要,而且对企业来说,在职培训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由于多数企业效益不高和职工跳槽现象普遍,许多企业虽然也认识到职工培训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财力或恐怕为他人作嫁,致使企业在职培训工作十分薄弱,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从长远看,不利于人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产业的升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当看到,企业员工的培训决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它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的办法就是减税。目前财政允许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员工培训费,列入成本,即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但这一政策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比例过低,二是有些企业提取培训费后并没有用于职工培训。因此,建议大幅度提高企业员工培训费比率,但只针对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生的不得抵扣,以保证企业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减税政策应与塑造世界名牌相结合

现代市场竞争既有质量的竞争、价格的竞争、服务的竞争,又有品牌的竞争,而且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在许多领域甚至是第一位的。我们从美国企业的融资计划书中可以看到,美国的企业非常重视品牌投资,许多美国企业广告宣传的投入在总投入中几乎占到了一半,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投资。这大概是一些美国企业在市场上能够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许多企业长期以来信奉“好酒不怕巷子深”,在广告宣传上舍不得投入,他们没有看到广告投入的巨大回报,没有看到许多大企业花几千万或者几亿元作广告宣传,在低成本大量促销的同时创造了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指出,企业不重视广告宣传也有政府的责任。国家规定企业广告费只允许按销售收入的2%计入成本,其余要从利润中支付,无形中使广告费提高了33%。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产品面临更多外来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又为中国产品扩大海外市场提供了良好机遇。要大规模地开拓海外市场,加强广告宣传是重要手段之一。在这方面政府应该助企业一臂之力。建议将企业广告费允许计入成本的比例大幅度提高,或者将企业广告费按照投资对待,全部抵扣企业所得税,为中国企业创造世界名牌提供宽松的条件。

关于减税对国民经济的作用,美国肯尼迪政府1962到1964年实行的政策很值得借鉴。1962年,美国经济处在萧条期,肯尼迪政府为鼓励私人投资而采取了两个步骤:一个是放宽折旧的规定,准许厂商加快折旧;另一个是制定税收上的“投资优惠”,准许企业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去相当于新厂房和设备购置费用7%的数额。1962年后期,肯尼迪总统建议大幅度降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率,但国会把这次减税推迟至1964年。这次减税在1964和1965年分几个阶段生效,减税额约占美国财政收入的2%。事实证明,1964年的减税不仅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状况,实现了高增长、低失业和低通胀,而且使联邦预算由持续赤字变为1965年出现盈余。美国专家在总结减税效果时认为,如果在两年前就实行,本应产生更有益的效果。

总结以上观点和建议,我们不主张泛泛的减税,而主张将减税与投资、消费信贷、职工培训和企业广告费的扩大挂起钩来,使减税对需求的刺激作用落到实处,创造出一种需求扩张的内部动力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增长。以上建议尚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详细测算,不能过多地影响财政收入。但减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应动态来看,既有减收的一面,也有增收的一面,如果政策设计合理,可能使增收部分大于减收部分。在减税的同时还应大幅度减少建设国债的发行,减轻财政负担,从而有利于财政的平衡。

观点提要

尽快研究出台消费贷款利息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扩大内需。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消费信贷必须是针对大件商品的买方信贷,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消费信贷利息无须全部抵扣个人所得税,相应提高高收入者所得税税率,以平衡减税带来的税收下降。

扩大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都应按一定比例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设备折旧率,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风险,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促进产业的整体升级。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驱动教学法;国家税收;实训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4-0093-02

《国家税收》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多年来,在这一课程的实训课教学中,教师习惯上采取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育的注入式教学法。运用这种教学方法,难以培养学生涉税财务处理操作技能。现在,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日臻完善,用人单位要求中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熟练掌握涉税财务处理技能。因此,为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教师必须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之外寻求新的教学方法,加强专业技能的实训教学。无疑,案例驱动教学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一种新的尝试。为此,本文作者就本法在《国家税收》实训课中的应用进行试验、研究。

一、时间、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时间、对象和内容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在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会计专业2012级《国家税收》实训课教学中,随机选取2班学生作为试验对象,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共计113人。2个处理组的实训总项目都是涉税财务处理技能。在对照组,应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法,教师在实训课教学中,按部就班地一边演示,一边讲解。学生一边听课,一边抄答案,然后按教师所演示的例题练习。在实验组,采用本法。教师提前5天把实训项目相关材料印发给本组学生,安排他们利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并保证课堂上本组每个调查对象都能够参与讨论并合作完成实训项目任务。实训项目结束后,评估教学实效性,最后针对2种教学方法在学生学习兴趣、涉税财务处理知识与技能、创新思维能力、语言运用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二)调查方法

在实训总项目完成后,任课教师把纸质调查问卷发给学生进行调查,当场完成、收回。综合2个处理组的问卷,对两种不同教学方法的效果作分析、比较和评价。共发出问卷113份,收回109份,回收率为96.2%。

二、结果与讨论

(一)结果

试验与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试验与调查结果显示,实施本法最为显著的优越性在于,为学生设置企业涉税财务处理的模拟情境,通过启发、引导、驱动学生思考、分析、讨论、处理案例中具体的企业涉税财务问题,使学生主动学习,加深理解涉税财务处理知识,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创新思维能力、语言运用能力,培养学习兴趣、团队协作精神。值得推广。

(二)讨论

本法是指在中职《国家税收》实训课教学中,在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和“理论服务于实践”等原则的基础上,教师根据实训项目,引入具体案例,创设教学情景,根据案例中所涵盖的与实训目标、内容高度关联的问题设置实训任务,引导、驱动学生积极参与准备、思考、分析、讨论、操作等活动,掌握税额的计算,涉税会计分录、记账、汇总结算和填写纳税申报表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从本质上看,本法就是任务驱动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融合体。从试验与调查结果看,在中职《国家税收》实训课中应用本法推进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1.师生均应精心做好课前准备。课前,教师要在研读教材和实训指导书的基础上,根据实训项目精选案例。然后,分析案例,把握案例中所涵盖的知识点和技能点,根据这些知识点和技能点设置学生所需要完成的实训项目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另外,教师要提前向学生印发案例材料。学生课前要熟悉教材、实训指导书和案例。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3篇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 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 社会 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 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 计算 方法 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 企业 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科学 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 会计 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 内容 ,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 计算 方法 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 电子 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 参考 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 问题 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4篇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5篇

郭乡平处长介绍说,出口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在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郭乡平介绍,我国近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退税率下调三个百分比。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进口两税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新增退税中央地方共同负担。

――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推进外贸出口从收购制向制的转变。

――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6篇

关键词:消费需求财政因素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以两位数增长速度在发展,仅2007年GDP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1]。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消费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但是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也更加突出。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37239亿元,占GDP比重55.6%,高于2006年的52.5%。可见,近两年我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消费需求不足的状况亟待改善。

一、影响消费需求的财政因素

(一)收入分配政策

目前中国贫富差距有扩大趋势,最高与最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我国20%的高收入家庭拥有80%储蓄存款。城乡收入也从1978年的2.58:1提高到2007年的3.32:1,如果再加上医疗、教育、失业等保障等非货币因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七倍。如果用基尼系数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根据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差距过大,而我国2007年基尼系数为0.48。收入差距与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是负相关关系,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越高,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就越高[2]。

(二)税收政策

在不考虑进出口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由居民消费需求、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三部分组成,其中消费需求是国民收入和税收的函数,投资需求是真实利率的函数。假设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不变,只改变税收,在居民消费需求是税收减函数的情况下,减少税收可以使居民消费需求扩大。

不同的税种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增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从而调节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最直接的手段。提高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减居民消费支出,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效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通过减少股利所得而具有抑制居民消费支出的作用。在公司所得税可以转嫁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导致实际收入下降,因而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作用;消费税。消费税增加,使产品的含税价格上升,导致消费者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消费税增加对低收入阶层的课税负担加重,由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一般较高,故消费税的增加将会降低消费者需求总量。

(三)社会保障政策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打破了传统的“广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以及由政府和企业“统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战略从补贴和福利转向市场,公费医疗、义务教育、全面就业等都面临着解体的危胁。这既降低了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又直接要求规避风险内生化,人们必须调整收支结构及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可能推迟消费而增加储蓄。社会保障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扩大消费需求,而且其再分配的效果是明显的,如1982年英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税前收入比为120:1,经过社会保障等的再分配后,最终收入比变为4:1,收入差距缩小幅度相当大。

二、刺激消费需求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努力增加居民,尤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

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城镇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的补助,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和提高“低保”与“最低工资”的补助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我国低收入人口占城镇居民20%以上,而下岗是低收入阶层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3]。

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在于“非农化”。一方面,要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实现生产产品的“非农化”;另一方面,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实现农村居民的“非农化”。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投入,实行对农民种粮和购买化肥的直补政策。要加强农村商品流通设施和商业网点、水电路以及通讯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和消费环境,为农村居民扩大消费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税收杠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平抑和监督作用

可以考虑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扩大累进程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加大收入由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转移力度。2006年元月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使居民当年消费的增长速度提高0.5个百分点[4];调整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资源消耗品、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要优化税率结构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对需要加大调节力度的适当提高税率。通过开征物业税、燃油税,规范房地产、汽车交易环节等相关税费征收政策,以减轻消费者购买汽车、住房等税费负担,抑制房地产投机等各项措施,将潜在的消费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5]。总之,要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

(三)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重点是要构建覆盖城乡贫困人口的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其次,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事业的支出比重。要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要完善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要建立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最后,稳步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此外,建立重大公共传染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也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

[2]黄久美,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消费需求的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06年6期

[3]李俊霖,莫晓芳,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统计与决策,2006年5月(下)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水平 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 遗产赠与税 农民收入

引言

消费水平的高低通过消费率来衡量,即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它是一个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其变动直接反映着经济发展的结构和变动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最终消费率变动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从1978年的62.1%降到2009年的48%。2008年以前,我国经济增长10%以上,投资和出口的拉动效应较为显著,而国内消费的经济拉动效应处于低位。不断降低的消费水平,受收入分配状况影响较大。目前,国内学界专门研究消费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的成果颇多。基于此,本文则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内生消费水平提高的财税政策措施。

我国消费率变动的纵向与横向对比分析

2008年以前,我国每年经济增长10%左右,出口和投资的拉动作用尤为明显。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消费增长均低于国内GDP增长,消费率的变动大体呈现出“上升-下降-小幅上升-下降”的基本态势,消费拉动经济潜能释放不够。金融危机过后,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保增长、调结构是我国政府的目标,政府通过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调整经济结构政策达到经济发展。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而我国的消费水平无论纵向还是横向比较,仍然较低,这为政府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提供了空间。

消费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一直低于GDP的增长。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水平不仅低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20个百分点左右,而且与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东亚和太平洋国家、南亚国家相比较也明显偏低15个百分点左右,与世界的平均消费水平相比,也有10-20个百分点的差距。因此,提升消费水平潜力较大。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消费水平与其他国家比较差距不很大。与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东亚和太平洋国家和南亚国家的水平相比也基本相当,一般在2-3个百分点上下波动;与高收入国家相比较,一般低1-8个百分点;与世界平均政府消费水平相比较,有3-6个百分点的差距。说明我国的政府消费水平相对也低。

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的居民消费水平比低收入国家低9-40个百分点,比中等收入国家低11-26个百分点,比东亚和太平洋国家低4-8个百分点,比南亚国家低15-25个百分点,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27个百分点。说明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仍处于低位。

总之,无论是居民消费水平、还是政府消费水平,我国的最终消费水平仍然处于低位,使得扩内需、促消费成为必然选择。根据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收入是消费水平高低的主要的影响因素,函数表达式为:C=f(Y),两者一般为正相关关系,收入增加、消费增加,但消费增加不及收入增加之快。而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是当下收入存量、收入分配状况和未来收入的持久性。本文主要从实现当前收入分配公平入手,借以提高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侧重点主要是从个人所得税、遗产赠与税和增加农民收入视角进行分析。

收入分配状况与消费的关系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普遍用来反映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公平程度越高;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公平程度越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指标是0.4,基尼系数超过0.4,说明收入差距较大。从表4可以看出,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均在0.4以上波动,最低为0.473,最高为0.491。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依然不公平,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财富分配呈现出“橄榄型”两极化态势。另据2014年7月25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我国的财产不平等程度在迅速升高,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我国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达到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收入分配不公平状况远远高于国家统计局的信息。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状况呈现出“低-高-更高-高位下降”的态势。虽然国家政府在政策、制度、监管层面采取了一些手段,但收入分配不公平态势仍处高位,始终没有降到0.4以下。可见。只有改革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加强税收调控和政府监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障碍性因素。

从表5可以看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每年递增20%以上;出口增长除2009年负增长、2012年7.9%外,其他年份均在20%以上,2003-2007年超过20%,接近30%;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在15%左右。每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出口增长均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与GDP增长率较高的年份完全契合,可见投资增长、出口增长对于GDP增长贡献较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低于投资和出口的增长。在此为研究之便,采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代替消费的绝对水平,社会消费水平受收入水平的影响,而收入水平又受收入分配公平状况制约。

收入分配影响国内消费水平。收入分配公平,消费稳定增长;收入分配不公平,不利于消费的稳定增长。凯恩斯指出:“消费支出的不足,是因为收入分配不均造成。若把国民收入的较大部分给了那些富人,他们只会把其中大部分储蓄起来。只有把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交给了低收入家庭,才能提高消费支出”。我国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民收入的增长。据资料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09.8元急剧增至2009的12021.5元,32年间增加了56.3倍,人均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扩大为2009年的3.33,2013年的3.03,这一收入分配状况对国内消费水平的提升产生了持续的不利影响。对于广大的城镇居民而言,日用工业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需求已基本处于饱和,而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完全形成,出现消费疲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对这些人来说,作用相当有限,加上投资渠道的单一,房地产投资则成为热点,助推房价轮番上升,出现虚高态势,隐藏投资泡沫,也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对于广大农村居民而言,因为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负担较重,收入水平较低,大部分农村居民仍停留在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求水平层次上,消费倾向偏低,无法迈进较高的消费层次;对于富人群体来说,他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财富,显示其地位和身份的高档汽车、豪华别墅等一应俱全,普通的消费品需求难以吸引他们,高档化、高端化、境外化消费则成为其热点需求,对于国内消费的贡献率有限。因此,为了扩大国内消费,实现经济的内需拉动增长,关键问题在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悬殊问题。

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措施

(一)初次分配领域,不断完善收入分配体系

收入初次分配是在总国民收入“蛋糕”一定条件下的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到政府职能实现的资金保证、企业发展的资本积累和个人收入增加、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

据资料显示:1993-2007年,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我国居民报酬所占比例由49.49%降至39.74%,降低9.75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由11.68%升至14.81%,提高3.13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即资本收益)由38.83%升至45.45%,提高6.62个百分点。在发达国家,居民报酬所占比例则更高,除澳大利亚居民报酬所占比重接近50%,其余发达国家普遍超过50%,而美国则高达56.92%,比我国高出17.18个百分点。说明在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个人收入增长缓慢,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税收制度有关。我国的税制中,增值税、营业税占总税收一半以上,其税负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又容易转嫁给广大消费者,进而促使产品价格上升,需求水平下降。因此,个人负担加重,收入减少,制约消费水平增长。

为了实现消费的稳定增长,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需做到:其一,加快政府部门改革,实现向“服务型”转轨,减少政府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纳税人负担和消费品价格。其二,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渠道,减少收入的单一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稳定和可靠的财产性收入。其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垄断性行业收入监管,使用硬性约束指标,设定最高工资标准,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发挥好税收的二次调节作用,掌握调控重点,加大调节力度。最后,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使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产品税费彻底降低,以降低产品价格,扩大产品需求。

(二)再分配领域,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机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方法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计征的方法;征收管理过程中,执法不严,执行不力,存在“人情税”,税收流失现象严重;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高收入阶层边际税率低、低收入阶层税率高,富人负担轻,穷人负担重;税率档次过多,征管较繁琐,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了很大制约;扣除标准范围狭窄,难以契合劳动者的实际支出需要。

因此,为了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计征方法上应推行分项计征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办法,最终实现分类计征;扩大扣除范围,逐步将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赡养抚养、大病住院、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廉租房租金列入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上下浮动,统一国内外人员扣除标准;提高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以提高高收入者税收负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20000元的需重点关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实行5%的税率,5000-10000元的实行10%的税率,10000-20000元实行15%的税率;对于主要收入来自于劳务报酬和稿酬的独立就业者,其所得属于个人的劳动所得,当前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4000元/(每次)以下的扣除800元,4000元/(每次)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标准,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相比,依然偏低,因此,对于独立就业者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应提高到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的扣除标准和范围;税务部门应加强征管,严格执法,加大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不能偷逃税款;加强个人收入的源泉控制,减少现金交易,所有收入进入个人账户,授权银行系统根据个人账户记录,实施源泉扣缴,也方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征遗产赠与税,刺激富人消费

根据F・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一个人的消费不取决于现期收入,而是取决于整个一生的收入和财产收入,公式:C=aWR+bYL,WR为财产收入,YL为劳动收入,a、b分别为财产收入和劳动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根据其原理,一个人工作期间的全部收入,部分用来消费,部分用来储蓄。储蓄部分用做归还少年阶段的负债、老年阶段的养老及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亲代和次亲代继承人。等到生命结束,一生的储蓄刚好用完。个人财产和收入用作储蓄及作为遗产留给亲代和次亲代继承人越多,个人有生之年的消费水平则降低。

遗产作为个人和家庭财富体现,既可以捐赠,也可转给亲代和次亲代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一夜之间”成为新的富翁,从社会公平角度讲,不利于培养积极创造新财富精神,易形成思想上“等、靠、要”惰性,形成新的财富不公平;从企业发展角度看,家族式的管理,近亲繁殖,没有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组织管理,易出现“富不过三代”的企业短命现象。遗产赠与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在我国尚未开征,这不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根据新华网2014年6月12日的公布,2013年我国已有百万富翁75万人和百万富翁家庭237.8万个,遗产赠与税开征具备客观的选择条件。虽然美国等个别西方国家因为储蓄率较低,消费率较高,取消了遗产赠与税,而大多数国家仍继续征收遗产赠与税。而我国的情况是高储蓄、低消费,遗产继承越来越多,开征遗产赠与税成为现实需要。

遗产赠与税可以先进行试点征收,后推广办法,其税制设计可以考虑:其一,关于纳税人,规定为国内所有将财产进行无偿转移给亲代或远亲代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二,关于税率,可以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遗产多的、赠与他人财产多的多征税,遗产少的、赠与他人财产少的少征税,税率可以分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为0,100-500万元的为5%,500-1000万元的为10%,1000-5000万元的为15%,5000-1亿元的为20%,1亿元以上的为25%。其三,关于征税对象,为遗产和财产赠与的实际数额。其四,关于优惠政策,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国家政府、慈善机构,或用于教育事业,可如实扣除。最后,关于其作用,一是通过遗产赠与税的开征,能够逐步改变国人长期形成的过度储蓄愿望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人们当前的消费愿望,减少为未来而进行储蓄的行为;二是能更好地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着力培养慈善捐款的善举行为;三是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满足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中投资、出口和消费的关系更趋合理。

(四)促进农业发展并增加居民收入,刺激农村消费

在我国,农业人口有8亿多,失地农民多,进城农民工多,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低收入群体,如何才能不断增加其收入,刺激占人口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消费,在政策上需要做到:其一,继续落实和执行好已有的惠农政策基础,不断完善主要农产品的保护价格收购机制,保护价要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动及时调整,不能一成不变;农民购买农业用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直接从价格中进行扣除;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制度,并适度提高补贴标准,降低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其二,配合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政府要做好规划引领,加强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通过政府购买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落户城镇居民建房进行补贴,建筑材料所含增值税税款退还农民;落户小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证照办理只进行登记管理,免收各种证照办理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三年内免征;进城农民应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可就近入学。其三,加大进城农民工专业技能培训,政府采用政府购买农民培训方式,购买培训项目,提升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效果,使农民实现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的转变,实现广大农民更好就业和收入的稳定增长。其四,大力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服务业投资少、见效快、吸纳劳动能力强,增加劳动者收入效应显著。同时,政府要降低服务业税收负担,以降低服务业价格,增加投资者收入和服务业市场需求,从而刺激服务性消费需求增加。

总之,本文以为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需要不断提高消费水平,而消费水平的提升除了要不断缩小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等其他措施,唯如此,才能不断实现国内消费的稳定增长,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中投资、出口和消费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郑幼锋.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09(5)

2.李俊英.刺激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的税收政策研究.经济论坛,2010(2)

3.王春雷.进一步扩大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财政研究,2010(5)

4.何涛,刘小刚.社会生态环境视阈下收入分配问题刍议.经济研究导刊,2013(1)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消费需求财政因素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以两位数增长速度在发展,仅2007年GDP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1]。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消费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但是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也更加突出。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37239亿元,占GDP比重55.6%,高于2006年的52.5%。可见,近两年我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消费需求不足的状况亟待改善。

一、影响消费需求的财政因素

(一)收入分配政策

目前中国贫富差距有扩大趋势,最高与最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我国20%的高收入家庭拥有80%储蓄存款。城乡收入也从1978年的2.58:1提高到2007年的3.32:1,如果再加上医疗、教育、失业等保障等非货币因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七倍。如果用基尼系数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根据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差距过大,而我国2007年基尼系数为0.48。收入差距与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是负相关关系,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越高,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就越高[2]。

(二)税收政策

在不考虑进出口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由居民消费需求、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三部分组成,其中消费需求是国民收入和税收的函数,投资需求是真实利率的函数。假设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不变,只改变税收,在居民消费需求是税收减函数的情况下,减少税收可以使居民消费需求扩大。

不同的税种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增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从而调节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最直接的手段。提高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减居民消费支出,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效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通过减少股利所得而具有抑制居民消费支出的作用。在公司所得税可以转嫁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导致实际收入下降,因而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作用;消费税。消费税增加,使产品的含税价格上升,导致消费者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消费税增加对低收入阶层的课税负担加重,由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一般较高,故消费税的增加将会降低消费者需求总量。

(三)社会保障政策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打破了传统的“广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以及由政府和企业“统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战略从补贴和福利转向市场,公费医疗、义务教育、全面就业等都面临着解体的危胁。这既降低了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又直接要求规避风险内生化,人们必须调整收支结构及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可能推迟消费而增加储蓄。社会保障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扩大消费需求,而且其再分配的效果是明显的,如1982年英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税前收入比为120:1,经过社会保障等的再分配后,最终收入比变为4:1,收入差距缩小幅度相当大。

二、刺激消费需求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努力增加居民,尤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

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城镇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的补助,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和提高“低保”与“最低工资”的补助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我国低收入人口占城镇居民20%以上,而下岗是低收入阶层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3]。

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在于“非农化”。一方面,要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实现生产产品的“非农化”;另一方面,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实现农村居民的“非农化”。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投入,实行对农民种粮和购买化肥的直补政策。要加强农村商品流通设施和商业网点、水电路以及通讯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和消费环境,为农村居民扩大消费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税收杠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平抑和监督作用

可以考虑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扩大累进程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加大收入由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转移力度。2006年元月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使居民当年消费的增长速度提高0.5个百分点[4];调整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资源消耗品、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要优化税率结构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对需要加大调节力度的适当提高税率。通过开征物业税、燃油税,规范房地产、汽车交易环节等相关税费征收政策,以减轻消费者购买汽车、住房等税费负担,抑制房地产投机等各项措施,将潜在的消费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5]。总之,要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

(三)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重点是要构建覆盖城乡贫困人口的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其次,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事业的支出比重。要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要完善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要建立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最后,稳步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此外,建立重大公共传染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也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

[2]黄久美,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消费需求的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06年6期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9篇

英国调节收入分配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受到的影响有正有负,但整体上降低了居民的最终收入。全体住户户均收入减少5.32%。二是高、低收入居民在调节中受到的影响远大于中等收入居民。最高20%收入组的收入减少28.2%;最低20%收入组的收入增长2.18倍;中间20%收入组仅增长5.7%。三是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的收入差距倍数由16.2倍降低到3.66倍。

各种再分配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效果有所不同。初始收入中,最高20%收入组占到51%,最低20%收入组仅占3%。初始收入的基尼系数高达0.52。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对居民初始收入进行调节形成总收入后,居民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缩小为0.37,下降15个百分点。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分两个部分:一是直接税。政府通过直接税对居民总收入进行调节形成可支配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4,进一步下降3个百分点。二是间接税。可支配收入经增值税、烟酒等特殊消费品税、燃油税等间接税调节形成税后收入,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扩大到0.37。这是因为与消费密切相关的间接税对穷人的征收比例大于富人。

一、英国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模式

(一)税收调节制度

1、个人所得税

从课税模式来看,英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税制。英国的课税项目范围较宽,包括公司雇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汽车等非现金收入。

从税率设计和结构来看,在“低税率”原则的指导下,近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幅下调,最高边际税率从83%降为40%。同时,税率累进级数也大为减少,从而减少了征收环节和繁杂的手续。目前,英国个人应税所得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150英镑以下征10%,2150―33300英镑之间征22%,33300英镑以上征40%。

2、遗产税

英国的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征税对象。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遗留财产征税,然后才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负设计上,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目前,实行的是一定免税额度之上征收40%的单一税制。此外,对在代际间转移的养老金,统一征收82%的遗产税。

3、资本利得税

该税是针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转让利得计税。对企业和个人采取不同税率:对于企业,所有资本利得都被并入企业应缴所得税中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纳税;对于个人,以31400英镑(2004年)为标准,超过部分按40%征收、低于部分按20%征收。“暴利税”,是英国政府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垄断利润,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私有化的垄断企业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共征收了52亿英镑。

4、国民保险税

国民保险税是英国政府按照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部分。国民保险税对雇主实行固定税率,对雇员实行累退税率。这笔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在普惠性原则指导下,英国政府提供的各项社会福利项目,主要满足广覆盖即“保低”的目标,质量并不是很高。因此,高收入者倾向于从市场上获取社会保障服务,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较少,从而缴费率相对偏低。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而言,这是相对公平的,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英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在逐步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缴费比例,目前征1%(以前免税)。

国民保险税征收分三种情况:一是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雇员。2007/08年的税率结构是:雇员周收入在100英镑以下,雇员、雇主均免税;雇员周收入在100―670英镑之间,雇员征11%、雇主征12.8%;雇员周收入在670英镑以上,雇员征1%、雇主征12.8%。二是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自营职业者。若其年收入超过4465英镑,统一征收2.10英镑/周。三是没有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的雇员。国民保险税率统一按照雇员1.6%、雇主3.5%的标准征收。

(二)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

英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凡按规定在受雇期间交纳了国民保险税而且累积缴纳期限超过一定年份者,退休后(男性65岁、女性60岁)均可以享受养老金。

私人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这两种养老保险采取市场运作的模式,一般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英国现有2500万有雇佣关系的劳动人口中,大约有1070万人享受由企业管理的职业退休金,700万人参加了个人养老金计划。

2、医疗保险

英国是第一个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通过国民医疗服务系统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整个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由初级服务、社区服务和专科服务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初级服务和社区服务由全科医生和护士负责,专科服务由公立医院提供。公立医院是国家医疗服务机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患者到公立医院就诊,必须经过全科医生转诊。

在具体运作方面体现五方面的特点:从需方看,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涵盖全体公民,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免费的医疗服务。从供方看,几乎所有的医疗服务机构都由政府举办。从保方看,所有的医疗保障一律由政府免费提供,所需费用由国家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和其他税收予以保障。从管方看,卫生部门对整个医疗保障系统进行全方位干预和直接管理。从运行来看,英国医院的医疗服务效率偏低,以伦敦的具体情况为例,急诊等候时间平均2小时,常规门诊预约为2―6月,而住院手术要等半年以上。

(三)以提供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就业促进体系

1、就业能力培训政策

一是启动“新成长劳动力激发创业文化”项目。目的是完善创业培训课程,建立创业教育评价标准和体系,改进学校的创业教育水平,从而提高广大在校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二是开展“在职员工技能学习”计划。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影响劳动者就业能力,也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英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把全国的劳工技能学习中心由目前的14000家增加到22000家,同时完成对70%以上在职职工的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以取得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此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再就业培训体系,对失业者进行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2、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政策

求职者津贴标准的确定除了考虑地区生活费用支出、个人存款等因素,还要考虑本地最低工资水平,避免标准不当影响就业积极性。津贴领取者要在本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签订同意努力寻找工作协议,每两周提交一次寻找工作的计划、进程和结果。本地就业服务中心要提供就业信息、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

三、几点启示

(一)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英国个人收入调节政策和手段一直都很明确,就是“调高”,即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05/06年,10%最低收入组户均缴税264英镑,占其收入的3%;10%最高收入组户均缴税17553英镑,占其收入的20%。我国的税收制度尚未有效发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对中低收入者产生逆向调节的效果。为此,应加快税制改革,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一是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费用扣除额,统一、简化税率表,适当拉大应纳税所得额较低部分级距。二是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适度提高部分高档奢侈消费品税率,及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或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三是加强对财产差距的税收调节。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制度,加大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特别是高档次房屋以及个人持有多处房屋的税收调节力度。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四是加快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税增值税转型。五是加强税收征管。健全并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在实现对高收入个人等重点纳税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和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源泉管理。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偷逃漏缴税行为。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住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有利时机,抓紧解决一批体制转轨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保障待遇问题等。二是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尽快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完善分类施保政策;研究建立农村老龄人口生活补助制度。

(三)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健全保障,缩小收入差距政策体系

英国健全的社会保障虽然对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大规模的福利支出造成巨大财政支出压力,导致税收的大幅增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财政支出的减少,损害了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最终影响居民就业及收入水平的提高。目前,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建立了一些专项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有效衔接配套,导致政策效用顾此失彼、甚至有所抵消。为此,应探索建立稳定规范的综合协调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地区、行业、人群特点,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健全保障,缩小收入差距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建立收入分配监测体系和相应工作机制

消费税实训总结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

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列支比例太低,无法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财税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

的列支比例,仍然存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在西安的A企业有100名员工,员工月人均工资为4000元,当年企业工资总额为480万元,按照2.5%的比例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和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万元,企业人均职工教育经费仅为1200元;假设企业拟组织员工到北京总部去培训学习,而人均1200元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西安至北京的单程机票1800元。由于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太低,导致一部分企业严控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企业员工培训的机会减少或被剥夺,员工能力的提升也受到了限制,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对一线员工培训经费的占比无明确规定,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会较少。现行财务制度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一线员工的培训经费占比无明确条款,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工人培训经费少,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在装备制造领域,一线技术人员流水线作业,没有充足的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教育,其综合素质无法得到较大的提升,严重了影响了我国在航空发动机、汽车发动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的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的瓶颈。

(三)列支范围较窄,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现行财务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市场经济发展中新兴的教育资源费用支出未列入其中,例如:员工的互连网课堂学习费用、企业为员工在书店办理的购书卡费用等。另外,对于员工的自学费用,制度只规定“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列支,而对于员工自学的学费、书本费、考试费等无明确规定,致使企业在这些费用的报销上存在很大的疑虑,也使税务人员在核查时没有准确的标准。

(四)财务制度的计提方法,虚增了部分企业的负债。财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但对于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较少或无支出的企业,计提的费用作为负债挂账,长年累积虚增了企业的负债,虚增了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造成了企业利润的不实。例如:B企业全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应计提2.5%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假设当年支出仅为5000元或无支出,那么企业就虚增了一部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假如每年虚增2万元,10年就会虚增负债20万元。

三、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制度修订的建议

(一) 提高经费列支比例。将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由现在

的2.5%,提高至10%;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软实力。

(二) 经费列支向一线员工倾斜。在财务制度和税法中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一线员

工的列支比例条款,明确用于一线员工的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75%。以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技术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实现人才强企,以及中国制造2025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扩大经费的列支范围。将员工自学书费、考试费、学费等自行专业能力提升费

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将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购书卡、借书卡、网络课堂学习费等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允许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按工资总额比例的1%的列支员工的书报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可发放现金或进行票据报销,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费用预提,改为据实列支。由于部分企业行业的特点以及实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少,导致计提的费用长期挂账,累积成了巨额的负债,严重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建议取消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高水平的员工团队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致胜利剑,人才强则企业强,人才强则国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财税制度,以促进我国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